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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地位相關論文

發布時間:2021-03-07 12:26:40

1. 經濟法地位

1、經濟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劃分存在著局限性,基於此,法域理論的發展——第三法域的觀點提出。日本學者橋本指出: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金澤良雄則在「三分說」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而此種觀點基本成為我國經濟法學界的通說。
在沖破傳統的兩大法域樊籬的基礎上,有的學者進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會法的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部門的興起,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的理論體系已經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構架所替代。因為經濟法既不完全屬於公法,也不完全屬於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獨立的兩大法域,所以經濟法屬於全新的第三法域。關於第三法域,有的學者認為其即是經濟法,也有認為其指的是社會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會法域,經濟法是從社會法中獨立出的一個法律部門,從法域的角度講,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被包含在社會法法域中。
2、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
經濟法學界反對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門劃分的「標准」,將其客觀化、絕對化。法律的分類,是人們對法律的主觀認知,某一類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質性的法律規范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則,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規則、技術,有緊密的內在聯系,它們就具有理論與實踐相對獨立性的價值。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2.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3. 試述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3)經濟法的地位相關論文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4.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民法、商法作為規范市場經濟交易和運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場和協調發展為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民法雖然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在調整范圍、宗旨和調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處,然而實際上二者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從調整對象上看,兩者具有交叉性,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在經濟關系調整中與經濟法相輔相成。一方面,經濟法維護宏觀、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規范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行為,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由經濟法作具體調整。
在法律作用上,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公民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最後,兩者互為補充。民法以人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宗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消除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私利與社會公利的矛盾,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異和個性,且兩者的區別是較大的,主要體現在:
1.兩者法律屬性不同。民法突出個體權利,以個體為本位,強調社會個體權利平等和自由;而經濟法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眼於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2.兩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只限於公民和法人;經濟法主體除公民和法人外,還包括企業法人的內部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
3.兩者的調整目的不同。民法側重對私人利益的保護,目的是保障經濟主體自由基礎下的交易成果;而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強調合理配置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
4.兩者調整主要內容不同。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具體來說,民法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體現對個人權利的關照。經濟法主要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顯著的服從性、經濟法每一條具體原則都以保護社會利益為目標,體現社會整體權益本位,追求社會公共利益內部的和諧。
5.兩者調整方法不同。民法對違法行為則更多地採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在民法保護范圍內,個人的行為一般不會受限制,不過多對法律行為後果予以保護,尊重市場自由交易規則,由市場主控。而經濟法則以行政性手段為主,民事、刑事的調整方法為輔,多帶有懲罰性。另外,還有經濟法獨有的獎勵手段等。在經濟法領域,若市場交易破壞公共利益的協調,即使交易是經濟主體在平等、意願基礎上進行,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強制手段即宏觀調控,彌補自由交易狀態下的民法的缺陷。
6.兩者的責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責任形式多位民事責任,注重事後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經濟法和民法有著很多的不同點,互不隸屬,互為補充。我們更應關注的是他們之間的差異性鑄就了他們之間的聯系。只有這樣,才會發揮兩者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財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和聯系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10世紀,歐洲的一些庄園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資本進行生產,促使了社會分工和工廠手工業的發展,為商法誕生創造前提條件;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業糾紛,最終發展為商法,以保護商品交易者的利益為主。
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具有調整商業行為和活動的作用,並對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經濟法和商法的外延爭議較大。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商法關系,他們是典型的商業社會,具有較完備的商業法律制度,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屬性上看,兩者都與經濟生活聯系甚為密切。從法律主體上來說,有些主體,如企業,可以是經濟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調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或刑罰手段。作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具有親緣性,兩者總體上具有一致性、和諧性和互補性,而不是對立的、沖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補體系。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理解:
1.兩者的產生原因不同。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的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規模性、集團性商事活動的揚棄和發展,是政府不幹預式的產物。而經濟法的產生是由於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對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控,以糾正整體的不平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不僅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監督、組織、協調,使個體經濟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產物,
2.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商法屬於私法,以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為基礎,維護主體的私權,調整利益關系;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經濟管理和維護公平競爭,屬於公法;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兼有私法的特點。
3.兩者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以營利性主體權益為主,是商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調整的是商法主體間的利益關系;經濟法著眼於整個國民經濟全局,強調公共利益,其調整對象是國家為了履行經濟職能,進行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等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換句話說,商法調整的基本上是橫向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則是縱向的。
4.兩者調整范疇不同。商法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企業個體的權利;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經濟生活中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關系。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往往屬於經濟法范疇調整的企業,而一些完全由市場調節活動,與國家協調無關的企業不屬於經濟法范疇。
5.兩者調整目標不同。商法一般為具體的商主體或是從商行為提供規則,規束行為,保證商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從宏觀國民經濟運行問題出發,旨在保證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立足一般,兼顧個別。
6.兩者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多採取自律性和非權力性方法;經濟法多採取他律性強制方法,即權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經濟法,經濟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簡單地說,商法是調整組織與商行為的法,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它們亦絕非相互排斥的關系,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個重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協調經濟關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民法、商法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經濟法從橫、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雖然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彼此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並非純然無涉,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不容忽視。民、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礎性作用;而經濟法克服市場經濟內在缺陷,補充、彌補了民、商法調整的不足。只有充分發揮它們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作用,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是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則必將推動我國法制體制建設的完善,有利於我國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5. 「合同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的論文應該怎麼寫

合同法的本質,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其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徵的內部體現。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系、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直接調整對象,其深層的社會關系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關系和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兩大部分。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一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一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系,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系的靜止狀態。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佔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佔有,或是創造一個新的佔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簡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系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系進行調整。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是法律約束力。其法律特徵如下:(1)合同效力,僅僅存在於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滿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對於不成立的合同,當然談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對於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賦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離開《合同法》等法律,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產生法律效力,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強制保護,因而產生一種相當於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的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涉約行為都受這種約束力的規制。 (一)、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 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 2.關於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 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系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系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范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二)、關於違約責任認定的法律適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例如,合同法第374條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後,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盡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著與損害賠償不同的特點。 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如下: (1)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當事人非經協商或依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當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項權利,如給付請求權、抗辯權等。 (4)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給予保護。 (5)當事人一旦違約,就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學者稱之為「合同的對內效力」(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我對此表示贊同。但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不認為合同具有「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效力),有的僅指合同債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6. 急求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地位與作用論文 最新法律體系的!!!

經濟法地位的含義
經濟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我國完整的法的體系中的地位。這一含義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二是經濟法在諸法中,具有何種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經濟法的作用,在確認經濟法獨立的情況下,具體體現了經濟法的重要性。
經濟法的重要性
一個法的部門重要性如何,取決於該法作用的大小。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決定了經濟法的重要地位。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1.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大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企業、職工四個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了許多領域的生產建設事業都可以放手依靠集體來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
此外,憲法還規定要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經濟法也將之具體化。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是促進我國以公有制為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組成部分。我國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2.經濟法是保障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工具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市場經濟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但是,對市場經濟要進行調控、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於僵化,防止走向市場經濟的對立面。市場經濟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著缺陷及市場失靈,因而,國家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方面加強協調,對國民經濟實行協調,實現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表現有三:一是有助於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不僅肯定已經取得的成就,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綱領性的規定,促進事物合乎規律地向前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范化、法律化。這是運用法律的形式,預先地、有計劃地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引導到符合經濟規律的軌道上來,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以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二是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范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規范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實需要採取的措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於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助於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可以把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宏觀調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肯定下來。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權威和必要的穩定性,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順利建立和不斷完善。
4.經濟法是促進我國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系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我們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加國際交換和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法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規制我國的經濟活動遵循WTO的法律規則,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法堅持民族經濟的獨立性,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5.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國經濟能不能加快發展,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有利時機,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講加快經濟發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走出一條既有較高速度又有較好效益的國民經濟發展路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加強市場管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以及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目前,正在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立法工作,以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每一個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某一方面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使全國的經濟秩序有了法律保障。這就需要運用經濟規制方面的法規、經濟監督方面的法規和獎懲方面的規定,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裁,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的行為進行鼓勵。例如在市場管理方面,經濟法就對不合理的壟斷、反競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制裁,而鼓勵競爭、促進有效聯合、加強協作,打破地區封鎖、反對保護落後,促進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形成和繁榮。

7.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8. 求一篇題為《論經濟法的地位》的論文,要3500字以上。(不會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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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的區別何在

1)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其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內律規范的總稱容。
2)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
商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以及由商品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地位,它是獨立的,重要的法的部門。
以下是經濟法、民法、商法的區別:
經濟法
民法
商法
用以宏觀調控
用以微觀調控
是民法的特別法
縱向上下的法律關系
橫向平等的法律關系

10.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10)經濟法的地位相關論文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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