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經濟法廣告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⑵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制度它們的主要管理對象是什麼
我國的經濟法秉承大經濟法的思想,其大的方麵包括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市場秩序進行規制的法律、對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進行規制的法律以及對社會分配進行規制的法律。
具體而言,對市場主體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
對市場秩序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以及反傾銷及發布帖的相關法律制度。
對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包括:對各個產業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對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對金融進行調解的法律制度,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的法律,價格法,環保法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法等。
對社會分配進行調節的法律主要包括:對財政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法以及國債法等;對勞動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勞動法等;對社會保障進行調節的法律制度,如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等。
⑶ 為什麼廣告法是經濟法的部門法
廣告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一部分,當然要屬於經濟法的范疇:)。當然更主要的是它符合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的基本屬性。
⑷ 廣告法屬於哪個法律部門
經濟法。經濟法是政府調整經濟的法律,體現了行政干預。廣告法是政府調整廣告的一項法律
⑸ 我國有哪些經濟法
和我們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法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以下是其他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⑹ 「唯有一處」違反廣告法嗎
《廣告法》並未擴大禁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范圍,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外,其他有近似含義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像「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
對此,江西省撫州市工商局法制科黃璞琳表示支持。他認為,並非所有帶「最」、「一」、「極」或「級」字的用語都屬於新《廣告法》禁用語,且1994年《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就已明確禁止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不過是保留原規定而已。在他看來,一個幾乎完全相同的法律條款在9月1日前後收獲如此不同關注度的原因,在於「1994年《廣告法》處罰力度太小,商家們將對絕對化用語的廣告禁令完全不放在眼裡,而新《廣告法》的處罰條款總算讓商家有點『痛感』了」。
黃璞琳還指出,一些網帖中將廣告中「首個」、「第一」、「國家級」等用詞表述為「極限詞」的做法並不規范。「雖然《廣告法》中未明確概括這些用語為『絕對化用語』,但是,國家工商局《關於『頂級』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於『最高級』等用語問題的答復》(工商廣字〔1996〕380號)已將『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明確概括為『絕對化用語』。」黃璞琳說。
如何使用絕對化用語
既然並非所有帶「一」、「獨」、「極」的詞語都屬於新《廣告法》禁用的絕對化用語,那麼,在廣告行業法律實踐中,究竟怎樣才能合法地使用這些詞語呢?對於這個問題,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樂認為要分三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對於無法證實或者證偽的形容詞要絕對禁止使用,例如「國家級」、「最高級」、「最優秀」、「獨一無二」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主編的《廣告法解讀》一書中也指明:「經濟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對商品或服務的任何錶述都不可能是絕對化的。使用絕對化用語不但容易誤導消費者,而且可能不正當地貶低同類商品或服務,因此應當禁止。」
第二,對於沒有限定范圍或者限定范圍無法通過客觀證據證明的描述,屬於相對禁止使用,例如「頂級」、「最高」、「最大」、「最先」、「全球首發」等。
第三,在限定范圍可以被客觀證明的情況下,此類詞語可以在證據充足的條件下進行使用。
⑺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和經濟法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法屬於公法,商法雖有公法性但本質是私法。因此經濟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體的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目標性較強,而商法的國際性較強。
2.二者基礎理論不同。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即著重於國民經濟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體利益本位之上的。
3.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商法則調整的是商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
4.調整的機制不同。商法著重採取自律性的非權力性的機制,而經濟法多採用他律性的權力性的調節方法。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⑻ 請問下列選項中屬於經濟法范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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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廣告合同適用合同法規定還是廣告法是合同法范疇還是經濟法范疇
屬於民事合同法范疇
為無名合同
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可由廣告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