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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經濟法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10 13:56:25

Ⅰ 由於快期末考試,經濟法這門課考試要寫一份合同(貌似隨便寫一份),

1、名稱、甲方、乙方,根據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2、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3、合同屬於自治性的文書,約束雙方的沒有格式性規定

Ⅱ 經濟法關於合同的問題

合同是一種承諾與約束,按國家法律是受保護的,圍背了這約束條件等於犯法,人人都要遵守,他代表著人的規范,道德法律的執行力。

Ⅲ 什麼是經濟法中的 格式合同 啊

格式合同,
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徵:(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但無論如何,格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格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格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

Ⅳ 經濟法課要求寫一個合同 什麼方面的都行 字數不限求各位前輩幫下忙明天要教 謝謝了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甲方)身份證號:
承租方: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就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房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大寫) : 整。
四、租金支付方式: 。
五、乙方負責租賃房的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拾費,衛生 費和物業管理費。
六、甲方不允許乙方在未經甲方允許情況下將租賃房轉租。
七、押金(大寫) : ( )乙方在合同期滿,各項應擔費用結清,物品完好, 決定退租該房時,甲方應如數退還該押金。
八、合同的解除條件: 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無故不交付或不按規定交付房租時間長達15天; 2、乙方擅自將出租房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3、乙方在承租期將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該合同: 1、甲方延遲交付房租屋時間長達一周或以上; 2、甲方違反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繼續使用出租屋。
九、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無論何種情況,乙方不得將押金轉換房屋租金; 2、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 租或賣給第三方; 3、租用期滿,乙方繼續租用須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 同等條件下給予優惠; 4、在租用期內,甲乙雙方有一方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本協議,必須提前一 個月告知對方,協商一致後解除本協議; 5、乙方在入住期間,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出租房 損毀,乙方應付全部責任。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Ⅳ 經濟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於私法,它屬於民商法的范疇。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准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一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麼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彙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本里它指代的什麼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Ⅵ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

(1)答:成立。應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並經內歷了要約和承諾容兩個階段合同成立。在該案中甲乙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錢達成了合意,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所以該合同成立。(2)合法,根據《合同法》這種行為屬於不安履行抗辯權。(3)合法,因為甲方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完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4)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丙方沒有履行好運輸合同,沒有保護好甲方的物品。

Ⅶ 經濟法合同

1\要約;有標的、有價格、有數量,符合要約的具體性要求。
2、反要約;變更了價格內回容,所以是答新的要求,又稱為反要約。
3、承諾的遲延;由於是發出時間晚了,是否有效要看對方是否同意的。
4、不成立。洗衣機廠要求立即回函,也就是設定了期限的要約,屬於不可撤銷的要約,而商場回復晚了,商場現在有權拒絕這個承諾,使之歸於無效。本案處理的最好方法是:合同成立,但部分有效。也就是100台以內有效;超出的無效;因承諾遲延造成的損失由商場自行承擔。

Ⅷ 經濟法與合同的關系是什麼

經濟法無論是與合同,還是與合同法都沒有關系。
經濟法是指國家關於宏觀經濟調控的一大類法律,主要包括企業法類、市場規製法類、宏觀調控法類及其他一些法律。
與合同最有關的當然是合同法,而合同法則是民法大類中債權類法里的一種法律。

Ⅸ 經濟法合同要約

「原告向被抄告寄送一份價目表」,該行為是要約邀請。
「被告與原告聯系表示願意購買大米、黃豆各2000千克,但大米價每千克2.5元,黃豆每千克6元」,該行為中涉及價格的變更,是被告方提出的新的要約。
「原告答復需考慮」,表明雙方並沒有合意,被告的新要約沒有生效。
「9日,被告發電報給原告表示大米每千克2.5元,黃豆每千克6元,各要2000千克,在10日內答復,如同意10天後簽約,12月5日交貨」,要約行為,在規定期限內(19號之前),若原告答復同意或者原告已經著手實行要約中的行為,該要約生效,會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11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表示願接受被告提出的價格和條件,並且貨物已備好」,顯然原告已經著手履行要約中的行為,9號電報的要約已經生效,並且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綜上,被告違約。

Ⅹ 經濟法中合同的問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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