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問大家經濟法聽哪個老師的課比較好,在糾結
我選擇的是東奧,比較喜歡張志鳳老師和張筱冰老師的課程的。而且都買了中華的書了,我覺得還是上東奧的好。
另我也超級喜歡郭帥的課的。
『貳』 大家一下中級經濟法哪位老師講的好
中華網候永斌
『叄』 國際經濟法 大家幫忙推薦下教材
你是要自學還是准備考研用?這個要根據你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制定教材進行復習
『肆』 中級經濟法記憶壓力太大,大家是如何記
以下三種方法供參考:
1、准確選擇記憶對象。
在「知識爆炸」的今天,記憶要有選擇,要選擇那些基本的、有代表性、關鍵的東西來記,不要想記什麼,就什麼也記住,那隻會徒費寶貴的時間與精力。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我在記憶科學的定義,定理和法則時,很注意理解。如「胡克定理」與簡諧振動的動力學定義,很容易混淆,可是,當我深入地理解了它們,就發現它們有性質上的差別:「胡克定律」敘述的是彈力與彈簧伸長(或縮短)的長度之間的關系,而簡諧振動的動力學定義敘述的是回復力與位移之間的關系。
2、記憶時要集中注意力。
我覺得一天的早上和晚上,人的精力比較充沛,注意力容易集中;在安靜的地方看書學習也容易集中注意力;朗讀也是集中注意力的有效方法。此外,復習時還要注意文理交叉,這樣對注意力的集中大有幫助。還有記記停停、停停記記。有時為了應付,用強記的辦法,過後容易忘記。記憶需要一定的鞏固時間,所以要加強反復的記憶。剛記住的東西,復習必須及時,以後間隔的時間可以稍久些。
3、不同東西,用不同記法。
我在記知識時,有時採取從部分到整體的方法,有時也採取整體記的方法。總之,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對一些難度大、篇幅長的材料,宜採用從部分到整體記的方法;反之,就宜整體記。對系統性的邏輯性強的內容,也宜用整體記的方法。記憶的方法多種多樣,各有長處和短處。我們要注意多種方法穿插使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請大家幫忙
法律事實一般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因此,本案件引起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行為包含:撞死人的行為引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王某的死亡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
『陸』 經濟法的現實案例,大家幫忙探討一下!(2)
:佛山市南海區安耐信電熱製品有限公司、何厚平、在二審期間答辯認為:1、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理由。2、產品的加工在上訴人廠、所地:佛山市南海區獅山獅北銀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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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永漢與{公司0}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佛中法民一終字第4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永漢,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小塘興業街威業樓501室。是原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廠個人獨資企業業主。 委託代理人郭艷芳、林剛鋒,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何1X},經理。 上訴人鄧永漢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9月5日,原告{公司0}的法定代表人{何1X}與被告鄧永漢個人獨資開辦的佛山市南海金域域五金廠(以下簡稱金域域五金廠,該廠已於2005年10月11日注銷)的員工楊彪通過電話協商,達成了由原告將發熱盤交予被告進行加工(砂光)業務,並約定由金域域五金廠將已加工好的發熱盤直接送往佛山市科斯威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斯威公司),雙方以該公司簽收的發熱盤為結算依據。同年11月16日,原告與金域域五金廠的員工楊彪經核對,確定金域域五金廠共收取了原告29517個發熱盤,並將其中的22533個進行加工(砂光)後交予科斯威公司,由於有2455個發熱盤因存在質量問題不合格而退回金域域五金廠,尚有6984個發熱盤未加工而留存在金域域五金廠內。經雙方確認,原告應給付金域域五金廠的加工費為21533元,該款由原告委託匯基(香港)實業有限公司匯給金域(中國)興業有限公司代表金域域五金廠收取。為此,雙方簽訂了一份《申請先行代付貨款的報告》,但該報告並未得到履行,金域域五金廠因已注銷且需遷廠,在雙方約定的60天付款期限屆滿的前後,經被告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況下,金域域五金廠先後兩次將留在其廠內的發熱盤9439個變賣,變賣所得款由金域域五金廠收取。後原告向金域域五金廠索要發熱盤未果,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獅山派出所報警,經該所調查認為該案屬經濟糾紛而未作立案偵查,原告遂以被告變賣其發熱盤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交付給金域域五金廠加工(砂光)的發熱盤是由一件物料盤、一塊鋁板、一隻發熱管組成,其中物料盤(不銹鋼盤)、鋁板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發熱管由原告提供並負責焊接在發熱盤上,後再交予金域域五金廠進行加工。雙方約定加工費為1元/只,付款時間為60天,原告開具給科斯威公司的《廣東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熱盤結算單價為6.20元/只(含稅)。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與金域域五金廠之間的加工行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有權收回加工物並應支付加工款予金域域五金廠,金域域五金廠有完成加工工作交付加工物予原告的義務。被告在庭審中雖然否認與原告存在發熱盤的加工業務,辯稱楊彪已於2005年7月10日辭職離廠,其在外的一切業務活動往來與本廠無關,故之後楊彪與原告發生的加工業務應認定為楊彪個人行為,應由楊彪個人承擔的主張,經原審法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獅山派出所調取的證據材料,並經雙方質證,原審法院認為可以認定與原告洽談、送貨、收貨、退貨及確定加工費等業務往來的人即楊彪是金域域五金廠聘請的員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楊彪與原告達成的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應視為其代表金域域五金廠所為的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金域域五金廠承擔,現該廠經佛山市南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銷,同樣依照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其開辦人即被告鄧永漢承擔償還責任。關於原告訴稱由科斯威公司曾於2005年9月23日、11月2日將不合格的1071個、1384個發熱盤退回金域域五金廠,並出具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第0509214號、0509051號《退料單》作為依據。被告卻認為該證據是科斯威公司單方面出具的,並無被告聘請的員工簽名作確認,故被告予以否認。原告舉證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的上述兩張《退料單》,雖然沒有被告的有關員工簽名簽收,但從楊彪在獅山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材料中,楊彪承認曾收到科斯威公司將不合格的發熱盤退回給金域域五金廠的事實,因此,上述材料可相互印證,認定金域域五金廠確實收取了由科斯威公司退回的2455個不合格發熱盤的事實,被告並將該部分發熱盤一並變賣,故原告對此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金域域五金廠雖然與原告約定加工費的支付期限為60天,在付款期限屆滿後,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付款未果的情況下,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加工物行使留置權,但法律並未賦予其變賣加工物的權利,故金域域五金廠將留在廠內的加工物(發熱盤)予以變賣以抵償原告所欠的加工費,於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因變賣發熱盤而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主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楊彪作為金域域五金廠的員工,於2005年11月16日與原告核實確定留存的發熱盤6984個、加工費21533元以及本案所查明因不合格而退回給金域域五金廠收取的發熱盤2455個,可作為認定雙方加工物(發熱盤)損失及應付加工費的依據。原告認為被告變賣的發熱盤單價為16.50元,其計算方式為其中物料盤(不銹鋼盤)8.8元/只、鋁板2.5元/只、發熱管(含焊接加工)6.2元/只,但因物料盤、鋁板是由科斯威公司提供給原告的,其所有權非屬原告,因科斯威公司並未主張,也沒有授權予原告,因此被告變賣發熱盤而造成原告的損失僅為其負責提供並焊接加工的發熱管,其與科斯威公司結算的單價為6.2元/只,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該單價可作為認定被告變賣原告發熱盤而造成原告損失的核價依據,故原審法院對原告的發熱盤單價計算方式不予採信,應以《廣東省增值稅發票》(NO:00382910)上記載的單價為准。據此,原審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58521.80元(9439個×6.2元/只),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是9339個,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即原告的損失為57901.80元(9339個×6.2元/只),扣除原告應付給被告的加工費2153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36368.80元,對於原告訴請超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鄧永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司0}損失36368.8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4190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兩項合計5360元,由原告{公司0}負擔3510元,被告鄧永漢負擔1850元。 上訴人鄧永漢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上訴人無須就楊彪的行為承擔責任。1、楊彪與被上訴人進行業務往來時已經不是上訴人的員工。本案中,楊彪於2005年7月10日向上訴人提出辭職並得到批准,上訴人亦進行了通告。因此,楊彪在2005年7月10日後已經不是上訴人的員工,楊彪無權代表被上訴人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如果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原審提交的楊彪的《辭工書》和《通告》有異議,可對簽字進行鑒定,或提出反駁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上訴人的證據理應予以採信,不能僅僅是一方提出異議,法院就不予以採信。因此,原審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不予採信不當。 2、楊彪的行為未構成表見代理。本案中,楊彪作為上訴人員工時,並未與被上訴人有任何業務往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前亦未有任何業務往來。因此,被上訴人只憑著楊彪的名片就相信楊彪當時是上訴人員工並且相信楊彪有代理權是不合理的。被上訴人在業務往來時未盡到謹慎責任,在送貨單等單據上並未有上訴人企業的印章的情況下,與楊彪進行業務往來,其損失與上訴人無關。3、被上訴人當時並未認為楊彪是上訴人企業的員工。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申請先行代付貨款的報告》顯示,被上訴人委託金域(中國)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為其加工產品,楊彪亦在上面簽字。因此,本案的事實是被上訴人以為楊彪是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的員工(或說楊彪以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員工的名義與被上訴人往來)並與其進行了一系列的業務往來,這樣才有了報告的存在。而金域公司是否真實存在,並不影響當時被上訴人是認為在與金域公司南海辦事處而不是上訴人進行業務往來的事實。二、關於法院調取的四份證詞證明的問題。楊彪等均在證詞中說明,涉案業務與上訴人無關。而上訴人在證詞中認可楊彪是其員工,主要是基於楊彪在上訴人企業里工作了三年多,在當時的語境下,上訴人不可能說楊彪不是其員工,而只能說楊彪是其員工。楊彪的證詞只能證明其確實與被上訴人業務往來的事實。但楊彪當時是否仍是上訴人企業的員工,是否為上訴人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問題,由於楊彪是本案利害關系人,因此該問題須結合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因此,原審依據四份證人證言認可被上訴人原審時所提供的證據是錯誤的。上訴人對楊彪的筆錄及{何1X}的筆錄的內容均有異議,用利害關系人的且真實性未經確認的證詞證明被上訴人的舉證的真實性是不合理的。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在2X}、{上3X}、{廠4}里兩三個月,並不是一個短的時間,產品的量接近四萬,也不是一個小數目,不能說一句不知道,就可以了事的。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彪是否代表上訴人廠與被上訴人達成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從上訴人本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來看,其已經自認楊彪的業務行為系代表其廠,其陳述與楊彪、上訴人員工丁旭光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亦是相吻合的。上訴人辯稱當時是出於恐慌,才作如此的陳述,且自己是因為被上訴人的多次吵鬧,才得知事情的經過,但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本院對上訴人的辯稱不予採納。雖然上訴人提交了有「楊彪」簽名的《辭工書》及上訴人廠關於楊彪辭職的《通告》,但該《辭工書》與楊彪本人及上訴人在公安機關的陳述相矛盾,至於《通告》上訴人亦未證明其內容已經為被上訴人所知曉,但仍不足以推翻上訴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自述,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採納。即使楊彪之前的行為屬無權代理,但上訴人亦已知曉,並與被上訴人協商付款事宜,其行為屬對楊彪代理行為的追認。結合上述事實,本院認定楊彪是代表上訴人廠與被上訴人達成加工發熱盤的合同業務,而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上訴人廠來承擔。上訴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金域域五金廠的法定登記投資人,理應為該廠的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上訴人辯稱自己只是掛名投資人,並未實際管理工廠,但由於上訴人在工商登記部門的登記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其內部的工作安排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於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4190元,由上訴人鄧永漢負擔。
『柒』 問學霸,初級經濟法大家都看誰的,求分享學習
《經濟法概論》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濟管理類專業必考的共同課,是為培養和檢驗自學應考者的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應用能力而設置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其主要研究經濟法在培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經濟法律制度。主要內容涉及到經濟法基本理論、市場主體、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律以及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監督等各個方面,共十五章。 第一章 法學基礎理論和相關經濟法律制度並不是經濟法的內容,但它是學習經濟法的基礎。其中涉及法、法律、法規、法律規范、法人、代理、所有權、債權等概念的學習。對該部分內容的學習,有助於對以後各章內容的理解。 第二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是全書的理論基礎,其精神貫穿於以後的各章之中,對其它章節具有統領和指導作用。 學習第一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便於考生了解其它各類法的調整對象:如企業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管理關系和企業財產經營關系;房地產法的調整對象是房地產管理關系和房地產財產經營關系。 第二節所講的經濟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有助於考生了解在其他很多章節中的各類經濟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第三章對企業法的一般規定、全民所有...
感覺提問主意不是很清晰
建議查下資料哦
『捌』 經濟法案例分析 大家幫幫忙 謝謝
有,構成了傾銷行為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市場。
構成要件傾銷的構成要件
一國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使得另一國國內有競爭能力的產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構成要件:
1.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徵: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於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有的是為了爭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只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致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產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產品;同時,生產者將產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爭優勢並進而消滅競爭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別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玖』 大家給推薦下,是經濟法好還是民商法或是訴
您好:
經濟法……除了在學校搞研究,就沒任何用處了。。
這個要擺事實講道理可以羅列好多理由的,我把您的「用」做一個功利上的理解,理由如下:
1、司法考試中的地位不平等,經濟法和國際法、法學理論的三科擠在第一卷,雜七雜八一大堆法律分值最多隻有40來分的樣子,公認為雞肋。民商法加上民訴,自己就單獨一卷150分。。孰輕孰重?
2、民法和刑法並成為法學之基。法律的思維和邏輯基本都源出於這兩門基礎的法律。即便是經濟法下的那些政府管理的內容,如果不是政策性規定,要找法理依據,那還是從民法中得來的。。
3、工作上,這個是最功利的。律師法官平時用的最多的是民刑吧?本來法院還有個經濟庭,現在都改叫民二庭了,經濟法地位如何?即便公檢不太用民法,那人家也是刑法為重,依然沒有經濟法什麼位置。即便經濟偵查也依然是刑法的內容。。
4、公檢法外的其他工作。政府要是都依法辦事。也不需要學法律的,要是政府向為所欲為,那也不需要學法律的。。考公務員沒有任何優待,事業單位都挑三揀四……
當然說了這么多,也不是經濟法這個專業一無是處。因為一方面名聲響亮阿,經濟這個詞眼下最熱門了。。。
另一方面,法學院校特別是能開這個專業的基本都採取通才培養方式,也就是盡管分了專業但除了畢業論文基本大家的主幹可能是一致的。。相比較,經濟法的不必上專業法理什麼的,倒是比民商的有更多時間上其他實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