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質押背書指的是什麼意思
原意為: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
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㈡ 什麼叫做被背書人實現其質權,或者說質押背書到底是什麼意思,只求舉例說明,什麼文字的多免了,我書上有
質押是指把票據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銀行放貸並取得票據,稱為獲得票據的質權。在貸款尚未到期而且不能證明是死賬時,銀行不能把票據變現。當貸款確實無法收回時,銀行可以把票據變現,這個稱為質權的實現。
㈢ 質押背書和背書的具體區別是什麼
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詳細的說,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按其附帶的記載劃分有限制性背書、委託收款背書、有條件背書、質押背書和部分背書(分割背書) 5種方式。今天銀承寶為大家介紹什麼是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作成背書並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後,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並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也必須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書並交付。與此同時,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假如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標明了質押意義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假如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當票據義務,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義務。該條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里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等。
㈣ 經濟法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㈤ 會計中質押背書和委託收款背書是什麼意思
質押背書就是擔保人在以質押方式為債務提供擔保的票據上進行的背書,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票據折價,也可以拍賣、變賣質押票據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委託收款背書是票據到期,背書委託給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委託收款背書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實際上是代理權在票據上的體現,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代理人,而背書人則是被代理人,被背書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據金額必須歸於背書人(被代理人)所有。
㈥ 質押背書是什麼意思
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並不就絕對無效。由於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產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如果進行了質押背書,就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直接提取質押倉單下的貨物進行拍賣、變賣處分,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有利於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避免引起紛爭,質押時盡可能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
㈦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於轉讓背書嗎錯在哪裡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不屬於轉讓背書。
詳情: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轉移,被背書人沒有取得票據的權利,被背書人只是背書人的代理人,所以不屬於轉讓背書。
補充:什麼是轉讓背書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㈧ 質押 如何背書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
(3)被背書人名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上例中,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里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㈨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於轉讓背書嗎錯在哪裡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不屬於轉讓背書。
詳情: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未發生票據權利轉移,被背書人沒有取得票據的權利,被背書人只是背書人的代理人,所以不屬於轉讓背書。
補充:什麼是轉讓背書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㈩ 委託收款背書與質押背書的區別
兩者都屬於非轉讓背書,被背書人不取得票據權利,只是背書人的代理人。
委託收款背書:如果A開票給B,假設AB不在同意銀行開戶,B可以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開戶銀行向A的開戶銀行發起委託收款,由A開戶銀行收到票據後付款。這這種情況下,B要在票據背面做成委託收款背書,加蓋B的印章。
質押背書:比如持票人A以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對B作質押,B可以在票據到期並且A的債務未履行時,僅僅享有向票據的承兌人及其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但並不享有這張銀行承兌票的所有權,也無權轉讓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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