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論述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可分為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兩家,中國經濟法屬於東方經濟法。東西方經濟法由於興起的歷史背景不同,從而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總的來說,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最終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中西方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在產生發展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看。我國經濟法不是生成與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不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的經濟法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建設的一部分而主動的建立起來的,同時,經濟法也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的一種回應。所以,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與中國相比,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可見,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從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看。我國由於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扼殺市場經濟的觀念的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在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回頭看西方,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所以與中國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從經濟法生成的路徑看。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而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貳』 簡述我國經濟法體系
『叄』 試論述公債在我國經濟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1)從財政角度看,公債是財政收入的補充形式,是彌補赤字、解決財政困難的有效手段,是籌集建設資金的較好方法。
當國家財政一時支出大於收入、遇有臨時急需時,發行公債比較簡捷,可濟急需。從長遠看,公債還是籌集建設資金的較好形式。一些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見效慢的項目,如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往往需要政府積極介入。
2)從經濟的角度看,公債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A、調節積累與消費,促進兩者比例關系合理化。公債採用信用的方式,只是獲得了一定時期內資金的使用權、沒有改變資金的所有權,適當發行公債,可以使二者的比例關系趨於正常。
B、調節投資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
C、調節金融市場、維持經濟穩定。公債是一種金融資產、一種有價證券,公債市場可以成為間接調節金融市場的政策工具。
D、調節社會總需求,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
公債指的是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憑其信譽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一種格式化的債權債務憑證。
『肆』 我國到底有沒有經濟法
我國的經濟法尚未法典化,即沒有一部稱為《經濟法》的專門法律。只是按照法律類別的劃分,將所有屬於經濟法一類的法律、法規合起來稱為經濟法。
『伍』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陸』 試論述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經濟法應對。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們黨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表明我們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共產黨執政規律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1]科學發展觀必須是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因為人的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本質,人是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人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人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以人為本,就是要把滿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圍繞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質文化產品、服務和制度保障,圍繞人的全面發展,推動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因此,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的最高價值和基本精神。我國法制建設追求和實現的所有價值目標都是圍繞這一最高的價值要求和取向展開的。離開以人為本,其他法的價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離開了以人為本,依法治國就可能偏離法治的軌道。 人類政治文明從人治走向法治,並不僅僅是法律數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擴展,也不僅僅體現在全社會對法律權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現就是法律價值的轉換和創新,即法律對人的主體性、人的人格尊嚴和自由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以人為本的新發展觀為我國法制建設中法律的價值轉換和創新奠定了理論基礎。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發展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堅持以人為本,是我國法律發展模式真正變革的價值導向,是法律制度創新的標志,它將引導我國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二、科學發展觀對法制建設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在發展過程中更加註重統籌兼顧,做到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推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協調,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協調。可以看出,統籌兼顧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著眼點。法律是各種利益關系的調節器,在統籌發展的過程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建立協調發展的機制,是促進全面發展的重要保障。與此同時,科學發展觀「五個統籌」原則的提出也對我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新的發展觀把促進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這將導致我國法制建設要做新的調整,尤其是我們的立法重點,必須相應地作適當調整。這種調整,在有些方面是局部的,而在若干領域,則是全方位的。 例如,要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依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取消舊體制對農民的法律限制和不合理的法律義務,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形成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又如,通過立法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建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目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初步建立起了較完整的法規體系,但在生態立法方面迄今還是空白,而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必將直接推動生態立法的進程。再如,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一方面我們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在加入WTO之後,使我國的法律更加開放並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又要從我國現階段國內發展的實際水平和特點出發,使我國的法律真正成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成為協調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平衡器。 因此,五個統籌的發展模式,對我國法制建設尤其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們只有進一步發揮和強化法律的統籌協調功能,通過法律在社會調控、資源分配、解決糾紛等方面的作用,協調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才能最終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實現和諧社會。 三、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凸顯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靈魂的「以人為本」,具體地講就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所以,以人為本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強調對公民各種具體法律權利的高度關懷。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司法機關對保障和促進人的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過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公民的正常社會、家庭關系,制約公共權力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救助保護弱勢群體,穩定公民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行為,最終幫助人們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同時,它通過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侵權者給予懲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對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貪污腐敗者給予法律制裁,從而對公民進行司法救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使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進一步凸顯。司法是定紛止爭、解決糾紛、化解矛盾、調節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和諧的特殊事業,要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不可替代的。 因此,科學發展觀中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司法活動中得到貫徹具有重要意義。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同樣要求我國司法機關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讓司法救濟惠及全社會成員。這樣,對我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了貫徹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各項審判中高度注重依法保障人權。在刑事審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現代司法理念,堅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刑;對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法宣告無罪。在民事審判、執行中,也應適當採取簡易審判程序、關懷弱勢群體、適度原則等人性化的做法。 同樣,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檢察機關把訴訟監督貫穿訴訟的全過程,嚴格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此外,檢察機關還必須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重點查辦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破壞選舉以及嚴重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這樣,以人為本的文明理念讓司法更具有親和力,使人們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溫度、剛性和柔性,從而真正的彰顯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四、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上的體現 當今法律和法學正在發生變化。傳統的對法律和法學的狹隘理解,無益於法學的發展和法制建設。只有具備正確的、科學的發展觀,並緊密地結合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實際,才能使法學研究能夠更好地反映制度發展變化的需要,使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服務。為此,就必須轉變傳統的法學觀念,對整個法學體系進行結構性改造,以更好地發揮其功能。無論是法律的發展還是法學的發展,主要地都是通過問題推動的。事實上,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對於許多復雜的新興問題,傳統的法律理論在解釋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此,就需要經濟法理論等現代法理論來作出相應的解釋。下面主要結合經濟法來談科學發展觀在相關法律制度上的體現。 如果說,對於局部的、靜態的問題,傳統部門法比較有解釋力和決斷力的話,則對於整體性的、動態發展的問題,其解釋力就較為欠缺。經濟法包含的相關法律制度所應對的是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結構",它要在現實的差異性的基礎上,解決整體上的一般均衡問題,解決發展中的不均衡問題,確保實質上的平等與公平。由於經濟法在推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因而發展觀也體現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同時,在經濟法理論的發生論、本體論、價值論、規范論、運行論等各個領域,也都有具體的顯現。比如,從經濟法的價值論來看,經濟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價值,都同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直接相關。同時,經濟法的宗旨,包括了經濟宗旨和社會宗旨,都涉及到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並且,經濟法的最高宗旨,就是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3]體現的就是科學的發展觀。可見,從整個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到具體的宗旨體現,都離不開一定的發展觀。 在經濟法領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制定反壟斷法,規范公用企業濫用優勢的行為、限制行政壟斷、建立有效的競爭秩序,最終促使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與反壟斷法在價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終目的和基本原則上具有本質的一致性,反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就是在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內核。 科學發展觀在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也有一定體現。有學者指出,社會法學應體現對社會和經濟的雙重關注,做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由此看出,我們要重視對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和訴訟權利實現中的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並從司法、行政、社會等多層面構建法律保障的機制。我們還應根據科學發展觀的精神與原則,通過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形成的根源和表現的分析,盡快制定農業現代化促進法、小城鎮法、就業法等與城鄉居民分別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縮小城鄉差距,最終達到城鄉協調發展。 科學發展觀尊重人與自然的關系,其目標在於建立個人與社會、經濟與生態之間和諧發展的秩序,因而,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科學發展觀也有體現。這方面,發達國家有循環經濟立法的成功經驗,我們可以採取借鑒的方法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我們還應該通過對地方立法可持續發展影響評估制度的研究,提出可持續發展指導地方立法的總體構想,並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環境領域和相互之間的關聯度上,設計相應的評估體系。應該指出,在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中,存在著種種誤區,諸如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輕資源價值的提升,重產品生產者的責任、輕消費者的責任,重國家的責任、輕社會其他各界的責任,重城市環境的治理、輕農村環境的保護等情況,必須及時得到扭轉。因此,在社會主體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平台上,對經濟發展與生態平衡進行整體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 在我國過去的法律制度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的關注非常少。歷史經驗一再表明:當我們普遍不重視發展問題,漠視或者忽視發展問題的時候,就會直接影響相關的制度建設。放眼世界,各國在追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發展觀,而由於這些發展觀的側重點不同,就會對於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與發展產生不同的影響。其中,正確的、科學的、先進的發展觀,會對法制建設產生積極而巨大的影響,並會有效地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之中。當前,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我國法制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
『柒』 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捌』 簡述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一、定義: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三、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玖』 試述經濟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拾』 試述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必然性
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法從產生到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盡管如此,法學界對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爭論不休.否定派認為由於經濟法不存在獨立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主要從社會實踐角度尤其是克服市場失靈來論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從表現上看,兩大不同觀點的爭論似乎只是局限於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問題上;其實,從更深層次上看,二者實際上是對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認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本文擬對傳統經濟法理論有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研究進行修正與完善來進一步論證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一、市場失靈現象分析
(一) 市場存在失靈情形
市場,原本意義上是指人們交換物品的場所,後來逐步演化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偉大的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經將它比作
「看不見的手」,並且認為如果沒有任何外力的干預,這只手可以引導人們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社會利益最大化,這就是所謂的無形之手理論.[①]雖然市場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現的最為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但它並不像無形之手理論描述的那樣是萬能.以庇古等人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通過規范分析得出,由於壟斷、外部性和社會不平等是內生於自由競爭市場卻又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市場是存在缺陷的,無形之手是會失靈的.[②]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又翻譯為市場失敗,它一般是指市場機制在一定場合下會導致資源不適當配置,使自由的市場均衡背離帕累托最優狀態.市場出現失靈的情形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從哲學角度來講,事物的兩面性以及發展變化原理說明市場不可能一直是完美無暇的,當市場運行環境變化發展達到一定階段時,市場本身存在的缺陷必然會暴露出來,市場也就出現失靈情形;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也證明:在現代經濟環境下,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包括自然壟斷)、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均衡等因素的作用,單一的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不可能完成良性市場秩序的建設任務.[③]現代市場失靈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⑴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公;⑵外部負效應問題
;⑶競爭失敗和市場壟斷的形成 ;⑷失業問題 ;⑸區域經濟不協調問題 ;⑹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⑺公共資源的過渡使用等等.這些表現形式都是市場內部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市場失靈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律之一.
(二) 市場失靈是一種抽象的表述
市場失靈是人們對市場無法完成全部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現象所作地一種抽象語言概括.它雖然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的,但其各自內容卻往往具有相對的特定性.這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同階段的市場失靈的程度與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市場本身的功能是有限的.當市場運行的環境對市場本身的要求越來越高時,市場的相對缺陷也就暴露的越多,市場也就越發顯得失靈甚至出現完全的癱瘓.西方國家的的社會發展過程就是最好的證明.當西方資本主義剛剛擺脫封建制度的約束時,由於當時的經濟運行環境要求相對較低,市場幾乎能夠完成所有的社會資源的配置.正是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催生了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它濫觴於整個古典經濟學時代.好景不長,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市場失靈日益嚴重,例如弱性的交易規則導致欺詐泛濫逐步上升到商行為的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的大幅度增加直至出現1933年資本主義的經濟大危機.第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失靈也有差異.由於各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因此市場失靈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間表現的也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已經達到了政府公權必須赤裸的光明正大的進行干預的地步,目前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或者地區大部分屬於這種類型;而有的國家或者地區尚還處於市場自由配置的末期階段,這種情形一般發生在經濟比較落後的中小國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經濟發展水平基本處於同一層次的國家或者地區,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們之間市場失靈具體情況也是不盡相同的,往往表現出帶有個性色彩.研究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對於我們界定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發產生與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它表明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具體時間是不盡相同,對經濟法產生時間進行籠統下結論的做法是不科學的.
市場失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的抽象表述,它本身具有客觀性,它不以人們的發現與否而改變存在.人們能夠認識到市場也會失靈的意義就在於能夠充分發揮人類的主動性去創造條件來逐步改變市場失靈的存在形式,逐步減輕其給社會帶來的副面影響.但人類不可能徹底的消除市場失靈,除非人類社會不存在商品交換.認識與肯定市場失靈的客觀性對於我們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必然性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一般都是以公共福利理論的「市場失敗」論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的最基本理由.筆者認為,雖然我國傳統的經濟法理論基本上清楚闡述了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但是其本身的表達方式和推理邏輯上需要進行局部的修正與完善,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學科之間的爭論.
二、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
(一)市場失靈催生相應的法律部門產生
市場失靈是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機制的反動,它往往會給經濟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副面影響.因此當市場秩序與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明顯的不協調時,政府必然會採取一定的措施與手段進行的干預,制定相應的法律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市場失靈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表現,因此不同時期針對市場失靈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作了一定的歸納與總結,他認為「伴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產生的軌跡具體呈現為:首先,平等交易主體之間因欺詐、違約等行為導致的交易費用增加,不具體強制性的交易規則演變成具有強制性的民法規范,以保證交易規則被遵守,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其次,市場主體規模擴大,內部交易費用增加,商行為不統一、不規范導致交易費用增加,商法產生並從民法中獨立出來;再者,交易費用繼續增加、市場經濟秩序崩潰,以政府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交易行為和間接調空宏觀經濟的經濟法產生.」[④]依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出市場失靈催生了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的相繼產生這樣的結論.
(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門
通過前面的分析,市場失靈理論已充分的證明了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目前,雖然法學界對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總體上還是沒有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爭論的那麼激烈.肯定派與否定派是針鋒相對,各執一詞.從爭論的結果上來看,如果從純粹的傳統理論分析,否定派則佔有很大的優勢;如果從社會實踐來看,肯定派則佔有上風.這場爭論實質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因此,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與檢討並試圖尋求新的理論來論證經濟法部門的存在.筆者認為,既然市場失靈理論已經證明相關法律部門產生的必然性,那麼我們就應該從社會現實來討論經濟法的存在情況,而不是固守和套用傳統的理論.由於所謂的法律部門本質上只不過是學者根據大量已經存在某類法律規范而在理論上對它們所作的一種抽象上的歸納與表述,因此討論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其最直觀有力的依據就是看看相關法律規范是否大量存在;如果社會現實客觀存在大量的某類法律規范,那麼該法律部門就是獨立存在的.民法和刑法兩個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以此為標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則是客觀存在的,因為從目前社會現實來看,無論是我國還是其它相對發達國家都現實的存在數量相當多經濟法律規范.理論源於實踐.既然社會實踐中客觀的存在經濟法部門,那麼理論上則一定可以得到論證.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失靈必然催生一大批法律和一系列法律部門的產生與發展,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老法律部門的分離和新興的法律部門的獨立.雖然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個發展過程;但也正是在這些過程中,法律部門體系逐步發生巨大演變.從諸法合體到刑民分裂,進出現民商分離…….社會環境的變化發展註定法律部門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當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律部門無法包容時,新興的法律部門則應孕而生.民法如此,經濟法亦是如此.自19世紀後半葉開始到20世紀30年代,西方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傳統現存的法律對現實的調節與控制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社會現實呼籲新類型法律的產生以彌補現存法律的漏洞與不足.這種現象最先出現在美國的1933年的經濟大危機中,羅斯福新政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羅斯福新政時期,美國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與傳統立法風格迥異法律.學者將這些眾多而且帶有政府幹預內容這一共性的法律籠統稱為經濟法.經濟法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本身的內容都是民法、商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無法包容.對於這點,我國很多學者的著作已經做了很多的比較與論述,這里就不贅述了.但值得補充的是有關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在討論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時,我國曾經出現經濟行政法論之說.筆者認為,該理論的最大缺陷就在於混淆經濟法與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行政法產生的根源與刑法一樣,主要基於顯示國家主權;而經濟法的產生則是基於市場失靈.政府因市場失靈而所做的行為與政府基於國家主權而所做的行為在本質上有著根本的差異.前者是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後者是政府對公民的統治.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活動主體的競合而否定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獨立性並不意味著對其它否定法律部門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降低交易費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種選擇.作為市場失靈催生的法律部門,民法、商法、經濟法有各自獨立存在的價值.
(三)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與相對偶然性
市場客觀上是會失靈的,市場失靈需要大量的法律來矯正,而這些法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傳統的法律部門所無法涵蓋,這些法律又被很多學者命名為經濟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經濟法的產生是客觀必然的,而且具有絕對性.它是市場失靈的抽象普遍性的重要表現和必然結果.只要當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失靈達到一定的程度時,經濟法必然應社會發展需求而產生.認識到市場失靈與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對於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超前立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但值得指出的是,超前經濟法立法並不意味著對市場失靈導致經濟法產生理論的否定,因為超前的經濟法立法目的還是在於規制市場失靈.
哲學原理告訴我們,絕對的必然性與相對的偶然性是有機統一的.肯定經濟法產生的絕對必然性並不能否定其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所謂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是指不同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法產生時間和方式往往因各種具體因素的影響呈現很大的差異,它是市場失靈的相對特定性的表現與必然結果.認識到經濟法產生的相對偶然性對於我們解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爭議問題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經濟法產生具有相對偶然性說明了籠統討論經濟法產生時間的做法非科學性.
結束語
掐指一算,有關經濟法獨立性之爭已有將近上百年的歷史.適度的理論崢嶸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如果忽視現實而過度的進行理論爭議則適得其反.客觀規律和現代社會實踐已經證明了經濟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從理論研究的社會目的角度來看,有關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有必要畫上一個相對完美的句號.
摘自網路網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