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經濟法基礎》中所說的「單位」是指的國有單位企業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稱為單位。
B. 試述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徵
第一版序1
再版序1
三版序1
第四版序1
導論1
第一節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經濟法學 1
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對象1
二、經濟法基礎理論同經濟法其他學科的關系 3
第二節 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和方法5
一、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5
二、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基本方法7
第一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10
第一節 市場缺陷與「市場失靈」 10
一、市場的功能與缺陷10
二、生產社會化與「市場失靈」 14
第二節 國家調節 機制與國家經濟職能15
一、對於社會化引起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的三種應對方案15
二、國家調節 機制的救濟19
三、國家職能的演進22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因變與經濟法的產生23
一、「政府失靈」與法律的規制和保障作用 23
二、法律體系的演變25
第二章 經濟法的沿革與地位30
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沿革30
一、早期社會的國家經濟管理與立法30
二、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產生和發展36
第二節 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46
一、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與途徑46
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立法概況50
第三節 經濟法的地位57
一、經濟法形成獨立部門法的條件與標志57
二、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6l
第三章 經濟法的概念65
第一節 經濟法的本質和定義65
一、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分析65
二、經濟法的定義68
第二節 國內外經濟法概念諸說70
一、經濟法概念的形成與傳播70
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概念諸說72
三、前蘇聯、東歐國家的經濟法概念79
四、中國的經濟法概念諸說81
五、經濟法概念比較研究82
第四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84
第一節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84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與種類84
二、國家經濟調節 關系與民間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89
三、國家經濟調節 關系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91
第二節 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的評述97
一、中國20世紀80年代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概覽97
二、關於「縱橫說」、「密切聯系說」和「管理一協作說」的評述101
三、中國「大經濟法」觀點產生的根源 104
四、1992年以後中國出現的經濟法新諸論106
第五章 經濟法法律關系113
第一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113
一、經濟法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113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分類與特點 115
三、國家經濟調節 主體117
四、基本被管理主體121
第二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123
一、國家經濟調節 中權利、義務的特徵123
二、國家經濟調節 主體的權利義務125
三、企業等基本被管理主體的權利義務127
第三節 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128
一、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徵128
二、國家經濟調節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129
第六章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 132
第一節 經濟法的價值和理念132
一、經濟法的價值132
二、經濟法的理念和功能135
第二節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38
一、經濟法原則的基本特徵和確立依據138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140
第七章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責任制度 143
第一節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143
一、法的調整方法概說143
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特點147
第二節 經濟法責任制度149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與性質149
二、經濟法的責任形式與制裁方式15l
三、經濟法的法律後果體系 154
第八章 經濟法的體系157
第一節 經濟法內容和形式的分類和結構157
一、經濟法立法內容上的分類和結構157
二、經濟法在形式上的分類和結構 159
第二節 經濟法體系中的基本法律 162
一、經濟法基本法律的認定162
二、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的關系 166
第九章 經濟法總則的原理與基本規定171
第一節 經濟法總則的地位和基本規定 171
一、經濟法總則的地位和作用 17l
二、經濟法總則的基本規定173
第二節 關於基本經濟體制的立法175
一、經濟體制與經濟體制立法175
二、經濟體制立法的主要規定179
第十章 市場規製法原理與制度體系 185
第一節 市場規製法的性質和地位185
一、市場規製法的任務和體系 185
二、市場規製法立法概況188
三、市場規製法的部門法性質和地位195
第二節 市場規製法的基本制度197
一、反壟斷基本法律制度197
二、反不正當競爭基本法律制度208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的基本制度213
第十一章 國家投資經營法原理與制度體系215
第一節 國家投資經營法的性質和地位215
一、國家投資經營法的概念和立法體系 215
二、國家投資經營及其立法的沿革217
三、國家投資經營法的部門法屬性223
四、國家投資經營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225
第二節 國家投資經營法的基本制度227
一、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體制227
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229
三、國家投資法律制度229
四、國有企業法律制度232
五、國家投資及國有企業調整改革法律制度239
第十二章 宏觀引導調控法原理與制度體系243
第一節 宏觀引導調控法的性質和地位243
一、宏觀引導調控法的概念和特徵243
二、宏觀引導調控立法概況和基本體系246
三、宏觀引導調控法的部門法屬性255
四、宏觀引導調控法的地位256
第二節 宏觀引導調控法的基本制度258
一、計劃法律制度258
二、經濟政策法律制度261
三、特定時期和特定目標的宏觀引導調控法律制度266
第十三章 經濟法的立法與實施269
第一節 經濟法的立法269
一、經濟法的立法體制269
二、經濟法的立法技術271
三、經濟法的立法程序276
第二節 經濟法的實施278
一、經濟法的實施體制278
二、經濟法的適用制度281
第十四章 經濟法學科建設286
第一節 經濟法學科的創立和發展286
一、人類社會早期經濟法思想286
二、經濟法學科的創立和發展290
第二節 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任務293
一、加強經濟法學科建設的重要性293
二、推進經濟法學科建設的途徑295
C.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D.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介紹
《經濟法基礎理論》是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漆多俊。
E.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經濟法學
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對象
二、經濟法基礎理論同經濟法其他學科的關系
第二節 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和方法
一、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意義
二、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基本方法
第一章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
第一節 市場缺陷與「市場失靈」
一、市場的功能與缺陷
二、生產社會化與「市場失靈」
第二節 國家調節機制與國家經濟職能
一、國家調節機制的救濟
二、國家職能的演進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因變與經濟法的產生
一、「政府失靈」與法律的規范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體系的演變及其思想理論基礎
第二章 經濟法的沿革和地位
第一節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沿革
一、早期社會的國家經濟管理與立法
二、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社會主義國家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法
一、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與途徑
二、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立法概況
三、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法
第三節 經濟法的地位
一、經濟法形成獨立部門法的條件與標志
二、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第三章 經濟法概念
第一節 經濟法的本質和定義
一、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
二、經濟法的定義
第二節 國內外經濟法的概念諸說
一、經濟法概念的形成與傳播
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概念諸說
三、前蘇聯、東歐國家的經濟法概念
四、中國的經濟法概念諸說
五、經濟法概念比較研究
第四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節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性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與種類
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民間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
三、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
第二節 關於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的評述
一、中國80年代經濟法調整對象諸說概覽
二、關於「縱橫說」、「密切聯系說」和「管理一協作說」的評述
三、中國「大經濟法」觀點產生的根源
四、1992年以後中國出現的經濟法新諸論
第五章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與原則
第六章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責任制度
第七章 國家經濟調節法律關系
第八章 經濟法的體系
第九章 經濟法總則的原理和基本規定
第十章 市場規製法原理與制度體系
第十一章 國家投資經營法原理與制度體系
第十二章 國家宏觀調控原理與制度體系
第十三章 經濟法的立法與實施
第十四章 經濟法學科建設
F. 從經濟法的視角簡述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就是為了特定能力而臨時或者固定組織起來的一個社會團體
G. 如何運用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分析經濟法的屬性
無法判斷好壞,隱忍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H.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 與李昌麒 經濟法 哪個好
無法判斷好壞,來隱忍自而已。
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李昌麒 經濟法 李昌麒教授鑒於任何一門法學學科的獨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論觀點為其基石的,經濟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個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始終是把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的研究作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圖構建一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體系。
I.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內容簡介
經濟法作抄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形成及經濟法學科的出現,是20世紀各國立法和法學領域中發生的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它引起了法的體系和法律學科體系的變化,對國家法制、社會經濟生活和法學研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受到社會各界普遍重視。
本書從深入分析社會經濟關系入手,並從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系和區別上,論述了經濟法產生和獨立的歷史必然性,它的本質、功能和任務,它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與調整方法,它的內容與體系,它的立法與實施等各種基本理論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獨自的見解,建立了本書特有的經濟法理論體系。在對經濟法理論問題論述過程中,涉及屬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許多概念和原理,本書也重新作了論證,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給讀者以有益的啟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觀點及體現於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夠引導讀者在學習、研究經濟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確的方面,而不致誤入歧途。然而,奇則易謬。
J. 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 什麼本位論
c社會整體本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