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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產權經濟學

發布時間:2021-03-14 12:13:11

① 什麼事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43條)和第三章「其他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研究」(第49-50條)的規定,結合民法中的物權法理論,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農村農用土地所有權權屬和農用土地用途基礎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農村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的行為。土地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

② 農民土地流轉收入屬於什麼性質的分配方式,是按勞分配還是按生產要素分配

是按生產要素分配。

土地屬於生產要素,所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收入應當列入按生產要素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優化了農村資源配置,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市場機制。

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和城市資本的良性互動,同時還可以使城市的資金、科技、設備等生產要素流到農村,加快農業的現代化步伐,增加農民收入。土地流轉帶動了流轉市場的發展。土地既然要流轉,就必定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流轉市場,這些機構有助於農村市場的發展,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場投資環境。

擴張資料

農民土地流轉增加收入過程需要注意的問題

通過農地流轉來增加農民收入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 形成有利於農地流轉的政策環境。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當大量的城市資本下鄉時, 國家應在認真總結農地流轉的經驗教訓基礎上, 從制度層面規范農地經營公司的農地流轉、利益分配和生產經營行為, 加強農村基層治理體系的建設, 從制度層面築起農民的利益保護機制, 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為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③ 從經濟生活角度談談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認識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
體現了深化改革的要求,農業生產經營體制變革。
轉變農業經濟發展方式,調整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

④ 農村土地流轉後如何確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是對二輪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簽訂的承包合同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現有的土地流轉關系可以保持不變,在換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時,要將證書頒發給原承包農戶。涉及到已經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要先辦理變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土地流入主體已經進行土地整理,實現規模經營,原有的承包地塊界限已經打亂,承包農戶要求確認原地塊的,要按實際面積和原相對位置確定權屬界限。

⑤ 城市和農村土地產權及流轉制度改革的方向

現階段城市國有土地產權及其轉讓體系,從資源配置角度看已經能夠很好地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目的,所以暫時在治理結構和制度環境上不會有改變的需求,即現有城市一級和二級市場的格局、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一級市場上劃撥、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的不同出讓形式等,符合了現階段實踐的需要,應該還會存續一段時間,直到資源配置層次出現了大的變化或者改進的要求積累到一定程度為止。比如,雖然工業出讓表面上都採用招拍掛的形式,但不可否認的是工業用地作為一種「供給方競爭」的商品,工業用地的出讓必然會出現地方政府為吸引投資有意提供優惠條件,變相壓低地價的行為。如果這種政府幹預市場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當新增建設土地進一步稀缺,則必然激化土地供需雙方的矛盾,進而必然導致出現新的改進治理結構的要求,甚至改進制度環境的要求。改進的方向可以是由農民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作為土地的供給者,或者由省級或中央政府來進行配置。這要麼涉及農地非農化中農民權利改革(第二層次的內容),要麼涉及政府出讓土地上的集權問題(第三層次的內容),此處就不再展開。

相對於城市土地市場,現階段農村土地市場改革的要求更為迫切。由上述城鄉對比的啟示可知,對於現階段農地流轉制度改革,建立農村土地產權的登記制度、地籍管理體系和法律保障體系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二層次的內容)。另外,對農地的定級問題(第三、第四層次的內容)、價格評估體系(第四層次的內容)、農地承包權登記體系(第二、第三層次的內容)、獨立於政府的司法保障體系(第二層次的內容)都應該進行相應的改革。這些都是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必要因素。另外,由於農地長期以來受到第一層次的影響,如何改變農民對農地在就業、生存、醫療等方面功能的依賴,是促進農地價值完善、減少土地流轉事後沖突的關鍵。這可以改變農民和市民在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上待遇的差別,降低第一層次因素對流轉的影響。

另外,農地非農化也是一種城鄉土地產權的流通,即集體產權被徵用後變為國有產權。作為現階段城市和農村割裂市場的特殊產物,其改革的途徑也可以通過四個層次的框架進行分析。現階段農地非農化是由政府通過土地規劃和割裂的城鄉市場來管理的,在這個過程中既可能出現農地的過度損失,也可能出現農民利益受損的問題。雖然,目前這些矛盾沒有激化,同時政府在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得到了很大一部分收益而樂於維持現有的治理結構和制度環境。然而,如果未來面臨著農地進一步的稀缺、糧食安全受損、失地農民造成社會不穩定等,現有的集體變國有的產權流通機制,必然會受到改變的要求(來自第四層次的要求)。而為了減少農地非農化過程中效率的降低,賦予農民承包權的物權化(第二層次的內容),或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征地補償(第三、第四層次的內容),甚至讓農民直接和城市用地者進行談判(第三層次的內容),都是解決農地非農化低效率問題的可能的途徑。

⑥ 因農村土地流轉產生的經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原因有:
1、土地承包權不清。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間的糾紛可以歸結為承包權不清引起的經濟糾紛。
2、農民缺乏維權意識和法律知識。在生活實踐中,大多數農民不熟悉土地流轉的方式,大多採用口頭協議形式,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
3、行政干預、權力濫用侵蝕農民利益。很多農村土地糾紛產生是因為村級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權力濫用,損害農民利益。
4、管理機制不健全。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解決方法是:
1、明晰產權,協調利益關系。明晰的產權關系和產權各項權能主體權利義務范圍的明確界定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必要前提。
2、完善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完善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農地補償標准。
3、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增強其再就業能力。
4、進行適當的就業安置,穩定承包關系。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可以根據以上的內容給擬一份,起訴書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起訴。

⑦ 農民土地流轉收入屬於什麼性質的分配方式

屬於按生產要素[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方式。我國實行的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所謂的多種分配方式,事實上,除了按勞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統稱為按生產要素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享有的合法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法律允許,目前甚至是提倡鼓勵的,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屬於按生產要素分配。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農民流轉的表面上是土地,但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承包地上,我國實行的三權分立並存的制度,這三權是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權(屬於各農戶)和經營權(也屬於各農戶,但可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互換、承包、租賃、轉讓。

⑧ 農村土地流轉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小產權房之間的關系!!哪位大神告訴我下

1、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轉讓也是流轉的一種方式。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過發包方同意。
2、所謂小產權房,簡單地說,一般是指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
農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合法的,不是小產權房。

⑨ 什麼是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

說白了就是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交易啦,因為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政策,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村民承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一直以來土地是不能交易的

⑩ 農村土地經營權如何流轉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規模不斷擴大,據了解,目前全國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經流轉,全國2.3億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6600萬戶或多或少地流轉了土地。可以說,土地流轉已成為廣大農民面對的事情。但是,對於如何規范地、又快又安全地流轉土地,你真的懂嗎?
日前由農業部制定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正式印發。《規范》從交易主體、交易條件、交易品種等多個方面對土地流轉市場運行提出了規范。
《規范》指出,4類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流轉: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三)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規范》對流入方進場交易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託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規范》指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願;
(三)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四)流轉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規范》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均可以依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規范》要求, 流出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組織(個人)受託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託書;
4.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身份證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
3.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5.土地情況介紹書(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現狀、預期價格及作價依據、流轉方式、流轉用途等內容);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參照以上情形,按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規范》要求, 流入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流入申請(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等內容);
(三)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准機構准予流轉交易的證明;
(四)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規范》要求,流出方和流入方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簽署流轉交易服務協議,明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供的服務內容及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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