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經濟法司考真題幫忙解釋
因為是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根據定義,在有效期內必須經過開證行、保兌行、和受益人同意才可以改變或撤銷。本題C選項根據定義既可看出,非經三方同意是不影響其效力的。不能知道對不對!!!
㈡ 國際經濟法的司法考試
國際經濟法在司法考試中主要考查的內容是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貿易支付、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世界貿易組織、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國際投資法、國際融資法、國際稅法)等。
在2009年司法考試中,國際經濟法部分考查7道單選題、4道多選題和1道不定項選擇,共計17分。
㈢ 國際經濟法司考真題都是客觀題嗎
您好,司考題型和科目如下: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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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司法考試各題目分值和各法分值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一、法理學:
法理學還是在第一卷和第四卷論述題中進行考察,所涉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簡答題和論述題。
其中單選為第一卷的第1題到第7題共計考察7分、多選為第51題到第56題共計12分、不定項選擇是第91題和第92題兩題共計4分、第四卷的第1題20分、第7題論述題選作的第一問為25分,法理學在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68分(如果考生第四卷第7題選作第二問為43分)。
二、法制史(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
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題型只有單選題和多選題兩種,其中單選是第一卷的第8題到第11題以及第13題共計考察5分、多選是第57題到第59題共計6分。法制史部分在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11分,是今年司法考試中考察分數最少的一科。
三、憲法
憲法同樣是考察分值比較少的科目,今年司法考試中憲法考察了單選、多選和不定項選擇三種題型,其中單選是第一卷的第12題、第14題到第18題共計6分,多選題是第60題到第65題共計12分,不定項選擇題是第93題和第94題,共計考察4分,憲法學在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22分。
四、經濟法
經濟法每年考察的分數不太多,屬於次重點科目,今年在考試中考察題型還是單選題、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其中單選題為第一卷的第19題到第28題共計考察10分、多選題為第66題到第77題共計考察24分、不定項選擇題為第95題到第97題共計6分,經濟法部分合計考察40分,和2007年考試分值分布一模一樣。
五、三國法
三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在08年司法考試中共考察了44分,與往年大體相同,具體情況如下:
國際法今年在司法考試中共考察了6道單選題(第29題到第34題)共計6分、2道多選題(第78題和第79題)共計4分、1道不定項選擇題(第98題)2分,合計考察12分。
國際私法所涉題目為單選題的第35題到第40題及第46題共計7分、多選題的第80題到第82題共計6分、不定項選擇題中的第99題考察2分,合計考察了15分。
國際經濟法部分考察了5分的單選題(第41題到第45題)、10分的多選題(第83題到第87題)、1道2分的不定項選擇題(第100題),合計考察17分。
六、法律職業道德
法律職業道德考察分數歷年都是與法制史為伍,是最少的科目,08年考試一共考了13分,分值與以往基本持平,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卷第五題的第6問居然考到了一個法律職業道德的問題,按照案例分析題的評分標准,一個小問應該是3分左右,其他的10分就分布在第一卷的單選題和多選題中了,其中單選題第47題到第50題共考4分、多選題第88題到第90題共考6分。
七、刑法
刑法依然是司法考試中考分最多的一個科目,如果考生第四卷選作的是第七題的第二問,那麼刑法的分數就達到了103分!法律教育網輔導老師魏敬淼教授說「重者衡重、輕者衡輕」,果然如此。
2008年刑法考察的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提和論述題,其中卷二單項選擇題的第1題到第20題是刑法試題,共考察20分,多選題的第51題到第65題共考察了30分,不定項選擇題的第91題到第94題共計考察8分,第四卷第二題分值為20分,第七題第二問25分,合計103分。
八、刑事訴訟法
作為傳統重點科目的刑訴法,今年考分和以往也是基本持平的,其中卷二單選題第21題到第38題共考察18分,多選第66題到第79題共考察28分,不定項選擇題的第95題到第97題,共考察6分,第四卷第三題分值為20分,刑訴法在20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72分。
九、行政法
行政法是許多司法考試的考生最為頭疼的一個科目,每年的分數都在50-60分,有時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在單選題部分考察了12分(第39題到第50題),多選部分考察22分(第80題到第90題),不定項選擇題部分考察6分(第98題到第100題),第四卷的第六題分值為20分,行政法部分合計考察60分,與往年基本持平。
十、民法
民法是2008年司法考試單科分值最高的科目,達到95分(不算第四卷第七題選作第二問)!題型還是傳統的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其中第三卷單選部分的第1題到第24題共計考察了24分,多選部分的第51題到第68題共計考察36分,不定項選擇題部分的第91題到第96題共計考察12分,第四卷第四題第1問到第5問、第7問和第8問考察了20分,第四卷第五題第1問考察3分左右,合計95分。
十一、商法
2008年司法考試商法大幅「貶值」,只有28分,甚至不如經濟法考察的分數多,導致商法分值降低的原因是第四卷根本就沒有涉及到商法的任何問題,也就是商法部分在卷四很罕見地打了一張「白板」。具體分析商法的考情,第三卷單選題第25題到32題共考8分,多選題第69題到第78題共考20分。
十二、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在第三卷單選題第33題到第50題共計考察18分,多選題第79題到第90題共計考察24分,不定項選擇題的第97題到第100題共考8分,第四卷第四題第6問分值約為4分,第五題第2問到第5問分值約為15分,合計考察69分。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司法考試的重點還是三大實體法和三大訴訟法,也就是民法、民訴、刑法、刑訴、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這和法律教育網的輔導老師所對考生的提醒是一致的,「重點永遠是重點」,「得民刑者得司考」。
㈥ 國際經濟法司法考試題目
1D;2C;3B;8B;4C;5B;6C.
有關答題依據: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就有關貨物買賣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以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為准.
3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2)對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通常是銷往賣方以外的國家,特別是還有轉賣的情況,要求賣方了解所有國家有關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約對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進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現在;①地域限制。公約雖然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並不是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這是不現實的,對此公約第42條規定了限制標准:第一,依貨物銷售目的國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例如,買方改變了原轉賣A國的計劃,而將賣方出售的貨物轉賣到了B國,則當一B國人稱該貨物侵犯其商標權時,賣方不對買方負責,因為在訂立合同時,賣方並不知道這批貨物將被轉賣到B國。第二,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依公約的規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②時間限制。公約在確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上還規定了時間的標准,依公約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賣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免除其知識產權擔保的義務:第一,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第二,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4可合理預見到的因對方違約所致的損失為限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原則上應予以完全賠償,但同時應將這種賠償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一般來說,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可預見性規則,是指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5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並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