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CPA經濟法里的「訴訟法」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你的問題應該有誤。我想你要問的是CPA經濟法里的「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吧!
CPA考試需要細心,考試通過以後做財務工作更是應該認真謹慎,這樣的錯誤是不應該出現。
答復如下: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我們要注意:首先,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其次,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於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還有一個回答是吾本漁樵給出的附錄如下: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㈡ 會計人要懂點經濟法,訴訟時效都有哪些種類
一般訴訟時效(2年)
短期訴訟時效(1年)
長期訴訟時效(3年、4年)
最長訴訟時效(20年)
㈢ 注會經濟法書中: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期間沒有限制
民法中最長訴訟時效的時間是20年,但是它不適用中止。一般訴訟時效(2年)以及特別訴訟時效是適用中止的,而且中止是在最後六個月之內才適用的。
㈣ 經濟法(訴訟時效)
正確答案應是a。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甲僅說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而其他三個答案都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包括釋明和裁判。
所以,答案a是正確的,其他三個是錯誤的。
㈤ 注會《經濟法》訴訟時效起算相關問題
要注意是(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而不是(不作為債權請求權)。
不是義務人請求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而是當初雙方約定義務人承擔一個不作為義務,比如說酒店跟旁邊建築的所有人約定,建築不得超過特定高度以保證該酒店的景觀。這就是不作為義務,而該酒店享有的就是「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當旁邊建築的所有人違反約定,建築超過特定高度那天就算「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你所理解的情況,應該算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就是30頁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之所以理解有誤,是因為你沒有理解「不作為」這個概念。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沒有一定的行動,但是是法律行為(可以看一下15頁的沉默形式)。
而且如果是你的那種理解,也會表述成「請求他人不履行債權請求權」,不會說成「不作為債權請求權」。不作為在法律上是一個特殊的概念。
㈥ [CPA經濟法 法律基礎知識]關於訴訟時效
該題的意思是說 對於債權人行駛權力時,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內不予容支持。也就是說法院維護的是債權人的利益。
1.債權人存在銀行的錢和利息,不能因為超過了存期,存款人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銀行就抗辯,法院時不會支持銀行的.
2.同1
3.你認繳出資10萬,但是過了好多年你都沒有出夠10萬,公司可以隨時讓你繳清10萬,你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由不出資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該題容易混淆,雙重否定等於肯定,就是繞彎兒。
㈦ CPA經濟法中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
前者是指權利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超過2年或1年訴訟時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權利,喪失勝訴權。
後者是指權利人在20年內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超過20年訴訟時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權利,喪失勝訴權。
因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開始。
如:借條中規定了還款日,那麼,債權人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就是還款日,因為,這時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債權。如果超過2年沒有中斷訴訟時效,導致其債務變成自然債務,喪失勝訴權,債務人可以以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要求判決債權人敗訴。
如果借條中沒有規定還款日,那麼,在20年內債權人隨時都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並受法律的保護,當然,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要求的時候,2年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起算了。債權人20年內都沒有中斷訴訟時效,也導致債務變成自然債務。
㈧ 求助注會經濟法一個問題,訴訟時效以過,為什麼要承擔債務
那個5年是除斥復期間,不制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不是從什麼時候要錢開始算,要錢引起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這個題目個人感覺也有點表述不清楚,如果一定要解釋的,可能是因為訴訟時效的抗辯是需要債務人提出的。如果債務人不提的話,法院不能主動引用訴訟時效
㈨ 關於經濟法訴訟時效的問題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債務人同意償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後,不能反悔。因為欠條超過訴訟失效後,該債權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不再有勝訴的可能,更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在這個情況下,債務人作出同意償還的承諾或者履行償還義務,則意味著和債權人達成了一個新的協議,此時會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務人仍負有還款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㈩ 關於經濟法裡面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內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容歸於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