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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10:29:21

① 最新食鹽專營辦法是什麼食鹽專營放開後影響是什麼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鹽業壟斷對制鹽、用鹽企業來說是一種束縛,如果打破斷,能激活生產企業和用鹽企業的產銷鏈接,極大降低用鹽企業的成本。

(1)食鹽專營經濟法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在實踐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當地的鹽業公司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職能。由此帶來了不少弊端。

1、壟斷導致腐敗。由於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形成一個封閉壟斷的系統,中鹽公司及各地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敗。

鹽業公司利用計劃調撥權控制制鹽企業,左手低價購入食鹽右手高價賣出,價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時採取劃地分治的辦法割裂全國市場,造成貨無二價的狀況。

2、體制僵化、人員臃腫。中國鹽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鹽業由於長期實行專營,缺乏市場意識,形成了濃厚的計劃色彩。

鹽業公司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幹部職工鐵飯碗思想根深蒂固。據河北鹽業專營集團公司公開的數據顯示,全省160多個食鹽專營企業,有96個單位存在人員超編現象,超編多達1370人,造成部分單位人浮於事,經濟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長期虧損。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

②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食鹽是暴利產品,零售價是出廠價的5倍。國家發改委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有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發布的。
公眾以為,該辦法的廢止,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預計食鹽的售價將能下調。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而出廠價一般在每噸300元至500元。在整個產業鏈條上,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零售價格暴漲。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
解讀
鹹的味覺來自鹽。在中國菜里,鹽更重的使命,是調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種肌體的質地。在中國的烹飪辭典里,鹽是百味之首……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話說,「人不可一日無鹽」,如果沒有了鹽,不僅一日三餐食之無味,我們的身體健康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正因如此,國家有關「食鹽」的政策,顯得特別牽動人心。從春秋至今,我國始終禁止民間私自製造販賣食鹽;美國、英國、瑞士等國家也對食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統一的食鹽專營政策。
取消「鹽業專營」是媒體誤讀
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取消2006年頒布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消息一出,可以說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媒體報道稱,實行了數千年的鹽業專營將就此作古,還有評論稱「鹽業專營百無一用」。不過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記者的調查,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代表取消「鹽業專營」。
對於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隨後有媒體報道的「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說法,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明確表示,這是社會的誤讀。目前國務院1996年出台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廢止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止。
於本傑說:「我們現在實行的食鹽專營的政策,是國務院的《食鹽專營辦法》,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繼續執行,專營政策沒有調整。」
中國鹽業協會也表示,國家發改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之所以要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本傑解釋說,2008年時我國鹽業的主管部門就已經由國家發改委轉移到工信部,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0年國家發改委出台的政策。廢止這一文件和取消食鹽的專營政策沒有關聯。於本傑說,當時國家發改委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加強專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的辦法。不在它管的職責范圍內,所以廢止,和取消專營政策沒有任何關系。
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
於本傑進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食鹽專營許可證》仍然存在。食鹽專營是一種國家專營的政策,我國在食鹽的生產,運輸,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是實行許可證管理。隨著國家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事項,從去年年底開始,食鹽在專營領域的三個證件審批已經全部下放到省一級。
青島市委黨校教授劉文儉認為,目前食鹽生產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省級,這已經體現出政府職能改革的推進。
食鹽專營主要考慮國民健康
2006年鹽稅只佔我國稅收的0.04%,鹽稅對於稅收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稅收貢獻率已經如此低了,那為什麼我國還實行食鹽專營呢?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介紹,現階段我國食鹽專營主要出於國民健康的考慮。
於本傑認為,通過食鹽這種載體,達到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國是碘缺乏病高發的國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群在中國。誰都可以買,誰都可以賣,不能確保食鹽加碘的落實。
食鹽專營制度還保留著,主要是從考慮食鹽質量角度出發的,消除碘缺乏現象。不過對於食鹽加碘,社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研究顯示,我國不論是碘充足地區還是碘缺乏地區,都出現碘攝入過量的問題。對此,有鹽業人士透露,國家在2012年已經做出調整,在不同地區設定食鹽加碘的不同標准,在補碘的同時確保公眾安全。
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
除此之外,「食鹽專營」制度也有利於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公眾恐慌。舉例來說,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後,國內一度出現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碘鹽能防輻射等一系列傳言,在不少地區引發搶購食鹽的風潮,食鹽一下子變成了稀缺商品。還有人囤積居奇,把食鹽價格抬升好幾倍出售。在這樣的背景下,肩負食鹽調配的中鹽公司立即表態,全國食鹽儲備量足以滿足3個月的市場供應。各地鹽業公司也紛紛啟動應急機制,確保食鹽供給。哄抬鹽價的現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鹽專營」不符合國情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而專營制度並不是中國獨有,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食鹽專營,只是具體的做法不太一樣。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現實情況的不同,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專家指出,中國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已經突破了合法界限,與「壟斷越界」同時存在的還有各鹽業公司的「暴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說,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盡管弊端很明顯,但徹底取消「食鹽專營」也不符合國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孫晉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建議,食鹽專營體制的改革應該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鹽看起來微不足道,但牽動百姓民生,就是國家必須謹慎對待的大事兒。

③ 新修改《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根據《方案》關於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

④ 《食鹽專營辦法》對確保食鹽供應安全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於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內現過幾次搶鹽事容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辦法》也主要從兩方面作了規定:

二是保障食鹽供應。根據《方案》要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

⑤ 國家發改委關於食鹽專營放開的有關政策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還沒呢,現在只是國家發改委初步通過,還在徵求意見。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鹽經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食鹽經營法,有《食鹽專營辦法》

一、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1、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2、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3、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二、2013年12月4日,修改後的《食鹽專營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生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己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漁業、畜牧業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⑦ 食鹽專營真的要放開了

食鹽放開是遲早的事情,但至少最近5年是不會放開的,理由如下:

1、中國從封建時代,版就開始了國家對食鹽權的專營,嚴格控制食鹽的生產和銷售,千年的傳統觀念阻礙了食鹽的放開;

2、鹽是人生存的必需品,更是重要的戰備物資,萬一有戰事發生,現從民間收集顯然是不現實的;

3、中鹽是壟斷企業,在中國,想要從這樣的壟斷企業里虎口奪食基本沒什麼希望,移動通信費用的霸王條款,石油企業的隨意漲價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食鹽可是中鹽一家公司在經營,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順便提醒一下一樓的,鹽的利潤高是因為他含有壟斷利潤,放開之後,勸你還是不要做鹽的生意了。

不到之處請批評。

⑧ 廢除食鹽專營究竟是「廢」什麼

那麼,廢除食鹽專營,具體是指「廢」什麼?在我看來,應該至少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廢除《食鹽專營辦法》。雖然去年底修改過《食鹽專營辦法》,但第十四條仍支持食鹽專營。可能在一些人看來應刪除第十四條,但筆者認為應徹底廢除這一辦法,因為該辦法名稱中就有「食鹽專營」。其實《食鹽專營辦法》以及地方食鹽管理制度中的很多條款都不適應社會需要和經濟發展,應該根據新的鹽業改革思路,重新制定食鹽管理制度,明確界定政府的監管責任,讓市場在食鹽生產、流通、價格等方面充分發揮決定作用。

其二,徹底改革食鹽管理部門。目前,我們的鹽業體制是政企不分,專營權和監管權混在一起。既然廢除食鹽專營,鹽業部門的行政管理、食鹽專營和鹽政執法等職責,有的就應該取消,有的應該移交給各級食葯監部門。換言之,應該充分轉變政府職能,向市場向企業放權,讓行業協會發揮約束作用,讓食葯監部門負責食鹽標准制定和市場執法。

其三,徹底打破鹽企壟斷。盡管廢除食鹽專營也是打破壟斷,但要意識到,創立於1950年,1964年由國務院授權集中統一管理鹽行業的中國鹽業總公司,已經經營幾十年,形成了壟斷優勢。除中鹽外,各地也有壟斷鹽企。即使廢除了食鹽專營,但國有鹽企已形成的壟斷優勢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因此,應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領域,爭取讓食鹽行業公平、公開競爭,以競爭去除食鹽暴利,讓食鹽價格回歸合理水平。

鑒於某些地方至今還存在缺碘的問題,各地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缺碘情況的監測監督,定期發布健康報告,以引導企業供應適合各地居民使用的食鹽,也引導消費者合理食用碘鹽。換句話說,既不能讓缺碘損害健康,也不能出現碘攝入過量~

⑨ 食鹽專營辦法出台,國家為什麼要實行食鹽專營

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由於食鹽的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只有少數地區如沿海或者一些擁有鹽湖、鹽井等自然資源的地區能夠進行,所以極容易為壟斷者所控制。專營制度從春秋時期管仲開始實施,當時主要是鹽和鐵,歷來關於專營制度有著名的《鹽鐵論》作為經典教材。那麼,國家為什麼要實行食鹽專營?


專買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

大家應該都知道,食鹽是要加碘的,如果長期食用無碘的鹽會引起智力低下和甲狀腺腫大等症,會影響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所以馬虎不得。

⑩ 食鹽為什麼要專營呢

鹽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具有非常廣闊的消費市場,無論是鹽的產制或運銷,都能夠獲取厚利。在以農立國、工業不甚發達的傳統時代,鹽業更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歷代統治階級幾乎都視為利藪。因此,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盡管政府的鹽業政策常常變更,或因時而異,或因地而殊,但萬變不離其宗,官府專營基本上處於核心地位,了解兩千多年來,以食鹽專營為核心的鹽業政策,對當前的專營等政策及改革措施不泛借鑒意義。
一、夏商周三代榷鹽之肇始
夏以前的歷史,基本上沒有確鑿的文獻可征,其鹽政情況,也就使今人不易得知。鹽有稅自夏代始,不過當時並無「稅」這一說法。《禹貢》記載:「青州厥貢鹽」,即青州地方以鹽作為貢品繳納上層統治者,其實也就和賦稅差不多。商承夏制,周因商制,都實行貢納形式的征稅制度。一般認為夏商周三代貢稅較輕,百姓負擔不重。人民可以自由經營食鹽的生產和運銷,政府只是在產地設虞衡官,執掌政令,引導大家適時制鹽。這一鹽法延續到整個春秋時期,當時,除齊國外,其它諸侯國大都採用征稅制。
二、管仲「官山海』與食鹽專營
管仲,字夷吾,是東周時代一位傑出的政治家、經濟學家,也是中國鹽政史上一位劃時代的人物。他創造了由政府介人食鹽產制和運銷兩大環節的鹽業專營制度,對其後幾千年間的中國鹽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齊國地處海岱之間,一面是泰山山脈,一面是黃、渤二海,有「海王之國」的美稱,鹽業資源非常豐富,管仲決心加以開發,他建議齊桓公:「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桓公採納了他的建議:「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鹽三萬六千鍾」 。①引文中的「正」通「征」,含徵收之意。
食鹽雖由民制,但控制權卻在政府手中,表現在鹽澤、鹽地的國有化及官府對生產時間的限制上。《管子》上說;「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②這說明人民並不能隨心所欲,隨時采鹽。
食鹽徵收上來後,運銷工作亦由政府專門負責,內銷重在計口授鹽,其核心是整理戶口冊籍。「海王之國,謹正鹽莢」。③所謂「鹽莢」即食鹽人口的登記冊。政府將每人每日或每月食鹽數量,按男女老少之不同,分別估計,精心預算,然後將單位人口的食鹽消費量乘以全國人口數,即可得出整個國家每日或每月所需鹽斤數額。
在齊國的西面和南面,有許多國家如趙、宋、衛、梁、濮陽等,食鹽不能自給,全賴其它國家的輸入。於是管仲將齊國余鹽通過循河、濟河等水道,販運到缺鹽國家,一方面藉以獲取厚利,一方面可以通過經濟進而在政治上、軍事上控制這些國家。
管仲相齊,始於公元前685年,止於公元前645年,共計41年,發展鹽業的思想從生產到銷售,自成體系,其官山海的財政政策,開創了鹽業專賣的先河,為傳統中國找到了一個穩定而豐實的稅源。盡管後人對此毀譽參半,但歷代統治者無不重視管仲的鹽政措施,尊其為三大「鹽宗」之一。
春秋時期除齊國外,以鹽業著稱的尚有燕國(海鹽)、晉國(池鹽)。春秋以後,秦國的池鹽、井鹽崛起,成為戰國鹽業的中心之一。不管是井鹽還是池鹽,都由政府控制,置鹽官,收鹽利,甚至介入生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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