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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第六章總結

發布時間:2021-03-15 02:26:56

①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和2019年相比有什麼變化

第一章:基本無變化。主要是刪除了仲裁「三要素」的說法,只表述為仲裁的三個特徵;對民事責任進行了重新表述。
第二章:基本無變化。主要是新增了「會計檔案的概念」的具體表述;對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進行了重新表述;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進行了重新說明,並且明確了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
第三章:新增: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交易。調整:對國內信用證及預付卡內容進行了補充。
第四章:本章主要變化集中在增值稅,增值稅涉及稅率的部分按照最新的政策( 16%、10% )進行了調整。調整:「稅收管理體制」改為「徵收機關」「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改為「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刪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納稅人會計核算。
第五章:整體變化較大,新增: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 2.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 3.增加經營所得。
刪除:1.扣繳義務人;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調整:1.將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准由"2.5%"調整為「8%」;2.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特殊規定進行大范圍調整; 3.對個人所得稅稅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重新表述; 4.對煙葉稅納稅期限進行修改。
第六章:整體變化不大。重新編寫了印花稅法律制度;新增船舶噸稅。
第七章:本章變化不大。刪除"(二)稅務登記主管機關"下面列示的具體內容、刪除「(一) 復議管轄的一般規定」下面列示的具體四小點的內容。
第八章:本章基本沒有變化。

② 2020年初級會計師《實務》+《經濟法》必背公式!

初級會計實務分錄是初級會計實務考試中很重要的一個版塊,分錄不會寫,分錄記版錯了都影響這你拿證的分數權,因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些版塊的分錄都要牢牢記住。233網校學霸君吐血整理了2020版初級會計實務分錄總結大全!

2020版初級會計實務分錄總結一覽:

…………………………

③ 2019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各章節變化解析

您好,

第一章新增訴訟時效屆滿的問題,其他內容無實質性變化
第二章調整了部分內容的表述,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其他無實質性變化
第三章調整了Ⅲ類賬戶余額的限額規定以及商業匯票的付款、貼現的內容,新增了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的內容,刪除了辦理電子商業匯票的資格條件。
第四章增值稅稅率按現行政策進行了修改,同時調整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分類,以及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等。
第五章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標准由2.5%改為8%,同時調整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條件。個人所得稅:根據最新政策進行了重新編寫!
第六章印花稅按照《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進行重新編寫;對城建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其中城建稅的稅率由三擋調整為兩檔,船舶噸稅又重新回歸教材,以及對煙葉稅進行了重新編寫。同時刪除了岩金礦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章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一更正為「稅務機關」,同時調整了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
第八章社會保險法更新了部分內容,重點是調整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問題。

④ 2019-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試題 (附答案)

用的軟體模擬考試,真實。去年考的初級會計職稱,已通過,可以自個用工具練習。
地支:fk.369kuai。com/details/55EF9953

⑤ 初級會計第六章看不下去十四個小稅種怎麼記住

初級會計經濟法小稅種主要是以小題,涉及不定項選擇大題的概率比較少。內

首先要按照房產稅>容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環保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關稅的重要性排序進行掌握;

其次是掌握各個稅種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收優惠、計稅依據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收優惠掌握老師強調的重點即可;

最後是要把涉及小稅種的真題練熟,真題涉及的小稅種考點都要掌握,因為有幾年在重復考察。

初級會計經濟法第六章考情分析

在備考的過程中,要著重關注各稅種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收優惠、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初級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備考建議

本章涉及的稅種較多,比較容易記混,考生在復習的過程中要善於對比總結,避免走入「張冠李戴」的誤區。

⑥ 2020初級會計考試 經濟法基礎重點歸納復習【必過版】

1、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事故發生地或到達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6、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轄。 

7、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8、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害時,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9、訴訟時效:普通。時限:2年。

10、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最長(實際發生日:20年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

11、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事由消除後重新計算。 

12、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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