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和金融法有什麼區別
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屬於經濟法領域的。
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加以調整而制定的法,涉及到金融、財稅、公司企業、勞動、土地房地產等等
『貳』 簡述金融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金融宏觀調控是以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為主體,以貨幣政策為核心,藉助於各種金融工具調節貨幣供給量或信用量,影響社會總需求進而實現社會總供求均衡,促進金融與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機制與過程。
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金融宏觀調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力爭達到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這就需要運用恰當的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宏觀管理主要運用以貸款限額管理為主的行政手段,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實踐證明,這種調控手段雖有一定的成效,但由於缺乏彈性,容易產生「一刀切」的弊病。因而,這N,iN控手段被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所代替。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一般來說,金融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公開市場業務、法定準備金率政策和再貼現率政策等。這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被稱為貨幣政策的三大法寶。它們各有優缺點,各有自己的使用范圍。如果運用恰當,可以大大提高金融宏觀調控的效率。
公開市場業務(0pen Market Operations),就是中央銀行在證券市場上公開買賣國家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從而調節貨幣供給的一種金融政策。
當金融市場銀根緊縮、利率上升時,中央銀行通過公開購買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投放貨幣以此緩和金融市場的資金需求。反之,以此抽緊銀根。公開市場業務每天都在進行,不會導致人們的不良心理預期,貨幣政策易於達到理想的效應。由於中央銀行可以根據貨幣政策目標每天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而對貨幣供給量進行微調,便於為中央銀行及時運用來改變貨幣供給變動的方向,立即有可能使貨幣供給增加或減少。不僅如此,中央銀行還可以連續地、靈活地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自由決定債券的數量、時間和方向,而且中央銀行即使有時會出現某些政策失誤,也有可能及時得到糾正。它不像存款准備金率與再貼現率政策那樣,對貨幣供給產生很大的沖擊,因此,這一手段有著比其他手段更多的靈活性,是中央銀行經常使用的工具。
法定準備金率(Reserve Requirements Rate)政策,是各商業銀行和存款機構的存款准備金在法律上規定的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法定準備金率的調整有較強的告示效應。調整法定準備金率實際上是中央銀行的一種有效宣言。它的升降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預示器。中央銀行視經濟發展狀況而提高或降低法定準備金率,可以成倍地收縮或增加全社會的貨幣供給。這一手段通常被認為是貨幣政策中作用最猛烈的工具。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它引起貨幣供給更大幅度地變化。即使是調整的幅度很小,也會引起貨幣供給量的巨大波動。於是,這一政策一般幾年才改變一次法定準備金率。如果法定準備金率變動頻繁,會使商業銀行和所有金融機構的正常信貸業務受到干擾而感到無所適從。由於法定準備金率的調整會產生心理預期效應,會使得貨幣金融領域中的其他經濟變數產生相應的變化,因此,這一手段的固定化傾向非常明顯。在一般情況下,金融宏觀調控不宜將之作為中央銀行經常性的貨幣政策工具。
再貼現率(Rediscount Rate)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制定或調整再貼現利率來干預和影響金融市場的貨幣供求,從而調節貨幣供給的一種金融政策。
這是美國中央銀行最早運用的貨幣政策工具。目前,幾乎所有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在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時都在使用這一政策工具。由於商業銀行可以憑借商業票據對企業進行貼現放款,因此商業銀行經常持有大量的商業票據。如果商業銀行感到資金短缺,可以用這些票據向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以獲得所需要的資金。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再貼現率擴大或收縮對商業銀行的信用。當然,商業銀行是否進行再貼現,中央銀行只能等待商業銀行向它借款,而不能要求商業銀行這樣做。可見,通過貼現率的變動來控制銀行准備金效果是相當有限的。再貼現率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變動給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的貸款利率來調節貨幣供給量的政策,往往作為補充手段而和公開市場業務政策結合在一起執行。
在上述三種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工具中,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經常使用的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是一種很有效的調控手段;法定準備金率政策通常被認為是最猛烈的工具之一而較少使用;再貼現率政策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只不過其主要缺陷是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量的調控沒有足夠的主動權。正因為如此,在金融宏觀調控中,採取何種政策工具,要根據當時的經濟狀況和所要達到的目標而進行正確的選擇。選擇恰當,就十分有利於金融宏觀調控效率的提高。
『叄』 我國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經濟法研究的對象是經濟發展中的普遍規律,國家在制定宏觀調控措施的時候都是遵循這些經濟規律的,不然就收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還會起反作用.
比如說在經濟過熱(物價上漲幅度大而且還有繼續加劇的勢頭)的時候,國家就會通過提高銀行存款利率的方式來把一部分熱錢吸收到銀行里存起來,在貨幣發行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市場流通的貨幣量少了,物價自然也就被控制住了.相反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國家又會降低存款利率,受到利益的驅使(人們覺得這個時候把錢存在銀行里劃不來,因為利率太低了),人們又會把銀行里的錢拿出來消費(因為大家都覺得這個時候東西便宜,相同數量的貨幣在這個時候購買力就會強.比如說同樣的一塊錢,在經濟過熱的時候只能買一個包子,可是在不景氣的時候就能買到兩個包子).我們常說市場受到供需影響就是這個意思了.而供需矛盾就是經濟學當中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在以上這個例子當中,國家並沒有下令要某一種商品必須買多少錢,而只是通過控制市場流通的貨幣總量的手段來達到控制物價的目的!
『肆』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范疇。鑒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淵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關系復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系,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系。(3)金融調控關系,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數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系,即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范、經濟法規范、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范、刑法規范等構成的復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系,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范疇。而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跟金融交易關系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因而,調整這兩種關系的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顯屬經濟法范疇。(1)
但遺憾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者忽略這一點,如晚近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開展的如火如荼,眾多宏觀調控法體系紛紛提出,其中不乏有見仁見智的觀點,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法以及金融監管法性質的現象卻司空見慣。以下試舉例說明。
「廣義的金融調控法」說。其認為金融法「作為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兼有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就其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而言,應當是宏觀調控法,而不屬於市場規製法」,「所以,在金融體制的國家干預職能中,宏觀調控的職能是直接實現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的職能,市場規制職能服務於宏觀調控職能。與此相應,宏觀調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屬性。」而這個宏觀調法屬性的金融法體系可以龐大到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等。當然對於這個龐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學者所持觀點仍存有細微差異,如有學者並未將信託法包括進去
,有學者強調銀行法(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為「廣義金融調控法」之核心。
「狹義金融調控法」說。其主要是將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顯屬民商法性質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調控法體系。與「廣義金融調控法」說相比,「狹義金融調控法」說較好地劃清民商法性質的金融法與經濟法性質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遺憾的是有的學者仍把「狹義金融調控法」體系定之過寬,把少數金融交易法納入其范圍,表現在將商業銀行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等以金融調控法定性。(3)而有的學者卻又把其體系「狹」之過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調整金融調控關系的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排斥在金融調控法體系之外。(4)
還有一種新近出現的觀點介於前兩者之間,其認為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託法不屬金融調控法體系,而只包括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此說較好彌補前兩說的缺漏,體系范圍的界定準確。但不足之處是依然混淆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這兩種性質迥異的金融關系,如其宣稱:「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包括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學說皆違背法律部門傳統劃分方法——調整對象單一性原則,忽視金融調控法自成體系之立足點,不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監管法劃清界限,而且跟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基本理論也自相矛盾。所以,區分三者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金融交易法與其他兩者性質差別明顯,學界多為後兩者混淆視聽,故此本文側重從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後兩者差異進行分析,以求澄清訛識,稗益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更新。
二、從法律關系層面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
學界把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性質混淆的重大因素是兩者在調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學者將金融調控主體的諸如直接下達指令的直接調控行為視為與金融監管相似;也有學者將貨幣控制視為金融監管等。法理學把調整方法視為劃分法律部門的獨立調整對象標準的重要補充本無可厚非,但調整對象有虛擬和空泛特性,而調整方法卻是清晰和實在的,一旦把這兩個標准結合之後,第一個標准不知不覺被第二個標准吸收和異化,從而讓調整對象標准反而依附於調整方法標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的結論。事實上這種邏輯難以獲取支持,因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法律實踐尚未催生出不同於這三類方法外的其他調整方法。而正因為調整對象標準的抽象性與層次性,我們可以按「平等性」與「國家干預」劃分出民商法與經濟法部門,並又可按「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將經濟法進一步細分為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與社會保障法等。所以,從調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屬性註定徒勞無功,我們必須立足於兩者的獨立調整對象,即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關系屬社會關系的一種,而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個領域。事實上即使在某一領域,其范圍也是極其廣泛,就如經濟領域,一樣存多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按不同標准有多種分類法,但比較科學的劃分應是「民間社會經濟關系」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兩種。所謂民間社會經濟關系,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和法人從事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亦稱「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或組織過程中,以國家(或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同有關各方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之所以能與金融交易法相區別,根本在於前兩者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而後者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
而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內涵迥異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金融調控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運用各種金融杠桿調節貨幣供給總量和結構,在全社會配置貨幣資金,進而影響非貨幣形態的經濟資源之配置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而產生,顯然屬宏觀調控關系性質;而金融監管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通過監管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金融業務,規制金融業務過程中產生,顯然屬於市場規制關系性質。可見,金融調控關系不僅具備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一般特徵,還應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觀性和總體性。它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行的措施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國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狀況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確定國家調節的目標,通過實施某些重大和廣泛適用的措施,使社會經濟和運行發生某種變化,產生宏觀和總體性的效應。……其二是宏觀調控措施的促導性。…它所採用的方式重在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引導和促進。…當前,各國的國家計劃是或基本上是指導性的,經濟政策都重在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引導和促進,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工具的運用,其導向性和間接性也十分明顯。」
同樣,金融監管關系屬於市場規制關系,必然具備有異於金融調控關系的性質。市場規制關系是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進入、運行、變更、退出以及市場秩序的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可分市場主體規制關系和市場秩序規制關系。前者是國家通過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與組織有關的行為而滲透進國家干預意圖,以使市場主體意志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特點是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但反對絕對意思自治。後者是國家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經濟政策,對原有各種交易關系與競爭關系進行特殊安排,使國民經濟和諧、平衡發展,以求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效率。起不具備平等特徵,卻是對「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進行修改甚至破壞」。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之差異表現在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
1、 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主體方面的差異
金融調控關系主體一方具有恆定性,另一方具有廣泛性。前者作為調控主體,專指國家或代表國家行使金融調控權的職能部門;而後者作為受控主體,在范圍上明顯廣於金融監管關系主體,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都可能成為金融調控關系的受控主體。調控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它們是金融調控關系的必要方並占據主導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選擇性,享有單方面設立、變更和廢除金融調控關系之特權。其可憑借國家強制力使受控主體接受和服從自己的意志;也可採取多種形式激勵、誘導、刺激、抑制受控主體的金融活動,以求調控目標之實現。
金融監管關系主體具備交叉和重疊特性,國家機關作為監管主體無疑是最強大有力,但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監管也舉足輕重,缺乏它們國家機關的監管將無效率運轉。所以金融監管主體不具備調控主體的恆定性特徵並有交叉和重疊現象,如對於商業銀行,其不僅是國家機關監管與行業監管的被監管者,也是內部監管的實施者。另外,與金融受控主體不同的是,非金融領域的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即使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成為受監管主體,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這正是與金融受控主體的區別所在。
2、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客體上的差異
由於金融調控法主要調整具備國家宏觀調控性質的金融關系,並主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這就決定金融調控行為是金融調控關系中最重要和最經常的客體,包括調控主體的行為和受控主體的行為。既可表現為具有權力因素的宏觀調控行為,如中央銀行升降存款准備金比例,實施再貼現政策;也可表現為具有財產因素的行為,如中央銀行為參與市場公開業務。另外,作為金融調控關系客體的經濟資源具備強烈的整體性特徵。與具有強烈物質利益性的金融交易關系之物或財產不同,各經濟要素或資源的整體效益應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調控法不能也不應該以具體的物為客體,而應著眼於對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經濟結構調整和改善等目標。
金融監管行為是金融監管關系的唯一客體,財物一般來講沒有成為金融監管客體的可能,這是由監管的目標和特殊性質所決定。因為金融監管是為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有效率、一體化和穩定,而實施的包括檢查全國銀行體系各成員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健以及法律、規章的遵守和執行的行為總和,這必然需要依憑審批、命令、禁止、准許、倡導、協調、獎勵和制裁等手段。雖然進行這種微觀經濟管理過程中也會涉及到貨幣、帳本、數據、憑證以及一些具體財物等,但它們只是作為實施行為的憑托或幫助,並不在於其本身存在的意義
。
3、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在內容的差異
兩者關系內容的基本特徵非常相似,如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不一致。調控主體與監管主體之權利亦可稱為權力,是法律賦予的,
『伍』 經濟法調整的是哪幾種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陸』 金融調控政策(貨幣政策的工具)有哪些並解釋如何使用這些貨幣政策工具。
宏觀財政政策
1、含義:宏觀財政政策是指政府通過對財政收入和支出總量的調節來影響總需求,使之與總供給相適應的經濟政策。 2、分類:根據財政政策在調節國民經濟總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財政政策可分為擴張性政策、緊縮性政策和中性政策。 (1)擴張性財政政策(又稱積極的財政政策)是指通過財政分配活動來增加和刺激社會的總需求;增加國債、支出大於收入,出現財政赤字來實現:
(2)緊縮性財政政策是指通過財政分配活動來減少和抑制總需求;中性財政政策是指財政的分配活動對社會總需求的影響保持中性。
3、財政政策的手段主要包括稅收、預算、國債、購買性支出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
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通過政府對國家的貨幣、信貸及銀行體制的管理來實施的。貨幣政策的性質(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以及貨幣、產出和通貨膨脹三者之間聯系的方式)是宏觀經濟學中最吸引人、最重要、也最富爭議的領域之一。一國政府擁有多種政策工具可用來實現其宏觀經濟目標。其中主要包括:
(1)由政府支出和稅收所組成的財政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用途是:通過影響國民儲蓄以及對工作和儲蓄的激勵,從而影響長期經濟增長。
(2)貨幣政策由中央銀行執行,它影響貨幣供給。
通過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應量,影響利息率及經濟中的信貸供應程度來間接影響總需求,以達到總需求與總供給趨於理想的均衡的一系列措施。貨幣政策分為擴張性的和緊縮性的兩種。
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是通過提高貨幣供應增長速度來刺激總需求,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更為容易,利息率會降低。因此,當總需求與經濟的生產能力相比很低時,使用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最合適。
緊縮性的貨幣政策是通過削減貨幣供應的增長率來降低總需求水平,在這種政策下,取得信貸較為困難,利息率也隨之提高。因此,在通貨膨脹較嚴重時,採用緊縮性的貨幣政策較合適。……
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銀行為調控貨幣政策中介目標而採取的政策手段。
貨幣政策是涉及經濟全局的宏觀政策,與財政政策、投資政策、 分配政策和外資政策等關系十分密切,必須實施綜合配套措施才能保持幣值穩定。
根據央行定義,貨幣政策工具庫主要包括公開市場業務、存款准備金、再貸款或貼現以及利率政策和匯率政策等。從學術角度,它大體可以分為數量工具和價格工具。價格工具集中體現在利率或
匯率水平的調整上。數量工具則更加豐富,如公開市場業務的央行票據、准備金率調整等,它聚焦於貨幣供應量的調整。供參考。
『柒』 央行對金融調控的具體操作
貨幣政策工具——又稱貨幣政策手段的應用。
是指中央銀行為調控中介指標進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所採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國家中央銀行多年來採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備率、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這三大傳統的政策工具有時也稱為「三大法寶」,主要用於調節貨幣總量。
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所採用的政策手段。
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指法定存款准備率、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業務,稱「三大法寶」。
法定存款准備率: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繳中央銀行作為准備金的比率。
法定存款准備金建立之初的目的,是為了保持銀行的流動性,當准備金制度普遍實行,中央銀行擁有調整法定準備率的權力之後,就成為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而且是最猛烈的工具。
再貼現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持有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撕所作的政策性規定。
再貼現政策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再貼現率的決定、調整。這種作用主要著眼於短期,調整貨幣供給量,由於再貼現率在利率體系中的關鍵作用,這種調整也具有告示效應。另一方面是對申請再貼現的資格的規定。其作用著眼於長期,主要能改變資金流向。
公開市場業務(open-market operation)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賣有價證券,以此來調節市場貨幣量的政策行為。
具體做法:
◆調整法定存款准備率可以迅速改變商業銀行的存款擴張倍數和貨幣乘數,以調控貨幣供給量。但該工具的效果過於猛烈,不宜經常使用。
◆調整再貼現率:→商業銀行借入資金的成本→商業銀行對社會提供的信用量→ 貨幣供給總量;改變再貼現資格的條件→改變資金流向→抑制或扶持部門經濟。
◇但該工具的主動性差、調節作用有限
◆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有價證券:→直接增減基礎貨幣→調控貨幣供應量 影響有價證券價格→調節社會信用量。
◇公開市場業務具有主動性強、靈活性高、調控效果和緩、告示效應好、影響范圍廣等特點。
◇公開市場業務作用的有效發揮是有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