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案例答案
[案例題4答案]
該公司上述活動中,存在著以下與《公司法》規定不相符之處:
(1)《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不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公司設立時總股本300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2200萬元,發起人認購的僅為800萬元,僅占公司股本總數的26.7%。
(2)《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與前一次發行間隔1年以上。該公司1996年1月8日增發新股,與上次發行間隔時間不足1年。
(3)《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應當自作出合並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該公司在合並過程中,其通知債權人的時間、公告發出時間及公告次數均與法律規定不相符。該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滿90日進行合並的工商登記也與法律規定不相符。
(4)《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此,甲的委託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託非董事出席,其委託違法無效,因為被委託者無權出席董事會會議。
(5)《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15人,合法出席會議的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託出席1人),不足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6)議事日程事項中第(2)項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第(4)項為公司經理的職權,不應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7)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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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
題目類型: 判斷題
題目:合夥企業本質上是契約式企業。
正確
第2題
題目類型: 判斷題
題目: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正確
第3題
題目類型: 判斷題
題目:資本公積金可以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
錯誤
第4題
題目類型: 判斷題
題目: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監事會承擔。
錯誤
第5題
題目類型: 判斷題
題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
第6題
題目類型: 單選題
題目:首先提出「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是( 1 )
可選答案:
1.摩萊里的《自然法典》
2.德薩米的《公有法典》
3.捷克斯洛伐克的《經濟法典》
4.德國的《煤炭經濟法》
第7題
題目類型: 單選題
題目: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 2 )
僅僅是經濟規制關系
可選答案:
1.經濟法律關系
2.特定的經濟關系
3.各種經濟關系
4.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第8題
題目類型: 單選題
題目:經濟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 1)。
可選答案:
1.經濟法律
2.經濟法規
3.經濟規章
4.經濟法部門
第9題
題目類型: 單選題
題目:屬於市場秩序規製法的有( 2 )
可選答案:
1.稅法
2.反壟斷法
3.票據法
4.土地管理法
第10題
題目類型: 單選題
題目:經濟法調整的是( 3 )。
可選答案:
1.人身關系
2.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3.特定的經濟關系
4.所有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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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有兩點:一、被告不適格,債權人不能直接起訴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版,股東承擔有限權責任,以出資為限。公司與股東不能混為一談。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在股東出資到位,沒有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告就公司債務起訴公司股東無直接法律依據。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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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錯。不是必須,比如純獲益的行為
2錯。30%
3錯。法律規范的總稱
4對。
5對。
6對。
7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比如榮譽稱號
8錯。保護對象是商標權
9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0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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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名稱不規范,根據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公司的名稱中股份與內有限只能擇容其一,從後面發行新股看,該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名稱應叫華強股份有限公司。
2、發起人出資不足,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6000萬的百分之三十五為2100萬元,還少100萬元。
3、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該規定也適用於發行新股,因此公司發行新股應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而不能由公司銷售部門自行銷售。
4、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而不是股東大會決議;
5、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債券不得用於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