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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稅款徵收措施

發布時間:2021-03-04 22:30:36

㈠ 稅款徵收措施有哪些

一、稅收保全措施
所謂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為確保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而由稅務機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稅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稅人法定的繳款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稅款徵收的保全,以保護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必要的稅收保全措施,並由稅務機關直接行使。從通常規定來看,稅收保全措施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責令納稅人提前結清應納稅款;
(2)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
(3)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
(5)通知有關支付單位暫停向納稅人支付應付款;
(6)扣押、查封納稅人的有關財產;
(7)限制納稅人的行動或活動范圍,如阻止出境等。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中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38條明確規定了稅收保全措施,即: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在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另外,《稅收征管法》第44條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但是,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收征管法》規定上述稅收保全措施,旨在預防偷逃稅,保護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執法權。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嚴禁隨意行使。如果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保全措施在於促使納稅人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因此,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征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征稅的有效行使。
中國《稅收征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但是,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有確切的證據並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決不能隨意行使強制執行權。

㈡ 稅務徵收的主要措施及適用范圍

稅款徵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在組織稅款入庫過程中採取的具體計算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
(1)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會計賬冊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查賬徵收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范,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2)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實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查定徵收主要適用於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礦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
(3)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收入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查驗主要適用於零星、流動性大的稅源。如城鄉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和機場、碼頭等場外經銷商品的稅款徵收。
(4)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及有關單位評議情況,核定其一定時期應稅收入及應納稅額並分月徵收的一種徵收方式。
定期定額徵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營業額和所得額不能准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業戶的稅款徵收。
(5)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納的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6)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依法從支付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如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
(7)委託代征
委託代征是指稅務機關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委託代征方式有利於彌補稅務機關在征管力量上的不足,加強源泉控管,提高征管效能。主要適用於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徵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使用稅等。

㈢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款徵收有哪些內容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稅款徵收的概念

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工商各稅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和納稅人依法納稅過程的統一。

二、稅款徵收措施

1.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①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②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4.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1)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5.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6.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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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稅收徵收措施包括

稅款徵收的措施主要有:
1.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①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②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4.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5.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款徵收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收繳入庫的法定製度。它是稅收徵收管理的中心環節,直接關繫到國家稅收能及時、足額入庫。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等。

㈤ 稅款徵收的措施有哪幾種

對納稅人不按規定繳納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一、稅收保全措施 所謂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為確保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而由稅務機關採取的行政保護手段。稅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納稅人法定的繳款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稅款徵收的保全,以保護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必要的稅收保全措施,並由稅務機關直接行使。從通常規定來看,稅收保全措施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責令納稅人提前結清應納稅款; (2)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 (3)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 (5)通知有關支付單位暫停向納稅人支付應付款; (6)扣押、查封納稅人的有關財產; (7)限制納稅人的行動或活動范圍,如阻止出境等。 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中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 38條明確規定了稅收保全措施,即: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在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另外,《稅收征管法》第44條還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但是,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收征管法》規定上述稅收保全措施,旨在預防偷逃稅,保護國家稅款不受侵犯,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執法權。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嚴禁隨意行使。如果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保全措施在於促使納稅人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因此,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征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征稅的有效行使。 中國《稅收征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但是,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有確切的證據並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決不能隨意行使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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