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概論第三版課後答案(張秋華,王曉紅)第二章41頁5案例分析(2)的答案
5.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於其家庭。200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試分析:(1)該企業的設立有無不合法之處?(2)劉某接受黃某參加該企業的投資與經營是否合法?(3)該企業在用人方面有無不合法之處?(4)法院判令黃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否合法?
(1)該企業設立時使用「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不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2)不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劉某允許黃某參加企業投資經營,致使該企業不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而必須依法力理變更企業登記,改變企業為其他性質。
(3)該企業在用人方面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互辦理社會保險的做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王的,應當依法與職王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4)不合法。劉某與黃某雖已形成客觀事實上的合夥關系,但因未履行企業變更登記手續而未形成法律事實上的合夥企業,故法院不應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判令黃某位企業債務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