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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程曲振濤

發布時間:2021-03-14 16:46:57

Ⅰ 南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由韋靜主編的《新編經濟法教程》課後答案!

項目4最後的習題答案

Ⅱ 經濟法教程 第三次 修訂版 (劉天善 著) 清華大學出版社和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 課後答案

大學的問題,在這里怎麼能搜到?更何況書本也有題型不一樣啊···

Ⅲ 經濟法學教材哪些較好

1.《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專業用書),1986年版,20萬字,法律出版社,司法部統編教材; 2.《經濟法教程》(司法部規劃大專法學試用教材),1987年版,39萬字,法律出版社; 3.《經濟法學》(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1994年版,48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經濟法學》(高等政法院校本科用書)1997年版,52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獲司法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優秀教材一等獎; 5.《經濟法學》(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1999年版,69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獲司法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優秀教材二等 獎; 6.《經濟法學》(2002年修訂版),70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獲教育部國家級優秀教材二等獎。 7.《經濟法學》(J.M.法律碩士教材)2004年版,67萬字,法律出版社。

Ⅳ 經濟法教程的介紹

《經抄濟法教程》突出襲知識的應用性和完整性,強化運用相關法律知識的綜合能力。目前有些相關教材過於強調「理論夠用」,教材內容上過於簡要,以致忽視這種教材主要針對的是非法律專業學生,有很多基礎知識、專業術語沒有略作交待,影響學生利用教材進行自主學習。

Ⅳ 新編經濟法教程的內容簡介

《新編經濟法教程》主要針對高職院校非法律專業學生的學習特點及就業方向進行編寫。全書共14章,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破產法、物權法、合同法等包含經濟法規范的民事法律規范;工業產權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市場規製法;財稅法、金融法等宏觀調控法;經濟爭議的解決。《新編經濟法教程》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內容新穎,結構完整。以目前最新的法律規范為依據,結合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學知識基礎薄弱特點,打破了傳統經濟法部門的體系,增加了法律基礎、民法的一些章節,使知識結構更加完整。第二,突出實用性。《新編經濟法教程》以學生的視角審視內容,深入淺出,並用生活中的案例加以說明,緊密聯系學生生活及今後工作的需要。
《新編經濟法教程》可供高職院校非法律專業學生使用,當然因其專業性較強,亦可供各個層次法律專業學生使用,同時可供法學教學人員和從事司法審判實務的工作人員參考。
作者:童宏祥 主編
ISBN:10位[7562819432] 13位[9787562819431]
出版社: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8-1
定價:¥26.50 元

Ⅵ 新編經濟法教程的介紹

該教程可以作為經濟貿易類和工商管理類相關專業的本、專科及成人高等院校學生的教材和教學參考書,也可以作為從事經濟法律實務或相關研究工作人員的參考讀物。

Ⅶ 求 經濟法 第二版 (曲振濤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課後答案 。。。非常感謝哈~~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李某於4月12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李某向王某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王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合同有效。

【第二小題】答: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第三章 合夥企業法

甲是有限合夥企業A的有限合夥人,只有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甲才對該交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按照《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只有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例中,甲雖然是有限合夥人,但是在和丙的業務往來中,他多次代表合夥企業出面與丙進行洽談,乙雖然對此知情,但是也沒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夥名義與丙簽訂協議,應該認為丙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因此,丙有權要求甲對該交易承擔清償責任,甲應該與乙一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東乙可以通過股東派生訴訟追究甲的責任。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不起訴或者怠於起訴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甲應該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例中,甲是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將其獲得的商業信息交給了其弟弟,而沒有為公司所用,屬於搶奪了公司的商業機會。後又利用職權,使公司高價從其弟弟手中購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購買該零件,可以少花費10萬元錢,因此,甲違反了《公司法》第149條第5款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應該按照《公司法》第150條的規定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股東派生訴訟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乙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乙的書面申請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乙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本合同有下列違法之處:(1)合同的主體違法。涉外經濟合同的中方主體只能是企業、社會經濟組織,中國個人不能成為涉外經濟合同的主體。(2)企業的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必須在名稱中註明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字樣。(3)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合法。法律規定,外方的出資不能少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資只達到注冊資本的20%。(4)該企業合營各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方式不對,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分配解散時的財產。(5)該企業解決爭議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資企業合同爭議只能適用中國法律,不能適用外國法律。

【第二小題】答:該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因為它的合同中規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內容,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是不允許的。該企業若取得法人資格可採取董事會制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可採用聯合管理制;此外,還可委託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進行管理。

【第三小題】答: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本案中該美國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違反中國外資企業法規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玩具製造廠的營業執照的處理決定是恰當的。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答:(1)該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產申請。(2)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該破產案件。(3)屬於破產財產的有:企業的實物、現金等共計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企業投入300萬元人民幣;A企業欠其貨款400萬元。價值1200萬的辦公樓。(4)依據破產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如果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那麼就要首先變賣辦公樓償還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②償還所欠職工工資150萬元;③償還稅款600萬元;④欠其他企業貨款3000萬元和銀行的300萬元利息按比例償還。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題】答:(1)乙設備廠對其發出的要約不能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要約是不得撤銷的。本案中,乙設備廠在其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為5月15日前,因此,該要約不能撤銷。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本案中,甲公司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而乙設備廠沒有通知甲公司該承諾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諾應視為是一個新要約。對此新要約,乙設備廠未予理睬,因而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

【第二小題】答: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徵得其同意,本案中,大興商場將合同轉讓給順和商場的行為已經通知了華美服裝廠,所以有效。

【第三小題】答: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

【第四小題】答:商場與甲之間在合同的價款上構成了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即甲應根據商場的選擇承擔退貨或補足差價的責任。

第八章 擔保法

【第一小題】答:(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案中,甲乙雙方約定了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25萬元也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由於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則丙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第二小題】答:《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將純鹼提純,收回純鹼,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償債務。

第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答:四平制葯廠的訴訟請求合理,因為華康制葯廠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本案例中,華康制葯廠在國內有多家企業生產血栓心脈寧的情況下,在其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使用「國內首創、獨家生產」的用語,並在《中國電視報》上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旨在進行虛假營銷宣傳,影射其他同行業廠家產品的質量,從而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其他同行業廠家的合法競爭權利。其主觀過錯明顯,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民事責任。中國電視報社作為專業性廣告發布者,在明知華康制葯廠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廣告忠告性用語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致使廣告內容失實,對造成本案糾紛亦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第十章 產品質量法

【第一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能夠證明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氣筒確實存在缺陷,但該氣筒只是機械廠的樣品,未投入流通,劉某並非消費者或用戶,因此,氣筒因缺陷造成劉某的損害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解決,機械廠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某的損失應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購買的電視機雖然超過了保修期,但並不影響產品的訴訟時效,丁某購買的電視機仍然在訴訟時效期內,丁某有權就電視機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要求某電子公司廠賠償損失,某電子公司應當賠償丁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小題】答: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而本案中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受讓土地後,未經任何開發的情況下,是不能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違反以上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小題】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所以,本案中作為受讓方的某副食品公司,應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章 自然資源法

答:王某的辯解不能成立,根據《森林法》,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採伐許可證後才能採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題】答:(1)1億元人民幣。

(2)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4條的規定,這都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小題】答:(1)乙銀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質押屬於形式背書的一種,也就是利用背書的形式但並沒有真正全部轉讓票據權利,所以質押有效。

(2)進出口公司的抗辯理由能成立。因為按照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人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不得轉讓」是由甲公司記載,這就屬於出票人記載。根據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匯票不得轉讓。

第十五章 證券法

答:(1)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備下列條件:①公司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③陽光公司是由幾家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發起人應當在1999年以前3年內連續盈利;④持有該公司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因為陽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連續3年獲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共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2002年公司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資金周轉發生很大困難。這些使得該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

(3)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處:①只有股東大會才有權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該項決議是由董事會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發行新股的決議作出後,必須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就擅自發行新股,違反了法律規定。③發行股票時,若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經過批准。④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開了招股說明書,未公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⑤公司向社會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臨時成立的承銷處負責新股的承銷,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第十六章 會計、審計法

【第一小題】答:(1)憑證不合要求,賬簿設置混亂。

(2)沒有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造成賬務、賬證、賬賬、賬表有關內容不相符。對此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屬於公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該單位收入不入賬,私自存放,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小題】答:本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隱瞞收入。《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而其中行為之一就是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定收入。對於這種行為,由於其隱瞞的特點決定了其必然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所以,應當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Ⅷ 求經濟法教程課後答案(高等教育出版社,曲振濤主編,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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