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㈡ 學習經濟法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㈢ 經濟法有哪些重要作用
(一)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中的功能定位
學界只注意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形式區別,卻忽略了經濟法在執行憲法上與民商法的基本分工。經濟憲法是指一國「國民經濟生活秩序的整體抉擇。」[3]
為了實現經濟憲法規定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各個部門法必然會出現一定的分工。眾所周知,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執行的是經濟憲法規定的私人領域的經濟秩序。而經濟法則不同,它所作用的經濟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4]
因此,其執行憲法規定的經濟公共領域而非私領域的「國民經濟生活秩序」。從憲法經濟自由的價值上分析,民商法偏重於追求私人之「積極經濟自由」,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基本原則;而經濟法則重點保護私人之「消極經濟自由」,堅持政府依法管理經濟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確認社會公共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
我國憲法宣示了經濟公共領域的基本秩序。如憲法第15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些規定涉及經濟公共領域的憲法秩序。憲法作為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出抽象或者原則的宣示,具體內容需要經濟法予以明確,以便建立具體的實現法律機制。
我國政府經濟職能轉化也要求經濟法確認憲法宣示的經濟秩序具體內容。為了適應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目前政府的職能由以前的經濟統制轉變為有選擇的經濟公共管理,即「有所為而有所不為」。政府職能要達到這一目標,就需要法律事先確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以此來確定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范圍。政府管理作為一種國家機制的存在,扮演的並不是固定「守夜人」或者「干預者」的角色,而是要遵照經濟憲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根據經濟情勢的需要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在法治經濟的語境下,市場經濟關系中哪些屬於社會公共經濟關系而需要政府予以保護,哪些僅代表私人利益而應由民商法律調整,是需要經濟憲法、經濟法和民法共同解決的問題。
㈣ 你認為學習經濟法對今後生活和實際工作有什麼意義
學習經濟法可以避免一些經濟糾紛和陷阱,避免陷入經濟困境,讓自己的財富越來越多。
㈤ 經濟法主體的實際意義
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專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屬主題,那麼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麼時候應該屬於經濟法調整,什麼時候應該屬於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同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㈥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原則要素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經濟法基本原則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㈦ 經濟法對生活的實際意義
這樣說吧,經濟法抄的體系(從屬法律)襲包括:1證券法(以及證券法的姊妹法《公司法》); 2 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調整工,農,商,建,以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設立,運行啦);3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4勞動法(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比如說勞動糾紛工傷之類的這可以說與生活息息相關了吧。注意,《勞動法》調整的是直接的狹義的勞動關系,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關系不屬於),5土地法和房地產法6財稅法(比如說個人所得稅的徵收)7環資法
㈧ 經濟法基礎對我們生活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對我們的生活具有規范和約束的作用,為我們的經濟生活提供一定的准則和約束力。
㈨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9)經濟法對我們自身的意義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