『壹』 經濟法銀行承兌匯票個人能使用嗎
銀行承兌匯票的使用者和業務范圍,僅限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的給付與交付往來不能使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銀行承兌。由出票人簽發承兌人承付,委託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首先是一種約定,它是由作為中介者的銀行,在一定時期內,以其自身的銀行信用為擔保,在收取一定手續費的基礎上,對客戶履行特定票據的義務。
在具體執行上,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經銀行承兌,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確的金額。
承兌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並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期限規定
⑴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⑶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銀行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⑷銀行承兌銀行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⑹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開票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手續費。
安全性
在企業各種結算中,銀行承兌匯票安全性排第四,僅次於支票、匯兌、銀行匯票,資金具較高安全性。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視為企業快捷籌措資金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企業資金融通不暢的情況下,利用銀行承兌匯票幫助企業經營管理已經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銀行承兌匯票的辦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講究一定的策略。
『貳』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
『叄』 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的托收
銀行承兌匯票你最終是通過你的開戶行委託收款
即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托收
參考:《初級經濟法基礎》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
『肆』 *15、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 )的手續費。
D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經濟法基礎書上有原話,我已經確認過了。
『伍』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陸』 關於經濟法基礎,票據的權利
1、非基本當事人是乙(背書人)、丙(被背書人)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版作成並交付權後,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2、選D,丙有票據權利(追索權)
『柒』 初級經濟法關於票據的試題
票據權利時效主要指權利消滅時效。
具體規定如下:
1、持票人對回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答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所以A應該也是正確的。
『捌』 2021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練習題(5)
單選題
1.眾泰公司為食品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在北京,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一致,下列情形中,不屬於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是()。
A、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B、臨時去天津采購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C、從重慶辦理一筆借款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D、在經營地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的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才屬於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單選題
2.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A、個人銀行卡賬戶可以出租、出借
B、臨時賬戶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C、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D、辦理匯兌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賬戶屬於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范疇,因此也不能出租、出借。
多選題
3.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廣義票據的是()。
A、股票
B、企業債券
C、發票
D、提單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單選題
4.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這反映了票據的()。
A、支付功能
B、匯兌功能
C、信用功能
D、結算功能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
多選題
5.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該權利包括()。
A、付款請求權
B、追索權
C、更改非主要記載事項權
D、委託簽章權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判斷題
6.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對
錯
【正確答案】 對
【答案解析】 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單選題
7.根據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喪失後,失票人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是()。
A、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B、支票
C、未填寫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D、轉賬銀行本票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掛失止付。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2021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練習題,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同時祝願各位考生都能認真備考,順利通過考試!
『玖』 商業匯票的承兌期限是多少
商業匯票的支付日期是由交易雙方自願協商的,但是,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回6個月。
就是說,可答以簽訂1個月的匯票,2個月的匯票,也可以簽訂6個月的匯票。但是,最多也就是6個月,一般情況下不能簽訂超過6個月的商業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