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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國際經濟法
第一點,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內成交貨。也就是說容,按 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案例中,萬利達公司已經按期裝運了貨物,」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萬利達已經完成交貨義務,因此,買方赫爾曼公司沒有權利要求賣方承擔延遲到港的罰金。
第二點,根據案例分析,該定金應該屬於違約定金,其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雙方也有約定,」萬利達公司發貨後,定金作為貨款;萬利達公司不交貨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已經轉為貨款,定金因賣方的發貨而」消失「,所以買方不能再要求賣方萬利達再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是我的兩點分析,因水平有限,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