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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軍經濟法答案

發布時間:2021-03-12 02:26:28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麼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②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1)五個。①王明與李剛之間存在借貸關系。②王明與舅舅張某和女友陳紅的妹妹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③李剛與其妻子俞芳之間也存在法律關系。④王明與其女友之間關於那套音響存在共有法律關系。⑤王明的姐姐與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萬元存在擔保法律關系。
2)法律行為有:王明向舅舅張某借入1.5萬元;
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不滿15歲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麗向張某保證若弟弟無法還錢則由她還;④王明向李剛妻子俞芳討還借款。
3)不成立。賭博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一種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所以法律關系不成立。
4)假如王明未給陳紅電話,告知借錢一事,法律關系不成立;
原因:雖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都存在,但是沒有打借條,沒有合法的權利義務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之間的這個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由於意外事故逝世。
6)變更了。
7)陳紅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張5千元的債權,若其不能歸還,則可以對其與陳紅的共有財產音響主張權利。張某可以向王明主張1.5萬元的債權,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若王明的姐姐償還了債務,則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張債權,在李剛患精神病期間,俞芳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償還義務;在李剛死亡後,因其留有財產,他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之前予以償還。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當然,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
8)俞芳若拿不出現金,可以將李剛的遺產變賣來償還。若李剛無遺產或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則俞芳無償還義務或對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無償還義務,則李剛之妻可以拒還。

③ 經濟法第三版 課後習題

經濟法第三版,課後習題,我這兒沒有題目啊。反之,單位數量的人民幣若能兌換較少的某種外幣,則表示人民幣匯率下降,人民幣相對於某種外幣貶值,而外幣升值,外匯匯率上升,此時有利於我國的出口不利於進口。

④ 求《經濟法》課後習題答案(王伯平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

甲乙丙出資設立A有限合夥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夥人,丙為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項;7月,企業從B銀行貸款20萬元;8月乙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變為有限合夥人;9月丙提出退夥;丙從企業分回5萬;10月丁出資4萬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成為有限合夥人。12月B銀行貸款到期,企業只有12萬 財產問題;對不足的8萬B銀行能否分別要求甲乙丙丁全部清償為什麼

⑤ 經濟法課後習題答案

沒有買過這個出版社的書呀,

⑥ 有經濟法答案嗎

我也想要,問題是沒有。只能好好學習

⑦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⑧ 經濟法習題案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答案

該書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第三版)(曲振濤主編)的配套習題與案例教材,構成經濟法課程教學包的內容之一。本書是為了便於學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經濟法的知識點和能力點而設計的。本書與主教材對應,習題和答案各分21章,分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國有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工業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證券法,政府采購法,會計、審計、統計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審判。習題的題型包括名詞解釋、判斷正誤、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填空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等。本書適於高等職業院校、高等專科院校、成人高校、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和民辦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作為輔助教材使用,也可供五年制高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和其他相關人員使用。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動法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參考答案 第一篇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及調整對象 第三章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篇 市場經濟主體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五章 企業法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七章 破產法 第三篇 市場經濟行為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九章 市場競爭運 第十章 廣告法 第十一章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三章 工業產權法 第十四章 票據法與證券法 第四篇 宏觀經濟調控法 第十五章 銀行法 第十六章 稅法 第十七章 會計、審計法 第十八章 對外貿易法與海關法 第十九章 勞第五篇 經濟仲裁與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仲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章 訴訟法律制度

⑨ 經濟法課後案例答案

1、從《公司法》的角度看,該董事會的組成人員上並不違法,但如果從國專企董事會的組成程屬序上看,是有所欠缺的,因為國企董事會的任命不同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

2、是公司合法法定代表人,由第一問可知,但這不具有對外(善意第三人)抗辯力。

3、公司的稅後利潤分配是違法的,在提取法定公基金和協定公益金後,財可分配。

4、王的行為屬合法有效,其並不構成為親屬牟利的行為,因為交易對方是公司(合法法人),不是其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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