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的利益沖突是什麼意思
經濟法中利益沖突指的就是關繫到自身的利益而陷入矛盾的狀況。
B. 業務中的法律法規,如經濟法,合同法中容易產生那些糾紛需要詳細點。。。。。
1、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問的是合同容易出現哪些糾紛是不是?你要想專想了解話,你可以去看看合屬同法,具體名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至於容易出現哪些糾紛的問題,給你說的通俗簡單一點吧,因為合同有不同的種類,詳細的不好說,給你舉一個類別的合同的,就舉現實中最為常見也最多的買賣合同吧。
對於買方的風險(也就是賣方容易出現的問題):不按期交貨、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不交貨等。
賣方:買方不付款、延期付款等。
C. 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
公司法。勞動合同,稅法。
D. 注冊會計師和中級一起考會沖突嗎
注冊會計師考試和中級會計考試是會計行業兩個非常重要的考試,二者的地位是不同的,注冊會計師是高的含金量,而中級會計則是崗位和經驗的考察,許多人認為要將兩個考試分離開來,但是完全沒有必要,同時備考,並不沖突。
一、考試時間並不沖突。
注冊會計師考試和中級會計考試相差一個多月,在備考時,一定要注意打好時間差,由於二者內容有相同的地方,所以復習時要有所側重。下面為2018年考試時間:
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10月14日-10月15日
中級會計考試時間:9月8日-9月9日
二、考試人群有所重疊。
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會計行業含金量最高的證書,就是所謂的金字塔尖,是所有會計人士夢寐以求的,能夠考過注會也就意味著有機會可以進入到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那將會是另一種體驗。
中級會計考試是有一定的崗位經驗的人才可以參加的,他可以說是對一定工作能力的考驗,能夠拿下他,代表著薪資和職位方面都會有大的調整,當然許多人都爭相去考。
三、考試內容的重合。
中級會計考試的科目有《中級會計實務》、《中級經濟法》以及《中級財務管理》,而注會考試中也有《會計》、《經濟法》及《財務成本管理》,而他們之間的內容有許多重合的地方。
《會計》和《中級會計實務》
眾所周知,注會的考試難度非常大,因此《會計》考試的難度和深度是非常大的,在備考時一定要更加側重與對注會科目的復習。
《經濟法》和《中級經濟法》
雖然這兩科的名字是相同的,但考試的內容有所不同,各有側重,總的來說就是一半一半,因此,在復習時間的分配上,二者的時間要保證差不多,不能哪個更多一點。
《財務成本管理》和《中級財務管理》
這兩個科目可以說是內容相同度最高的了,《財務成本管理》覆蓋了中級要考的所有內容,只是在個別章節上沒有涉及到,從總體上來說,復習時,二者不同的地方要特別注意。
同時復習兩個考試,難度是不小的,如何分配自己的時間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們還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不能白忙活一場。
E. 經濟法為什麼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較好的方式
仲裁有如下幾點優點:
1、審理時限短。
2、仲裁員專業化高。
3、是一種准司法;
4、是一種介於行政與司法之間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5、收費低。
F. 我是學習經濟法的,請問一下如果想考司法考試和考研,這兩個一起准備會有很大沖突嗎
1、備考內容:
司法考試考核法條和實務為主,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法理、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制史等等內容涉及廣泛;
考研兼顧理論,具體考核科目是報考學校而定,另外考研還涉及外語和政治。
2、考試時間:
司法考試一般9月底結束,考研是下一年的1月左右。
應根據自身實力和報考院校考試內容而定。
G.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版只能撤銷不能上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H.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I.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簡述並舉例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採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予以及時解決。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對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准;為了准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J. 經濟法案例分析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
1、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應當適用法院訴訟;
2、訴訟管轄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在被告所在地起訴,即甲縣。本案為加工承攬合同,還可以在加工地起訴,即丙縣。
3、無法在丁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