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經濟法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貳』 我國經濟法實施中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
我國經濟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經濟法體系不完備.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但尚不完備不完備的表現有三: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參與國際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剮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多個管理機關管理等.
2.執法主體混亂,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低下.按經濟法的規定,執法主體一般為:綜合經濟管理機關,部門經濟管理機關,行業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監督管理機關.而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其執法主體大到國家機關,部門,小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一些非經濟管理機關也參與經濟執法,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的現象十分嚴重.在經濟管理機關中職能分工不明確,有些事情大家爭著管,甚至超越管轄范圍;有些事情則互相推諉無人管.一些經濟管理機關為了維護地方或部門的利益唯關系執法,甚至假公濟私.執法便成了"創收"的手段,私分罰款之事多有發生,一些經濟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文化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嚴重欠缺,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執法不懂法.
3.政企不分.經濟管理體制的轉變,使各部門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各部門都擁有下屬企業,擁有行業規制權的部門可以為下屬企業帶來各種直接的好處.如政府完全擁有產權的自然壟斷性質的公共事業(供水,供電)或產業(郵政,鐵路),可以獲取超額壟斷利潤.叉如政府獨資或大部分控股的各種競爭性產業(石油化工,鐵路汽車等)的投資,生產,銷售仍由政府部門控制.這種政企不分的局面,時於政府管理的效率產生著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政府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不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場的公平競爭,新的市場進入者就會受到歧視.
4.違反法定程序亂執法.經濟執法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辦事.如告知程序,處罰前置程序,立案調查程序,聽證程序,審批程序,送達程序,執行程序等.但有的執法人員隨意取捨,不按規定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辦事(如先罰款後取證).在經濟執法中不注重證據收集和審查,以偏概全,或所取的證據不能證明經濟執法的實質情況,或證據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只重視部門或官員提供的證據,輕視企業或公民個人提供的證據.有時在適用法律法規上出現錯誤,如定性錯誤,違反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定,違反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依據所謂行政規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執法等,嚴重地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5.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司法救濟困難.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和執法人員為了維護本地方或部門的利益,在經濟執法中實行地方保護主義,進行強制交易和地區封鎖,甚至名為打假,實為假打,充當保護傘.一些部門官僚主義嚴重,辦事效率低下,執法不公,行政復議作用有限.由於司法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於地方政府,有些司法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的一個部門,因而他們只對本地區黨政領導負責,行政干預司法的現象較普遍,集中表現為司法●左劍君行政化和地方化,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同時司法領域也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現象,致使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加大,合法的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6監督機制不健全.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對經濟法的實施還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
『叄』 我國現行的主要經濟法律法規!
一樓的說的是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很多法沒有那麼重要,所以補充下,以#標識專的為主要屬的
商法類: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
知識產權法類: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經濟法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勞動法#
(他忘了寫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反壟斷法#)
『肆』 我國企業立法的現狀及不足
國法庄嚴
遵紀守法
銘先賢責己以睿智;
已鑄劍方顯貴真實。
國歌
國際歌
國法庄嚴
『伍』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有哪些,有沒有合訂的經濟法法條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實用經濟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沒有合訂的經濟法法條。
『陸』 我國現行的主要經濟法律法規
《經濟法》《公司法》《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回》《外答資企業法》《破產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工業產權法》《商標法》《會計法》《審計法》《金融法》《票據法》《統計法》《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收法》《經濟訴訟法》
『柒』 我國的經濟法體系是什麼
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版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權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捌』 我國現行經濟法中的經濟信譽制裁方式包括哪些
一.國別保障措施(countryspecificsafeguards):根據WTO規則,保障措施必須對來自任何來源產品同內時同容等實施。而中國加入十二年內,美國(及其他任何WTO成員)可以因為中國產品合法出口增加造成MarketDisruption(市場混亂),而對中國單獨實施關稅非關稅措施。認定更容易,歧視性極強,為WTO所僅見,史無例。
二.反傾銷:中國加入十五年內,中國企業繼續適用非市場經濟標准,傾銷基準採用第三國成本或合成成本,企業辯護困難,傾銷認定更容易,反傾銷關稅更高。
三.加入後對中國的特別審查制度。不僅如此,美國通過PNTR法案將繼續對華進行年度審查。
『玖』 試論述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經濟法應對。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們黨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表明我們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共產黨執政規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1]科學發展觀必須是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因為人的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本質,人是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人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以人為本,就是要把滿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質文化產品、服務和制度保障,圍繞人的全面發展,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因此,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我國法制建設追求和實現的所有價值目標都是圍繞這一最高的價值要求和取向展開的。離開以人為本,其他法的價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離開了以人為本,依法治國就可能偏離法治的軌道。 人類政治文明從人治走向法治,並不僅僅是法律數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擴展,也不僅僅體現在全社會對法律權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現就是法律價值的轉換和創新,即法律對人的主體性、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以人為本的新發展觀為我國法制建設中法律的價值轉換和創新奠定了理論基礎。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堅持以人為本,是我國法律發展模式真正變革的價值導向,是法律制度創新的標志,它將引導我國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二、科學發展觀對法制建設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在發展過程中更加註重統籌兼顧,做到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推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協調,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可以看出,統籌兼顧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著眼點。法律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節器,在統籌發展的過程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協調發展的機制,是促進全面發展的重要保障。與此同時,科學發展觀「五個統籌」原則的提出也對我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新的發展觀把促進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這將導致我國法制建設要做新的調整,尤其是我們的立法重點,必須相應地作適當調整。這種調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領域,則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取消舊體制對農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義務,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形成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過立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建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目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較完整的法規體系,但在生態立法方面迄今還是空白,而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必將直接推動生態立法的進程。再如,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一方面我們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後,使我國的法律更加開放並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又要從我國現階段國內發展的實際水平和特點出發,使我國的法律真正成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成為協調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個統籌的發展模式,對我國法制建設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們只有進一步發揮和強化法律的統籌協調功能,通過法律在社會調控、資源分配、解決糾紛等方面的作用,協調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才能最終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現和諧社會。 三、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凸顯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靈魂的「以人為本」,具體地講就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所以,以人為本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強調對公民各種具體法律權利的高度關懷。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司法機關對保障和促進人的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過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公民的正常社會、家庭關系,制約公共權力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救助保護弱勢群體,穩定公民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行為,最終幫助人們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同時,它通過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侵權者給予懲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對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貪污腐敗者給予法律制裁,從而對公民進行司法救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進一步凸顯。司法是定紛止爭、解決糾紛、化解矛盾、調節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特殊事業,要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學發展觀中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動中得到貫徹具有重要意義。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同樣要求我國司法機關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讓司法救濟惠及全社會成員。這樣,對我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了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各項審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權。在刑事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現代司法理念,堅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刑;對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宣告無罪。在民事審判、執行中,也應適當採取簡易審判程序、關懷弱勢群體、適度原則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樣,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檢察機關把訴訟監督貫穿訴訟的全過程,嚴格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此外,檢察機關還必須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重點查辦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破壞選舉以及嚴重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這樣,以人為本的文明理念讓司法更具有親和力,使人們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溫度、剛性和柔性,從而真正的彰顯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上的體現 當今法律和法學正在發生變化。傳統的對法律和法學的狹隘理解,無益於法學的發展和法制建設。只有具備正確的、科學的發展觀,並緊密地結合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實際,才能使法學研究能夠更好地反映制度發展變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服務。為此,就必須轉變傳統的法學觀念,對整個法學體系進行結構性改造,以更好地發揮其功能。無論是法律的發展還是法學的發展,主要地都是通過問題推動的。事實上,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對於許多復雜的新興問題,傳統的法律理論在解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此,就需要經濟法理論等現代法理論來作出相應的解釋。下面主要結合經濟法來談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上的體現。 如果說,對於局部的、靜態的問題,傳統部門法比較有解釋力和決斷力的話,則對於整體性的、動態發展的問題,其解釋力就較為欠缺。經濟法包含的相關法律制度所應對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結構",它要在現實的差異性的基礎上,解決整體上的一般均衡問題,解決發展中的不均衡問題,確保實質上的平等與公平。由於經濟法在推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發展觀也體現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同時,在經濟法理論的發生論、本體論、價值論、規范論、運行論等各個領域,也都有具體的顯現。比如,從經濟法的價值論來看,經濟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價值,都同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直接相關。同時,經濟法的宗旨,包括了經濟宗旨和社會宗旨,都涉及到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並且,經濟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3]體現的就是科學的發展觀。可見,從整個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到具體的宗旨體現,都離不開一定的發展觀。 在經濟法領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制定反壟斷法,規范公用企業濫用優勢的行為、限制行政壟斷、建立有效的競爭秩序,最終促使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與反壟斷法在價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終目的和基本原則上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就是在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內核。 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也有一定體現。有學者指出,社會法學應體現對社會和經濟的雙重關注,做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由此看出,我們要重視對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和訴訟權利實現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並從司法、行政、社會等多層面構建法律保障的機制。我們還應根據科學發展觀的精神與原則,通過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形成的根源和表現的分析,盡快制定農業現代化促進法、小城鎮法、就業法等與城鄉居民分別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縮小城鄉差距,最終達到城鄉協調發展。 科學發展觀尊重人與自然的關系,其目標在於建立個人與社會、經濟與生態之間和諧發展的秩序,因而,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科學發展觀也有體現。這方面,發達國家有循環經濟立法的成功經驗,我們可以採取借鑒的方法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我們還應該通過對地方立法可持續發展影響評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續發展指導地方立法的總體構想,並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環境領域和相互之間的關聯度上,設計相應的評估體系。應該指出,在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中,存在著種種誤區,諸如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輕資源價值的提升,重產品生產者的責任、輕消費者的責任,重國家的責任、輕社會其他各界的責任,重城市環境的治理、輕農村環境的保護等情況,必須及時得到扭轉。因此,在社會主體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平台上,對經濟發展與生態平衡進行整體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 在我國過去的法律制度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關注非常少。歷史經驗一再表明:當我們普遍不重視發展問題,漠視或者忽視發展問題的時候,就會直接影響相關的制度建設。放眼世界,各國在追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發展觀,而由於這些發展觀的側重點不同,就會對於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與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其中,正確的、科學的、先進的發展觀,會對法制建設產生積極而巨大的影響,並會有效地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之中。當前,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我國法制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拾』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中關於經濟管理行為制裁包括
我國來的經濟法秉承大源經濟法的思想,其大的方麵包括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市場秩序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進行規制的法律以及對社會分配進行規制的法律。 具體而言,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 對市場秩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