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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宏觀調控分析

發布時間:2021-03-13 18:39:30

1. 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誰是經濟法的核心

當今世界是一個大市場,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以及對最大利益的追求,使得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不斷滋生,而競爭法則是調整在反對壟斷和限制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市場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在美國,它被稱為「自由經濟的大憲章」;在德國,它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它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但是在理論界,對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問題莫衷一是,下面是對該問題的探討。 (一)經濟法體系結構分析 經濟法體系是由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內在和諧的統一整體。依據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體系結構包括是市場監管法和宏觀調控法。 市場監管法是調整政府等公共權力組織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競爭法是市場監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宏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對經濟法核心問題的不同理論觀點1. 競爭法核心說 首先,從歷史角度看,現代經濟法正是伴隨著對競爭的規制而產生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完成了從自由競爭向壟斷的過渡,壟斷成為生活中的突出特徵,國家力量的干預以及干預的法制化成為必然,在這種情形下,經濟法應運而生。因此,經濟法是以競爭法為契機而產生,以經濟法為核心而發展起來的。 其次,從市場經濟與競爭的關系來看,市場經濟必須與競爭相聯系。市場經濟要運用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促進社會資源的分配;市場經濟要通過價格機制改善市場的供求關系;市場經濟要運用競爭的激勵機制推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創新。總之,競爭作為調節市場的機制,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2.宏觀調控法核心說 首先,在經濟法體系中,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監管法並列為經濟法體系中的第一層次的部門法。二者分別發生在經濟運行的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市場監管以宏觀調控奠定微觀基礎;宏觀調控為市場監管創造良好的環境。而作為市場監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競爭法,當然不能凌駕於宏觀調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 其次,無論是競爭法還是宏觀調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時代和經濟背景下的。在經濟法發展初期,壟斷是經濟社會的一大弊病,因而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顯。但是在當今的經濟局勢下,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已成為經濟法的一項重大任務。因此在當今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核心已從競爭法轉向宏觀調控法。 (三)我的觀點 我支持宏觀調控法核心說,我認為宏觀調控法在當今經濟形式下越顯重要。 首先,我們不能因為二者產生的先後差異而確定競爭法的核心地位。法是調整社會關系,解決階級矛盾的。因此,在不同的社會階段,法的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正如在法的發展中,中國曾走過很長的一段重刑輕民的歷史,但是在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我們不能因為刑法比民法發展早、發展快而使民法在法的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經濟法也是如此,的確,競爭法被視為現代經濟法的開端,但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若沒有一個良好的宏觀環境,競爭法也難以擔起維護經濟秩序的重擔。因此,我認為不能因為競爭法是經濟法產生的先導,就給予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競爭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之一,市場競爭必然會引導企業發展,但究其根本,誰來調控市場呢?答案當然是宏觀調控法。因此,我認為,僅僅依據競爭與市場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就賦予其核心地位,不可避免會產生重表不重本之嫌。因此,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經濟法核心地位是比較合理的。

2. 論述題 1、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什麼什麼 2、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體系

1.反壟斷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就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國的經濟憲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
經濟法的核心部門是政府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2、 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理論基礎 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3. 為什麼說宏觀調控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之一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准。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准,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范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4、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主要存在於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於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5、調整范圍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法以宏觀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調控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體系結構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劃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范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寬泛。
6、調整方法在關於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於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於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採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採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宏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二、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在討論兩者關系之前,筆者認為應先談一談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因為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宏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觀調控不立足於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而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所在,要發展市場經濟關鍵是鼓勵和維系市場競爭。另外,宏觀調控還受到市場競爭的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它是第一性的、基礎的。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宏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宏觀調控。此外,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其次,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由主義經濟,它內在地要求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范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范圍可以競爭,哪些范圍不允許市場競爭,那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於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宏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三、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於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於、作用於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於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系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宏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2、宏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宏觀調控法的功能在於保證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宏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並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途徑。此外,由於上文所分析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3、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
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宏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於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頒布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里,筆者想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筆者將從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兩方面談起。
作為市場管理法的核心內容,反壟斷法的宗旨在於保護和鼓勵競爭,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當前市場競爭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發育不全面。我國的市場經濟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各類要素市場有的尚未建立起來,有的剛起步,有的還未開放,市場發育不全面,導致了市場競爭機制在這些領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2、市場競爭不充分。在已經形成的市場中,市場競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競爭還是不充分。但對於尚未放開的市場來說,市場競爭對想進入這一市場的市場主體來說則是一種理想。目前,我國許多行業仍然處於行政壟斷的陰影下,在這些行業中,市場是存在的,但競爭是缺位的,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也不符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政方針。
2、「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我國宏觀調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a、調控主體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應由誰來制定,也就是誰擁有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權,在這一點上,目前比較混亂,各級政府甚至出於地方利益而制定與國家總體方針相悖的經濟政策。b、調控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政策應當如何制定,遵循怎樣一種程序;宏觀調控的實施應當如何進行,應當遵循怎樣一種程序,我國在對宏觀調控程序的控制和監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c、調控內容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作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受市場競爭的制約,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的,第一性的;宏觀調控是輔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場競爭的,就不能進行宏觀調控,調控內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國宏觀調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市場競爭是不充分的,須在促進和維系現有市場競爭的基礎上,繼續放開和建立各類要素市場,在這些市場中形成競爭,而反壟斷法則能很好地實現這一功能。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我國目前市場發育不全面,競爭不充分,通過反壟斷法,可以更好的促進市場的健全,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化和升級,同時,也可以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鼓勵競爭的信息。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實現經濟的高質量增長,因而應將宏觀調控法置於我國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此,筆者認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為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是基礎,必須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這是基礎,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場競爭基礎上,宏觀調控才能更好的發揮指導作用,宏觀調控是相對於市場調節而言的,沒有市場調節,就無所謂宏觀調控。而且,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方面存在的問題並不是調控力度不夠大,調控范圍不夠寬的問題,恰恰相反,是調控力度過大,范圍過寬,而且由於存在調控主體的不合法,調控程序的不合法,調控內容的不合法等問題,加之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對宏觀調控的理解錯位,造成調控的盲目性和不正當性,不可避免的導致了行政壟斷等問題,而這些障礙的排除,有待於反壟斷法的制定和良好實施。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方面,需要及時解決的是制定一部《宏觀調控法》,繼續健全宏觀調控法體系,真正做到依法調控。此外,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調控目標,需要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來實現。而且,如果將宏觀調控法置於核心地位,是否會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限制競爭的錯誤信息?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宏觀調控中經濟手段用利率等杠桿來調節,,行政手段是政府的政策直接干預

4.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三道題,謝謝

  1.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對經濟活動進行協調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們訂立了合同所以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具體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也就是調整對象)包括
    1.企業組織關系。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國家為了協調經濟運行,必須對企業進行規范。對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干預。由此產生的企業組織關系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市場管理關系。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平台。為此,國家必須制止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如不正當競爭,壟斷等等,由此形成的市場管理關系也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我們搞市場經濟,有了市場調節,為什麼還要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呢?市場調節是一種自發調節,有些事情靠市場調節是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別說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的確定,就拿2003年發生的非典,使我國部分行業受到了很大的沖擊,旅遊業、運輸業等,有的到了難以生存的地步。這時,國家通過金融、稅收、財政等手段對受非典沖擊較大的行業進行調控,如減免稅收、提供貸款優惠等等,使企業度過難關。宏觀調控是國家干預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

  2. 產生是企業的經濟行為,終止是事件不可抗力

  3. 主體向客體提供專門為其研發設計的設備

5. 我國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經濟法研究的對象是經濟發展中的普遍規律,國家在制定宏觀調控措施的時候都是遵循這些經濟規律的,不然就收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還會起反作用.
比如說在經濟過熱(物價上漲幅度大而且還有繼續加劇的勢頭)的時候,國家就會通過提高銀行存款利率的方式來把一部分熱錢吸收到銀行里存起來,在貨幣發行總量一定的情況下,市場流通的貨幣量少了,物價自然也就被控制住了.相反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國家又會降低存款利率,受到利益的驅使(人們覺得這個時候把錢存在銀行里劃不來,因為利率太低了),人們又會把銀行里的錢拿出來消費(因為大家都覺得這個時候東西便宜,相同數量的貨幣在這個時候購買力就會強.比如說同樣的一塊錢,在經濟過熱的時候只能買一個包子,可是在不景氣的時候就能買到兩個包子).我們常說市場受到供需影響就是這個意思了.而供需矛盾就是經濟學當中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在以上這個例子當中,國家並沒有下令要某一種商品必須買多少錢,而只是通過控制市場流通的貨幣總量的手段來達到控制物價的目的!

6. 從政府抑制房價的行為談經濟法如何宏觀調控經濟

此題本身就有矛盾 也就是個悖論 不值一寫~~~~

7. 論述題: 從經濟法的特徵,屬性,價值和歸位原則分析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急!!!

從經濟法的特徵,----中國的經濟就是畸形的,是在政治高壓控制下操縱匯率的經濟
屬性----高級計劃經濟
價值和歸位原則分析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價值如何歸位?不可能,你知道嗎?現在人民群眾的心理已經認為共產黨不可能動搖他們的利益集團的利益,你看看多少個家族和地產有關系,查查,如果房價跌了,這些集團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會答應嗎?你知道中國的選舉怎麼產生的,這些人的產生中沒有承諾和交易嗎?這個交易的不合理導致整個社會的畸形,共產黨是難過這一坎了,要想過這一坎就要出現一個像毛澤東一樣的人出來才行,趕緊准備准備,錢該買金的就買金,換成美元也行,到最後房子也不頂用...最後這些毛人頭比陰鈔才不值錢呢

8.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范疇。鑒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系法律行為法律淵源SupervisionLaw

Liu 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關系復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系,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系。(3)金融調控關系,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數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系。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系,即金融交易關系、金融監管關系和金融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范、經濟法規范、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范、刑法規范等構成的復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系,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范疇。而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跟金融交易關系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個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和協調發展。因而,調整這兩種關系的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顯屬經濟法范疇。(1)

但遺憾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者忽略這一點,如晚近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開展的如火如荼,眾多宏觀調控法體系紛紛提出,其中不乏有見仁見智的觀點,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法以及金融監管法性質的現象卻司空見慣。以下試舉例說明。

「廣義的金融調控法」說。其認為金融法「作為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兼有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就其主要內容和基本職能而言,應當是宏觀調控法,而不屬於市場規製法」,「所以,在金融體制的國家干預職能中,宏觀調控的職能是直接實現國家貨幣政策目標的職能,市場規制職能服務於宏觀調控職能。與此相應,宏觀調控法是金融法的基本屬性。」而這個宏觀調法屬性的金融法體系可以龐大到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信託法等。當然對於這個龐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學者所持觀點仍存有細微差異,如有學者並未將信託法包括進去
,有學者強調銀行法(包括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等)為「廣義金融調控法」之核心。

「狹義金融調控法」說。其主要是將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顯屬民商法性質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調控法體系。與「廣義金融調控法」說相比,「狹義金融調控法」說較好地劃清民商法性質的金融法與經濟法性質的金融法之界限。但遺憾的是有的學者仍把「狹義金融調控法」體系定之過寬,把少數金融交易法納入其范圍,表現在將商業銀行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等以金融調控法定性。(3)而有的學者卻又把其體系「狹」之過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調整金融調控關系的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排斥在金融調控法體系之外。(4)

還有一種新近出現的觀點介於前兩者之間,其認為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信託法不屬金融調控法體系,而只包括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貨幣法等。此說較好彌補前兩說的缺漏,體系范圍的界定準確。但不足之處是依然混淆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調控關系這兩種性質迥異的金融關系,如其宣稱:「金融調控法是調整金融調控關系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包括金融調控法律關系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等。

不言而喻,上述學說皆違背法律部門傳統劃分方法——調整對象單一性原則,忽視金融調控法自成體系之立足點,不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監管法劃清界限,而且跟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基本理論也自相矛盾。所以,區分三者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金融交易法與其他兩者性質差別明顯,學界多為後兩者混淆視聽,故此本文側重從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後兩者差異進行分析,以求澄清訛識,稗益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更新。

二、從法律關系層面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

學界把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性質混淆的重大因素是兩者在調整方法上有相似一面,如有學者將金融調控主體的諸如直接下達指令的直接調控行為視為與金融監管相似;也有學者將貨幣控制視為金融監管等。法理學把調整方法視為劃分法律部門的獨立調整對象標準的重要補充本無可厚非,但調整對象有虛擬和空泛特性,而調整方法卻是清晰和實在的,一旦把這兩個標准結合之後,第一個標准不知不覺被第二個標准吸收和異化,從而讓調整對象標准反而依附於調整方法標准,甚至得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的結論。事實上這種邏輯難以獲取支持,因為從法律層面上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法律實踐尚未催生出不同於這三類方法外的其他調整方法。而正因為調整對象標準的抽象性與層次性,我們可以按「平等性」與「國家干預」劃分出民商法與經濟法部門,並又可按「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將經濟法進一步細分為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與社會保障法等。所以,從調整方法上分析金融調控法與金融監管法的屬性註定徒勞無功,我們必須立足於兩者的獨立調整對象,即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關系屬社會關系的一種,而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的各個領域。事實上即使在某一領域,其范圍也是極其廣泛,就如經濟領域,一樣存多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系。經濟領域的社會關系按不同標准有多種分類法,但比較科學的劃分應是「民間社會經濟關系」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兩種。所謂民間社會經濟關系,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和法人從事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亦稱「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而國家經濟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管理或組織過程中,以國家(或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同有關各方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之所以能與金融交易法相區別,根本在於前兩者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而後者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

而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內涵迥異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金融調控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運用各種金融杠桿調節貨幣供給總量和結構,在全社會配置貨幣資金,進而影響非貨幣形態的經濟資源之配置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等金融調控行為而產生,顯然屬宏觀調控關系性質;而金融監管關系是金融主管機關通過監管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金融業務,規制金融業務過程中產生,顯然屬於市場規制關系性質。可見,金融調控關系不僅具備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一般特徵,還應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特殊表象,即「其一是它的宏觀性和總體性。它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行的措施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國家需要在充分把握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狀況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確定國家調節的目標,通過實施某些重大和廣泛適用的措施,使社會經濟和運行發生某種變化,產生宏觀和總體性的效應。……其二是宏觀調控措施的促導性。…它所採用的方式重在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引導和促進。…當前,各國的國家計劃是或基本上是指導性的,經濟政策都重在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引導和促進,各種經濟杠桿和政策工具的運用,其導向性和間接性也十分明顯。」

同樣,金融監管關系屬於市場規制關系,必然具備有異於金融調控關系的性質。市場規制關系是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進入、運行、變更、退出以及市場秩序的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可分市場主體規制關系和市場秩序規制關系。前者是國家通過規范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與組織有關的行為而滲透進國家干預意圖,以使市場主體意志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特點是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但反對絕對意思自治。後者是國家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貫徹某種特定經濟政策,對原有各種交易關系與競爭關系進行特殊安排,使國民經濟和諧、平衡發展,以求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效率。起不具備平等特徵,卻是對「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進行修改甚至破壞」。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之差異表現在主體、客體及內容方面。

1、 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主體方面的差異

金融調控關系主體一方具有恆定性,另一方具有廣泛性。前者作為調控主體,專指國家或代表國家行使金融調控權的職能部門;而後者作為受控主體,在范圍上明顯廣於金融監管關系主體,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都可能成為金融調控關系的受控主體。調控機關是最重要的主體,它們是金融調控關系的必要方並占據主導地位,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選擇性,享有單方面設立、變更和廢除金融調控關系之特權。其可憑借國家強制力使受控主體接受和服從自己的意志;也可採取多種形式激勵、誘導、刺激、抑制受控主體的金融活動,以求調控目標之實現。

金融監管關系主體具備交叉和重疊特性,國家機關作為監管主體無疑是最強大有力,但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內部監管也舉足輕重,缺乏它們國家機關的監管將無效率運轉。所以金融監管主體不具備調控主體的恆定性特徵並有交叉和重疊現象,如對於商業銀行,其不僅是國家機關監管與行業監管的被監管者,也是內部監管的實施者。另外,與金融受控主體不同的是,非金融領域的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即使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成為受監管主體,但可能性也是渺小或偶然的,這正是與金融受控主體的區別所在。

2、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客體上的差異

由於金融調控法主要調整具備國家宏觀調控性質的金融關系,並主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現,這就決定金融調控行為是金融調控關系中最重要和最經常的客體,包括調控主體的行為和受控主體的行為。既可表現為具有權力因素的宏觀調控行為,如中央銀行升降存款准備金比例,實施再貼現政策;也可表現為具有財產因素的行為,如中央銀行為參與市場公開業務。另外,作為金融調控關系客體的經濟資源具備強烈的整體性特徵。與具有強烈物質利益性的金融交易關系之物或財產不同,各經濟要素或資源的整體效益應放在第一位,即金融調控法不能也不應該以具體的物為客體,而應著眼於對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經濟結構調整和改善等目標。

金融監管行為是金融監管關系的唯一客體,財物一般來講沒有成為金融監管客體的可能,這是由監管的目標和特殊性質所決定。因為金融監管是為保證金融市場的競爭、有效率、一體化和穩定,而實施的包括檢查全國銀行體系各成員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健以及法律、規章的遵守和執行的行為總和,這必然需要依憑審批、命令、禁止、准許、倡導、協調、獎勵和制裁等手段。雖然進行這種微觀經濟管理過程中也會涉及到貨幣、帳本、數據、憑證以及一些具體財物等,但它們只是作為實施行為的憑托或幫助,並不在於其本身存在的意義


3、金融調控關系與金融監管關系在內容的差異

兩者關系內容的基本特徵非常相似,如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不一致。調控主體與監管主體之權利亦可稱為權力,是法律賦予的,

9.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從本案來看,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首先勞動合同約定工期為5年,但王晶僅工作了一年就辭職了;其次,對於公司的損失,由王晶賠償。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果王晶現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系仍聘用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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