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鄭州大學經濟法遠程題庫第二章
1C 2D 3B 4A 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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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自考答疑: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問題】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 【解答】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是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中的兩種社會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兩種調整手段(即宏觀調控手段和市場規制手段)直接相聯系、相對應的。 (1)兩大特徵的含義與表現 經濟法具有經濟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的、調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經濟性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經濟法作用於市場經濟,直接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的效率。 ②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③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④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⑤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經濟法的規制性,是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它體現的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並非只是狹義上的「管制」。如同經濟性一樣,規制性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方面體現的都很明顯。 (2)兩大特徵的內在聯系 ①在經濟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經濟政策。法律化的經濟政策當然要力求反映經濟規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經濟性。 ②而具有經濟性的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須通過積極的鼓勵、促進和消極的限制來體現或實現,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規制性。 ③所以,兩大特徵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並共同存在予經濟法制度之中,體現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之中: (3)兩大特徵的提煉價值 ①經濟性的特徵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目標、調整手段等都關聯密切,反映了經濟法的性質和時代特徵。 ②規制性不僅包括了消極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積極的鼓勵和促進,從而不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場規制的特徵,而且也可以說明調控的特徵。
③ 自考本科經濟法概論考點!
報考時,一般來講,不要先報考公共課。因為公共課一年考兩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應把機會留給那些專業課(即非公共課),這樣一旦當您本次專業課不及格時,而下次考試該課程又沒有,這樣,您就可以報考公共課來補上,而不會出現什麼課程也不能報的尷尬局面。又同時加快了課程的學習及畢業進程 . 答案補充 自考無入學考試,有自學和助學兩種學習方式,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課程結業考試(約16門左右).畢業發國家承認的自學考試大學畢業證書(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辦蓋章).教學一般與主考院校關系不大.自考助學單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學機構.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學班的課.一般自己學直接到當地主管部門(自考辦)報名即可.若你想學習省心,且能過得輕松點(有人幫你報名,有人輔導,有人給你復習資料等),參加當地助學班即可.當然要交不少學費.學習方式可選擇全天上課,晚課等方式.自考學習需要時間和毅力.最短時間為二年以上. 自考難,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選高校各系部主辦或長期主辦自考助學的單位的質量能有所保證. 答案補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特別的難自考的考試內容很廣,但並不深所以只要你把書上的內容看透了,過關不問題的我就是自考畢業的如果感覺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學能力差,可以看看你們那裡有沒有自考的輔導班,有的話,可以參加學習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過關主要是靠自己,輔導班只起輔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補充 以前修過的課程不需要修.... 答案補充 都一樣,找工作無非集中方式:1,通過學校找,畢業證影響就不是很大。2,通過招聘大會,人才市場找:就是純粹個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運氣了,國企對統招待遇好。民企對自考待遇高。 答案補充 說來說去,都是中國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認命了... 答案補充 應該是要的,不過你也可以去問問自考主辦方....
④ 如何理解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國經濟發展的現實表現與經濟法主體行為之間的關聯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學學科。 第二,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總稱。第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區別:(1)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學是一個法學分支,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是經濟法本身。(2)經濟法作為法律,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經濟法學作為學說,對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約束力。(3)經濟法的發展也會促進新的法律部門的產生,學習經濟法也能促進法律素養,促進其他法律的學習。如何理解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它發生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是體現國家協調意志的經濟關系的總和。經濟法除了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外,在市場最重要的主體-企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中,經濟法調整企業外部和一部分內部經濟管理關系;在市場運行中,經濟法只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從社會保障關系的特徵、性質和功能看,應當由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二、怎樣理解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三、如何理解經濟法與其它部門之間的關系 ?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 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 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四、怎樣理解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依據一般法理,一個部門法體系的構成主要取決於該部門法的調整對象,這對於經濟法體系的構成也是適的。(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由此使經濟法規范被分成了兩類,一類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一類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2)前一類法律規范可以總稱為宏觀調控法,後一類法律規范可以總稱為市場規製法。(3)在把經濟法規范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的基分為礎童,還可以根據各類規范的具體調整范圍,作出進一步的分類。(4)對經濟法體系中的各個部門法進一步分類後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為「財金計劃調控法,兩反一保規製法」。 經濟法的特徵 一、經濟法具有調整經濟關系的統一性。 二、經濟法在市場調節中的穩定性。 三、經濟法在組成和內容上的綜合性。 四、經濟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進的一致性。 五、經濟法在作用上的針對性和效益性。 六、經濟法是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法律。
⑤ 寫一片3000多字的經濟法概論論文,要與經濟法知識有關,22號要交,誰幫我寫啊,·····
應該是期末作業吧,你直接從網上找點兒就行,自己組合一下,最好不要用網路上的,因為大家都習慣性的用網路。
⑥ 如何認識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
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
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⑦ 經濟法寫一篇論文 要求是:3000字以上,可以是案例分析、爭議的焦點問題的分析,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作為現代性法的經濟法,要充分發揮出法的實踐功能,必須建立在對其根本性特徵的深刻認識與理解之基礎上。本文擬從經濟法的動態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為經濟法之區別於民商法、行政法之顯著特徵之經濟法的相對軟性,詳細闡述其成因、內容及對經濟法實踐的意義。
所謂經濟法的相對軟性,主要是指,在經濟生活急劇變化的今天,由於受到經濟變化的影響,經濟立法變動較快,法律規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界限不甚明顯,較之傳統穩健的具有大陸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顯得較為靈活和多變,並且在經濟執法或司法中顯示出非嚴格性,所以藉助國際法中「軟」的概念,取其不穩定、不強硬之意,對經濟法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進行一些描述。
一、 經濟法的動態性
(一) 經濟法動態性之界定
法律之穩定性作為法之價值體現,一直以來為學者青睞有加,人們可以憑法而對自己的生活有預期,進而確定自己之行為模式,成為法之社會功能的重要表現。但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卻並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還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運行」之法,基於調整對象之多變性,更需適時適度的作出變動,體現出獨有之特徵。
首先,「市場失靈」的理論給經濟法提供介入市場的理論基礎。「由於市場缺陷出現的逐步性、階段性、市場缺陷的相對性以及不同性質的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不同時期市場對國家干預的需求在質和量上有差異;又由於干預成本、干預能力及經濟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預的范圍不可能一成不變」,因而使干預范圍之確定變得相當復雜而有動態性,國民經濟的各領域都可能成為國家干預之對象,只是在不同階段實際受干預的領域不盡相同。
其次,既使市場良性有序的運轉,也並非意味市場即靜止不變的,而處於運動發展之中,因而國家不必時刻對某種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經濟法的主體范圍會發生變動呈現出一定之動態性。
再次,從經濟法之發展趨勢來看,深受經濟學理論之基礎性影響,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大蕭條,凱恩斯革命,大滯漲,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學思想通過經濟政策滲透至經濟之法,基於經濟學理論之百家爭鳴及統治者之選擇使用,經濟法也呈現出方向性之變動。
故經濟法的動態性可界定為:經濟法不可一成不變,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經濟之職能,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之變化而變化。
有些學者在界定動態性概念之後,特將動態性與不確定性,模糊性作比,認為 「動態性是具一定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不確定性則不可避免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種不確定性,是法的類屬邊界和性態的不確定性」。然而在法哲學之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之觀念上我們已知道:我國雖繼受前蘇聯之「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說」,但社會生活之實際、客觀規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脫離了經濟基礎與人們內心對公平正義之認同,法律的社會功效是會大打折扣,甚至於淪為「惡法」的。故在談論法之動態性時,就已經包含了法之客觀性之基礎問題的認同,無需再強調之。
(二)經濟法動態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外部條件決定之
首先,「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方式,「雖然不具有統一的智力,它卻解決著一種當今最大的計算機也無能為力的涉及億萬個未知變數或相關關系的生產和分配問題。」但在市場經濟中,價格調節和經濟個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在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即市場失靈。表現在:
(1) 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產品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公共產品具有強烈的「外溢性」,諸如市場主體可以不付代價地得到外部之經濟效益,或由於外部之損害而得不到應有之補償。而且諸如國防、消防、科教文衛等公共產品,市場機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場競爭的失靈。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往往導致壟斷,而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反過來就會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降低。
(3) 市場不能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交易原則的平等自願和等價有償,但由於經濟個體的資源稟賦存在差異,收入水平必然會有差異,且價格隨供求波動,市場的自發調節易引起收入差距擴大,使財富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場調節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實際上是一種事後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
(5) 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市場價格的滯後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雙方不對稱的信息分布,會引發主體的投機主義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以及商品市場的劣幣驅逐良幣。
(6) 存在經濟周期。經濟周期是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場體制中,每個市場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沒有一個主體在主觀上為市場的宏觀效率負責。也就是說,市場是一個沒有「大腦和心臟」的機體,因此運行過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難免。
市場失靈是在市場發育過程中逐步顯現的,隨著經濟結構、經濟規模、市場成熟度的變化而波動,從而呈現出「動態性」。故對此進行干預的經濟法也必然具有動態性的特徵。主要為調整的手段具有綜合多變的特徵。
其次,「政府失敗」的存在。主張運用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干預經濟的各種經濟理論,基於一種認識:即政府比單個經濟主體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種意義上是說政府是一個全知全能的單一主體,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單個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的試行錯誤。但上世紀70年代「大滯漲」之事實表明,與市場機制的運作失靈一樣,政府也存在失靈。其根本原因在於強調政府對經濟實施高強度干預的主張,過於誇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下,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准確收集信息,並由於政府自身的偏好,異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與整個社會的要求相一致的社會偏好。因而政府事實上很難做到能夠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適當的強度實施對經濟的干預。而且,即使作為理論概念的政府能作到這一點,也難以保證具體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對政府意志之忠實貫徹,這將帶來巨大的成本。
故應有謹慎認識政府作用之基礎上,承認政府對經濟之干預,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既能使這種干預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彌補市場機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潛在邊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經濟上,表現為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不固定性:當市場出現失靈時,需要將原本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納入調整范圍,表現為一定之擴張性。當市場失靈因國家干預而得到彌補後,由於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預之手」,經濟法之調整范圍因而收縮,表現出一定之回復性。
2 經濟法的自身品格決定之
首先,經濟法的動態性是由經濟法宗旨決定的。經濟法的宗旨是「政府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為實現此宗旨,經濟法將其著眼點放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即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著眼於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上。而且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故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
其次,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現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烏爾比安對公私法之界定並佐之以史尚寬先生關於現代公私法之觀點: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可以認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於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體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排除法律、政府的積極介入,民商法之調整手段可具有原則性統領意義,具體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豐富之,具有強大的包容性。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利和義務的運用不允許隨意變通,社會經濟的變化導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
(三) 經濟法動態性之內容
1.變動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在調整手段、調整范圍、調控主體等一系列方面隨經濟社會之變動而變動,故此不加以贅述。
2.擴張性與回復性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基於彌補行政法之介入經濟生活之無能力,有限政府「限權」之功能而為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操作運用而「授權」,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私權利之干預。一方面,在市場失靈時,對那些在市場正常時不應由其干預之經濟關系進行干預,觸及市民社會內部運作,這是對民商法的缺陷的彌補,是必要之「擴張」;另一方面,作為常態的宏觀調控,經濟法賦予調控主體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保證其宏觀調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權力就具有擴張性,具有管理擴大化的傾向,這也是動態性之表現。
但在我國之特殊國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觀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統治長達二千多年,國家運用起經濟法之擴張性功能時得心應手,市民社會也長於依賴國家之干預,對防範來自國家之越權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因而強調經濟法之回復性就更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幹預之「度」的問題。
對於第一方面的擴張性,應從經濟法對調控時間、調控力度、調控手段之明確和程序性規定來防範公權之界越。而對於第二方面的常態擴張性,就應從「控權法」角度理解經濟法,轉變「政府管一切」的觀念,附責任於權力之後,啟動權力即意味著責任之「達摩克利斯之劍」的高懸,以達到經濟法的回復性。
3.相對穩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穩定性,必難以實現其指引行為的社會功能。「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僅為了對付一時性變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邏輯上的自恰性和連續性。」經濟法具有動態性,但也是一個個相對穩定且具有延續性繼承性的經濟法律制度才構成了經濟法發展的歷史。
⑧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現代性特徵
經濟法同各類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①伴隨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遷,新興的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異日顯,並尤其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經濟法既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傳統私法,也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國家利益的傳統公法,它更追求一種「和諧」或稱「協調」,這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③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法,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之維護為目標。 (2)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①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規制,這就使得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為現代的市場經濟。 ②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高度社會化的時代,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為社會本位。 ③上述的經濟與社會基礎,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重要背景,而這一背景與傳統部門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的形成,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從制度構成上看,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大量的實體法規范,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程序法規范不斷滲入。這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日益復雜的現代問題對程序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效率價值的追求。 ③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是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這與傳統部門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機關來審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⑨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特徵
經濟法同各類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①伴隨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遷,新興的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異日顯,並尤其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經濟法既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傳統私法,也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國家利益的傳統公法,它更追求一種「和諧」或稱「協調」,這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③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法,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之維護為目標。
(2)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①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規制,這就使得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為現代的市場經濟。
②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高度社會化的時代,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為社會本位。
③上述的經濟與社會基礎,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重要背景,而這一背景與傳統部門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的形成,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從制度構成上看,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大量的實體法規范,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程序法規范不斷滲入。這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日益復雜的現代問題對程序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效率價值的追求。
③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是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這與傳統部門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機關來審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⑩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基本內容
經濟法與民商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與民法的兩者都調整經濟關系,兩者的一些概念、原則、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區別在於① 民法與經濟法調整的內容不同。② 民法以個體權利為本位,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在宏觀經濟領域。③ 民法與經濟法的主體系列各不相同。
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必要時也採取行政手段。但經濟法與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體表現為:①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 關系不同於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關系。②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與行政法不同。③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於使得控制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也有著密切的聯系,都是調整經濟關系,但二者也有著很大的區別:① 經濟法主要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多是跨國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多為綜合方式,國際經濟法的則多為民事方式③ 經濟法的責任方式多種多樣,國際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
要點精解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復習指導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前幾年一直是考研命題中的熱點,一般以簡答題的形式出現,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識點。比較困難的是一些比較邊緣的題目,例如:試論述消費者權益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部門。這就不僅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著比較好的把握,更是要對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有何種聯系和區別都要有著熟練的運用。可見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掌握是應付此類綜合性較強的考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