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反經濟法律責任所應承擔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依據
1.事實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是指經濟違法主體實施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危害行為。首先,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經濟法主體的某些意願、想法或者傾向,它必須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其次,這種行為又是特定的、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須具有特定性、針對性。行為人實施的每一種經濟行為都必須是特定領域內的具體經濟行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體經濟行為之上的一般經濟行為和抽象經濟行為,對於後者不能對其予以經濟懲罰;再次,這種行為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稱贊、鼓勵的,它必須具有消極性、否定性;最後,這種行為是在經濟法主體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來的,它必須具有能動性、反映性。馬克思指出:"如果不談談所謂自由意志、人的責任、必然和自由的關系等問題,就不能很好地探討道德和法的問題。"
2.法律依據。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不僅要求具有事實根據,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據,也即是說,經濟法律責任不僅是事實責任,而且是法定責任,非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能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更不能依據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為人予以懲罰。
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法律責任的明文規定。大多數的經濟法律、法規中都有專章或專節規定"法律責任"或"罰則",在無專章或專節規定的法律、法規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責任"或"罰則"的條款。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予以明確規定;二是對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性質、種類、情節、程度、後果等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的國家機關予以明文規定;四是對違法主體應承擔的具體懲罰措施予以明文規定。
㈡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三種責任
種類
具體責任
1.民事責任
10種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㈢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
這得依據具體行為觸犯的法律。可以有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嚴重時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㈣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㈤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死刑嗎
有,如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以處以死刑。
㈥ 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㈦ 經濟法責任有什麼_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來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經濟源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以及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加於行為人的負擔。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照承責主體知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道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㈧ 屬於違反經濟法追究的行政責任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2.23日通過 2006.8.27十屆人大23次會議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7.6.1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機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夥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㈨ 違反經濟法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