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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法條分析題

發布時間:2021-03-03 17:12:52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㈡ 經濟法的法條分析題是什麼樣的能舉例說明嗎

屬於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公司的行為在雙方法律上有效,但並不能免除其對你應當承擔的專合同義務屬,即品勝公司對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至於是紅林公司的責任還是品勝公司指示不明的責任,則由其雙方合同關系進行調制。
2.李某可向品勝公司要求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也可解除合同關系,其損失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附:《合同法》第253條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㈢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㈣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
北京市某來食品商店自(以下簡稱甲方)與該市某食品廠(以下簡稱乙方)於2007年12月10日簽訂元宵購銷合同。合同約定,2008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貨至甲方並結清貨款。1月15日乙方將合同約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於距元宵節尚有近一個月的時間,元宵難以馬上銷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並訴至人民法院。
(1)甲方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據?依據是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
(1)甲方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合同法》第71條第1款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按該項規定甲方可以拒絕接受乙方的履約。因為乙方的提前履行,會給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標的物的負擔,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損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依上述規定,本案可以做如下處理:乙方將元宵拉回,其費用自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㈤ 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怎麼算分

想對於注會考試科目來說,經濟法並不是最難的,經濟法需要我們熟記相關的法條內容,又要在理解的基礎上熟練應用,對於我們看案例和實際應用能力要求還是滿高的。所以我們來算分數的時候,首先集中在分值最高的一些章節。
1、來算一下分數。比如最重要的分值分布在這些章節,物權法大概是10分,合同法大概是15分,公司法和證券法有30分,破產法也有10分,票據法也有10分,這些分數都足夠超過60分了,你是否能夠搞定呢?相信你可以的。
2、算完了分數就來想想怎麼樣才能拿到這些主要的分值。答題的時候應該先下結論,然後闡述法條,還要結合案例里的內容來回答,這樣運用專業術語清晰表達觀點才能得到完整的分數。
3、下結論的時候,不是直接說正確或者不正確就可以的,先記得引用題目中的內容和關鍵詞句然後和結論一起說,害嘗憤妒蒞德縫泉俯滬一定要表達清楚再判斷喔。回答案例題的時候,一定要寫清楚根據《XX法》的相關規定,然後說明和題目有關的內容,這樣比較專業。引用案例時的方式是本題中「……」違反了什麼規定,然後用專業術語去精準回答。

㈥ 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於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麵製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麵,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麵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㈦ 經濟法學的案例分析題

(1)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其依據是什麼?
民事責任主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版十二條權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適用《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農民提出的雙倍賠償的請求法院是否應當支持?
如果以購買農葯的價款的2倍,可以支持,或者以實際損失要求賠償,但不能以實際損失的2倍要求賠償。由於2倍價款明顯低於農民的實際損失,所以還是建議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比較合適。

㈧ 經濟法物權法的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甲住一商住樓的二層,一層是商鋪,房產屬開發商所有。其中一間商鋪被乙承租開辦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經常通宵打麻將,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樓下的洗牌聲驚醒,無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關閉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將的時間,或者採取措施減少噪音。乙雖然答應,但並沒有改善。於是,甲將乙起訴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將的時間。
問:甲的請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種物上請求權?說明理由。
解答:
甲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因為甲的住房與乙開辦的棋牌室系樓上樓下關系,是相鄰的兩處不動產所形成的相鄰關系。由於棋牌室的噪音影響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鄰方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法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雜訊、光等有害物質。甲行使的物上請求權具體表現為請求排除妨礙。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權利人對於正在遭受損害的權利,物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礙,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

㈨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用)(經濟法第三版P47)

是合同法的吧

㈩ 經濟法 法條分析——追加分數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筆者認為,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一律規定為無效合同是不科學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包含兩個行為,即一個虛偽行為和一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對這兩個行為的效力,科學的立法應該是分別規定,而沒有必要將之牽連在一起,即應當規定虛偽的行為是無效的,而被掩蓋的真實行為是有效的。有時候,法律恰恰需要承認那個被虛偽行為所掩蓋的真實行為的效力,才能達到法律的目的。如以聯營形式掩蓋門面出租而逃避稅收的情形。如果一律按無效合同處理,則真實的出租行為也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這既使非法出租者逃避了稅收,又阻礙了市場經營行為的正常運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如果認為聯營行為是無效的,而承認出租門面的行為是有效的,則既可以防止出租人逃避稅收,又能讓這一出租行為繼續正常實施,符合市場經濟和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原則。

另外,有的時候,虛偽行為有可能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對基於合法目的而實施的虛偽行為,其效力更沒有被法律否定的必要。如甲、乙均想向丙借房居住,丙只願意借給甲而不願意借給乙,但丙又擔心乙有意見,遂與甲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實際上卻是不收取租金的借用關系。該合同以租賃合同掩蓋借用合同,其目的並不違法,法律無禁止的必要,但如果該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對他人是不公平的,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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