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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理論基礎

發布時間:2021-03-08 02:32:19

A. 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對象是法學專業本科學生,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傳麗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法》。學生可參考使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製作的《國際經濟法》錄音教材、電視直播課堂、IP網路課件等其他教學媒體講授的內容進行學習和復習。

本課程為72學時,4學分。教材共有10章,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五章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第六章國際知識產權法、第七章國際投資法、第八章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九章國際稅法、第十章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開始形成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目前,我國的對外經貿交往和國際經濟法實踐迅速發展,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知識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加入WTO以後,我國開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國人,中國的商品,中國的資本甚至中國的貨幣都要在國際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進行商業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貨幣和資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國境,就成為國際貿易,貨幣要是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金融,資本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投資。

國際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究竟是從何時開始出現的?後來如何逐步發展?它與相鄰的各種法律門類或學科之間有何聯系?有何區別?在學習國際經濟法之前,應該對這些基本問題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已經出現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准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最終,逐步形成了有約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實際上,這些商事法規和商事習慣法就是國家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萬民法」和「市民法」之說,前者就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大量關於國際商務來往的規定,逐漸推廣到西歐大陸,以至於影響到世界許多地區。

中世紀時期,歐洲繼承了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其基本原則基礎上豐富和發展了羅馬法,形成了歐洲的國際性商事習慣。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日漸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17世紀到20世紀40年代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以及國際習慣和相關的國內立法,不斷大量出現,而且日臻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後,國際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形,不斷有新的民族獨立,成了新的國際力量的對比。這些政治和經濟大變化,引起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變,出現新的格局。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也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要學好國際經濟法,還要了解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學科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是,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際政治關系。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維也納外交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屬於國際公法范圍。

國際經濟法也不同於國際私法。國際私法又稱為「法律沖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例如民法或商法相互沖突的情況下,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區別。國際商務慣例在這里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定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則。國家或各國政府間組織如果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與異國私人進行經濟交往,從事跨越一國國境的一般經濟貿易活動,並且自願選擇適用國際商務慣例,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國際經濟關系也受國際商務慣例的約束。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法律學科。掌握國際經濟法知識的目的是付諸實際應用。所以,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做到理解掌握,學以致用。要在學習理解國際經濟法規則時,應當與實際生活中的相關現象聯系起來。可以通過案例來獲得對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

在有了一些實際感受以後,還要結合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學會站在國際經濟法的立場上進行思維,或者說,學會站在一個企業家、投資家、交易當事人的立場上來判斷一樁交易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國際經濟法的許多規則都是來源於實踐。所以,你要真正掌握一項國際經濟法規則,就要能夠把它還原為生活現象,還原為交易實踐。

學習國際經濟法,要以制度和規則為中心。具體說,要在掌握各有關法律規則的制度理性(即有關「為什麼」的問題)和操作技術(即有關「如何做」的問題)的基礎上,全面、准確地了解各有關規則的涵義和它們的相互聯系,以便融會貫通,付諸應用。在學習過程中,掌握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概念只是法律現象的描述。國際經濟法具有很強的實用性,不能從概念到概念,不能脫離實際。

需要注意的是,要真正理解掌握一項制度或規則,必須「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也就是說,要掌握制度和規則後面的法律政策。你要明白這個規定的意思,就必須知道它是用來解決什麼問題的,還要知道為什麼要採用這種規定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了解規則的內容和理由的基礎上,就要進一步懂得規則的應用。你要考慮,這項規則在適用時會發生什麼問題,有哪些難點,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如何克服這些難點。因此,你需要觀察一些實踐中的做法和案例,把規則與生活現象聯系起來,與當事人的利益和行為聯系起來,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思考如何運用規則解決問題。

B.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傑塞普、斯泰納、傑克遜、洛文費爾德以及日本的櫻井雅夫等人。 持狹義說的學者,按照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標准,嚴格地劃清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理論上說,這種主張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長處。但在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客觀情況下,卻存在著不切實際的缺陷。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這門新興學科的邊緣性和綜合性,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這一客觀存在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的現實需要。
作為當代的法律學人,理應根據這一邊緣性綜合體自身固有的本質和特點,堅持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科學方法,以當代國際經濟交往中涌現的各種現實法律問題作為中心,嚴格按照其本來面貌和現實需要,打破法學傳統分科的界限,對原先分屬各門各類的有關法律規范,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探討。只有這樣,才能學以致用,切實有效地解決各種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 由此可見,應順應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歷史潮流,對待國際經濟法的現有知識和現有體系,「拿來主義」與消化主義並重,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體現第三世界共同立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新體系。

C.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3)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理論基礎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D.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E. 為什麼說國際貨物買賣法是國際經濟法的基礎。

第一種解釋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F. 國際經濟法有哪些重要學說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國際經濟法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於國際經濟法的含義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

G.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7)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理論基礎擴展閱讀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H. 談談你對國際經濟法的認識。(求高人解答,字數在一千字左右,謝謝了)

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及其發展
——論WTO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及其限度
一、國際經濟法理解的分歧

國際經濟法是個新興的法律體系,這個詞的首先使用是在二戰之後。自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集合名詞出現以來,對於它的性質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圍充滿著分歧。主要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它們是原有法律體系之內的一種新發展,是國際法在經濟領域的發展。也就是經濟的國際法。法律依據其調整的對象可以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之間或者是國家與國際組織關系的法律;而國內法是一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種觀點在國內外都有。二戰之後,由於對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國際社會在政治上加強合作,從而有聯合國和《聯合國憲章》,及在此體系之下大批的國際條約。在經濟上加強交往,從而有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BRD(世界銀行)和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從而在貿易、貨幣、發展等領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國際法,並有大量的地區性條約和雙邊國際經濟條約,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國際法。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經濟的國際法形成一個體系,需要有相應的理論和視角來進行觀察。

第二種觀點是認為國際經濟法不是原有法律體系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突破了傳統的法律體系,而形成了一個融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這種理論在國外有美國傑塞普教授的跨國法理論。這種理論指出了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一個基本特點,即私人性。在西方國家,由於實行市場經濟,交易的絕大部分是在私人間進行,而在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中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從事市場交易的國營企業逐步退出市場,代之的是獨立的法人——與國家責任毫不相乾的法律意義上的人。由此可見,在國際活動中,交易的主體是法人,是與國家毫無責任聯系的獨立承擔責任的實體。這就形成了國際經濟中的跨國性。

這種理論毫無疑問也有其合理之處。它指出了國際法在性質和適用范圍上的不足,這也正是第一種理論的不足之處。

二、分析

以上兩種對國際經濟法及其性質的認識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種理論指出了國際社會是以主權國家為基本構成單位的組合體。無論是國家的行為,還是私人的行為,所遵循的規則都必須通過國家來賦予其效力;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劃分是構成當今國際社會法律秩序的基本劃分,正是由於國際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國際法的發展,才出現了國際經濟法這一個集合體。這毫無疑問是正確的。也就是說,經濟的國際法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框架,離開了這個框架,國際經濟法便無從存在。

但是,正如我們在上面所指出的,國際經濟中的私人性和跨國性的特徵是非常明顯的,特別是大多數國家都以市場經濟作為其基本的經濟制度或是作為改革的基本方向,國際經濟中的私人性和跨國性的特徵就更為明顯了,這也正是第二種理論所要說明的。

國際經濟的這一特徵是國際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國際法只能通過規范國家的行為或是通過國家的行為或是通過國家來規范私人行為,這種規范由於主權因素的存在,其規范的范圍不可能涉及到國際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相當一部分仍是由國內法,或是國內法中的涉外法來規范。我們不妨以WTO規則為例子作一說明。

WTO規則建立了一整套對各成員國內經濟立法的有效約束機制,使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上建立一個有效率的國際經濟市場成為可能。WTO成為國際經濟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完全有效、全面地規范國際經濟行為。

第一,它的適用范圍仍是有限的。首先是許多經濟問題沒有納入到WTO的體系之中,如競爭法、環境問題、區域經濟集團、政府采購、電子商務、勞工權利,等等,這在WTO的規則中是作為將來貿易談判的議題。其次,即使是已經有國際法規則的領域,也僅僅局限於原則性地規定,具體的規則還有待於進一步的談判,明顯的例子就是投資領域,雖然形成了TRIMS(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但是這十三條的規則限於原則,缺乏具體的規定。再次,在許多領域,其規定往往是與國內法相聯系的,本身並不是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則。如WTO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建立在國內法的基礎上的,是和國際經濟的私人性和國際的性質相聯系的,這也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了國際經濟法的適用必然與國內法有銜接,否則,難以與國際經濟中的私人性和國家主權的屬地性和屬人性相銜接。

第二,國際經濟法與國內法有很大的銜接性。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部分對國家行為的限制,一是對國家行政權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權力在國際經濟和國內經濟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對一國立法權的限制,給本國市場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如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對一國法律的一個基本限制,而不是通過國際法提供一個具體的權利、義務模式,這是和一般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模式不同的。這也是由國際經濟活動的私人性所決定的。

第三,國際法具有指導國內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場為導向的國際制度成為各個國家的一個先決條件。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各國經濟的開放程度和對外的經濟依存度不斷加強,國內國際市場成為了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國內經濟的發展與國際市場的變化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不斷地與各國國內經濟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國的立法中,與國際接軌在實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方面說明國際經濟法在經濟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國內立法的補充和完善。

三、國際經濟法法律性之欠缺

國際經濟法作為規范國際經濟的法律,具有其本身的規范特點。對於國際經濟法歷來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種是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經濟的國際法,從字義上來理解就是國際的經濟法。另一種是有關國際經濟的法,國際經濟被作為一個單一的詞來看待。如果以前者來看待國際經濟法,則國際經濟法成為國際公法的一個特別的類型,是其一部分;而若是以後者的角度來看待國際經濟法,則國際經濟法是一種由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規范共同構成的混合體。

那麼這兩種觀點是否截然相反?其實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後者廣義的理解,國際法部分在整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仍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構成了整個國際經濟法體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個國際經濟法的基礎。正是由於規范國際經濟的國際法的不完整和種種不足,才需要有國內法的補充。

另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法的區分的另一個重要標志是國際經濟交往的私人性1。國際經濟關系絕大多數是發生在私人之間,而不是國家之間,2對這種關系僅僅用國際法來進行調整是不夠的。國際公法所能調整的是國家或政府的行為,以營造一個有利於國際經濟法發展的統一的國際市場和盡量地減弱政府對市場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而對於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規則很難進行全面地規范。這也是為什麼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雖然具有基礎性的地位,但僅僅由國際法來進行規范顯然是不足夠、不全面的。

我們從國際經濟法的規則上,或是說從其形式來看,無論是它的國際法形態,還是諸法合體的形態,在規則上,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缺乏體系性,從而使國際經濟法形成一個鬆散的體例。

體系性是成文法的一個基本特點,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個基本內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趨勢就是體系性的內在要求。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體系性是法律解釋正常進行的一個前提條件。只有在一個體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於語義的有限性、社會關系的變動和語言的相對靜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體系化在民法典、刑法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如德國民法典中的總則、物法、人法、繼承法、婚姻法的五篇制。法律的內在要求是法律本身必須是無內在邏輯沖突的,依據法律,會得出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而只有體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這樣一個要求。

國際經濟法這一性質的缺乏是和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相關聯的。一個法律在其發展和未成熟時,在體系性上總存在著不足。但是隨著GATT轉換成WTO,這個問題正逐步地得到解決。WTO從貨物貿易逐步地向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擴張,具有經濟聯合國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國際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逐步得以確立。這對於克服國際經濟法中的體系性欠缺的弱點具有明顯的作用。

2.國際經濟法的另一個特點是缺乏確定性。

首先是在法律形式上,國際經濟中的大量文件還只是停留在決議、草案的層次上。如《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和《關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綱領》,以及《跨國公司的行動守則》、《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等等。這些文件並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雖然它在國際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長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一個有效的證據,但是,就單從法律效力上看,它們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這些領域中的國際經濟法是有爭議的、模糊的和不確定的。這方面也使得國際經濟法在許多方面是不完整的。這和國際經濟法的第一個特點,即缺乏體系性相一致。

其次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大量用語是不確定的。如國際經濟法中對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認定,對於國有化補償中的「適當補償」的規定——它是一種為避免不補償和全部補償之爭的一種折衷的辦法;又如IMF中對成員國提供援助中規定的國內收支的嚴重失衡中的「嚴重」;又如外交保護權行使的條件中的本國僑民沒有受到合理地保護的認定;如WTO中的對投資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有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條款」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定義都是不確定的。類似的例子在國際經濟法中是很多的。從這些例子都可以明確地看出國際經濟法中所存在的這種不確定的特點,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再次是國際經濟法除了有限的國際統一法外,還有大量的規則來源於各國涉外法,而各國的涉外法在大量問題上是互相沖突的。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選擇上存在著不確定性。

第四是在國際經濟法中,法律解釋機關是不確定的。缺乏國際性的解釋機構——國際性機構。這是國際法的一個共同特點。在國際公法中,雖然有國際法院,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成員國的事先同意。並且管轄權與執行權是分離的。而在國際經濟法中,這樣一個機構也難以產生。在國際經濟法律中,對法律的解釋是各國的司法機關,而各國司法機關在處理國際經濟事務上,毫無疑問會偏袒本國的當事人或與本國有密切關系的一方,至少會比較傾向認同他們的利益主張。因此,發生爭議的當事方也經常主張由本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在國際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於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當事方的認同,但這種靠信用、聲譽的制度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第五個因素導致國際經濟法缺乏確定性、明確性,是由於政治因素和國家實力因素在國際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國際法中的問題並不純粹是法律問題,或是由法律因素所決定的,而夾雜著政治和國家實力等因素。國際經濟爭議越是與大國的利益相關,或是觸及到大國的利益就越是難以解決。如美國國內曾對WTO有「三擊不中而退出」的觀點,這在國際法中是個普遍問題。又如美國就以要求聯合國改革為條件而拖欠會費,從而使聯合國的日常運作產生諸多問題。

3.構成國際市場的各國市場及其法律的不一致。

在國際社會中,各國有實行市場經濟,也有不實行市場經濟的;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中,有強調市場作用的,也有強調政府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會,對政府與市場的強調也不一致。這就使得在國際經濟中,構成國際市場的各國市場不盡相同,這也決定了為什麼許多國際經濟條約難以產生,國際經濟法缺乏體系性,許多條約的用語彈性很大,不明確,這都可以從具體的社會關系的差異性中找到原因。最為極端的例子就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同時,即使是同在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異。社會關系是形成法律規則的基礎,一個法律規則即使存在了,也可能會由於有效的社會關系的喪失而不能適用。

四、WTO與國際經濟法

WTO是在原先的GATT的基礎上,為了克服原先的GATT的不足和適應不斷發展的國際經濟形勢產生和形成的。經烏拉圭回合國際貿易談判,WTO在以下幾個方面對GATT有很大的發展。

首先,極大地擴大了適用的范圍,不僅包括貨物貿易,還包括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等,並且還將紡織產品在適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體制之中。烏拉圭回合在完善規則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條款、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紡織品和服裝等問題上締結了協定。其中《紡織品和服裝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特別重要,紡織品和服裝占發達國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總值的45%。30多年來,這個領域始終游離於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則之外,經過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中的努力,關貿總協定終於決定分階段取消這些限制。

其次,確立了WTO作為一個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同時,還擁有了爭議解決機構,以解釋WTO國際文件和解決相關的爭議,這在國際經濟關系和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上具有重大的意義,使條約的解釋有個中立的解釋者和爭議的解決有個仲裁者,這有利於條約涵義的明確和執行的有效性。任何對WTO成就的評論如果不提及爭議解決機制,都是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議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如果沒有一個爭議解決的辦法,以規則為基礎的體制將因為其規則無法實施而變得毫無價值,WTO的爭議解決程序強調法治,並使多邊貿易體制更安全和可預見。

再次,將GATT的規則普遍地適用於各個國際經濟領域,如擴大適用於投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使WTO在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這有利於國際經濟條約體系的形成。

第四,對於原先沒有形成法律規則或者不存在國際法規則的領域,在WTO體系內形成了相應的規則。盡管有些規則比較原則(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但畢竟是形成了相應的規則,將這一領域納入到WTO的基本原則之下,這對於國際經濟法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整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五,在貿易的公正性上有所發展。由於發展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談判程度的增加和集體談判力量的增強,也使得新的全球貿易規則在一些領域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如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發達國家就締結投資協定而進行談判的嘗試,發達國家的要求是給予投資者普遍的國民待遇,結果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只重申了貨物的國民待遇,有關投資的國民待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只能通過談判解決。

發展中國家在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中獲得了一些差別的待遇。包括:一在市場准入的減讓方面可承諾較低水平的義務;二在實施協議方面享有過渡期或減讓某些義務;三要享有某些執行程序上的靈活性。此外,還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應當盡力給予照顧,提供技術援助,改善市場准入機會。

國際經濟法由於本身的性質所限,其法律性與國內法是存在差別的,這是由於一方面國際經濟中大量的關系是發生在私人之間,而國際社會又是一個主權社會,私人關系要求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法律規則,而主權社會構成的法律由於是自主者之間的國際法律,所以會有種種的法律性上的不足。但是,這種不足隨著國際經濟法,特別是在WTO體系內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克服。雖然它永遠也達不到與國內法一樣具有完善的法律性,但其發展是顯而易見的。

國際經濟法正如我們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由於它所規范的大量對象是私人,而通過的方式只有通過國際法和通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由於各種因素,在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法部分是十分不完整的。這也是為什麼國際經濟法要強調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結合,否則,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單靠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根本無法完成其調整國際經濟關系這一任務。這可以說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是個新興的法律部門,或是由於國際經濟法中國際經濟關系的復雜性所決定的。但僅僅從法律現象上看,國際法雖然構成國際經濟法中主要的內容,但僅僅就這一內容還根本無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現實中的國際經濟關系是在國際法和國內法雙重調整之下已是不爭的現實。

另外,國際經濟關系中大量的私人關系,使得國際經濟法又不像國際公法那樣以規范國家行為為最終目的。它的國際法部分,大量的是通過規范國家行為,而最終規范私人,也就是通過國家的立法承諾,而使私人遵守相應的行為規則。這也使得國際經濟法在產生上有許多的困難。因為,私法的傳統是很悠久的,要想改變其傳統,而形成新的國際統一法,是很困難的。這在西方國家,由於有成文法與普通法的區分而難以形成統一法的例子中就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這些因素都使得我們在研究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性上,要根據它本身的特性來進行研究,而不能用國際法或是國內法的標准來進行衡量,否則將不利於我們得出正確的結論。

五、發展中國家與國際經濟法

就WTO而言,存在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和權利義務的不平衡的局面,對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學者們發現,GATT以及現在的WTO從程序結構上有兩點是對發展中國家不利的。一是協定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討價還價的權利。協定被定義為談判機制,如關稅談判、重新談判及有關關貿總協定條款實施的談判,這些談判的結果都體現了討價還價權力的大小,這種談判機制與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固定的優惠規則和原則有所不同。小國和弱小的國家發現,在第22—23條磋商條款下難以與強大的國家抗衡。從這種意義上講,談判中貿易規則的實施條件因國家而異,這對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2〕。二是語義上的不明確性,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義務問題上,即所謂的「最大努力條款」。從本質上講,對發展中國家關稅來說,第四部分是關貿總協定傳統上背離義務的一種例外,而對發達國家來說,雖然被要求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壁壘,包括其初級產品和加工產品之間的不合理的差別關稅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發達國家的各締約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實施外應盡可能實施。盡可能實施條款就是所謂的「最大努力條款」,一直到烏拉圭回合,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來說,這種模式都沒有改變。

這些問題都是亟待解決的,也需要對WTO規則在內的國際經濟法規則的進一步完善,中國參與對這些規則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發展中國家曾在提出國際政治新秩序的同時,提出了國際經濟新秩序。從國際法律的發展上看,國際經濟新秩序,從很大程度上看還是一句政治性用語,在法律制度建設上,有利於國際經濟平等和公平的制度還是缺乏的。從這一方面,是落後於政治秩序的發展的。政治秩序從殖民制度轉變為以國家主權為核心的國際法秩序,而在經濟秩序中,仍是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私法自治規則的發展遠遠超過了規定私法公正性的規則的發展。發展中國家處於被動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

但是發展中國家占據著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獨立和自主的意識在不斷地增強,對國際經濟事務的熟悉程度也在不斷地增加,發展中國家也出現了許多成功發展的例子,如亞洲四小龍、巴西等國家和地區的發展就是明證。中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高速發展也給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樹立了一個成功的典範。在發展中,發展中國家對國內經濟環境的治理上應該是其發展的重點。而在國際經濟環境上,爭取一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發展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也是必要的。

隨著各國實行市場經濟,各國對市場經濟的運作模式也認識得更加清楚了,對認識以市場經濟為基本制度背景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認識也更清楚了,這對發展中國家爭取相應的權利,避免國家經濟主權過度讓與是有好處的。作為發展中國家加入WTO是我國加人WTO的基本立場,也是中國堅持自己應有的經濟主權的表現,中國應繼續積極實行市場經濟,這是我們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實際的發展和開放只會損害本國的經濟及其發展。

只有發展中國家自身的發展和自身對權利要求的提出,WTO才會充分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目標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漸進市場開放模式。發達國家應當切實履行在協議中承諾的義務,改善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准人環境,制定新的貿易規則必須有發展中國家的充分參與。同時,也應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協調,增強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集體談判能力。只有發展中國家的充分參與,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建立才有公正性可言。

I.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

J. 國際經濟法課程講什麼內容

國際經濟法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它不但在整個法學鏈條中具有不可或缺性特點版,而且在現實生權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將日趨緊密,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際經濟法的知識,從而在對外經濟交往中運用已掌握的知識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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