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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根本違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3-08 14:33:37

A.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 是違約抄,因為交貨期是合同要件,超過合同約定的日期裝船顯然是違約;
2. 進口商可使用信用證,規定最遲裝船日期,如果出口人未能按時裝運,他就拿不到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提單(B/L),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出口人得不到貨款。當然,如果偽造提單騙銀行付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B. 急 國際經濟法案例

(1)A國不負責上述損失理由如下: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裝運港船上交貨,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船舷,運費保險費都由買方支付,許可證及海關手續為各自辦理.
(2)CIF由B國承擔,CFR由B國承擔.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按照《1990年通則》

C. 國際經濟法案例!擺脫了!


1、地震構成不可抗拒力;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不可抗拒力條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終止需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終止合同或法院判決,更重要的是甲沒有根本違約,也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證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單方終止合同。

1、銀行會拒絕A公司的要求;因為銀行審單是本著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則,不會審查貨物實際質量,只要符合這個原則,銀行就會付款,而銀行與A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單證與A所開立的信用證相符即可付款,銀行履行了合同,無違約行為。
2、A不可拒絕向銀行付款,銀行無違約行為,A要履行付款義務。

1、甲國違反了WTO原則;甲國違反了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甲國禁止進口乙國牛肉,而自己境內卻不禁止銷售此種牛肉,是有違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另外,甲國從丙國進口此種牛肉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GATT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原則,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採取這些措施時,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不得構成武斷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甲國構成以上不符條件條件。

1、受益人是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違背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信用證註明是三級,而提單註明是二級
3、本案中,雖然交付的是品質更高的二級棗,但由於美利公司主張自己對該批貨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斷賣方違約,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違約,買方可以主張實際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補救、宣告合同無效、減低價格、拒收貨物並且可以同時要求損害賠償(在有損失的情況下)。

1、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專利技術是經過注冊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而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未對外公開,且更談不上注冊,是屬於專有技術秘密。
2、如果奧拓尼發現河北地區有其他公司使用飛馳公司的汽車養護技術,並且須在調查舉證後屬實是飛馳公司許可使用的,奧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因為飛馳汽車公司同中國奧托尼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占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方承諾在規定的地區或國家、區域和期限內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轉讓該技術,而且許可方自己也不在這個地區和期限內使用該技術,所以飛馳公司的違約。

以上五題經約一個小時的周密考慮並仔細回答,樓主認為答案妥否?

D.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樓上的意見,但如果發出的「要約」中包含了以簽訂確認書為準的那就又不一專樣了(因為這屬種要約實際上是要約邀請)。我國外貿公司在發出要約是常常是這樣要求的(合同法第33條)。這樣的話合同就沒有成立。個人意見,請LONGpk兄指點。

E. 在哪可以找到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l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艇_AB9tr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託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一方當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台風引起,台風屬於自然災害,本案台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3分)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是由於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3分)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4分)

6.美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交貨日期為當年0eNT-前--N期,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但是,由於我國當年中秋節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由於中秋節已過,月餅難以銷售。A公司於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2)A、B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一方有可能敗訴?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B公司延遲交貨,A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B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分)

(2)由於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會敗訴。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零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ll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

(2)中國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FCA為貨交承運人。本案中貨物風險從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移。(2分)

(2)不能,因為韓國公司已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付貨物。

(3)中國公司可以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2分)

(4)保全貨物,費用由韓國公司承擔。(2分)

(5)依照《紐約公約》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

F. 國際經濟法概論 案例分析題目

1、根據Incoterms 2000有關CIF術語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本案中即為紐約港。
2、題目是否打錯了?我感覺應該是問「買方」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下面分題目打錯和沒打錯兩種情況討論吧:
(一)如果題目打錯了,問的應該是「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
本小題假設賣方交貨不合格,即假設了賣方違約導致了貨物的不合格,因此即考慮賣方違約下買方的救濟措施,結合本案請實際買方具體有以下幾種救濟措施:
①如果賣方尚未達到根本違約,可以要求賣方對於不合格部分交付替代物。理由參見CISG第46條第2款規定。
②如果賣方尚未到達根本違約,也可以要求賣方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修補。理由參見CISG第46條第3款規定。
③可以要求賣方減低貨價,減價應按照實際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理由參見CISG第50條的規定。
④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根據CISG74條,損害賠償應堅持全陪原則,包括買方本可以獲得的利潤,賣方都要賠償。
⑤如果賣方交付不合格的貨物已構成根本違約,則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與損害賠償的救濟措施同時使用。
(二)如果題目沒有打錯,問的就是「賣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
根據CISG第48條的規定,賣方即使在交貨之後,仍可以自負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作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給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因此,只要本案中的賣方不給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他就可以自負費用,對已交付的不合格的貨物進行補救,將不合格的貨物換成合格的貨物。
3、不應接受。
因為CIF術語下,賣方在約定日期將貨物裝船即算完成了交貨義務,風險自裝運港船舷轉移。貨物由於離港時合格(賣方提供了質量合格證書),出現瑕疵是由於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造成的,賣方對此概不負責,買方必須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
此時,買方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CIF術語中,賣方負責辦理保險。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浸水事故,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

啊……打了這么多字,好辛苦呀……

G. 國際經濟法案例

你可以申請有管復轄權的法院中制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但限於開征申請人、開證行、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但是申請中止附加了很多限制條件,如未進行付款、未承兌、未保兌、未議付。同時需要法院有管轄權,申請人提供確切的證據,情況緊急,不中止將會造成重大損害,申請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擔保。如有疑問可具體詢問

H. 求法律專業高手幫答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題目如下。

我不專業~做著玩~跟你探討下~
1,火雞可以解除合同~(根本違約)
只要在合同構內成根本違約則可以解容除合同,根本違約公約第二十五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故第二種不是根本違約
2,承運人~原因:清潔提單的簽發責任~
3,b構成反要約~合同未成立

I. 國際經濟法的根本違約是什麼意思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結果,使另專一方當屬事人受到損害,並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根本違約的主要標準是受害人的預期利益的喪失,但這一標准不是單純的受害方的主觀標准,它還需要滿足另外兩個標准:違約方能預知這種結果和第三人能預知這種結果。

J.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國深圳某公司與德國一公司簽訂了6萬箱 蘆筍罐頭出口合同,合同約定:1. 價格條件為FOB青島;目的地為漢堡;裝船時間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負責聯系船舶,德公司開立以深圳公司為收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合同簽訂後,深圳公司依約備好貨物,德國公司也開立了信用證。但由於船舶緊張,深圳公司聯系不到運輸船舶,於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並稱:根據《 Incoterms2000》,FOB條件下,作為買方的德公司應自己來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並承擔其費用。德公司回復:雙方合同並未約定適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講,即使適用,由於合同已明確約定深圳公司負責船舶事宜,這一約定應優先於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須根據合同履行聯系船舶義務。雙方因而發生爭議,致合同未能履行。雙方均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問題: (1)本案是否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為什麼?
(2)Incoterms2000可否適用於本案?為什麼?
(3)雙方之間聯系運輸船舶的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答案:
1、適用。合同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2、適用。Incoterms2000是國際慣例,雙方選擇了FOB,意味著雙方的合同適用通則。 3、按FOB,應由德國公司負責安排運輸,但合同雙方可以對其項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約定。從題中所述,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深圳公司負責安排運輸,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應該由深圳公司聯系運輸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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