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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避稅港概念

發布時間:2021-03-08 16:49:34

1. 08春季學期《國際經濟法》作業三 多選部分

1BC
80年代初,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無力還債,導致國際債務糾紛頻起。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出於對東道國徵用等政治風險的擔心,在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流動總額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重新制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草案,於1985年10月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正式通過,簡稱《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
根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組建成「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即ICSID.設立「中心」的主旨,在於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即在東道國國內司法程序之外,另設國際調解和國際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並不直接承擔調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為解決爭端提供各種設施和方便;為針對各項具體爭端而分別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或國際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條件,便於他們開展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該公約處理的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仲裁條款的執行問題。
海牙規則(Hague Rules)全稱為《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是關於提單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
2CD
根據各國仲裁法律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涉外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員)受理爭議案件的根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即使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凡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各國法律通常規定不允許再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應當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①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②用其他形式規定的仲裁協議,例如有關仲裁的特別協議,往來函電,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內的特別約定等等。
3AB
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完全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適用於營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所得,有的還包括財產。此法多適用於居住國為單一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
4ABCD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 (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5ABCD
這幾個選項都有道理。
6BCD
對避稅地規定一定的條件,限制避稅地的范圍。規定本國母公司在避稅地設立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達到規定的標準的,就屬於適用避稅地對策稅制的范圍。對設在避稅地的子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分類,有的列入避稅地對策稅制的適用范圍,有的則可排除。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那些確實是在避稅地正當經營公司。凡符合避稅地對策稅制適用范圍的子公司,對其保留的利潤中按股權應歸屬母公司的利潤或股息收入合並入母公司的收入一並納稅。
7AB
針對跨國納稅人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的行為,OECD在1987年推出的《資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兩種應對方法:一種是正常交易法,即由稅務機關確定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相同,如果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相應法規處理對利息的征稅;另一種是固定比率法,即如果公司債務對股本的比率超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並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視同股息徵收所得稅。
8ABC
D,仲裁的優點在於便於當事人保護隱私,與訴訟正好相反。
9BD
兩個《範本》的根本區別表現為基本經濟立場的差別。《經合發組織範本》是為
了協調發達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只考慮發達國家之間的利益;《聯合國範本》是為了調整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既考慮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共同利益,又兼顧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各自的利益。而且在稅收管轄權的運用方面,《經合發組織範本》偏重於居民稅收管轄權的運用,較多地要求限制地域稅收管轄權,而《聯合國範本》則主張盡量擴大地域稅收管轄權,同時兼顧締約國雙方利益。
10BCD
採用調解辦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已得到國際仲裁界的重視。美國仲裁協會過去不採用調解辦法,現在不僅採用,還在積極宣傳調解的優越性。英國自1979年修改《仲裁法》後也允許調解解決商事爭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繼1976年制定《仲裁規則》之後,又在1980年制定了《調解規則》,推薦各國採用。1982年6月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在聯邦德國漢堡舉行的第7屆國際仲裁大會,把調解作為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
國際上負責進行仲裁、處理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組織。其形式有:1.臨時仲裁委員會。由業主和承包企業雙方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在一國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范圍內,各自選出仲裁委員組成。在裁決後,該組織即行解散;2.常設仲裁機構。國際上專門從事仲裁業務的固定專業組織。它有自己的組織章程、仲裁程序、規劃,有各自的辦事機構和行政管理制度,有相應的仲裁人員。其職能是辦理有關仲裁的行政事務和進行仲裁的組織工作,如辦理仲裁手續;在當事人不能指定仲裁員時,代其指定仲裁員;遞送文件、資料等證據;開庭時安排記錄員、配備翻譯員、收取仲裁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等等。

不好意思,對國際稅法不熟,只能到這個程度了~

2. 懇求:中旬要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企業所得稅法方向)會被問何問題注意事項

blog.sina.com.cn/u/47c15ba50100095w
這位同學的論文有一定借鑒意義,可以看一看。
據本人經驗,畢業論文的答辯都會針對論文本身進行提問,凡是你論文中引用的觀點,一定要真正理解,並為你的論點服務。對你所提出的每一個論點都要有相關的理論和事實根據。我建議,不必讀太多其他書籍,把你論文中的內容真正搞透,應付答辯就沒有問題了。
另外,事先了解一下答辯老師有誰,清楚他(們)的研究領域和學術背景,據此准備相關問題。因為,大部分老師的提問都離不開自己的學科思維。比如,國際經濟法方向的專家可能會著重問你比較法意義上的特別納稅調整制度,法理學專家則側重理論的嚴謹和深層次意義方面,熟悉實務的老師可能更看重與實踐的銜接和效果所在等等。

3. 急、急、急……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
(一)概念
1、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2、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我們大致地可以將關於國際經濟法概念分作兩類: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1)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
按照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作為國際公法調整對象的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僅由包括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各種國際淵源構成。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支付與結算、進出口法律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貿易是一種跨國的貿易,可以發生在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及法人之間,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關國際貿易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內的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製法、外匯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規定、海關法等。
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包括與法律服務及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等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築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3.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資本輸出、資本輸入、投資保護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范在國內法方面涉及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公約方面涉及多邊投資保證公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等。
4.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國際許可證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的層面通過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在貿易與知識產權交叉領域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幣、跨國銀行、國際貸款、國際證券、國際融資擔保、跨國銀行的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內容:
(1)有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內容,即各國對本國貨幣在是否可以自由兌換上的確認,本國的匯率制度,外匯管制等方面的內容。
(2)有關國際資金融通的內容,主要指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內容。
(3)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即東道國和跨國銀行的母國對跨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及經營活動的法律管制。
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國際稅法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4. 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怎麼過

自考的難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難的,主要是考試重點無法把握,復習范圍比較大,但只要掌內握復習方法容,通過是沒有問題。自考的復習方法:
1、網上下載歷年試卷和考試大綱,把答案在教材書上找出來。因為自考試題是從題庫中出來的,往往會反復考到,只要把這些題目都背下來,一般及格沒有問題。
2、根據大綱復習,要求識記和掌握的重點背下來,就可以有好的成績。
3、考試時,要把名詞解釋當簡答題回答,凡是能記住的內容只要卷面允許,都寫上去。
4、自考的題目范圍廣,但難度不大,所以要記住的內容比較多。

5. 2010年4月國際經濟法概論的試題及答案

全國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經濟法概論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構成南北合作實踐、替代《洛美協定》的協定是( )
A.《服務貿易總協定》 B.《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C.《科托努協定》 D.《七十七國集團協定》
2.有約必守原則不是絕對的,其中一項限制條件是( )
A.意思自治 B.違約賠償
C.誠實信用 D.情勢變遷
3.下列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發價(要約)和接受(承諾)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緘默構成接受 B.向廣大公眾散發商品目錄構成發價
C.向公眾提出訂立合同建議構成發價 D.根據投郵主義,接受後不可撤回
4.下列關於《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表述,正確的是( )
A.《通則》涉及違約的後果
B.《通則》涉及免責事項
C.《通則》適用於無形貨物的買賣
D.《通則》適用於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5.下列有關「CIF上海」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目的港是上海 B.賣方在上海交貨
C.海上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D.買方支付保險費
6.下列有關托收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托收是一種銀行信用
B.托收行承擔付款責任
C.托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是代理關系
D.對付款人來說,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較為有利
7.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是( )
A.肯尼迪回合談判 B.多哈回合談判
C.烏拉圭回合談判 D.東京回合談判
8.下列中國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承諾中,屬於水平承諾的是( )
A.商業服務承諾 B.以合資企業的形式提供服務
C.健康與社會服務承諾 D.關稅減讓承諾
9.下列關於國際技術貿易中「技術」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技術是一種抽象的思維 B.技術具有有體性特點
C.技術是系統的知識 D.作為貿易對象的技術通常是公有技術
10.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世界性組織是( )
A.IMF B.WIPO
C.NAFTA D.MIGA
11.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作出每一項承保決定之前,必須對以下哪個國家的投資環境進行審查( )
A.投資者母國 B.東道國
C.承保人本國 D.該機構總裁國籍國
12.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建立的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稱為( )
A.牙買加體系 B.巴塞爾體制
C.布雷頓森林體制 D.華沙體系
13.《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8條規定的一般義務是指( )
A.固定匯率 B.取消經常項目的外匯管制
C.取消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 D.使用特別提款權作為儲備資產
14.無追索權項目貸款的還款來源是( )
A.項目主辦者的款項 B.項目本身產生的收益
C.項目主辦者的母公司 D.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
15.下列各項中屬於國際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是( )
A.單一制 B.復合制
C.注冊制 D.普惠制
16.下列關於稅收管轄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在納稅人居民身份認定方面形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
B.中國在法人的居民身份認定方面採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准
C.中國在自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方面只採取住所標准
D.目前大多數國家行使公民稅收管轄權
17.甲國與乙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但甲國與丙國尚未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丙國一企業為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在乙國設立一家子公司,這種做法叫作( )
A.資本弱化 B.套用稅收協定
C.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 D.納稅對象的跨國移動
18.以下關於歐盟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歐盟是根據1991年《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成立的
B.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執行機構
C.歐洲議會議員目前由各成員國政府選派代表組成
D.歐共體法院的判決對於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
19.依中國《仲裁法》,下列關於仲裁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仲裁機構不擁有法定管轄權 B.仲裁裁決可以上訴
C.在仲裁程序中不能進行調解 D.為確保公正,仲裁裁決應當公開
20.CIETAC是下列哪個爭端解決機構的英文縮略語( )
A.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D.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2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採取的補救方法是( )
A.減價 B.要求交付替代物
C.要求損害賠償 D.宣告合同無效
E.要求履行義務
2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列關於風險轉移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在貨物特定化之前,風險就可以轉移
B.風險轉移的含義是風險造成損失的承擔的轉移
C.誰承擔風險,誰就承擔風險造成的貨物損失
D.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貨物損壞,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付款義務
E.賣方根本違約,但風險已轉移給買方,買方即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23.下列有關信用證開證行的表述,正確的是( )
A.開證行負首要付款責任 B.開證行對受益人有付款義務
C.開證行付款時須獲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D.開證行付款時遵循嚴格相符原則
E.開證行是出具匯票的銀行
24.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表的內容包括( )
A.部門或分部門 B.服務提供方式
C.市場准入 D.國民待遇
E.附加承諾
25.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根據《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承諾開放的部門是( )
A.教育服務 B.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
C.銷售服務 D.健康與社會服務
E.環境服務
26.根據我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可以分為( )
A.技術服務合同 B.專利權轉讓合同
C.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D.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E.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27.國際投資法領域中的「赫爾原則」是指徵收補償應當( )
A.充分 B.適當
C.及時 D.合理
E.有效
28.以下普遍被認為屬於避稅港的是( )
A.瑞士 B.澳門
C.香港 D.巴哈馬
E.哥斯大黎加
29.下列關於中國與GATT/WTO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中國是GATT的創始締約方 B.中國是WTO的創始成員方
C.中國於2001年加入WTO D.中國堅持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
E.中國堅持權利義務平衡原則
30.根據中國《仲裁法》,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
B.仲裁應開庭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D.仲裁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裁決書不附具裁決理由;當事人要求寫明的,應當寫明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1.簡述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及欺詐構成要件。
32.簡述《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中有關金融服務的「審慎例外」條款的內容。
33.簡述貸款人為保證所設浮動抵押權的優先地位通常所採取的保障措施。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34.論國際貨物貿易管制的目的、特徵及主要國內法律措施。
35.論國際稅法中的稅收管轄權。

五、案例分析題(本題15分)
36.中益達公司是一家中國外貿公司,美麗美是一家美國外貿公司。兩公司於2008年7月簽訂了傢俱買賣合同,CIF天津,裝貨港為舊金山,2008年10月交貨,8月底前買方經由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至2008年11月30日。開證行及時開出了信用證。賣方在交貨日期到來前,聽說買方因受金融危機影響而出現財務困難,便以預期違約為由拒絕履行合同。買方對賣方提起訴訟。
問題:設該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賣方在什麼地點將貨物交到哪裡?
(2)本案中,賣方可否以買方預期違約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為什麼?
(3)開證行向賣方付款的條件是什麼?
參考答案
國際經濟法概論:1C 2D 3D 4D 5A 6C 7C 8B 9C 10D
多選 21CDE 22BC 23CD 24ABCD 25ACE 26ABCD 27ABCD 28ADE 29ABCE 30ACDE
31.所謂「欺詐例外」, 是指在肯定獨立抽象性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銀行在存在欺詐的情況下,不予付款或承兌匯票,法院亦可頒發禁止支付令對銀行的付款或承兌予以禁止。
欺詐例外之「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①欺詐一般應是受害人的行為;②欺詐應達到實質性的程度;③欺詐必須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的行為。
32該附件特別指出,一成員基於審慎原因,可為保護投資者、存款者、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人,或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採取與GATS條款不符的措施,此即「審慎例外」條款。
國際經濟法概論
33 在國際融資實踐中,為了保證所設浮動抵押權的優先地位,貸款人通常採取的保障措施有二 一是在浮動抵押協議中明確規定,借款人不得再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等同於或優先於貸款人浮動抵押權的其他擔保權利,並就該浮動抵押協議辦理登記手續,使得這一限制性條款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 是先在借款人擔保價值較高的財產上設定一般擔保物權。
34各國對其國際貨物貿易進行管制主要出於以下目的:①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提高就業,調整產業結構;2.穩定匯率,維持國際收支平衡; 3.保障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4.為實現某種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務。
特徵:1.它是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法律化,體現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的干預;2.它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和執行國內立法、締結和執行國際條約的形式來進行。3.它在內容上主要體現為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和改善本國的貿易條件。
國內法律措施:主要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兩大類。(一)關稅措施 關稅是指一國海關根據該國法律規定,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課征的一種稅收。關稅措施是一種古老而當令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種對外貿易管理措施。(二)非關稅措施 非關稅措施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總稱。
35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進行征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 在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上各國基於主權的屬人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表現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公民稅收管轄權,而基於主權的屬地效力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為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財產所在地管轄權。
案列分析
1 賣方在舊金山將貨物越過船舷時即完成交貨
2不能 ,因為 買方開出了以賣方為名義的信用證所以賣方無條件履行合同
3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具有以下兩樣 A買方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B 兩公司買賣合同的單據

6. 國際經濟法1多選

1.ABCD
2.BC
3.ABCD
4.ABC
5.BD
6.ABC
7.ABD
8.ABCD
9.BC

7. 國際經濟法學的07版信息

·作者:鄒立剛,張桂紅,劉筍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碼:485 頁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定價:¥43.00 鄒立剛,海南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訪問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國際法年刊》、《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法學評論》、《法商研究》、《香港大公報》、《東南學術》、《求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4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其他著作巧部。主編的有:《國際投資法學》、《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經濟法學》、《國際商法英漢詞典》。
張桂紅,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國際法學教研中心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中國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瑞士比較法研究所、世界貿易組織總部、德國薩爾大學訪問學者和美國富布萊特高級研究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著述豐碩。
劉筍,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經濟法系主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先後作為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法學院和美國聖地亞哥托馬斯傑弗遜法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8部,出版專著《國際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制》和《WTO法律規則體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2部。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章 國際經濟組織
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第三節 世界銀行集團
第四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五節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第二編 國際貿易法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國際票據規則
第二節 國際支付規則
第三章 國際貿易管制和促進
第一節 國際貿易管制
第二節 國際貿易促進
第三節 國際貿易條約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的體系
第二章 各國關於國際投資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限制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國外資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區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開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第四節 涉外投資法律文書
第五節 對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四章 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律保護
第一節 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
第二節 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
第四編 國際金融
第一章 國際貨幣金融制度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與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貨幣本位制
第三節 布雷頓森林體系
第四節 現行國際匯兌體制
第二章 國際金融市場及其法律管制
第一節 國際金融市場
第二節 國際融資工具與金融主體
第三節 對國際銀行和金融市場的法律管制
第四節 東南亞金融危機與國際合作
第三章 國際融資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借貸
第二節 國際證券融資
第三節 國際信託
第四節 國際融資擔保
第五編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一章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第二節 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第四節 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第二章 國際技術轉讓法
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法概述
第二節 限制性商業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三節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第六編 國際稅法
第一章 國際稅法與稅收管轄權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第二章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及防範國際逃避稅
第一節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第二節 國際重疊征稅問題
第三節 國際逃稅和避稅及其防範
第三章 國際稅收協定與中國的實踐
第一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二節 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實踐
第四章 中國的涉外稅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七編 國際經貿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第一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國際產品責任法
第一節 國際產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 各國產品責任法
第三節 產品責任法的國際化
第三章 國際融資租賃
第一節 國際融資租賃概述
第二節 國際融資租賃的合同條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節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四章 國際工程承包
第一節 國際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節 國際工程承包的招標與投標
第三節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節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八編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概述
第二節 各國仲裁法
第三節 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及其管轄
第二節 國際仲裁條約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四節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五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8. 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主要考哪幾章

第一章緒論就不要看了,最多考兩分的題!
第二章簡單一看,記住幾個原則大體講的是什麼意思,留意看下經濟主權和全球合作原則!
第三五六章是重點章節,案例一般集中在這幾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點,全書重點。近30分的題出現在這一章,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補救,風險轉移;重要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CA,CIF,CFR),支付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體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點章節!
第五章重點看第四五節,掌握國際技術合同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相關內容!
第六章考點分布較均勻,「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世貿下國際投資規范」,《TRIMs協議》要重點學習,此外,注意ICSID和MIGA體制!
第七章考大題一般是簡答。此章重點概念較多。特別提款權,國際儲備,融資協議,主辦人擔保,國際融資租賃,證券欺詐,浮動抵押,備用信用證等概念延伸的簡答題!
第八章重點是重復征稅問題和國際逃稅避稅問題,稅收管轄權和沖突調節!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選擇題了,顯而易見的東西看看就行!
上面說的《一考通》教輔不錯,可以參考,命中率挺高!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願你早日順利通過自考!

9. 避稅港型離岸金融市場的吸引力主要體現於何處

1、我國幅員遼闊、經濟規模巨大、離岸經濟金融稅制齊全、法制環境嚴格規范,採用避稅港型模式顯然是不合適的。

2、 我國的經濟、金融現狀,尚不具備內外一體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所要求的條件。

3、嚴格的內外分離模式,從政策上杜絕國際離岸資金向國內市場滲透,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對需要大量資金的重慶來說,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和必要性將大打折扣。

4、通過離岸金融市場引進經濟建設所必須的一部分建設資金,無論從成本還是效率上看無疑是引進外資戰略中的一個必要和可行的部分。

5、 分離—滲透型離岸金融市場既便於保持我國金融政策的獨立性,又便於擴大利用外資。

10. 國際避稅港的發展趨勢

「國際避稅地(港)」(tax heaven)之所以能成為全球眾多公司的注冊點,主要在於其配套的金融服務和寬松的稅收環境。正是這些寬松的政策環境使其成為一些企業避稅的「天堂」,同時也成為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反避稅的主要對象。

這里,有一組數據耐人尋味:2002年1月至10月,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國是外資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最多的國家和地區。其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以38.41億美元位列第二,這個方圓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島,有來自世界各地的35萬家公司在此注冊。而在當地多如牛毛的「企業」當中,又約有1萬多家與中國有關。某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品牌,實際上並非純粹的「中國牌」,因為其整體或某部分的注冊地是在維爾京、百慕大、開曼等地,也就是說,就其屬性而言,它們可算得上是「混血兒」。

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支股票「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就是於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島注冊;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公司」,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後的上市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公司」,以「僑興環球」的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於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募集資金達4.2億港元。

經濟全球化中的國際避稅地

作為英國殖民地的維爾京群島不過區區彈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對華投資總量超過美國?

目前,在維爾京群島上注冊的公司有兩大類:一類是按1885年法律注冊登記的居民公司。這類公司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合理合法經營。而另一類公司,就是所謂的離岸公司,則是在1984年當地頒布了《關於國際商務公司法令》後建立的。按該法令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以離岸公司形式在島上注冊登記。登記注冊後的國際商務公司辦公地點和代理商名義上應該設立在島上。公司不需要設立龐大的業務班子,只要業主或經理一個人掛名即可,純粹是一個「信箱公司」。當地政府機構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都被簡化了。於是,很多國家的企業絡繹不絕來到這個被稱作「避稅天堂」的小島安家。至今在當地注冊的公司仍在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遞增,平均算來每戶當地居民竟然能攤上20家公司。這其中,中國企業在當地的離岸注冊也已蔚然成風。

由於各國對避稅地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美國稅務手冊列舉了30個避稅地,德國列舉了34個避稅地,日本列舉了39個,而法國列舉了47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2000年6月公布的「確定和消除有害稅收活動進程」報告中列舉了35個國家和地區,並提出了認定避稅地的標准:1.對金融或其他服務所得不實行所得稅或只有名義上的所得稅,或將本地作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國稅收的場所;2.不能有效進行情報交換;3.缺乏透明度,如稅收制度與稅收徵管不公開;4.有利於外國實體建立沒有實質內容的經濟活動。

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區之所以能夠發展成「避稅地」,有著深遠歷史淵源。這些有殖民歷史的國家和地區長期受別國統治和控制,沒有稅收自主權,從而形成了有利於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制度和法規。脫離宗主國後,其制度和法規沒有改變,從而成為了國際避稅地。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很小的國家和地區,自然資源稀缺,人口數量較少、經濟基礎薄弱,為了發展本地經濟,當地政府另闢蹊徑想出了一個吸引投資、增強地區競爭力的策略,即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增強配套的金融服務,把本地建設成為一個避稅天堂。從避稅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稅地靠近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從而便於為納稅人的避稅活動提供服務,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和東南亞地區。

「離岸注冊」的真相

離岸公司反映了跨國企業一種特殊的法律組織地位,這個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離岸公司享受誘人的稅收待遇,其先決條件是公司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其正式注冊的管轄區以外開展。只有這樣,離岸公司才能被免於管轄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稅收。所謂「離岸」的概念就出自於此,其真正含義應為「在國外」。

從法律觀點看,離岸公司與其他企業和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區別。它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權利的經營主體,可以與其他的法人實體開展平等的交易活動。公司的運轉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徵公司存在的要素,如業主、經理(一般不少於兩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管轄區內與其他公司簽定商業合同,那麼就將被撤消公司的離岸地位。

外國公司的離岸注冊登記一般都尋求專業的諮詢仲介服務公司。事實上,離岸公司的注冊和業務活動大部分是在這些公司的仲介下進行的。離岸公司所有權的保密性也成為避稅的工具。在登記注冊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業主,而是一個掛名的其他人。離岸商業的方法和技術可以是十分多樣的,它不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業,也包括其他一些商業法律組織形式,如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僅可在一些傳統的離岸管轄區,如維爾京群島、歐洲的人島、地中海的直布羅陀等地,還可在歐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國家內登記注冊離岸公司。很多歐洲國家的法律允許開展離岸形式的商務活動。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內允許某些組織形式的企業可進行離岸業務,其稅收比正常稅收低幾倍。而那些被認作避稅地的專業離岸管轄區都在竭力向離岸投資者提供新的條件和稅收優惠,相互間為了吸引外資而展開激烈競爭。

離岸公司——是金礦還是黑洞

盡管國際上對國際避稅地評說並不一致,但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都持堅決的否定態度,並制定了專門法規,抵制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離岸公司避稅。規定的具體內容可能不盡一致,但反對避稅地法規的方針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轄區應對公司所得中通過無稅管轄區子公司所獲得的那部分所得徵稅。不管這筆所得是否進入母公司賬目中,或是留存在離岸公司,都應視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這項法規能達到目的,那麼利用避稅地避稅的優勢就將被消除。在執行類似法規的條件下,跨國公司可能要面臨很多行政罰款,從而加重其稅收負擔。

美國是第一個制定反避稅地法規的國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裏有專門條款規定了必須在美國繳納稅收的外國子公司的收入種類。此外,美國納稅人如參與受美國經濟制裁或受《美國國外反貪污法》嚴格控制的國家經濟往來,可能要遭受嚴厲的罰款懲處。

德國「涉外稅法」也對外國離岸公司所得的徵稅作了詳細的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實現的所得按控股比例歸屬其德國居民股東的那部分,應在德國繳納所得稅。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在2000年報告中提出的35個避稅地的有害稅收競爭下了最後通牒:給上述避稅地12個月的時間,讓其決定是否與該組織合作,並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稅收制度。如果不與該組織合作,它們將受到國際社會的制裁。報告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制裁不合作避稅地的11項措施,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這些公司的監管,如加大徵稅、稽查、反不公平競爭行為等力度。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布反避稅地報告之前,百慕大、開曼群島、塞普勒斯等6個國家和地區提前作出了承諾,願意在2005年底之前消除有害稅收活動,承諾採用國際稅收中的透明標准、進行情報交換、實行公平稅收競爭。

雖然我國因為出於鼓勵外國投資的需要,還沒有制定具體的反避稅政策措施,但加強與各國反避稅組織的合作,統籌國際稅務事項管理和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稅收管理和服務水平已成為涉外稅收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工作試點,並提出了反避稅實施,其中包括實施反避稅調查,組織實施反避稅協查和聯查,調查處理各類避稅行為,預約定價的談簽、管理和實施,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受控外國公司避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等。

不少國際避稅地迫於國際壓力也相繼修改其公司注冊法規。維爾京群島近期將對公司注冊規定進行新的修訂,取消境外公司股票無記名制度,並將大幅度提高每年的規費。

隨著國際社會壓力的增大,國際避稅地的存在將越來越陷於聲討和孤立中,在那裏注冊的公司必將有所觸動,避稅的「好日子」不可能永遠過下去,中國的離岸公司將面臨新的選擇和應對。(作者為上海財經大學教授)

資料:注冊離岸公司7大好處

一些離岸公司爭相出海的重要原因,就在於利益的趨使。根據了解到的信息,類似的離岸法區在香港、澳門和其他一些地區普遍存在。手續簡單、待遇優厚成為它們的共性。一般而言,注冊一家離岸公司至少能為注冊公司、企業帶來以下7個方面的好處:

1、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經營來增強企業實力,擴大企業經營區域。而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則成為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的捷徑。

2、一個企業向美國出口產品,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這中間需要多花費一到兩倍的成本。而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個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就可以繞開關稅壁壘獲得免稅待遇,並且還能夠成功地繞開出口配額限制。

3、繞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一般說來,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然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海外融資和在香港或新加坡的二板上市,相對而言會比較簡單便捷。而且,由於海外離岸公司的資金轉移不受太多約束,公司在資金使用上也很方便,很多通過這種方式上市的企業,乾脆將在海外資本市場募集的資金先放在海外的離岸公司,再根據國內企業經營的具體需要,逐次將資金匯往國內。

4、法律環境寬松、保密性好。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為基礎。公司有關股東及董事的資料均是保密的,不需要向公眾透露。寬松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務的高度保密,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備充分保障,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

5、稅收上的優惠。離岸公司通常沒有任何稅收負擔,所有離岸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賦或以極低的稅率(如1%)交納,有的甚至免交遺產稅等。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當地政府一項固定的費用。

6、公司成立快速、注冊方便。離岸公司的注冊程序非常簡單,有專業的注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不需要注冊人親自到注冊地進行操作。一般當地政府批准成立只需1-2天的時間。公司成立手續簡單、費用低。通常海外公司要求在最少一個股東一個董事並且股東購買一個股份的條件下即可成立。

7、公司管理簡便靈活。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公司股東可以是個人或者公司,可以非現金方式購買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向股東發行不同等級的股份,比如優先股、可回贖股、無記名股等,不同地點成立的海外公司會有一些差異。(《環球》雜志 朱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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