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經濟法全文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本章法律責任的問題需要將《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聯合起來掌握。
第四章證券法
《證券法》
與《公司法》的結合的問題。關於股票、債券的發行,股票的上市、暫停和終止,在《公司法》均有規定,而沒有關於證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證券法》中關於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是需要掌握的內容。
關於《證券法》的修訂。一是第28條(「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二是第50條(「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重點掌握:①證券機構。一是證券交易所,在我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二是證券公司,注意區分綜合類的證券公司與經紀類的證券公司在設立的條件、業務范圍上是不同的。
②證券的發行的行為。《公司法》上已經有所涉及。在發行過程中,對於律師事務所而言,其相關的證券業務及行為不當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我國是不允許發行人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定要承銷發行。在承銷的過程中,有一個期限即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天。
③證券的交易行為。首先應明確掌握受到限制和受到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確定,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受到的限制和禁止是不同的。比如對於證券交易所的人員,是禁止其進行證券交易的,而對於證券中介機構人員來講,是限制交易時間的交易。另外,大股東的短線交易是很重要的出題點,法律不允許大股東在買入6個月以內再賣出或出賣後6個月以內再買入,否則要承擔一個法律後果——公司的歸入權。其次是證券的上市。重點掌握債券的上市條件。再次,關於上市公司的收購制度。立法實質上是鼓勵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但是反對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來做不良的行為。因此應掌握收購不同比例時相對應的不同的規則。
第五章財稅法
財稅法由稅法(又分為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會計法及審計法組成。
稅法
稅收實體法涉及各種稅種,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重中之重又是個人所得稅,因此,關於個人所得稅里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稅收減免等等應注重掌握。關於稅收程序法里,主要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其重要的知識點為:①在該法修訂以後,一個重要的知識點「納稅人繳納的稅雖然是無償的,但是納稅人在整個稅收征納的過程中是有權利的」。②注意掌握稅款徵收中的基本制度,如征納期限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的制度、稅款徵收的保障制度等。③在該法修訂後,加了一個「稅收優先權制度」,其具體的內容為:稅收優先於普通的債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優先的程度為: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來執行。
會計法
重點為會計核算的要求——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的處理問題。
審計法
隨著我國審計風暴的來臨,審計法可能會受到司法考試的關注。
重點掌握審計法的調整范圍、審計機關的職權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審計程序。
第六章勞動法
重點問題:①勞動法的適用問題。②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同的。勞動者享有更多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而用人單位的解除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③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里的仲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的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因此仲裁法中的一些仲裁規則是不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適用的。
重要的知識點: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②勞動能力的問題。凡是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人。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中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勞動合同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要准確記憶具體法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糾紛處理問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中,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是很重要的考點。④勞動法中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形式本身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關於集體合同的生效,強調的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⑤勞動基準法。掌握休假的種類、加班加點時工資的支付。在工資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資的支付保障,如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支付、對待扣工資的嚴格法律限制等。⑥勞動保護法。重點為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⑦勞動爭議。先仲裁後訴訟。需要重點掌握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里的仲裁的具體區別,以及在仲裁時間上的限制,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等等。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本章實質是兩個法律,但是卻密不可分,原因就在於我們國家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
①土地的所有權。我國土地是公有的,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一種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於國有土地,需要掌握哪些土地是屬於國家土地的。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三個不同的所有權的代表,即由村、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來代表。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受到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有土地取得使用權的方法是兩種,一種是出讓,一種是劃撥。出讓的方式、期限,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如何取得劃撥的土地等問題需要掌握。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是按用途來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同,(耕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復習的重點。
③建設用地的管理。所謂的建設用地的管理是指當要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開發,將其變為建設用地時,則會涉及到國家徵用的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徵用的,在徵用的過程中,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農民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土地的徵用過程中,怎樣保護農民的權益問題是現在引起各方關注的一個很重要的焦點,所以此部分一定要了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國家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以及關於征地的嚴格的程序規定,需注意的是:在特定的過程中,由於土地是公有的,所以政府實際上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的權利。
關於土地糾紛的解決,需掌握的是:土地糾紛在確權行政爭議上,主要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但在土地侵權糾紛上,它實際上是因侵權而引起的一個民事糾紛,這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是幫助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為糾紛本身的性質是侵權糾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當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問題解決了之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來說就會比較容易掌握了,最重要的知識點是: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尤其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轉讓,即不符合法定條件時,比如未交出讓金等;此外,不允許炒賣地皮。
在整個的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於未向國家交足出讓金或者未交出讓金,在獲得後若想進行開發經營以盈利,則在這個過程中所獲得的土地的收益部分,必須上繳給國家,此處涉及到國有資產或者國家權利的保護問題。此外,在復習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法條時,還應注意的是房和地,雖然它們是一個土地的使用權,但它們是合並在一起的,是一個不可分割的主體。
第八章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但是環境保護法本身可考的條文不是特別多,因此它的重點內容特別容易勾畫出來,准確來講,本部分最重要的內容就是環境特殊侵權責任,此外還應注意環境糾紛的解決問題。
1、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非常多的制度,比如環境規劃的制度,清潔生產的制度,對此至少要了解哪些制度屬於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在對這些制度基本了解的情況下,重點掌握: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2、環境法律責任問題。在這里常被考的知識點是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作為一個特殊的侵權,它是一個嚴格責任,這意味著它不問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環境民事責任的要件是:實施了侵害行為,發生了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有一個因果關系。至於主觀的過錯狀態在此不考慮,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講,嚴格責任意味著行為人不能隨便的免責,其主觀有沒有過錯,不會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有法定的免責情形。對於環境民事責任,法定的免責情形主要是:①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並且行為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②受害人自我致害的。③第三者過錯的。由此可知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麼情況下必須要承擔責任,注意掌握上述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3、由於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本身具有一些特有的專業性、知識性問題,所以在一些環境民事糾紛中,它也會做一些調解,如同土地侵權糾紛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做的調解工作;但是它的調解結論,調解過程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其調解結論也沒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對其調解不服,則可以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
另外在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環境民事訴訟的時效是3年,且在環境民事訴訟里常會出現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等情形,總之我們應注意把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和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結合在一起來掌握、運用。
2.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3. 什麼是中國經濟法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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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及描述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基礎范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法律體系 通常,法律體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另外還有第三種法律體系(依然存在於某些國家的部份或整個地區)-宗教法,是一種以經籍和其解譯為基本的法律。一個國家所使用的體系通常和其歷史、其和外國間的關連、以及其對國際標準的依附等有關。司法體系認同應遵行的法源為其法律體系的明確特徵。所以不同體系的差別多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其內容,且每個司法體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類似的法條。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里,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103]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104]更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范;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范;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范。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范。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後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系,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法律的英文解釋
law; legislation; an enactment
法律的兩個基本關系
(一)法律與道德 道德是生活於一定物質條件的人們以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標准來評價人們的言行、並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理論的一個永恆的話題。二者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又有明顯的區別。了解這個問題,對我們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時,對我們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與道德相同之處是:第一,它們都是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第二,它們的內容是互相滲透的。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規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國憲法第24條、第46條、第51條等條款中,就明確規定了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基本內容的「五愛」以及社會公德的要求。在憲法的其他條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規定或隱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並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在經濟基礎基本不變而經濟體制有了變化、生產力有了很大發展的情況下,法律和道德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例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憲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規正在進行大量的立、改、廢,道德也發生了變化。第四,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它們追求的都是社會秩序安定,人際關系和諧,生產力發展,人們生活幸福。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是:第一,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道德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有的。第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不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道德的內容則主要存在於人們的道德意識中,表現於人們的言行上。第三,體系結構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統一體現,有嚴密的邏輯體系,有不同的位階和效力。道德雖然有共產主義道德、社會主義道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樣的嚴謹的結構體系。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當然主要是靠廣大幹部群眾自覺守法來推行,但也要靠國家強制力來推行;道德則主要靠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和修養來維護。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違法犯罪的後果有明確規定,是一種「硬約束」;不道德行為的後果,是自我譴責和輿論壓力,是一種「軟約束」。
(二)法律與政策 政策有黨的政策、國家政策之分,有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之別。黨的政策是執政黨在政治活動中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決策。這里主要講黨的政策與法律的區別:第一,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黨的政策是黨的意志的體現。雖然我們黨沒有自己任何的私利,黨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黨的政策在沒有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屬性。第二,規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規范的明確性,政策則比較原則,常常只規定行為的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第三,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群眾掌握和自覺執行,但在執行中遇到障礙時,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違犯政策則由黨的紀律來處理。第四,穩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較高的穩定性,黨的總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較高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一點鄧小平同志講得很清楚,他說:「究竟什麼是黨的政策的連續性呢?這里當然包括獨立自主、民主法制、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等內外政策,這些政策我們是不會改變的。」(《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46頁)但具體政策,就必須隨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隨時加以調整。在這一點上,同時體現了政策與法律各自的優點和局限性。 現代國家,沒有法律不行,沒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國,黨的領導是立國之本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我們一定要堅持黨的領導。」(《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頁)現在,我國正在穩步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因此,處理好黨的政策與法律的關系就顯得特別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實施要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黨的領導作用實現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實施政策,以指導國家的活動;而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執行各項法律,以實現國家職能。所以,制定和實施法律就必須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這也是在國家活動中堅持黨的領導的體現。我們現在制定的法律,都體現著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和其他有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政策,或者說是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政策條文化、具體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實施相互促進。政策上升為法律之後,就能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為指導,就能從政策對實踐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對社會發展規律的正確反映、對廣大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中獲得力量,從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擁護。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約。改革開放以來,在鄧小平民主與法制思想的指導下,我們大力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按照鄧小平同志關於「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79頁)的指示,逐步改變了過去主要靠政策辦事的作法;確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原則;提出了「黨領導國家事務的基本方式是:把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把重大決策與立法結合起來」;黨中央和全國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確認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所以,黨在制定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黨領導國家事務的活動,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之內。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黨也要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就難以樹立法律的權威,也難以切實推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中國現代法律思想概述
現代人們的普法行為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民族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49年2月22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1952年我們開始了司法改革運動。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民族大團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5. 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區別.ppt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商法嗎。。。中國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商法典,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還有爭議。雖然我覺得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但是好多專家不這么想,我苦惱阿,苦惱也沒有用 很多人要求把商法歸到經濟法裡面去,呵呵,一歸進去,就沒有區別啦哈哈
6. 中國法律法規知識
中國法律常識,包括:憲 法 類、經濟法類、財務稅收法規、刑 法 類、醫葯法規、道路交通法規、民 法 類、海洋法規、房地產及建築、行政法類、勞動法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反腐倡廉、知識產權類、關於個人所得稅、環 保 類、新聞出版類、司法訴訟程序類、勞動教養、文物保護類、廣播電視政策法規、煙草法規、宗教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信 息 化、其它類、其它類司法解釋、非典防治、禽流感專題等。
7. 中國的經濟法律有哪些
經濟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等。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經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