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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欠錢

發布時間:2020-11-26 00:02:53

1. 經濟法債務

沒你說的這種可能性

經濟犯罪呀,照你說的已經涉及非法集資了,不知道還有回沒有什麼別的問題。答

附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2. 老賴欠錢違反了什麼經濟法

【1】老賴抄有錢不還,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
款的規定處罰。

3. 經濟法的問題: 破產後公司債務如何償還

以破產剩餘資產為限。《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清理完畢後普通債權按比例清償。

4. 經濟法的問題

1、(1)債權讓與6月日甲與丙達成協議時生效。6月5日通知乙時對乙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權利的,不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丁對甲的保證債權也轉讓至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擔保權屬於從權利范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丙可以要求乙承擔100萬的付款義務。
理由:根據相關規定,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意思不能決定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情形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即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需要向受讓人作出履行,以消滅債務。所以,如果甲通知乙後乙仍然向甲作出履行,不能發生清償的效力,其債務不能消滅。
(4)乙的主張是否成立。
理由:凡債務人對對抗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於對抗受讓人,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丙可以接受乙的90萬之後,可追究甲的對讓與之債的瑕疵擔保責任。)
2、(1)該抵押合同自2016年6月1日簽訂時成立。理由: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
(2)乙能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乙能對摩托車行使抵押權。
理由: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3)本案的處理方法:
①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②如果受讓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該行為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則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或者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
③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望採納。

5. 經濟法作業:法定抵消條件中,債務種類相同怎麼理解

抵消的債務必須是抄同種類襲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十五。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於被抵消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6. 經濟法的問題

1、有效。此行為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債權轉讓需通知內債務人即可容,債務轉移要債權人書面同意有效,本案簽訂了三方協議,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響。如果丙公司未書面同意該債務轉移,那麼丙公司對該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其書面同意或者是轉移後其又同意擔保的才承擔保證責任。
3、抵押也是一種擔保,適用第2條解釋。
4、如果甲怠於行駛到期債權,乙可以代其行駛到期債權。法律上稱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到期債權有代為求償權。
5、有限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現在該公司已破產,剩餘的錢就無法追回。除非知道股東惡意轉移財產,則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6、如果該抵押有效,則該轉賣行為無效。

7. 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

法律上的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113條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8. a需代替b歸還某公司欠款,經濟法如何規定

我國《合同法》有如下規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專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屬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 如果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那企業是不是破不了產了啊 剛學習經濟法,求詳細解答!!!

企業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的,以其現有實際財產支付。先支付破產費用,再支付優先債權,最後是一般債權

10. 經濟法問題!~需要一個高手解答。

1.乙、丁間協議有兩種性質:一是債務承擔,由丁承擔乙的債務;一是代物清償,丁的原定給付是向乙給付貨幣,現以承擔乙的債務代替,債務承擔生效後,乙、丁間債的關系消滅。乙、丁間協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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