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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提單

發布時間:2021-03-14 15:25:12

㈠ 國際經濟法問題: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1.本案雖然是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無單放貨糾紛,承運人將貨物交付記名收貨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不具有物權憑證效力。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承運人有理由交貨給托運人在記名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承運人向記名提單的記名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提貨人出示或提交記名提單的義務。本案承運人輪船公司根據記名提單約定將貨物實際交給記名收貨人藝明公司,或者按照藝明公司的要求將貨物實際交給其指定的陸路承運人的交貨行為符合美國法律,即為適當地履行了海上運輸合同中交付貨物的責任,並無過錯。
2.首先,本案提單是當事人雙方自願選擇使用的,提單首要條款中明確約定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或《海牙規則》。中國《海商法》第269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這表明本案提單首要條款對法律適用的選擇合法有效,應當予以適用;其次,《海牙規則》第1條規定,海牙規則僅適用於與具有物權憑證效力的運輸單證相關的運輸合同,本案提單是不可轉讓的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效力,並且海牙規則沒有關於承運人對記名提單項下貨物交付行為的規定。因此,本案不能適用《海牙規則》;第三,依據提單關於法律適用的約定,本案爭議應當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
3.菲達廠在將提單傳真發給藝明公司後,沒有收到貨款,說明藝明公司已經違約,菲達廠應立即通知承運人停止向提單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同時依買賣合同起訴買方藝明公司,其損失與輪船公司無關。
4.本案中,菲達廠因其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所以其委託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別辦理出口手續,所以這兩個公司是菲達廠的外貿代理人。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雖是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但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實際上是菲達廠,而且最終兩份正本提單的持有人也是菲達廠。

㈡ 國際經濟法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貨物符合合同約定,若最終承運人向收貨

額…這兩個問題都要看投保的是什麼 是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還是漢堡規則。不同的頭保內容,對保函的保護程度不一樣。找保險公司就行 追償是保險公司的事

㈢ 有關提貨單和提單

提貨單(Deliver order,D/O) 是承運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在收回提單後簽發給收貨人提貨的憑證。也稱小提單。 收貨人在銀行付款贖單之後,至目的港承運人處換取提貨單。
提貨單的性質與提單完全不同,它只不過是船公司指令碼頭倉庫或裝卸公司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憑證,不具有物權憑證,不具備流通和其他作用。

㈣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

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版一種物權憑證權。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㈤ 國際經濟法概論中,信用證.托收,是怎麼回事.

上面的老兄回答的不太正確~~~

簡單的說,信用證是根據買方的要求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書。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取得相關單據,然後將單據交銀行,只要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並且單據之間也沒有矛盾,銀行就得付款。它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雖然是比較穩妥的結算方式,書本上都會說信用證是最常用的的方式。但在實際業務中並不是很常用,因為其費用很高。一般只是對信用不佳或者對還不熟悉的新客戶採用。通常業務中,買賣雙方在彼此了解的基礎上都會更傾向於用電匯的方式,甚至賒銷。

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 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因此不是上面那位老兄那樣銀行先付款給出口商,而是出口商委託銀行代收貨款。出口商能否收到貨款,完全視進口人的信譽好壞,銀行不承擔責任。如果銀行先行付款給出口商,就屬於出口押匯或者銀行買斷了。

信用證其實風險也是非常大的,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開立之後就獨立於買賣合同了,因此銀行不會管你是不是按時按質按量履行了合同,銀行只認單據。這本也不難,但是有些不良的進口商會在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進口商根本不可能提供的單據,或者規定一些難以完成的條款,讓進口商無法取得銀行的付款。

這里涉及到的東西不是一兩句話就能講清楚的,如果有興趣的話,建議去看看《國際貿易實務》以及《國際結算》。

㈥ 有關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作用

提單是海洋運輸中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簡單地說就是「物權憑證」。誰擁有這份提回單,從某種意義答上看,就等於擁有了這批貨物的所有權。當然,在實際國際貿易中會出現多家買賣關系。經常會有三方,四方貿易。甚至更多。當然也會有不同的貿易方式,付款方式等信息。所以就出現了最重要的物權憑證「提單」,其中最常見的又有「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提單),和「指示提單」(可轉讓提單)等等不同的提單。提單上會顯示該批貨物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和要素。。空運提單,雖然也是提單,但由於運輸時間較短,實則只是充當了到貨通知的作用,和海運提單還是有一點實質性的區別的。
而合同只能說明和描述貿易雙方的買賣關系,但無法反應出多次買賣之間的契約關系。就表現出合同的不足了。
所以,在國際貨運實務里,如何區分和定性這個貿易實質。就會用「提單」這個重要的憑證,來串聯起從第一個賣家到最後買家的貨物流轉中,每個環節中的一個最重要的物權憑證。

㈦ 請求高手回答國際經濟法:班輪提單承運人的責任

我國《海商法》參考了海牙-維斯比規則並適當吸收了漢堡規則中的規定,主要規定了承運人的以下責任: 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責任 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的責任 3船舶不進行不合理繞航的責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責任 5損害賠償的責任 〈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海牙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必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1使船舶適航2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3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地接受、載運和保管貨物(2)妥善和謹慎地管理貨物。 《海牙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貨物 另外,〈海牙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不論是承運人或船舶,對貨物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在任何情況下,當每件或沒單位超過100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時,概不負責,但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並在提單上註明的,不在此限

㈧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物權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㈨ 國際經濟法中的提單問題

防止寄單行在寄單的過程中丟失。

㈩ 國際經濟法:正副本的提單,承運人一般是交給誰的

正副本的提單,一般承運人簽發出來都是給托運人,再由托運人轉交給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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