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批判經濟法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⑵ 經濟法的問題
1 符合,根據規定增發股票條件包括最近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猛鎮均不低於6%;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分配利潤的20%。本題中,A上市公司均符合上述條件,所以具備發行條件。
2 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擬配散並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本題擬配售股份13000萬股,未超過15000萬股(50000*30%),所以符合規定。
3 符合,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本題中A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值約為6.66%,所以符合規定。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枝掘粗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4 符合。根據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不能超過10名,A公司的發行對象數量為10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5 自己隨便寫兩句就行了
⑶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您好:
我想我能給你一個滿意的解答,厭惡那些冒充添分的人,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有問題給我發郵件。這道題答案我保證是絕對正確!
答:(1)乙03年2月10號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
解析: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雖然未經過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職權的行為,但對善意第三人則不構成約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責任,但對善意第三人的買賣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10000+80000)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
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⑷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⑸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⑹ 經濟法合同問題
這個你在網路一搜合同範本,一大堆,可以找找哦,比如(法律快車)這個網上就有n多範本
比如:
買賣合同範本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准: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後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並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提供,包裝費用由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辦理,運輸費用由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辦理,保險費用由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
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後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後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後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元,餘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轉載自第一範文網http://www.diyifanwen.com,請保留此標記。)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於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並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後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 方:乙 方: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年月日
技術轉移合約範本
正文:
技術轉移合約
技術轉移合約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丁方
茲因乙、丁方執行甲方、丙方共同補助之產學合作計劃,業已產出具實用性之技術成果,為落實該技術及加惠國內產業界,同意授權丙方於本合約授權地區實施該項技術,四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左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本項技術系甲丙方共同補助乙、丁方執行之產學合作計劃________________(甲方補助______%,丙方補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簽訂之產學合作計劃補助合約歸屬於甲方所有。
第二條移轉技術范圍
一、技術名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
二、技術內容:________________(詳如附件一)。
三、授權范圍:利用前述技術製造、販賣相關產品。
四、產品范圍:利用本授權技術生產______________等相關產品。
五、授權方式:本合約為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由丙方於______________地區內實施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相關產品。
第三條技術移轉與實施
一、資料交付: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本授權技術數據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產品上市期限: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____年____個月內完成應用本授權技術內容所製造之產品上市,實施方式應依丙方所提開發計劃書(詳如附件二)所述方式進行。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成品或停止開發計劃,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經甲乙丁三方同意後始得延長產品上市期限或終止本合約,否則甲乙丁方得徑行終止本合約。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咨詢指導:乙方於交付技術數據予丙方後,應配合提供丙方為期____個月合計________小時之技術指導與咨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丙方對本技術要求乙方提供詳細咨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咨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乙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四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所有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數據及其它相關數據,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關系企業之員工或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應賠償甲丁方之損失。
第五條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權利金:共計新台幣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資共同補助本項計劃得享有權利金免繳新台幣_____________元之優惠,故本次技術授轉丙方僅須繳納權利金新台幣__________元。丙方之權利金免繳額度詳如附件三。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繳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之相關產品上市銷售期間內,每年應就該等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_______,為本技術移轉之衍生利益金。丙方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應匯報前一年內使用本授權技術所產制產品之銷售額,以及本授權技術占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丁方認可後,依該等比重值加權計算衍生利益金。丙方應於丁方認可後十五天內繳交本衍生利益金。
二、衍生利益金:預估丙方利用本項授權技術於授權期間內之衍生利益金總額為新台幣_______萬元,丙方應於合約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付清。本衍生利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三、權益分配:丙方支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甲方為__________%,乙方為____%,丁方為________%,其餘____%為丙方因出資補助產學合作計劃所得之分配額。
四、付款方式: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給付丁方,再由丁方依第三款分配比例轉交其它受款人。丙方所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凡須由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五、前述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數額,均已內含營業稅。
六、甲方或丁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丙方營業所查核丙方利用本授權技術所制產品之銷售數量或收入金額,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借口予以拒絕或阻撓。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數據及技術知識為甲方所擁有,甲乙丁方得經三方之共同認可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惟應以書面通知丙方。其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另訂之。
一、本授權技術之技術數據及技術知識為甲方所擁有,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非經丙方同意,甲乙方不得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二、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乙丁三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丙方若有違反,甲乙丁三方得不經催告徑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丙方將來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本項技術移轉之開發工作,必須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丁方,經甲乙丁三方同意以再授權或另行簽訂合約等方式處理後,方得將技術資料轉交衍生公司使用。
四、丙方利用本合約授權技術製造產品銷售之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丙方應盡速通知甲乙丁三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五、本合約倘有專利權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丙方應立即通知丁方,並全力協助甲乙丁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四方共同之權益。
六、丙方為完成產品自行研發或添加之衍生產品或附加產品,其智能財產歸屬丙方,但應通知乙、丁雙方並依互惠原則提供乙方使用,惟乙方就此部份技術數據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該部份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與甲乙丁三方無涉。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一、本授權技術系以合約簽訂時乙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丙方,已獲得________國家專利權(或已申請但尚未取得專利權,視智財權申請及獲准狀況說明)。甲乙丁三方擔保盡力協助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數據之非公開部分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乙丁三方將盡力協助丙方處理。
第八條技術數據更新
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對本合約所定之技術如有更新時,應通知丙方及丁方,丙方得依本合約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方式,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
第九條違約處理
一、丙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未繳付總額之千分之五計付遲延違約金。如再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乙丁三方得終止本合約。
二、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時,願支付總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丙方若違反本合約其它條款,甲乙丁三方得不經催告徑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自甲、乙、丙、丁四方簽署日起五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乙丁三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二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一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由乙方獲得之技術數據、結清衍生利益金。
二、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系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該產品得繼續販賣,但丙方仍應依本合約第五條之規定支付衍生利益金。
第十二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四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四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甲、丁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收入處理
一、丙方依合約第九條所為之給付,依甲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分配之。丁方得考慮乙方之參與程度,酌予分配一定比率予乙方。
二、甲方依本合約所獲得之收入,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第十四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范;四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四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四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稱:副研究員 E-mail: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稱:副研究員 E-mail: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稱:副研究員 E-mail: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職稱:副研究員 E-mail: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四方聯絡人或聯絡數據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其它三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六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書正本壹式四份副本壹式六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丙丁三方各執存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兼連帶保證人)
地址:______________
公司統一編號: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授權技術內容
附件二開發計劃書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三丙方權利金免繳額度統計
一、丙方權利金免繳限額(注)______元
二、已使用免繳金額______元
三、本次技術移轉之議定權利金______元
四、本次技術移轉可扣抵金額______元
五、丙方本次應繳交權利金數額______元
六、累積至本次之已使用權利金免繳總額______元
七、丙方權利金免繳限額余額______元
註:權利金免繳限額為丙方對_________合作計劃____年補助總金額____元之五十(專屬授權為三十)%,計新台幣_________元正
技術轉移合約
技術轉移合約
⑺ 經濟法產生的法律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⑻ 經濟法案例
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訴大連碧海船務公司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
被告:大連碧海船務公司。
1993年4月5日,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下稱「英德五礦公司」)與山東煙台開發區石化經貿總公司(下稱「煙台公司」)訂立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合同約定:英德五礦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10500噸,單價為黃埔港靠岸船板交貨價每噸432元;交貨地點和方式為山東嵐山港碼頭、平艙後依理貨單辦理貨款交接手續;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報到後,憑港務局有關依據計算,七天內卸完,超期一天按每天25000元計收滯期費;由船方造成的責任和自然災害造成的責任除外。1993年4月8日,煙台公司與大連碧海船務公司(下稱碧海公司)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煙台公司租用碧海公司的「碧海一號」輪從嵐山港裝載10500噸水泥運往黃埔港;裝貨時間為144小時,卸貨時間為168小時,兩港合並使用;裝卸時間從船舶抵達港口錨地起,至卸完最後一碼貨止,因天氣和船方原因影響的裝卸時間應扣除;滯期費每天25000元,不足一天按小時計算。「碧海一號」輪於1993年4月16日16時25分抵達嵐山港錨地,4月20日8時開始裝貨,4月30日3時裝貨完畢;5月4日20時抵達黃埔港錨地,5月30日20時開始卸貨,6月12日15時卸完貨物。1993年4月19日,煙台公司發了一份傳真給英德五礦公司的陳貽正、張勝福,內容是:1.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計算,憑港務局有關依據,共七天卸貨時間,超期一天按25000元計收,不足一天按小時計收。2.船達目的港時間已5天,預計要造成多少天滯期,需方必須及時向船東支付滯期費,如不能及時支付,船東有權扣貨拍賣,以維護船東的利益。以上兩條作為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如英德五礦公司同意,蓋章後傳回確認。4月20日,張勝福在傳真上批註「同意按上列二條補充意見執行」,但沒有加蓋公章,即傳真回煙台公司。
1993年5月10日,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載的水泥2500噸,要求被申請人煙台公司提供50萬元的擔保,並表示對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其申請欠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所必需的有關材料,經說明要求後,碧海公司補齊材料後仍提出上述訴前保全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於5月24日作出裁定,准許碧海公司的申請。31日,碧海公司提出補充申請,要求增加查封貨物數量至3000噸,擔保金額增加至90萬元。同日,廣州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碧海公司的補充申請,查封了「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3000噸。煙台公司未在裁定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碧海公司申請法院拍賣貨物,賣得價款910000元,扣除拍賣費用47543元,餘款862457元保存於廣州海事法院帳戶。7月3日,廣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對貨物的查封。6月6日,碧海公司對煙台公司提起訴訟。經調查,確認「碧海一號」輪兩港共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碧海公司滯期費954167元及其從1993年6月1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1993年10月26日,英德五礦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稱,我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已付清全部貨款,取得貨物所有權。碧海公司因與煙台公司的滯期費糾紛,申請法院查封了屬於我公司的貨物,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賠償3020噸貨物的貨款及利息、貨物卸船、倉租、裝卸和港務費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等。
【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之間所訂立的訂貨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船務公司申請查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貨物。煙台公司給英德五礦公司發出傳真件時,「碧海一號」輪在嵐山港等待裝貨,並沒有到達目的港,傳真件的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更重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沒有在傳真件上蓋章確認。在傳真件上簽字同意的張勝福,雖是訂貨合同的簽訂人,但他個人並沒有修改、變更合同的權利。張勝福簽字同意煙台公司提出的訂貨合同補充條款的行為沒有得到英德五礦公司的確認,對英德五礦公司沒有約束力。英德五礦公司與碧海公司之間無租船合同關系,故沒有直接向碧海公司支付滯期費的義務。碧海公司向煙台公司追償滯期費,應保全的是債務人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但其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申請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法院拍賣貨物的價格,應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英德五礦公司請求以合同價格賠償,並索賠利潤損失,不予支持。卸船、倉租、裝卸及港務費是英德五礦公司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是因碧海公司申請保全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等費用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因拍賣貨物支出的費用應由碧海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廣州海事法院於1994年8月18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910000元的利息損失,從1993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二、法院保全的貨款862457元返還英德五礦公司。
三、拍賣貨物費用47543元由碧海公司承擔。該項費用已從拍賣價款中先行扣除,故碧海公司應將該項費用徑向英德五礦公司支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22068元,英德五礦公司承擔6700元,碧海公司承擔15368元。
碧海公司、英德五礦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碧海公司上訴稱:我公司的「碧海一號」為托運人煙台公司運輸水泥10500噸,從嵐山港至黃埔港,履行中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但煙台公司未付滯期費。為此訴請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滯期費及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廣州海事法院作出查封裁定,並拍賣了3000噸水泥。本公司的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或改判。
英德五礦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碧海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我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是正確的。但將被拍賣的水泥價格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缺乏依據,應依物價主管機關核定價或市場價計算才對。公司的實際損失有貨款損失1304640元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41072元,裝卸費、倉租等雜費損失179388元,一審未將上述實際損失計算進去,顯然對毫無過錯的我方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根據公平原則,碧海公司應對其申請錯誤造成我公司的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碧海公司賠償我公司的上述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煙台公司與英德五礦公司簽訂的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因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且英德五礦公司未予蓋章,故效力不予確認。碧海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明確約定滯期費由煙台公司負責,因此,碧海公司申請保全的應是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訂立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公司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保全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英德五礦公司上訴請求保護其因訴前財產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理由充足,應予支持。但其請求3020噸水泥損失中的20噸水泥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以認定。碧海公司應向英德五礦公司賠償3000噸水泥貨款,按合同約定,每噸432元,共1296000元。裝卸費、港務費等項雜費是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屬因保全申請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項損失,理由不足,不予採納。英德五礦公司主張其可得利潤41070元,依據充分,應予支持。其他損失,因其依據不足,不予認定。碧海公司提出其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不應負賠償責任之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原審將拍賣貨物的價格視為市場價格,並以此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處理欠妥,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於1994年12月12日判決:
一、維持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二、變更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判項為: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129.6萬元的利息損失(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貨款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三、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433543元;
四、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可得利潤人民幣41072元及其利息(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率計);
五、撤銷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負擔之判項。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2068元,均由碧海公司負擔。
⑼ 經濟法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基本原則
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