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大一經濟法比較熟悉的人幫下忙
1、D 2、B 3、C 4、A 5、 D 6、 B 7、D 8、C 9、C 10、 A
2. 我是大一學生,求這道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求解答!救命題!
1. 成立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 不是因為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確約定抵押份額,屬於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 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製作裁決書後,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忘錄沒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合同義務,即依約履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 有效因為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買賣合同,合同效力既不會僅因為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因為是一物多賣而受影響
5. 有權因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後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該行為已經明確表明,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可能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因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後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後的義務
7. 能因為甲公司在合同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 不能因為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 可以因為根據《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數額過分高於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3. 求大一上學期經濟法要點
呵呵,我也是學工商的,不過我們考的不難,畢竟不是法學專業,經濟法的重點主要是:公司法和合同法,公司法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是重點,合同法里總則是重點 ,其他的由於是工商系考的經濟法,所以老師還會側重於消法和商標法,至於像物權法這種,因為難度有點大所以不太可能作為重點,呵呵~
4. 大一法理學復習資料
一、名詞解釋
1、法的淵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淵源,即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種表現形式。
2、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對已經制定、頒布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一定的要求和規則加以整理和歸類,使之成為形式規范,內容協調的成文法系統。
3、法律編纂:又稱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內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新法典的活動。
4、法律清理:亦指法規清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文件從體系、內容上進行審查、分析和整理,並作出繼續適用,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決定的活動。
5、法律體系: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各個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在一致的統一體。
6、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對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按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7、法律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於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8、權力:權力是合法確認和改變人際關系或者處理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權:人權是指那些直接關繫到人得以維護生存、從事社會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權利。
10、法的規范作用:法律作為調整人的行為規范對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為本人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標准和模式,引到人們選擇合法的行為方式,也可以預測到自己在某種情況下選擇何種行為方式。
12、法律的預測作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推測出,在特定情況下別人將會如何行為以及自己應如何行為。
13、法律解釋:在法律的運用過程中對法律的含義進行理解、闡明進而實現運用目的活動。
14、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准則或規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則的綜合體。
15、法律規則: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並設置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
16、法律概念: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
17、法律實施:法律實施,亦稱法的實施,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地貫徹施行。
18、執法:亦稱法的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19、司法:亦稱法的適用,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0、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范而產生的以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21、法律事實: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22、法系:由若干國家和特定地區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體系的總稱。
23、判例法:所謂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或者說一個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或規則,對其他法院(甚至對本院)以後的審判來說,具有作為一種先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
24、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由於實施了違法、違約行為或出現了某些法律事實而使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6、違法:違法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組織或個人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或濫用權利,給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
二、簡答題和論述題
1、法律的基本特徵及其本質
答:法的基本特徵表現為法在現象上所具有的四個獨特屬性:國家創制性、特殊規范性、普遍適用性和國家強制性。
國家創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法律規范有自己特殊的邏輯結構,這種完整的邏輯結構是其他社會規范所沒有的。首先,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范,它通過對人們的行為提出模式化要求,進而實現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規范有著獨特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的普遍適用性是指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范圍內或法所規范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國家強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
法的本質概括為:國家意志性、階級性、物質制約性。
從初級本質上看,法有國家意志性,即法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從二級本質上看,法有階級性,即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終極本質上看,法有物質制約性,即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2、法律消極作用產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極作用或負面作用產生的根源大體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執法者認識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體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部行為,而不應涉及人的思想。(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而非全部行為。(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每一種利益。(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犧牲實質合理性。(六)法律的運行需要輔助條件。
3、法律與道德的差異以及法律與政策的差異
答:法律與道德的主要區別是: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原始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與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道德這是人類早期文明的表現,它的產生是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的。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通過「自覺」的方式創制的。道德則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自發」地形成的,統治者難以像創製法律那樣積極地創造出道德。3、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明確的內容,因此,它通常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條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則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其內容一般存在於人們的社會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論和行為表現出來。4、調整的范圍不同。道德的調整范圍要比法律廣泛得多。法律只調整那些對建立正常社會秩序具有比較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而道德幾乎涉及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5、作用的側重點不同。法律主要作用與人的外部行為。道德則主要作用於人的內心世界。6、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實施上具有國家強制性,它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後盾。道德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它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等力量來獲得實施。
法律與政策的區別:1、兩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政策是政黨意志的體現,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兩者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的內容一般比較明確、具體,規范性較強;在形式上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等特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內容一般比較原則、抽象,具有號召性和指導性;在形式上表現為綱領、宣言、決議、決定、聲明、通知、報告、紀要等黨內文件。3、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范圍上是交叉的。大多數社會關系既要法律來調整,也要由政策來調整。但是,也有一些社會關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種來調整。4、兩者的穩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穩定性較強,它一旦制定出來,就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而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變動。至於政策的穩定性問題,則應視情況而定。5、兩者的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對於違法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直至給與法律制裁。政策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對於僅僅違反政策的行為,只能由黨組織給予黨內紀律處分,不能由國家機關給與法律制裁。
4、兩大法系基本特徵的區別
答:(一)法律淵源方面的差異。在民法法系國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淵源。(二)法律分類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被分為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並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三)法典化方面的差異。在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國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傳統上不實行法典化。(四)法律概念、術語上的差異。英國法律概念術語是由法官們在司法實踐中獨創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難找到精確的對應詞語。 (五)使用法律技術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為演繹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為歸納推理。(六)法律發展方式上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法官只有適用立法機構所頒布的法律的義務,而沒有創製法律的權力,創製法律的權力屬於國家立法機構。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創制和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稱為「法官法」。(七)訴訟程序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糾問制訴訟。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採用的則是對抗制訴訟。民法法系(大陸法系)中,法官一般處於主導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則相對消極,處於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當代中國的主要法律淵源
答: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整個國家法律系統中處於核心地位。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具有以下特點:(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四)憲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二、法律。這里的法律特指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其地位僅次於憲法。狹義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體、調整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也是我國一種重要的法的淵源,其法律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是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利機關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國務院所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凡是有規范性內容和性質的也屬於法的淵源,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中央軍委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2003年4月,中央軍委發布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該條例以《憲法》、《立法法》和《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明確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確立了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許可權,還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適用與解釋、體例格式等作了統一規定和要求。五、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我國法的淵源中佔有重要地位。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適用於該地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經濟發展方面的事務。六、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規定本地區實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種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具體問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七、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為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八、特別行政區法。特別行政區法是指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或認可的,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九、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關於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和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國際法律的重要形式。國際條約的名稱有很多,除條約外還有公約、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
6、當代中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答:(一)憲法。主要有以下幾類:1、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2、選舉法和代表法。3、民主區域自治法。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5、立法法。6、授權法。7、國籍法和其他公民權利法。8、法官法和檢察官法。9、其他附屬法律規范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之分。(三)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1、民事基本法。2、單行民事法律。(四)商法。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五)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六)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環境與自然資源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八)軍事法。軍事法是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九)刑法。刑法是關於犯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本法律部門。(十)訴訟法。訴訟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資本主義法律的基本特徵
答:資本主義法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存在和運行的,它的總體特徵就是按照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建立資產階級法治的國家。這一特徵集中體現在資本主義法的基本原則中。(一)確認是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維護以剝削僱傭勞動力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度、維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資本主義法律最本質的特徵,是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的核心。(二)維護資本主義的民主政治的原則。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不同於以往剝削階級政治統治之處主要在於:資產階級建立了代議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並通過自己的政黨掌握國家政權。議會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三權分立制度是資產階級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三)確認和維護資產階級人權的原則。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權原則,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現,其理論基礎是「天賦人權」學說。資本主義法承認一切人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並保障人們進行商品交換及參與競爭的平等和自由。(四)確立資產階級法治的原則。資產階級法治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侵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國家不能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的事。政府應該按照體現民主原則的法律來治理國家。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治原則成為資本主義發的基本原則。
8、西方國家法治的生成條件
答:(一)商品(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市場)經濟傾向於要求平等和規范,這一點恰能為以「法律至上」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滿足;反過來也一樣,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僅為商品(市場)經濟所必需。商品(市場)經濟與法治之間的這種內在的互相關系以及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法治最初產生於西方而不是東方。(二)「市民社會」的發育。西方政治思想將人類社會劃分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二元結構。根據這種理念,「市民社會」是構成人類社會的基本維度,「政治國家」從「市民社會」中產生並受「市民社會」的規則;在兩者的關繫上,不是國家決定和制約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和制約國家。法律應當反映市民社會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於保護市民社會的權利(民權)、限制政治國家的權力(政權)。這就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權力」提供了一種理論佐證。(三)多元、民主政體的存在。與東方社會單一的專制主義政體不同,西方社會自古就存在著多種政體並立的局面。可以想見,如果沒有多元政體的並存,缺少了不同政體之間優劣的比較,法治的優長之處也不會較早顯現。更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體在本質上能夠容忍這種比較,並能通過公共選擇的過程最終使法治優化而出。這也是法治思想誕生於西方而不是東方的一個原因。(四)「自然法」觀念的建立。在西方法制思想與實踐的發展歷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觀念是其一以貫之的一根主線。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臘產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礎;經羅馬人的身體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為催生法治的時間力量;在中世紀,是自然法思想與基督教神學的結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種子;而在人類歷經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復興。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沒有自然法觀念廣泛深入的傳播,就沒有今日西方法治的發達。(五)法律的相對獨立發展。這種相對獨立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與宗教及政治相分離、職業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興。在這種獨立化的過程中,法律也逐漸擺脫政治權力的束縛,其現實體現就是職業法律家群體的形成和擴大。一個獨立而有實力的職業法律家群體的存在,能夠使法律成為一個外化於政治並與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會系統,從而使社會擺脫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職業法律家所具有的這種獨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長了法律教育的勃興。法律與宗教及政治的分離使法律成為一支獨立的社會力量,而一個職業法律家階層的存在則使這支力量得以鞏固,最後,繁榮的法律教育使這支力量得以不斷延續。法律、職業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與發展的不同環境及空間,在東西方都存在著巨大差異,而這個差異在歷史的某一階段便構成了法治社會與非法治社會的分野。
9、法治實現的驅動模式
答:(一)「政府主導型」:為了盡快趕上甚至超過西方國家,應當充分藉助東方國家特有的中央集權優勢,從外部摧毀傳統的東方社會結構,促使其向法治型社會轉化。
這種法治驅動模式的優勢在於:它能夠運用已有的權威、按照既定的目標、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的巨大轉變。而其不足之處是:一方面,在快速推進法治化的過程中,強大的政府權力極易失控,會因決策失誤而給社會帶來難以彌補的災難或人們難以承受的劇烈震盪;另一方面,在強權推動下的社會轉型雖然快捷卻難以生根,一俟社會條件變化,又會出現反復或變異。(二)「社會演進型」:法治社會的生成是一個緩慢而艱難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倉促地從外部強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構,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則不達。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會轉化,必須首先潛心培育法治社會生成的若干社會條件,隨著各項條件的漸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這種法治驅動模式的優勢在於:它按照社會演進的內在規律、潛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項社會條件,依託社會自身的發展力量步步為營地邁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標,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實持久,整個法治化的進程也較為緩和。其不足之處在於:一方面,這種穩扎穩打的法治驅動模式需要經歷較長時間和相對平穩的國內國際環境,並且要有一種能夠保障法治化目標和政策連續性不致偏離和中斷的機制,這些社會政治條件在現實中很難完全達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會(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力量很難與強大的國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會自身的力量推進法治化,這在傳統的非法治社會幾乎是不可能的。(三)「政府社會互動型」:這是對上述兩種主張的折中建議。由於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是建築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應的歷史傳統的基礎上的,所以選擇採用借鑒移植西方的法治經驗和制度這種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為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在為達到法治的理想做相應的驅動模式和路徑選擇時,從各國推進法治的實際情況來看,單獨採用「政治主導型」法治驅動模式或「社會演進型」法治驅動模式,對法治化進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較為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兼采二者之長、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導型」為主,但在充分利用現有的權威資源、推進法治化的同時,不忘培育社會力量;隨著法治化進程的深入,應當逐步轉向「社會演進型」,但在發動社會力量的同時,政府仍保持適度強制的國家力量,對於保障法治化進程的順利實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10、法律解釋的體制
答:(一)立法解釋。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屬(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是為立法解釋。(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權分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稱為審判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稱為檢查解釋。二者合成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則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三)行政解釋。不屬於審判和檢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其他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這歸為行政解釋。(四)其他解釋。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11、法律原則的作用
答:法律原則能夠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法律原則維護著法律體系的協調一致。法律原則是法律的靈魂,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各項法律原則就如同一條條紐帶,把眾多的法律規則聯系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從而基本上保證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第二,法律原則指導人們正確適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則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構成了正確理解法律的指南。對於一般的社會主體而言,正確把握法律原則,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進而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第三,法律原則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漏洞。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存在不周延性,加之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漏洞是無法根除的現象。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執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據法律原則進行處理。而對守法者來說,當法律缺乏對某一事項的具體規定時,應該把法律原則當作自己的行為准則。
12、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
答:從生產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國家創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規范都不是由國家創制的。從內部結構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特殊規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法律規范有自己特殊的邏輯結構,這種完整的邏輯結構是其他社會規范所沒有的。從適用范圍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普遍適用性。由於法律是以國家名義制定或認可的,它代表著國家意志,因此,是一種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從實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國家強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其他的社會規范在貫徹事實上也都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這些社會規范的強制性都僅僅是一般的強制性,而非國家強制性。
14、法律權利的特徵
答:第一,權利的本質是法律規范所決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國家的保護。第二,權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這一界限便不再是權利,不具有權利的屬性。第三,權利是權利主題依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實施行為以及實施何種行為,因此,權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能動性。第四,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而採取的法律手段。第五,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沒有義務人對義務的履行,權利就難以得到很好的實現,因而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反之亦然。
15、法律關系運行的條件
答:一是由於法律規范的規定;二是由於權利義務主體的存在;三是由於法律事實的出現。
5. 大一《經濟法》中,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重點(期末)
建議自己學會找重點 重點一般都是小標題下 那段文字 看後理解了 用自己的話簡單總結 然後配習題做來驗證自己的理解 這個知識點就算掌握了 考試劃重點是不夠的
6. 大一經濟法
大一經濟法多選題,
應該選(A,B,C).
占某對楊某的債權 ,
與企業的債務不能混為一談 。
7. 誰有大一法理學的復習資料總結和考試重點
一、名詞解釋
1、法的淵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淵源,即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種表現形式。
2、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對已經制定、頒布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一定的要求和規則加以整理和歸類,使之成為形式規范,內容協調的成文法系統。
3、法律編纂:又稱法典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內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新法典的活動。
4、法律清理:亦指法規清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文件從體系、內容上進行審查、分析和整理,並作出繼續適用,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決定的活動。
5、法律體系: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各個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在一致的統一體。
6、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對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按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7、法律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於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8、權力:權力是合法確認和改變人際關系或者處理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權:人權是指那些直接關繫到人得以維護生存、從事社會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權利。
10、法的規范作用:法律作為調整人的行為規范對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為本人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標准和模式,引到人們選擇合法的行為方式,也可以預測到自己在某種情況下選擇何種行為方式。
12、法律的預測作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推測出,在特定情況下別人將會如何行為以及自己應如何行為。
13、法律解釋:在法律的運用過程中對法律的含義進行理解、闡明進而實現運用目的活動。
14、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准則或規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則的綜合體。
15、法律規則: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並設置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准則。
16、法律概念: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
17、法律實施:法律實施,亦稱法的實施,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地貫徹施行。
18、執法:亦稱法的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19、司法:亦稱法的適用,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20、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范而產生的以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21、法律事實: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22、法系:由若干國家和特定地區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體系的總稱。
23、判例法:所謂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或者說一個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或規則,對其他法院(甚至對本院)以後的審判來說,具有作為一種先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
24、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由於實施了違法、違約行為或出現了某些法律事實而使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責任主體依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26、違法:違法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組織或個人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或濫用權利,給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
二、簡答題和論述題
1、法律的基本特徵及其本質
答:法的基本特徵表現為法在現象上所具有的四個獨特屬性:國家創制性、特殊規范性、普遍適用性和國家強制性。
國家創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法律規范有自己特殊的邏輯結構,這種完整的邏輯結構是其他社會規范所沒有的。首先,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范,它通過對人們的行為提出模式化要求,進而實現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規范有著獨特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的普遍適用性是指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范圍內或法所規范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國家強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
法的本質概括為:國家意志性、階級性、物質制約性。
從初級本質上看,法有國家意志性,即法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從二級本質上看,法有階級性,即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終極本質上看,法有物質制約性,即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2、法律消極作用產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極作用或負面作用產生的根源大體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執法者認識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體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部行為,而不應涉及人的思想。(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而非全部行為。(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每一種利益。(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犧牲實質合理性。(六)法律的運行需要輔助條件。
3、法律與道德的差異以及法律與政策的差異
答:法律與道德的主要區別是: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原始氏族制度的解體和私有制與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道德這是人類早期文明的表現,它的產生是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的。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通過「自覺」的方式創制的。道德則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自發」地形成的,統治者難以像創製法律那樣積極地創造出道德。3、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明確的內容,因此,它通常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條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則沒有特定的表現形式,其內容一般存在於人們的社會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論和行為表現出來。4、調整的范圍不同。道德的調整范圍要比法律廣泛得多。法律只調整那些對建立正常社會秩序具有比較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而道德幾乎涉及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5、作用的側重點不同。法律主要作用與人的外部行為。道德則主要作用於人的內心世界。6、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實施上具有國家強制性,它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後盾。道德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它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等力量來獲得實施。
法律與政策的區別:1、兩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政策是政黨意志的體現,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兩者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的內容一般比較明確、具體,規范性較強;在形式上表現為憲法、法律、法規等特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內容一般比較原則、抽象,具有號召性和指導性;在形式上表現為綱領、宣言、決議、決定、聲明、通知、報告、紀要等黨內文件。3、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范圍上是交叉的。大多數社會關系既要法律來調整,也要由政策來調整。但是,也有一些社會關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種來調整。4、兩者的穩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穩定性較強,它一旦制定出來,就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而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變動。至於政策的穩定性問題,則應視情況而定。5、兩者的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對於違法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直至給與法律制裁。政策在實施上也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對於僅僅違反政策的行為,只能由黨組織給予黨內紀律處分,不能由國家機關給與法律制裁。
4、兩大法系基本特徵的區別
答:(一)法律淵源方面的差異。在民法法系國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淵源。(二)法律分類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被分為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並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三)法典化方面的差異。在民法法系(大陸法系)國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傳統上不實行法典化。(四)法律概念、術語上的差異。英國法律概念術語是由法官們在司法實踐中獨創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難找到精確的對應詞語。 (五)使用法律技術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為演繹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為歸納推理。(六)法律發展方式上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法官只有適用立法機構所頒布的法律的義務,而沒有創製法律的權力,創製法律的權力屬於國家立法機構。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創制和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稱為「法官法」。(七)訴訟程序的差異。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糾問制訴訟。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採用的則是對抗制訴訟。民法法系(大陸法系)中,法官一般處於主導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則相對消極,處於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當代中國的主要法律淵源
答: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整個國家法律系統中處於核心地位。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具有以下特點:(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四)憲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二、法律。這里的法律特指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其地位僅次於憲法。狹義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體、調整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也是我國一種重要的法的淵源,其法律地位低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是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利機關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國務院所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凡是有規范性內容和性質的也屬於法的淵源,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中央軍委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2003年4月,中央軍委發布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該條例以《憲法》、《立法法》和《國防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明確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確立了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許可權,還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適用與解釋、體例格式等作了統一規定和要求。五、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我國法的淵源中佔有重要地位。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適用於該地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經濟發展方面的事務。六、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是規定本地區實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組織、職權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種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具體問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七、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為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八、特別行政區法。特別行政區法是指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或認可的,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九、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的關於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和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國際法律的重要形式。國際條約的名稱有很多,除條約外還有公約、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
6、當代中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答:(一)憲法。主要有以下幾類:1、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2、選舉法和代表法。3、民主區域自治法。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5、立法法。6、授權法。7、國籍法和其他公民權利法。8、法官法和檢察官法。9、其他附屬法律規范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之分。(三)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1、民事基本法。2、單行民事法律。(四)商法。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五)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六)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環境與自然資源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八)軍事法。軍事法是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九)刑法。刑法是關於犯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本法律部門。(十)訴訟法。訴訟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資本主義法律的基本特徵
答:資本主義法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存在和運行的,它的總體特徵就是按照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建立資產階級法治的國家。這一特徵集中體現在資本主義法的基本原則中。(一)確認是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維護以剝削僱傭勞動力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私有制度、維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資本主義法律最本質的特徵,是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的核心。(二)維護資本主義的民主政治的原則。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不同於以往剝削階級政治統治之處主要在於:資產階級建立了代議制的基本政治制度,並通過自己的政黨掌握國家政權。議會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三權分立制度是資產階級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三)確認和維護資產階級人權的原則。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權原則,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現,其理論基礎是「天賦人權」學說。資本主義法承認一切人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並保障人們進行商品交換及參與競爭的平等和自由。(四)確立資產階級法治的原則。資產階級法治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侵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國家不能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的事。政府應該按照體現民主原則的法律來治理國家。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法治原則成為資本主義發的基本原則。
8、西方國家法治的生成條件
答:(一)商品(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市場)經濟傾向於要求平等和規范,這一點恰能為以「法律至上」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滿足;反過來也一樣,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僅為商品(市場)經濟所必需。商品(市場)經濟與法治之間的這種內在的互相關系以及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了法治最初產生於西方而不是東方。(二)「市民社會」的發育。西方政治思想將人類社會劃分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二元結構。根據這種理念,「市民社會」是構成人類社會的基本維度,「政治國家」從「市民社會」中產生並受「市民社會」的規則;在兩者的關繫上,不是國家決定和制約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和制約國家。法律應當反映市民社會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於保護市民社會的權利(民權)、限制政治國家的權力(政權)。這就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權力」提供了一種理論佐證。(三)多元、民主政體的存在。與東方社會單一的專制主義政體不同,西方社會自古就存在著多種政體並立的局面。可以想見,如果沒有多元政體的並存,缺少了不同政體之間優劣的比較,法治的優長之處也不會較早顯現。更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體在本質上能夠容忍這種比較,並能通過公共選擇的過程最終使法治優化而出。這也是法治思想誕生於西方而不是東方的一個原因。(四)「自然法」觀念的建立。在西方法制思想與實踐的發展歷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觀念是其一以貫之的一根主線。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臘產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礎;經羅馬人的身體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為催生法治的時間力量;在中世紀,是自然法思想與基督教神學的結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種子;而在人類歷經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復興。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沒有自然法觀念廣泛深入的傳播,就沒有今日西方法治的發達。(五)法律的相對獨立發展。這種相對獨立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與宗教及政治相分離、職業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興。在這種獨立化的過程中,法律也逐漸擺脫政治權力的束縛,其現實體現就是職業法律家群體的形成和擴大。一個獨立而有實力的職業法律家群體的存在,能夠使法律成為一個外化於政治並與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會系統,從而使社會擺脫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職業法律家所具有的這種獨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長了法律教育的勃興。法律與宗教及政治的分離使法律成為一支獨立的社會力量,而一個職業法律家階層的存在則使這支力量得以鞏固,最後,繁榮的法律教育使這支力量得以不斷延續。法律、職業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與發展的不同環境及空間,在東西方都存在著巨大差異,而這個差異在歷史的某一階段便構成了法治社會與非法治社會的分野。
9、法治實現的驅動模式
答:(一)「政府主導型」:為了盡快趕上甚至超過西方國家,應當充分藉助東方國家特有的中央集權優勢,從外部摧毀傳統的東方社會結構,促使其向法治型社會轉化。
這種法治驅動模式的優勢在於:它能夠運用已有的權威、按照既定的目標、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的巨大轉變。而其不足之處是:一方面,在快速推進法治化的過程中,強大的政府權力極易失控,會因決策失誤而給社會帶來難以彌補的災難或人們難以承受的劇烈震盪;另一方面,在強權推動下的社會轉型雖然快捷卻難以生根,一俟社會條件變化,又會出現反復或變異。(二)「社會演進型」:法治社會的生成是一個緩慢而艱難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倉促地從外部強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構,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則不達。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會轉化,必須首先潛心培育法治社會生成的若干社會條件,隨著各項條件的漸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這種法治驅動模式的優勢在於:它按照社會演進的內在規律、潛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項社會條件,依託社會自身的發展力量步步為營地邁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標,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實持久,整個法治化的進程也較為緩和。其不足之處在於:一方面,這種穩扎穩打的法治驅動模式需要經歷較長時間和相對平穩的國內國際環境,並且要有一種能夠保障法治化目標和政策連續性不致偏離和中斷的機制,這些社會政治條件在現實中很難完全達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會(市民社會或公民社會)力量很難與強大的國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會自身的力量推進法治化,這在傳統的非法治社會幾乎是不可能的。(三)「政府社會互動型」:這是對上述兩種主張的折中建議。由於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是建築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應的歷史傳統的基礎上的,所以選擇採用借鑒移植西方的法治經驗和制度這種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為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在為達到法治的理想做相應的驅動模式和路徑選擇時,從各國推進法治的實際情況來看,單獨採用「政治主導型」法治驅動模式或「社會演進型」法治驅動模式,對法治化進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較為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兼采二者之長、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導型」為主,但在充分利用現有的權威資源、推進法治化的同時,不忘培育社會力量;隨著法治化進程的深入,應當逐步轉向「社會演進型」,但在發動社會力量的同時,政府仍保持適度強制的國家力量,對於保障法治化進程的順利實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10、法律解釋的體制
答:(一)立法解釋。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凡屬(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是為立法解釋。(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權分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稱為審判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稱為檢查解釋。二者合成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則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三)行政解釋。不屬於審判和檢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其他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這歸為行政解釋。(四)其他解釋。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11、法律原則的作用
答:法律原則能夠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法律原則維護著法律體系的協調一致。法律原則是法律的靈魂,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各項法律原則就如同一條條紐帶,把眾多的法律規則聯系起來,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從而基本上保證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第二,法律原則指導人們正確適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則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構成了正確理解法律的指南。對於一般的社會主體而言,正確把握法律原則,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實質,進而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第三,法律原則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漏洞。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存在不周延性,加之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漏洞是無法根除的現象。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執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據法律原則進行處理。而對守法者來說,當法律缺乏對某一事項的具體規定時,應該把法律原則當作自己的行為准則。
12、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
答:從生產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國家創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社會規范都不是由國家創制的。從內部結構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特殊規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法律規范有自己特殊的邏輯結構,這種完整的邏輯結構是其他社會規范所沒有的。從適用范圍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普遍適用性。由於法律是以國家名義制定或認可的,它代表著國家意志,因此,是一種普遍性的社會規范。從實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在於它的國家強制性,即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其他的社會規范在貫徹事實上也都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這些社會規范的強制性都僅僅是一般的強制性,而非國家強制性。
14、法律權利的特徵
答:第一,權利的本質是法律規范所決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國家的保護。第二,權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這一界限便不再是權利,不具有權利的屬性。第三,權利是權利主題依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實施行為以及實施何種行為,因此,權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能動性。第四,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而採取的法律手段。第五,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沒有義務人對義務的履行,權利就難以得到很好的實現,因而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反之亦然。
15、法律關系運行的條件
答:一是由於法律規范的規定;二是由於權利義務主體的存在;三是由於法律事實的出現。
8. 大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急!!)
1,(1)合同不成立,沒有接受對方1000元的要約
(2)形成要約
(3)不負責任 因為乙方沒有回復要約 不存在合同責任
2,可以要求撤銷,原因: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而且在一年內!
3,概念性的 忘記了
9. 我是大一,經濟系,這學期有微觀經濟學,想問是重點么開卷閉卷啊還有經濟法!開卷閉卷呢
是重點的 微觀經濟學是經濟學的基礎 是一定閉卷考的 經濟法不同學校不同老師不同時間開卷閉卷都有可能 回答滿意請給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