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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3-05 11:35:19

1.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 ) A. 反不正當競爭法 B. 銀行法 C. 土地管理法 D. 產品質量法

下列不屬於經濟法的是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 經濟法案例分析 不正當競爭

答1經營者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乙公司是從事商品經營的法人因此屬於經營者。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所謂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乙公司經營的產品在消費者中造成了混淆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也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屬於不正當競爭。
2乙公司的行為構成假冒行為屬於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甲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情形。 4我國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國家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l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責令乙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那個屬於經濟法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回和保護公平答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還是民法

屬於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5. 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什麼

《反不正當競抄爭法》究竟是襲屬於經濟法范疇還是民法,法學界多有爭論。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屬於經濟法的范疇、且為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部比較重要的法律。這才是符合我國的基本法。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經濟法。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教學的一些專家和學者 。他們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而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我國經濟法 。其主要是以調整國家在干預和調控市場經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為基本內容的法律規范,因此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屬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門法。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民法。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專家和學者 。他們認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部調整市場交易的法律,其倡導的原則是: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並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法所列舉的並且明令禁止的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權行為,所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民法范疇,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競爭行為,是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

6. 反不正當經濟法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都屬於經濟法的部門法嗎

AB都選

7. 從管理的角度看經濟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3、 調整關系之差異:

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限制競爭行為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平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案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對於那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些是壟斷行為,各國法律均給予了明確的界定,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採用欺騙的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如經營者通過假冒、仿造等方式銷售產品;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如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妨害其正常的經營活動,而為自己謀取非法的利益;商業賄賂行為,如通過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雇員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自己獲得交易機會;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不正當地獲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的行為;巨獎銷售行為;製造困難,妨害競爭對手正常經營的行為,等等。這些都屬傳統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包括的內容。而反壟斷法中則包括了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兩項內容。其中典型的壟斷行為有:獨占企業濫用經濟優勢的行為;以壟斷為目的的兼並行為;股份保有,即一個企業不正當地佔有另一個企業的股票或資本份額,也包括兩個企業彼此佔有對方的股票或資本份額;獨家交易,即生產某種特定產品或系列產品的廠商,只允許它的銷售商經銷其一家的產品,而不允許經銷其它同類競爭者的產品;不同企業董事的交叉兼任。典型的限制競爭行為有: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即生產企業在向批發商或零售商提供產品時,要求他們必須按其限定的價格銷售產品;差別待遇,即企業沒有正當理由,同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給予明顯的有利或不利的區別待遇,最常見的差別待遇是價格歧視;掠奪式定價,即經營者為了擠垮競爭對手,而在一定的市場或一定的空間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的行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即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搭配出售其它商品或服務,或就商品的銷售地區或銷售對象進行不合理的限制的行為;強制交易,即經營者利用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交易手段,促使其它交易者從事損害競爭的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使他人與自己進行交易,使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阻礙他人之間的交易;聯合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就商品的產銷量、生產技術標准、銷售地區或銷售對象等進行限制,以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早在1987年我國就以開始准備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一部法律來頒布,但是1993年只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當時主要考慮到兩個基本點因素:一是當時雖已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限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國競爭立法所規范的壟斷行為在我國表現的尚不夠充分,沒有反壟斷的急切性;二是中國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壟斷行為,其突出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保護主義,行政特權成為反壟斷法出台的羈絆。

但自確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起,我國就把反壟斷問題提上日程,開始採取一系列政策,培育市場環境,鼓勵公平競爭。特別是近一兩年來,過去一向被稱為「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電訊、郵政、金融、電力、鐵路運輸和出口等六大國有企業和行業,紛紛分拆改組,引入競爭機制,國有企業壟斷的「冰山」正在悄悄融化。

而近年來國內外的一系列事件則加速了有關部門反壟斷法案的起草工作。美國司法部起訴微軟壟斷市場案給國內巨大沖擊,而國內九家家電生產企業涉嫌實行變相壟斷的「價格聯盟」亦受到輿論的非議。在面臨加入WTO的背景下,為防止外國資本借技術經濟優勢壟斷本國市場,保護國內市場的有效競爭,也急需一部反壟斷法。

但客觀地說,壟斷有其弊也有其利。作為一種市場機制,壟斷的積極作用是能夠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首先,它通過多角化經營能夠節省市場交易成本;其次,它為技術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動力和物質基礎;再次,它具有規模效應。尤其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一定程度的集中經營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因此,專家們建議,我國的反壟斷法應介於嚴厲和溫和之間。既可避免因嚴厲而傷及高效率的企業與造成市場上的過度競爭,又可避免因溫和而放縱對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禁止與造成市場上的競爭減少。我們的反壟斷法將只禁止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而不禁止壟斷狀態本身。壟斷企業本身的增長過程若是合法的,企業獲得市場支配力便不受譴責,若壟斷企業實施了違法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反壟斷法案才起而攻之。

參考資料:

《競爭法研究》,戴奎生、邵建東、陳立虎著,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反不正當競爭法講座》,黃勤南主編,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

《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反壟斷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論》,王明湖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

文章摘要: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均屬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法律,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在立法思想、調整角度及調整關系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我國的《反壟斷法》應該採取介於嚴厲和溫和之間的行為主義標准,不反對壟斷本身,只反對濫用壟斷特權的行為。

關鍵詞: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競爭機制

改革開放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企業僅是執行指令性計劃的工具,企業的行為均由國家計劃決定,企業之間也就不存在競爭。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以來,隨著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經濟利益的獨立化,市場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開激烈的競爭也就不可避免。人們也逐漸認識到,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它普遍作用於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環節。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經營者為了使自己能夠在市場中生存、發展,就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參與市場競爭。競爭機制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市場競爭給經營者以壓力和動力,促進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經營者的不當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不僅僅損害其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正當利益,而且會導致整個市場秩序的紊亂,妨害經濟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因此,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以法律的形式,藉助國家強制力來規范、引導競爭機制來發揮其積極作用。



國家用以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稱作競爭法。競爭法包括兩大部分,一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一為反壟斷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各國的競爭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由於各國不同的社會制度、立法傳統,競爭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為三種,即:分立式、統一式和混合式。

1、分立式: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分別立法。這種立法模式比較典型的國家是德國和日本。其中又以德國的競爭立法最具典型意義,日本、韓國等國的競爭立法都仿照德國的立法體例。德國現行的競爭立法制度,主要規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競爭法》中,而日本則分別規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和1947年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2、統一式:即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兩部法律規范所調整的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合並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場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壟斷和限制競爭進行統一的調整。即凡有關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方面的社會關系均由這個統一的法律加以調整。如匈牙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我國台灣省的《公平交易法》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統一式的競爭立法模式的優點是法律規范集中,對執法和司法工作較為有利。

3、混合式:這種立法模式沒有確定那些行為屬不正當競爭,那些行為屬限制競爭行為,那些行為屬壟斷行為。對於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既沒有分別專門立法規范,也沒有集中統一立法加以規范,而是分別針對各種妨害市場秩序的行為,制定若干法律加以規范,這種立法模式的代表是美國。美國最早頒布的有關公平競爭的法規《謝爾曼法》,主要是針對當時托拉斯這種壟斷組織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制定的。在1914年美國又制定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構成了美國競爭法的基礎。後來鑒於市場競爭形式的多樣化,美國又隨後對上述法律進行了相關的補充修訂及相關立法,如《魯賓遜-帕特曼法》、《惠勒-李法》以及《威爾遜關稅法》等。此外,法院關於各類反限制競爭案的大量判例也是美國競爭法的表現形式。在歐洲也有些國家採取混合立法的形式,但不同與美國。這些國家一般將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分門別類,由專門的法律調整特定的違反競爭秩序的行為。如以民法來調整有關部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商標法來調整有關部門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專利法來調整侵犯專利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均屬競爭法之列,調整的都是競爭關系,其主體和客體也是相同的,規范的都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關系,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都是競爭機制的兩種消極後果,競爭過濫引發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則引發壟斷,壟斷在限制競爭的同時,加劇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運用。這樣一來,有時候,經營者的某些行為既含有壟斷的性質,又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者很難截然分開。而且,兩者都強調市場競爭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原則,兩者都禁止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立法思想之區別: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對立法目的作了明確說明:「為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其著重點在於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

目前,在我國經濟領域里,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具有相當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消極後果。這些消極後果是競爭機制本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要求國家以強制力對競爭秩序進行必要的干預,以排除妨害競爭的不正當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正是在促進和保障競爭的同時,起到了抑制競爭中產生的消極影響的作用。

而反壟斷法則基於經濟自由主義和經濟民主主義的理論出發,其目的在於保障企業自由,打擊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

競爭的過程也是自然壟斷形成的過程。反壟斷法的精神在於它保障企業獲得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保障企業平等地進入市場,打擊和控制自然壟斷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實現企業間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礎上的競爭。

2、 調整角度之比較: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

8. 名詞解釋:不正當競爭(經濟法)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的競爭行為。如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秘密 虛假廣告 傾銷等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採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10.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2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13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9. 關於經濟法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企業破產法的一些問題

1.ABCD
2.ACD
3.AC
4.B
5.BCD
6.B

10.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我看這些跟會計做帳沒什麼聯系,是不是審計需要學經濟法

經濟法來課程是審計學專業、會自計學專業、財務管理專業等財務會計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是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因此,審計學專業學生需要學習經濟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需要考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財經法規、會計基礎這三門課,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會計人員的必備證書,因此,會計從業,跟初級會計,中級會計之間有密切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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