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國際經濟法在我國開放性經濟建設的作用
(一)可以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近年來,外商在中國投資日益增多,認真學習、研究有關國際投資和國際融資等方面的法律,有利於我們簽訂好融資和其
他引進外資的合同,有利於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從而更好地引進外資。
(二)可以從法律上保障引進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經濟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十分注意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而這就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專利、專有技術、許可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引進方既要防止對自己不利的、不公平的限制性條款,又要遵守國際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而學習國際經濟法,就可以使我們正確簽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可以促進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發展國際經濟合作。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已開展了國際租賃、三來一補、合作開采自然資源、土地批租、發行B股等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合作,這些都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各類涉外經濟合同. 只有學好國際經濟法,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經濟建設。
(四)可以及時為我們合理處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法律武器。在同各國進行經濟交往的過程中,必然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 這不僅涉及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按什麼法律程序和規則去解決這些爭議和糾紛;甚至還要考慮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同外商談判的原則和標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我們的城市真正成為萬商雲集的國際都市。 (五)有利於我國涉外經濟法制建設。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高度計劃經濟的政策,很多經濟貿易政策及其體制同國際慣例或國際習慣做法是不相一致的. 在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中,如果我們不僅善於總結和正確運用本國的法制建設經驗,而且也善於從國際經濟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膽地學習和借鑒一些國際經濟法原則和規則以及國際慣例,使我國的法規、政策及其通常的經濟貿易做法盡快向公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靠攏,這對於加快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盡快形成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② 我國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經濟法研究的對象是經濟發展中的普遍規律,國家在制定宏觀調控措施的時候都是遵循這些經濟規律的,不然就收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還會起反作用.
比如說在經濟過熱(物價上漲幅度大而且還有繼續加劇的勢頭)的時候,國家就會通過提高銀行存款利率的方式來把一部分熱錢吸收到銀行里存起來,在貨幣發行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市場流通的貨幣量少了,物價自然也就被控制住了.相反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國家又會降低存款利率,受到利益的驅使(人們覺得這個時候把錢存在銀行里劃不來,因為利率太低了),人們又會把銀行里的錢拿出來消費(因為大家都覺得這個時候東西便宜,相同數量的貨幣在這個時候購買力就會強.比如說同樣的一塊錢,在經濟過熱的時候只能買一個包子,可是在不景氣的時候就能買到兩個包子).我們常說市場受到供需影響就是這個意思了.而供需矛盾就是經濟學當中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在以上這個例子當中,國家並沒有下令要某一種商品必須買多少錢,而只是通過控制市場流通的貨幣總量的手段來達到控制物價的目的!
③ 結合現實,談談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④ 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有哪些作用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⑤ 急求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地位與作用論文 最新法律體系的!!!
經濟法地位的含義
經濟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我國完整的法的體系中的地位。這一含義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二是經濟法在諸法中,具有何種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經濟法的作用,在確認經濟法獨立的情況下,具體體現了經濟法的重要性。
經濟法的重要性
一個法的部門重要性如何,取決於該法作用的大小。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決定了經濟法的重要地位。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1.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大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企業、職工四個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了許多領域的生產建設事業都可以放手依靠集體來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
此外,憲法還規定要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經濟法也將之具體化。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是促進我國以公有制為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組成部分。我國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2.經濟法是保障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工具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市場經濟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但是,對市場經濟要進行調控、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於僵化,防止走向市場經濟的對立面。市場經濟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著缺陷及市場失靈,因而,國家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方面加強協調,對國民經濟實行協調,實現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表現有三:一是有助於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不僅肯定已經取得的成就,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綱領性的規定,促進事物合乎規律地向前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范化、法律化。這是運用法律的形式,預先地、有計劃地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引導到符合經濟規律的軌道上來,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以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二是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范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規范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實需要採取的措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於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助於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可以把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宏觀調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肯定下來。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權威和必要的穩定性,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順利建立和不斷完善。
4.經濟法是促進我國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系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我們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加國際交換和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法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規制我國的經濟活動遵循WTO的法律規則,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法堅持民族經濟的獨立性,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5.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國經濟能不能加快發展,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有利時機,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講加快經濟發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走出一條既有較高速度又有較好效益的國民經濟發展路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加強市場管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以及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目前,正在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立法工作,以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每一個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某一方面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使全國的經濟秩序有了法律保障。這就需要運用經濟規制方面的法規、經濟監督方面的法規和獎懲方面的規定,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裁,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的行為進行鼓勵。例如在市場管理方面,經濟法就對不合理的壟斷、反競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制裁,而鼓勵競爭、促進有效聯合、加強協作,打破地區封鎖、反對保護落後,促進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形成和繁榮。
⑥ 經濟法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有哪些作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⑦ 在後發崛起國家中,經濟法發揮出什麼作用
1.配置社會公共資源 2.調節總需求 3.建立社會經濟發展激勵機制 4.向社會提供財經行為規范 5人民對政府活動的監督
⑧ 在這次經濟危機中我國的經濟法如何發揮他的作用
金融危機與金融交易的新動態 金融危機與法
一、亞洲金融危機表現出來的新動態:新的交易時空觀
目前,亞洲正在經歷著的金融危機,與1929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不可同日而語。60多年前,計算機還沒有進入金融交易領域。全世界的聯系與互動遠沒有現在這樣深化與廣泛。現在,金融危機是一場帶有信息技術和電子技術環境下的全球互動性的危機。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時空觀」與以前不一樣了。
從1961年計算機進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的第一天起,從美國客戶在1960年末的開始使用設在大街上的銀行自動提款機來取鈔票的那一天起,從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費者在美國加州的超級市場用信用卡付帳的那一天起,國際金融支付與交易領域就開始了悄然變化。變化發展到了今天,已經改變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對金錢的觀念,而發展中國家生活的人們可能還沒有察 覺到這場變化的意義,還沒有準備面對這場變化。
這場變革金融與有關金融的交易進入了一個新的「時間」和新的「空間」。金融交易的形 態也發生了變化,從「真實型」轉變為「虛擬型」,再發展成為「超級虛擬型」交易。交易過程變得無紙張,無場所,無疆界,無時限了。人們將越來越少機會見到紙幣,更多的見到電腦屏幕上閃爍的數字。「金錢」變得「看得見,但是摸不著」。所以,金融的定義也將被改寫。原來我們定義「金融」時,表述為「資金的融通」。現在應該表述為「數據的融通」。貨幣形式的變革對傳統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是一次挑戰,是對傳統模式環境下的法律與監管機構也是一次挑戰。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機,不能同1929年的那場危機同日而語,這是一場在新時空的環境下,發生的一場以信息技術與電子技術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機。
二、現有法律還在舊時空觀之下,符合新時空觀的法律還沒有出現
我們所熟悉的舊的「時空觀」,是指超出傳統的時空的新時空。傳統的金融交易是在一個國家內的「8小時」的時間范圍內,在本國的「三維空間」的交易場所范圍內進行的金融交易。這是傳統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的金融活動。法律與監管模式也是與這種傳統的時空相適應的。但是,現在國際金融交易已經發展到了在一個全新的時空范圍中的活動。
「新的時空觀」是一個全新的觀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場已經連在一起,在每天的「24 小時」內的時間范圍里,在全世界12個時區的范圍內連續進行金融交易。電子化的交易市場也越來越超越一個國家的三維空間的場所,而在「第四空間」的電腦靈境范圍內進行交易了。
無數的電腦通過網路連接在一起,每天晝夜24小時橫跨世界上所有的時區,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聯動。在「第四維空間」內的交易場所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場所,是指存在於由1和0的「比特」構成的數字化空間。在這個電子化的虛擬靈境內,金融交易活動可以任意跨越各國的邊界,任意進入任何城市的開放的資本市場,無視任何語言,文化,會計制度,地理,種族,甚至政治與法律方面的不同。
「第四空間」就象地球上連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動海水一樣,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動,而且是哪裡有利就流向哪裡。面對第四空間的金融交易,傳統的法律和監管模式將如何以對呢?如果不能對應,法律與監管機構對於金融危機的預警功能和危機後的調整作用就不會發生。
我們現有的法律還是適合於舊的時空觀的,法律還有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自然人是有國籍的,但是在交易網路上的「人」卻具有了「匿名性」。國傢具有國土,領空和領水。發生在境內的事情,按屬地原則當地法院有權力處理。但是,在電子空間范圍內的交易,沒有地域性,只有「無疆界性」。由於金融交易的全球一體化,在境外市場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個國家的貨幣,使其貶值或升值。當電子互聯網路交易建立後,無所謂金融中心了。原來的國際金融中心是以地域來劃分的。傳統的中心有紐約,倫敦和東京及香港等。而現在中心的定義改變了,沒有中心,只有網狀的空間。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為網站,只要「訪問」該網站的投資 人多了,就可以成為重要站點(中心)。本國法院對於第四維空間的交易,目前還無法行使管 轄權,即便是境外固定地點的交易場所,本國的法院也沒有對那裡的管轄權。對於發展中的國際金融交易的新時空觀,法律需要適應。
三、金融信息成為新的信息技術產業,掌握該產業技術與否競爭結果不同
新的金融交易的時空觀的發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為處理這些信息的數量是巨大,又是復雜的。而且還要求處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現了專門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分析處理信息,預測分析各種結果與發展趨勢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 產品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業:「金融信息產業」。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瓊斯公司,華爾街時報,後起的有美林集團,高盛集團,摩根斯坦利集團,第一波士頓集團,所羅門兄弟集團,最新的還有美國的布隆伯格公司。該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上的各種信息,而且還提供處理金融信息的各種軟體和設備,還提供傳輸這類信息的網路。
上述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發展技術」,「金融信息資料處理技術與分析技術」, 「金融信息處理設備和軟體產品」,「金融信息傳輸網路技術」。並且將這些技術綜合起來形 成了若干門新的學科「金融工程學」和「金融數學」等。在大學的經濟學院或管理學院開始了金融工程學或金融數學的碩士研究生教育與科研。出現這些新學科是必然的。由於衍生金融產品的發展,計算衍生產品的盈利率的復雜公式不斷被數學家們推導出來,再被計算機專家將公式製成計算機軟體,可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計算,取代了人工計算。計算機軟體和數學公式的結合,使金融交易變成電子化和自動化了。任何微小的匯率或利率的差別,任何市場匯率與官方掛鉤匯率之間的微小差別,如果投入巨額資金炒做,都會形成客觀的利潤。國際金融投機炒做的結果,便帶動市場上的眾多小炒家,乃至於大眾投資者跟風而上。最後市場上的每一個人都可能變成投機者。如果人人都參加炒做,沒有任何政府或國際組織依靠法律能夠應付得了。
於是,國際上的各個國家,國際上的各種公司,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公司與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術的國家與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國家。兩者在國際交融交易中,就不處在同一層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與後者是無法競爭的。例如,美國在海灣戰爭中取得了勝利,決定勝利的因素有許多,但是其中的電子高科技運用到現代空戰 的因素,給全世界人們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國際金融交易也同樣如此。
四、國際金融交易的泡沫性與法律處理問題的實在性差別
衍生金融產品造成了金融市場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脫離了真實的經濟而迅速膨脹起 來。而法律還是針對真實經濟的產物。面對金融泡沫的虛擬經濟,採用法律的真實經濟的處理 方法,行為與結果存在巨大的不適應性。
根據巴賽爾國際清算銀行在11個國家67家銀行和12家證券公司所進行的調查,金融機構持有的衍生合同總值在1995年底大約是64萬億美元,是當年全球真實經濟的生產總值的兩倍多。1997年初,僅美國的商業銀行持有的衍生合同總值就達到了26萬億美元,這個數 字是美國當時GNP的三倍以上。歐洲和日本的銀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總值,也都超過其資產的5-10倍,100-500倍這些機構的凈資產。從現有的法律觀念來看,全世界的金融機構在理論上都已經破產了!在實際上,潛在的破產危險越來越大,大到了法律體系無法控制。美國的金融危機分析家喬納森·特尼鮑姆在「世界金融體系崩潰的歷史進程」論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時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規模和快速增長是基於高比例的『金融杠桿』的力量。後者能使一定數量的票面資產成為涉及許多倍的票面資產衍生合同的基礎。第二,抽象的『零和』並不存在於單個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象巴林銀行等機構的破產所表明的那樣:這些『玩家』很可能因為數倍於其總資產的損失而突然倒閉」。所以,他認為「衍生合同市場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點點脫節或錯位也會引起連鎖反應,並迅速達到任何國家和國家聯盟也無法控制的地步」。
我們現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實經濟的基礎上的,無論是「物權法」或是「債權法」,無論是「公司法」,還是「破產法」都是以真實的經濟價值數量為基礎的。但是,現在大規模發展起來了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合約,雖然採用了合約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內容卻是虛擬的,沒有真實的經濟作為物質基礎。一旦不能履行合約時,後果卻是對真實經濟的處理:真實經濟 的破產。從衍生合同的價值來看,整個世界的真實經濟的總和加來也不低衍生產品合約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個世界的物質經濟都破產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價值。所以,在這種基礎上的法律如何能夠強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夠讓全世界的真實經濟的都破產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與真實金融基礎是不同的,前者是虛擬的數字,後者是真實經濟。法律只能建立在真 實經濟的基礎上,真實經濟賠償數額只能彌補真實的合同,無法彌補虛擬的合同。
面對亞洲金融危機,我國的法律工作者與金融工作者已經學習到了非常寶貴的經驗與教訓。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個選擇:第一,建立全球性或區域性的新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新 秩序不應該讓虛擬金融交易脫離本地區的真實經濟太遠。新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最有可能的是 從區域性開始。如亞洲地區,歐洲地區性的金融體系。新的金融體系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來維持。歐洲已經創立的「歐元」,1999年1月1日,歐元將開始投入使用。亞洲怎麼辦? 亞洲要不 要聯合起來,建立「亞元」?第二,任其虛擬的衍生金融合同的無限發展,任其脫離真實經濟的基礎而發展。可以預見照這樣發展下去的話,衍生交易合同的發展足以使現有的金融體系崩潰,使現有的法律制度陷於無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