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問題
是不是打錯字抄了。襲
①公司要求劉先生補足差價的請求能獲得支持,出資人對出資不實的,應該負補足出資的責任。
②租金補償也能獲得支持,劉先生出資車輛應該對車輛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車輛有瑕疵出現的額外費用,應由其承擔。
Ⅱ [CPA經濟法 公司法]區別: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公司資本、公司法人財產
企業的注冊資本 是指為設立企業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為投資方認繳的出資總額之和。注冊資本是投資者對本企業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的依據。 企業的投資總額 是指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中除注冊資本之外,還包括借入資金。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因此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其實很重要,並非可隨意填報,應該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之初即應考慮。市政西北院由於其業務種類性質緣故,預計在未來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會出現重大對外投資,應該企業注冊資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銀行融資問題,所以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都是1200萬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一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直接審批,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相關文件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與否。另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與審批機關是相對應的,如商務部負責審批的,則申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到國家工商局做企業登記。關於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的,其注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的,其注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1/3,其中注冊資本低於36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200萬美元。對於投資總額與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額度和外匯貸款的額度之間的對應關系,目前通過查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這種對應關系確實存在。 公司的 注冊資本 是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 注冊資金 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須注意以下事項: 1、注冊資本,可以一次或分次繳足到位,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20%,其餘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注冊資本,可以用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出資,但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30%,其餘70%可以是無形資產或者實物資產。 3、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內外資一樣): ①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繳足到位; ② 兩名股東及以上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人民幣; ③ 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人民幣; ④ 特種行業,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Ⅲ 注冊資金
1、不一樣的原因在於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要足額繳納,但同時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一般是3年)可以分次繳納。所以出現總公司營業執照上列印的注冊資金200萬和實收資本40萬金額不一樣。
2、總公司分錄
借 銀行存款 400000
貸 實收資本 400000
3、分公司不做會計處理。
你們的分公司實際上屬於「分銷部」性質,只作官也業務往來的帳務。
Ⅳ 經濟法。。。
(2007年高教自考《經濟法概論》案例題)
答:1、丁以專利權出資時不符合規定,因為其內還未成為該專容利的合法所有人,另外該專利應以作價評估價值為主。
2、以生產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3、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共同起草並通過方為有效。
4、乙可以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但不得擔任監事。
5、公司不具有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
6、修改公司章程或公司合並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公司只要有盈利必須提取法定的公積金與公益金。
Ⅳ 經濟法 出資70%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30%。就此案例中各股東的出資必須>190萬*30%=57萬
Ⅵ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難點:注冊與實收資本區別
注冊資本:是指企業為了獨立的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擁有的一定數量的經營資金,回作為從事經營活答動的物質基礎,並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的資金,稱為注冊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的企業資本。
區別1: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區別2:
(1)從來源和性質看。實收資本(或股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並依法進行注冊的資本,它體現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的出資中超出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2)從用途看。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構成比例是確定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經營決策的基礎,也是企業進行利潤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據,同時還是企業清算時確定所有者對凈資產的要求權的依據。
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用來轉增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不體現各所有者的佔有比例也不能作為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經營決策或進行利潤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據。
Ⅶ 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有什麼實質上的區別
1、公司注冊資金的含義 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 數額體現。
2、公司注冊資本的含義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在注冊登記時,在工商行政局登記注冊的資本額, 也叫法定資本。 注冊資本在公司注冊過程中,必須要進行驗資。即在公司名稱核准後, 開設公司驗資帳戶,股東分別將注冊資本打入公司驗資帳戶,然後由會 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完成後,方可進行工商注冊登 記。
新《公司法》實施後,對公司注冊資本作了很大調整。
一是注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批不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 20%,其餘的可 在 2 年內到位,投資公司可 5 年內到位。
二是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3 萬元人民幣。
三是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注冊,其注冊資本最低為 10 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需一次性到位。
3、注冊資金與注冊資金的區別
①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 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②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 總和。
③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 加或減少 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 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 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 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 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及工業產權等,但貨 幣出資不低於注冊資本的 30%。 公司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區別還是有的,但在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中, 人們還是以注冊資金代替注冊資本的多些。
Ⅷ 經濟法 公司法
注冊資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實際的注冊資金基本上都是走一個流程打進去放在基本戶一段時間,然後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規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實際的種種手段對付。
Ⅸ 中國經濟法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Ⅹ 請問經濟法中,認繳和實繳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注冊認繳和實繳的區別
一、認繳和實繳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就是認繳制不需要注冊資本一次性繳全,而實繳制則需要。
公司注冊時認繳出資就是不交出資嗎?認繳不等於不繳,而是出資人應當自己按照章程的約定繳付出資,只是實繳情況不再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就行。但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導致破產清算,股東(發起人)即使未繳足出資,也必須根據其認繳的出資數額承擔責任。
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於一開始就解決,今後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注冊資本是企業初創時期的實力體現,以前的規定過於關注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這其實毫無必要。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初創時期的實力,而經營的好壞會導致企業實際資產的變化,而一個企業實際所擁有的資產反應的是它的償債能力,因此,注冊資本並不代表一個企業的償債能力,實際資產才是。
二、注冊資本的作用
1.認繳是把時間延長至公司經營年限之內,到期之前必須實繳到位。
2.注冊資金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標准,注冊資金是多少就要承擔多少有限責任。
3.注冊資金確實是衡量公司實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准。
認繳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在初創時資金的問題,門檻變低,但該履行的責任還是要履行的,該交的錢還是要交的。即使不需要驗資,注冊資本也不應隨便填寫,因為注冊資本需要在公司經營期間交齊,所以在填寫注冊資本的時候一定要量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