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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市場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3-09 10:35:12

A. 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是否會產生經濟法

會。
市場失去控制(市場失靈),就需要政府出面解決。
而政府又無法控制(政府失靈),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讓政府名正言順依法行事。這時候也許就要頒布新法律來填補過去法律的漏洞,讓政府正確地使出力氣來

B. 如何理解經濟法中的政府角色

政府的經濟角色,是經濟管理員與服務員的角色,是政府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的手段干預和調控經濟,達到促進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目的的行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育,離不開國家力量的推進和組織。政府是上層建築的核心,擁有對經濟管理的權力和權威。權威是政府經濟行為的基礎,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政府以其權力的威力,參與經濟活動,彌補市場不足。

C. 經濟法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

經濟法對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應該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不足。

D.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為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最主要和經常性地運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內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系性。

E.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政府有權利干涉市場的銷售行為嗎請結合經濟法的 調整對象進行分析。

網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你全明白了

F. 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去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

政府更多的是進行宏觀調控。
市場可以最好的促進資源的調配,實現經濟的發展。

G. 政府在經濟法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談到經濟法主體的范疇,一般認為十分廣泛,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業、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非經濟組織以及公民。然而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本質就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幹預經濟之法」⑴,「是以國家對經濟干預之法為中心而形成的」。⑵依照這種觀點,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中必定有一方為國家(如未另做說明,本文所指「國家」乃是狹義的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也就是說經濟法律關系必須由國家為一方主體構成。誠然,國家成為經濟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必須由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呢?一、區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不同地位的必要性大陸法系國家將法律區分為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這種劃分始於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他的劃分標準是:「規定國家公務的為公法,如有關政府的組織、公共財產的管理、宗教的祭儀和官吏選任等法規;規定個人利益的為私法,如管理家庭、婚姻、物權、債權、債務和繼承關系等的法規。」⑶這是一種以利益的差別作為劃分標準的學說,遭到後世很多學者的批判,後來資產階級學者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與羅馬法比較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其標准有主體說、性質說、目的說等,而最普通的學說就是「主體說」。這種學說認為「公法所規律的法主體,最少有一方是國家或是由國家予以國家的公權者,反之,私法所規律的法主體,直接地都是個人或非『國家公權的主體』的團體,國家只當第二次的(換言之,就是在直接受規律的法主體再沒有維持那法的力量,因而得到關系者的保護請求時)才受到其規律。區別公法和私法的基本標准,即在於此。」⑷由此可見,如果肯定了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一方主體的必然性,就是肯定了經濟法本質的公法屬性。因此,明確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就與明確經濟法的本質是公法還是私法等同起來,那麼區分經濟法的本質是公法還是私法是否有必要呢?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就堅決地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區別,他認為公法和私法都是國家法,依據這些法律,無論是人民之間,還是國家和人民之間都是權利義務關系,因而無必要區分。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則指出凱爾森在方法論上的問題:過於強調法律的觀念性,而忽視了實在的世界,他認為「公法和私法的區別,實可稱為現代國法的基本原則。國法的一切規律,無不屬於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屬而不同其意義」。⑸「公法和私法都是屬於國家法(美濃部達吉在這里所說的「國家法」有特定的含義,他在其《法之本質》一書中談到:法的觀念或本質,和國家沒有必然的聯系,有社會就跟著有法,在與國家沒有關系的社會中也有其特定的法。但是,與國家沒有關系的社會的法,沒有區別為公法和私法的必要。)的,但其所以尚有區分之必要者,……,完全是因為私法在第一次的是關於其他社會——特別是個人相互間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則上是由那社會本身的力量維持,只當那社會的力量不足以資維持時,才第二次地由國家去當其適用維持之任的緣故。不錯,廣義地說來私法亦是國家法,但那是『第二次的』國家法,在這點,是應當和公法區別的。」⑹ 在我國,公法與私法劃分必要性的爭論一直都沒有平息。過去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認為公法、私法的劃分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作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甚至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只有公法,沒有私法。隨後,在計劃經濟體制開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人們對於公私法的劃分及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又產生了另一種片面認識,認為搞市場經濟主要靠私法,公法可有可無,從而導致一個時期人們重私法、輕公法的現象。毫無疑問,這兩種觀點都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要求,都是沒有正確地理解區分公法與私法必要性的表現。事實上,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它已成為現行法律體制的一個基本假設。雖然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立法明文規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現代法以區分公法私法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識。公私法的區別,是現代法律秩序的基礎,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區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一類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類是國家憑籍公權力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關系,由此決定了規范這兩類關系的法律法規性質上的差異,並進而決定了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和審判機關。對於任何法律法規,若不究明其屬於公法或屬於私法,就不可能正確了解其內容和意義,不可能正確解釋和適用。因此,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並正確劃分公法與私法為前提。但區分公法與私法的現實意義並不僅僅在於為司法的技術操作提供指導,更重要的是促進一種理性的制度建設,為社會生活提供尺度,它將與個體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發生根本的關聯。由此可見,當前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十分有必要的,它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所以對經濟法而言,只有通過明確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扮演的角色,才能確定其本質,從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經濟法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二、國家在經濟法的不同分部門中主體地位不同既然法律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公法和私法,那麼經濟法本質應該屬於公法還是私法呢?根據主體說的區分方法,如果像有些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國家必須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那麼經濟法顯然屬於公法范疇。但是筆者認為將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必然的一方主體,亦即將經濟法歸為公法,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不妥之處。經濟法學界一般將經濟法分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或稱規制)法兩大部分。這種劃分方法是以經濟學上所說的國家干預理論以及相關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的。市場失靈理論主要是有關市場調節無法解決社會產品總供給和總需求失衡的問題及其政府運用經濟政策來解決這一總量失衡問題的理論;而政府失敗理論,只要是有關政府運用經濟政策調節社會產品總供給和總需求失衡問題方面出現的調控失敗及官僚主義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的理論。⑺因此所謂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就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分別以間接的經濟政策與直接的經濟管理手段來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關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學界基本達成了共識,國家的確必然作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所以宏觀調控法應該屬於公法,因此本文不做贅述。但是有關市場管理法的理論卻頗受爭議,按照上述標准對經濟法進行劃分所得出的市場管理法,它的調整對象與傳統行政法調節的經濟法律關系的界限就很模糊了。因此筆者認為,由國家直接干預經濟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不應該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而是行政法所管理的范疇,正是因為沒有將二者區分開來,導致了市場管理法理論體系的混亂。經濟法應該分為宏觀經濟法與微觀經濟法,宏觀經濟法就是通常所說的宏觀調控法,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國家為合理配置市場資源,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而採取調控措施進行利益再分配的經濟法律關系。由此不難看出,宏觀經濟法具有社會公共經濟管理的性質,因此國家必然作為宏觀經濟法調整對象中的一方主體,這是經濟法作為一種公法屬性的重要體現。至於微觀經濟法則與目前所說的市場規製法有很大差別,它的調整對象並非國家直接干預經濟活動而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而應該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立法和司法的手段調整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正如美濃部達吉所言,私法是「第二次」的法,而「第一次」的法是個人相互間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則上是由個人本身的力量維持,只當個人的力量不足以維持時,才第二次地由國家通過司法手段去解決。微觀經濟法正是這種「第二次」的法,筆者認同「經濟法是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的法」⑻的觀點,而增量利益關系的產生就在於增量利益的協作生產、競爭、消費(分享)、再協作生產、……這種循環不息的過程之中,而微觀經濟法就是直接調整協作生產、競爭、消費這三個環節中的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微觀經濟法主要分為企業法、競爭法、消費法三個部分。在這些法律領域中,應當由國家通過法律明確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生產、競爭、消費增量利益的權利。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市場主體可以依靠本身的力量自己解決,只有在私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第二次」地去尋求國家司法機關的保護,正是一種私法本質的體現。由此可見宏觀經濟法屬於公法,微觀經濟法屬於私法,但是經濟法與傳統公法和私法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正如前文所說區分法律的標准有主體說和性質說、目的說等,美濃部達吉認為應該將各種不同的標准結合起來才能得出正確的結果。那麼按照主體標准劃分,經濟法確實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個部分;而按照性質說和目的說,卻體現了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的區別所在:按照調整對象來區分,經濟法調整的是增量利益關系,這是在現代社會化大生產中才出現的新型經濟關系,是傳統法律所沒有考慮也很難以「現代化」的;按照規定利益來區分,由於現代社會大都採取協作生產的方式,經濟法所要保護的利益已不是像過去小商品生產時代那樣簡單——非國家利益則個人利益,而是與公益相關的私益——即通過社會整體利益為媒介而最終獲得的個人利益。所以說經濟法的本質既非傳統的公法也非傳統的私法,它是新型公法與新型私法的融合,也是任何傳統公法或者私法所無法取代的。三、國家不應充當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前所述,在微觀經濟法中所調整的對象應該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增量利益關系,國家不應當充當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然而真正意義上的微觀經濟法我國目前實在寥寥無幾:企業法中,雖然我國與企業相關的法律可謂名目繁多,但是要麼以民商法的形式存在,要麼以行政法的形式存在,而調整企業內部人與人之間協作生產關系,保證個人不因協作生產而損失其應該獲得的增量利益的法律卻幾乎沒有;競爭法中,我國現在有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這部法律只是民商法條款與行政法條款的簡單拼湊,其中並無實體的經濟法權利義務也沒有獨立的經濟法責任,國家在競爭法主體中占據主導地位,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追究,予以行政處罰,市場主體在競爭法中只是處於被動的受控狀態,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與此同時不正當競爭行為屢見不鮮;而消費法中,我國目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也處於和競爭法同樣的尷尬境地。本文試圖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切入分析,論證國家應當退出微觀經濟法主體,同時應當盡快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微觀經濟法體系。(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繫到底應當是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還是國家與不正當競爭者之間的?為了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由國家直接採取措施對不正當競爭者主動追究法律責任,某種程度上固然可以達到目的,但是這種手段是否是最公平、最效益的呢?是否可以讓國家退出這個法律領域,而改由法律賦予每個競爭者平等的權利,當他們被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利益時可以直接向行為者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應當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國家不應該過多的直接干預,而應退出這個領域,原因如下:第一,從性質上來看,市場競爭指的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經濟狀態,不正當競爭也應當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經濟狀態,屬於一種市場行為。而國家作為市場經濟的組織者、管理者,如果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顯然會使該法名不副實。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保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競爭關系,將國家與經營者之間帶有隸屬性質的不平等關系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顯然是不合適的。第二,從成本上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發生在市場競爭活動中的,而國家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競爭活動,所以對單個市場競爭行為的具體信息並無從了解,也沒有必要了解。而出於自身利益的驅動,處於市場競爭活動中的經營者卻對相互之間的行動時刻密切關注,因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最大化的利潤。所以一旦有不法經營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先發現的一定是利益受到侵害的其他競爭者,其敏銳程度要大大高於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因此,國家如果要及時地發現和追查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需要組織專門的力量對市場進行監控,這必然造成反不正當競爭的成本大大增高。而如果由法律賦予競爭者相應的權利義務,一旦市場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被侵害利益的競爭者肯定能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直接向不正當競爭者發難,其成本顯然要低出很多。第三,從效果上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而由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者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既不能懲罰不正當競爭者也不能補償利益受損的競爭者,根本無法很好地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根據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規定,追究不正當競爭者的法律責任,其往往簡單地處以罰款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進行處罰,而利益受損的競爭者並未得到補償,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而且,實踐證明,在執行中還很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者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不正當競爭者被處以罰款之後,繼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甚至變本加厲,要將罰款的損失補回來。而在一次罰款之後,面對不正當競爭者的行為,國家機關往往保持沉默,二者保持一種微妙的「默契」。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歸根結底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與不正當競爭者之間不但沒有直接的利益沖突,反而通過罰款,雙方處於一種「雙盈」的局面:通過罰款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獲得了利益,而不正當競爭者所承擔的責任可能遠遠低於獲得的非法利潤。國家與不正當競爭者各取所需,而二者所獲得的利益,恰好卻是那些合法競爭者的!如果能夠由法律賦予競爭者平等的權利,讓競爭者之間自行調節經濟關系,則可能更加公平合理。因為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活動就是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天然對立的。只要一方被發現實施了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就絕不會手下留情,肯定會充分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而在實質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理念。(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情況類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對象應當是經營者與消費者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我國目前該法所調整的對象卻主要是國家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人,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干預結果往往是一罰了事,而至於罰款的數目是否令經營者受到了處罰,又或消費的利益是否得到了補償就不是經濟管理職能范圍之內的事了。實際上,為什麼我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愈演愈烈?因為很多情況下,一方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人即使受到法律制裁還是有利可圖;另一方面被侵害權益的消費者即使提起訴訟卻得不償失。此消彼長之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又如何能夠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與競爭法中所述理由相似,無論從性質、成本還是效果上來說,國家都不應該充當消費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但是由於消費者相對與經營者身份的特殊性——其弱勢地位,所以要求國家以特殊的形式作為消費法律關系主體出現。由於經營者通常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目標;而消費者則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兩類市場主體之間在追求的目標上是存在沖突的。經營者為了營利,極可能置誠實信用等商業道德於不顧,通過非法的、不正當的手段去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向消費者隱瞞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等各方面的信息,從而會導致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信息偏在」或稱「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於這種問題的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雖然在形式上處於平等地位,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始終處於弱勢。一旦國家退出調節這種法律關系之後,僅僅依靠國家制訂消費者保護政策和立法是遠遠無法改變消費者這種弱勢狀態的。那麼是否有一種新的經濟法主體的出現來幫助或者代理普通的消費者處在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上來對抗經營者呢?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中應當包含一種名為「社會中間層」的組織,即一種社會中介性質的組織,這種組織具有一部分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在我國,消費者協會應該屬於這種組織,但是現在的消費者協會,基本上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對於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一般是「不告不理」的,這顯然不符合現今消費者權益受損嚴重的狀況。同時,最近社會上出現了一種新的組織——「打假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打假服務,這應該也可以成為「社會中間層」,但是這種新興的組織顯然還缺乏規范,難以達到與經營者對抗的目的。筆者認為,可以將消費者協會與打假公司相結合,官方組織與民間團體取長補短,形成一種專業化、商業化的消費者保護組織。正是由於它的專業化和商業化,保證了這種中介組織有能力去收集市場信息,幫助消費者擺脫「信息偏在」的狀態,使消費者和經營者達到一種平等的地位。相較於國家和個體消費者,這種「社會中間層」應該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H. 分別舉例經濟法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分別有什麼作用

市場失靈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 用於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市場失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成本或利潤價格的 傳達不適切,進而影響個體經濟市場決策機制。拿現在的房地產來說,以普通的價格收購地皮,然後再高價出售在此地皮上建造的房屋,這個成本和利潤之間相差太大,進而影響個體 經濟市場決策機制,甚至導致市場失靈。又由於許可權困難、有限性困難、作為司法的困境等 原因致使市場失靈由民法無法克服;由於行政法價值(公平與效率)的困難、法域歸屬(公權與私權)的困難、行政偏好睏境(全力設組與過度干預)市場失靈也無法由行政法克服困 難。而經濟法具有克服市場失靈的作用:
1、經濟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場主體的私權。
這源於國家的存在,它能合法取走市場主體的財產而不侵犯財產權,從而擁有干預 財力,它能賦予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說明義務而不侵犯商業秘密,從而強制性地實現信息分布 均衡;它能對壟斷企業進行強制性解散而不侵犯經營權,從而確保市場競爭態勢。
2、經濟法可以直接改變市場主體的利益結構。
如對環境污染問題,經濟法通過徵收排費和環境稅等途徑讓企業價格中真正反應出 產品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成本。
3、經濟法具有公共利益優勢和遠視優勢。
政府失靈是指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現代化議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公共 部門在提供公共物品時趨向於浪費和濫用資源,致使公共支出規模過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 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 率的決策。政府失靈的原因有政府幹預不到位、干預錯位、干預不起作用。
經濟法具有克服政府失靈的作用:
對干預程序的規范;
對干預領域的規范;
對干預方法的規范;
對干預責任的規范;
如政府對股市的干預,股市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通過與實體經濟的內在聯系,影響實體經 濟的正常運行。在虛擬經濟規模龐大、股市交易量大大超過實體經濟總量的今天,股市運行亟須政府幹預。政府幹預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運行,發揮其帶動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限制其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

I.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論市場經濟對法制的要求 論文
關鍵字:腐敗 市場 競爭 市場經濟 法律 法制 制度 發展 經濟
內容摘要:自從黨的「十四大」並確立並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性的突破性階段。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給我國的經濟的告訴發展開辟了更為宏偉的藍圖,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形成了每年遞增的勢頭。為了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以後政府的重點職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須要隨之改變。其中,最主要也就是最關鍵的一環就是要加強立法,健全經濟法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同時輔之以法加以保駕護航。保證市場經濟的健康、穩步、高速發展,逐步轉變過去國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的模式,實行以經濟手段和法制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的新的經濟管理模式。
一、市場經濟更需要法制護航
現代市場經濟在某種上來說就是法制經濟,也就是對法制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了經濟發展要求與現行法制的某些不相適應性。這樣,多種經濟立法就必須盡快提上日程。國家立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以及經濟司法部門,就必須經過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對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實行有效的法律調整。
作為當務之急,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務是:
第一,將國家關於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經濟行政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保證市場經濟正當運行的穩定性、連續性和持續性。
第二,通過立法,調整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重要的經濟關系。
第三,制定並逐步完善市場運行規則,切實為企業平等、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做後盾,正確引導市場自我調整機制的健康發展和運行。
第四,切實貫徹實施對市場經濟各種主題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保障各種經濟主題積極參與管理和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第五,用法律來調整和推行國家宏觀調控手段,把更多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直接推向市場,讓其參與競爭,使其更充分地發揮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六,加緊對消費者利益實行立法保護,以法的形式規定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保證產品質量和信譽,力求更多更廣泛地打入國際市場,加強它們在國際市場和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充足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劃清法制經濟與權利經濟的界限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制經濟。要使市場經濟真正健康、穩步、高速地發展,就必須加強法制,充分發揮法制的積極作用,逐步扼制、清楚「人治」經濟的消極因素和歷史遺留下來的殘渣。
由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各種封建因素和資產階級自由化腐朽觀念的影響,我國在經濟領域內仍然存在著很大程度的「人治」經濟即權利經濟。要使經濟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健全經濟法制,首先必須消除權利經濟的干擾。因為權利是處在各個層次中最上層、最有影響力的一環,若不清除和扼制「人治法權」的干擾,擺脫「權大於法」的丑惡現象,法制也將成為一紙空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將無所適從。
權力經濟和法制經濟是根本對立的,相互排斥、互不相容。權力經濟是「人治經濟」,是無規則的,是非程序性經濟,是違反社會和經濟發展現象的。它排斥公平與平等,用權力造成的隸屬關系來強行推行的經濟,而法制經濟則是規范化的程序性的,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的運行方式。它通過完善的法律手段去保障和維護正當的經濟秩序,保障各種經濟主體的公平、平等的權利。
權力經濟還一貫保護特權,以不平等的身份去敢於經濟。
當前,雖然法制經濟日益占據了主導地位,成為經濟發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領域里仍然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人治」經濟。這種現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職位的人,利用手中的職權,不懂裝懂,往往與經濟發展規律相背離。甚至於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偷機鑽營、謀取私利,以強權作後盾,以表面現象作幌子,給本地區甚至整個國家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就需要以強有力的法制為武器,同各類腐敗現象做斗爭。用法制手段來限制行政機關對經濟過多參與。要想做到這一點,不但立法要完備,還要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能因地位的高低,勢力的雄孤而有所偏袒或動搖。對於高層領導層中出現的觀念更應分清施肥,對發法者應依法執行,不可手軟。嚴禁這類人用「治外法權」的權力經濟去沖擊法制經濟的發展和正當運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善法也!」所以,我們必須要秉公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經濟立法,完善市場經濟機制

在市場經濟確立以前,我國的經濟體制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模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很少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決策權和自由經營權,企業基本上是在經濟中運行。各企業之間的關系基本上是有行政手段加以調整,風險也由國家來承擔。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機制的出台和發展,就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新情況。其中有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競爭」。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各類經濟實體都會自覺不自覺地進入市場經濟競爭的大潮中。
雖然我國經濟組織件的競爭其基本性質和根本利益相一直,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也不可避免地要實行優勝劣汰,以求刺激經濟的發汗。隨著企業風險的加大和責任的自我承擔,就需要競爭參與者用各種合法手段和途徑盡量減少、避免競爭帶來的風險。比如在期貨交易中,有些生產者和經營者就是通過期貨交易中的「套期保值」的手段來減少和避免風險的承擔。但有些競爭參與者也會通過非法的手段和途徑去逃避風險,獲取利潤,這就會不免引起一股濁流對市場造成沖擊和侵蝕。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不正當競爭」。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頒布實施,為社會主義市場競爭提供了法律上強有力的保障。該法作出了一系列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保障市場正規發展的規定,從法律上根本確認了一切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最尋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以任何不正當的手段參與競爭,損害他方的利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它將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們指定出來後,若不加以認真地貫徹實施,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市場面臨的第二大問題,就是「保證產品質量」問題。在市場經濟的競爭大潮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等種種違法亂紀現象,從而就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以強有力的法制手段調整山品經營。生產者的違法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真正實行產品質量法規的種種規定,使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障。如「包修、包退、包換」的產品質量「三包」制度,就是保護使用者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制度。如有違反,就會依法追究生產經營者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實施,也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依據法律武器,也使司法機關有據可查,有章可尋。

四、正確處理市場經濟對教育領域的沖擊

時常經濟的實行,涉及到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教育領域也不例外。
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經濟的開放搞活,越來越多的事業單位也逐漸以不同的方式投入了競爭的行列。為使參與競爭的經濟主體在智慧、技術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國家已允許更多從事教育、科研工作的從事第二事業。多渠道智力的滲入,給企業注入了突飛猛進的活力,增前了競爭力,在經濟實力的增長面前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股股不正當的博覽,而且大有向廣面發展的勢頭。
對教育領域的最大沖擊,就是對師資力量和教師隊伍的影響,特別是高等院校教師隊伍的情緒已不穩定和不連續。隨著政策放開,越來越多的人投入「下海」的熱潮:或停薪留職,或乾脆辭職。為長遠之計,我們不得不為這個問題引起重視。一個有才能的教授,的確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但是我們也應想想,失去了一個教授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壞處。他辭職或停薪留職會誤了一部分學生的學習,這種看不見的財富比起下海多帶來的效益,誰優誰劣?我們自然心中有數。前二年不就有關於「造原子彈的不如賣茶雞蛋」的爭論嗎?
隨著《教師法》的頒布實施,對師資不穩定和教師社會地位和待遇偏低等有了較大改善,對教師從事第二事業和停薪留職與停職等做了適當的限制,我國教育管理逐步納入法制軌道,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加強工業產權立法
在工業產權方面,我國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對《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修改,更加完善了工業產權保護制度。但是,在這些方面也存在些不足,主要是對侵權行為處罰條款尚欠完備和力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著較輕的現象。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自我調節的深入,工業產權方面的糾紛日益增多和復雜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權行為的增加。
對於市場,目前還有很多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提起市場經濟,就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的東西,是自由發展,無所制約的經濟。其實,市場經濟並非資本注意固有的東西,也表示資本注意的專利,這種市場經濟是不分民族和國界的,也是沒有階級性的。只是在資本主義國傢具體實施市場經濟時無可避免地為其注入了階級性。我們國家實行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與經濟規律共同作用的市場經濟。很多人對市場經濟與競爭發生了這樣那樣的誤解,如認為自由競爭是只要能把經濟搞上去,可以不擇手段等。從而使市場競爭蒙受了不白之冤。同時也出現了許多侵權行為。這其中雖不乏明知故犯者,但更多的是因誤解而犯了錯誤。為了有效地抵制、防止、懲罰各種侵權現象,有必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加強工業產權立法,增大法制工作力度。

六、懲治腐敗與健全制度
當前,腐敗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腐敗現象的蔓延之勢並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與廣度已超過建國以來的任何時期。盡管各地紛紛報道破獲多少大案要案,懲辦了多少腐敗分子,但我們認為,評估反腐斗爭的成果和標准,不僅僅在於數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敗的勢頭和建立起了相應的制度。
(一)腐敗與市場經濟
面對日益嚴重的腐敗問題,人們必然會提出,腐敗與市場經濟有什麼關系?腐敗是否為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我們認為,從世界和中國歷史與現狀看,腐敗與市場經濟的確存在著某種聯系,尤其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中,腐敗就更容易滋生。這是因為,第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企一家,企業沒有自身獨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基礎。但市場經濟不同,市場經濟是利益經濟,追逐利益是市場主體的主要動機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驅動下,經營者的聰明才智和積極性才得以充分發揮,經濟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發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並沒有錯,但追逐利益必須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當利益的追逐者與能夠為獲取利益提供便利條件的政府權力行使者勾結在一起時,腐敗就有了產生的條件。尤其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權力還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序內掌握著經濟命運。由於制度不嚴,權力制約不夠,市場主體與政府機關很容易結為一體,從而為滋生腐敗提供溫床。第二,市場經濟使商品豐富,消費提高,這是市場經濟有利的一面,但同時也激發起個別人對金錢的貪婪,在長期消費水準很低的情況下,這種貪婪會相當強烈。當然,對金錢的貪婪不僅僅是由於消費的刺激所致,還包括制度不嚴,監督不夠。凡此種種,都說明,市場經濟與腐敗有著某種必然聯系。承認這種聯系,無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歷史必然性,不承認這種聯系,卻會使我們喪失對新形勢的判斷力和對反腐斗爭的清醒認識。
(二)防治腐敗必須靠健全的制度
國外的歷史經驗已經證明,新加坡、香港、韓國以至我國台灣地區等在其經濟發展時期,都曾有過嚴重的腐敗現象。但是前行者的新加坡,他們在反腐斗爭中已經取得顯著成就,完全掌握了斗爭的主動權,後進者的韓國也正在取得節節勝利。至於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十九世紀也曾有過"贓物歸勝利所有",合法進行權錢交易的時期。但通過一系列法制建設,腐敗現象早已被控制。很顯然,所有這些例子都說明,腐敗的產生是不可能避免的,反腐敗勝利也不是說腐敗從此絕跡,反腐敗斗爭的勝利指的是腐敗現象的蔓延之勢已被遏止,並被各種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控制在較小的范圍以內。要走到這一步,"事在人為",只要我們有打擊和控制腐敗的自覺和決心,採取正確的方法,我們就一定能達到目的。
檢討近年來我國反腐敗斗爭的經驗,有四點需要注意:
1.加強制度建設
對腐敗分子必須下決心懲治,但嚴懲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如上所述,為什麼那麼多腐敗分子眼看著身邊的腐敗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隨?為什麼權錢
交易防不勝防?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問題。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問題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③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建設,也就是法律建設。
制度建設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務公開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就不易產生腐敗。這幾年來有些地方提倡過"二公開一監督"之類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恆,就是沒有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監督體制
縱觀中外歷史,由於監察工作的特殊性,監督部門的體制與一般國家行政機關體制有別,主要特點是:一是權力集中, 不以級別分配權力,即使級別不高的工作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也享有必要的調查、職證權,可以直接向高層次的領導人員發問調查,後者必須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機關的審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管轄。二是一般都實行垂直領導,以避免干擾。三是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素質高,社會地位高,待遇高,使他們對自己的工作引以為榮,無後顧之憂,敢於執法。目前我國監察體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顯,只要這種體制不作改變,反腐敗就難以取得實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將改革後的新監督體制固定下來是十分必要的。
3.輿論監督
必須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作用,揭露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使每個敢冒被嚴懲風險的貪官污吏時刻處於嚴密的輿論監督下,文革時期形成的所謂報刊點名必須經過上級批准之類的程序應該廢止,代之以如果輿論報道失實應追究報道者法律責任的制度。制定新聞法是當務之急。
4.建立權力制約機制
消除腐敗的根本途徑是建立起權力制約機制。在加強司法機關獨立的審判檢察職能時,還必須加強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和制約,重視對監督者的監督,避免出現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

七、 市場呼喚法制
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沖擊著我國的各個生活、生產領域。為使市場更加健康、穩定、持續、高速發展,就有必要為這制定出一系列很好的、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這就為法制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使我國經濟立法更趨完善,不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且在立法時要其具有較高水準的連續性、完善性、科學性、嚴密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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