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7.AB
解析: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所以A不違反法律規定,應選。
該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一規定取消了舊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規定。所以B項當選。
該法第188條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所以C項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申請破產,不應繼續清算,C錯誤,不選。
D項,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D錯誤
18.AD
A項: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B項:需一次性繳付
C項:一人只能開設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❷ 經濟法案例分析
先說甲乙兩家
他們的合同規定 如要變更合同必須在對方來函後15日內予以答復,回否則答視為同意。
後甲方向乙方發函 通知乙廠因生產原料價格上升,合同價格需調整為每噸4000元。 而乙方如果不同意應在15日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乙方沒有答復,則視為同意。
所以甲乙兩廠的合同已作變更,甲廠是有理的。
再來看甲丙兩家
先是丙向甲發出訂貨函,視為丙對甲的發盤,而甲認為價格應該調整,對丙的回函視為甲對丙的還盤,還盤是對原發盤的否定,可以視為一個新的發盤。就是說相當於丙之前說的都沒有了法律效力,而甲對丙的回函對甲有約束,對丙沒有,如果丙同意的話,合同自丙同意之時成立,如果丙沒有回復,則合同沒有成立。
所以,甲丙兩廠的合同沒有依法成立,丙廠是有理的。
❸ 在線等,求經濟法近期熱點或著求新穎點的論文題目,急啊。。。
事物房價瘋漲,
❹ 有關一個經濟法案例的解釋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海商法的案例
選擇法庭條款也就是規定了管轄權的歸屬,在國際經專濟貿易中屬,因為各國的法律不同當然會造成不同的結果,所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意義重大。
「選擇法庭的條款」在任何時候都是合同的主要內容,這樣明確了適用哪一國的法律,如果沒有約定則是適用聯合國貨物運輸公約來加以規范。
合同本身就是契約自由,「選擇法庭的條款」當然是自由意思的表達,任何一國的法律都應尊重。
「選擇法庭的條款」的適用當然是在合法的基礎上,且不能與當地的強行性法律有任何沖突。(級別以及地域,專屬管轄等等),公共政策是一個國家的主權體現,以及公共事務的管理,屬於國家強制管理的部分。所以任何約定在任何國家違背公共政策或其實施排斥了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都可能被當作無效條款。
本案中涉及鑽孔設備,應該不是國家強制管制商品,那麼就是看兩個公司的背景如何,美國個別州的法律中,規定了不同性質公司的專屬管轄,德國那邊是嚴格按合同走所以不牽扯。美國公司如果背景特殊(性質特殊),最先靠岸地美國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如果以上假設都不成立,那麼當然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選擇倫敦法院裁決。
❺ 有關經濟法的一個題目及答案的問題
(1)甲廠向乙廠發出信函,表示願以1萬元出讓設備一台,這是甲廠向乙廠提出的要約。而廠回復:需該設備,但價格應為8000元這形成的是個反要約,實質上是乙廠向甲廠發出的要約。因為乙廠沒有對甲廠1萬元要約作出承諾,沒有承諾這一要件合同就無法成立。
(2)甲廠又回函:價格可為9000元,這也是要約。而乙並沒有回復這合同無法成立。
❻ 經濟法問題急求
甲乙的說法都不正確。
先回答第二問吧,訴訟時效應該從2004年8月31起開始計算一年的時間,就是到2005年8月31日。
再回答第一問,甲是將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搞混了,除斥期間適用的對象是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這個期間如果是一年,那就是一年,不論發生什麼情況也不變,所以叫除斥期間;而訴訟請求權不屬於形成權, 不適用除斥期間,是允許中斷、中止的。而乙則是將中斷、中止兩個概念搞混了,中斷是重新計算時間,而中止只是暫停一下,等發生暫停的情況消失後,繼續計時。題中所訴,王某在2005.7.1日住院了,這算發生了客觀情況,而且也在最有六個月里,使訴訟時效發生了中止,什麼時候恢復呢,題中說,2006.2.28出院,那麼就從2006.2.28開始繼續計時,還有兩個月時間。所以甲和乙的說法都不正確。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❼ 近期在我國發生的與經濟法有關的案件有哪些
暖貼還是喜歡陽光畢竟足夠溫暖,還是喜歡一個人畢竟那麼習慣。
❽ 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1.合同沒有成立來。因為乙的還盤已自經超過了甲規定的承諾期限。超過承諾期限的還盤無效。合同在還盤到達發盤人時成立。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
2.甲有權解除合同。因為,甲的預期利益沒有得到實現。而且,乙未及時裝船已經構成違約。
3.此時,甲無權解除合同。因為是普通的雞肉,不需要在特定的時機銷售。不過,此時乙仍然存在違約行為,甲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比如適當降低雞肉價格等。
❾ 凡事在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問題都是經濟法的范疇。是對的還是錯的
也有也有些是刑法的 也有些違背的心法 所以我覺得是錯的
❿ 經濟法的問題
1、有效。此行為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即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債權轉讓需通知內債務人即可容,債務轉移要債權人書面同意有效,本案簽訂了三方協議,因此是有效的。
2、有影響。如果丙公司未書面同意該債務轉移,那麼丙公司對該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有其書面同意或者是轉移後其又同意擔保的才承擔保證責任。
3、抵押也是一種擔保,適用第2條解釋。
4、如果甲怠於行駛到期債權,乙可以代其行駛到期債權。法律上稱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到期債權有代為求償權。
5、有限公司以其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現在該公司已破產,剩餘的錢就無法追回。除非知道股東惡意轉移財產,則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6、如果該抵押有效,則該轉賣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