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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

發布時間:2021-03-15 04:14:08

⑴ 英語專業就業前景好嗎

英語作為世界通用語言,在國際地位上越來越重要。從而學習英語的人也越來越多,特別是學習商務英語的。商務英語現在已成為外企、跨國公司一道門檻,想要從事外貿工作,就必須學習商務英語。面對著一些咨詢「學商務英語有用嗎」的人,意味著想學商務英語,卻不足夠了解商務英語的相關信息。

(1)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擴展閱讀:

1、國際貿易實務方向

本專業方向掌握商務英語專業所必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英語應用技能及商業運作能力,能從事商務與秘書工作的高等應用型人才。該專業由英語語言能力、商務運作能力和計算機應用技術三個技能模塊構建成整個教學計劃的核心,就業前景樂觀。

2、國際商務管理及秘書方向

本專業方向掌握商務英語專業所必需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英語應用技能及商業運作能力,能從事商務管理與項目策劃工作的高等應用型人才。該專業學生畢業後掌握商務運作的知識與技能,能熟練運用英語和計算機從事國際商務及秘書工作。

3、會展英語方向

本專業方向掌握會展與廣告設計基本理論和知識、具備會展設計規劃和運用計算機進行藝術創造設計的實用型高級專業人才。學生畢業後能從事國際、國內各種會展的組織與策劃、會展翻譯、會展協調與服務、外事辦公等工作。

⑵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2)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擴展閱讀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⑶ 國際經濟法英文案例及翻譯 跪求

案例一:

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 m. b. H.House of Lords
[1962] A. C. 93

事實:
THE FACTS:
By a contract dated Hamburg, October 4, 1956 between Tsakiroglou & Co. Ltd, of Khartoum as sellers, and the respondents, Noblee Thorl G. m. b. H. of Hamburg/Hargurg as buyers, through agents, the sellers agreed to sell and the buyers to buy about 300 tons of Sudanese groundnuts in the shell basis 3 percent, admixture new crop 1956/1957 at $50 per 1,000 kilos including bags c.i.f. Hamburg. Shipment November/December, 1956, with paymen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on first presentation for 95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provisional invoice, balance to be paid after the analysis on final invoice. The contract form was to be the incorporated Oil Seed Association Contract No.38(hereinafter called 「I.O.S.A Contract No. 38」) with arbitration in London. Clause 1 of I.O.S.A Contract No. 38 provided for 「shipment from an East African port…by steamers(tankers excluded) direct or indirect with or without transshipment.」
Both parties contract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goods would be shipped from Port Sudan. Clause 6 of the contract provided: 「in case of prohibition of import or export, blockade or war, and in all cases of force majeure preventing the shipment within the time fixed, or the delivery, the period allowed by not exceeding two months. After that, if the case of force majeure be still operating, the contract shall be cancled.」
At the date when the contract was made, both partied contemplated that shipment would be made via the Suez Canal. On October 29, 1956, the Israelis invaded Egypt, on November 1 Britain and France commenced military operations, and on November 2 the Suez Canal was blocked to shipping. At the date when the contract entered into, the usual and normal routes for the shipment of Sudanese groundnuts from Port Sudan to Hamburg was via the Suez Canal. However, the closure of the Suez Canal prevented transport from Port Sudan to Hamburg via the Canal and the impossibility by that route continued until April 1957. The distance via the Suez Canal is approximately 4,386 miles and the distance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is approximately 11,137 miles. From November 10, 1956, after the closure of the Canal, a 25% freight surcharge was placed on goods shipped on vessels proceeding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and this was increased to 100% on December 13, 1956.
The seller』s claim that the contract was frustrated and was at an end because of the closure of the Suez Canal was not accepted by the buyers.

法院程序:
PROCEDURE BEFORE THE COURT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the umpire, by an award dated February 20, 1957, awarded that the sellers were in default and should pay to the buyers as the damages the sum of $5,625 together with $79 15s. costs of the award. The sellers were dissatisfied with the award, and a board of appeal appointed to hear the appeal on January 28, 1958,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upheld the umpire』s award.

判決:
JURISDICTION
The board of appeal』s award was in following term: 「so far as it is a question of fact we find and as far as it is a question of law we hold:
(i) These were hostilities but not war in Egypt at the material time.
(ii) Neither war nor force majeur prevented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 goods in the contract period to the contract destination, since shipment via the cape was not so prevented when the shipment via the Suez Canal was prevented by reason of force majeur.
(iii) It was not an implied term of the contract that shipment or transportation should be made via the Suez Canal and shipping the goods on a vessel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was not commercially and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shipping the goods on a vessel via the Suez Canal. So, the contract was not frustrated by the closure of Suez Canal.」

分析問題:
MERITS: Is there an implied term that the goods shall be carried by a particular rout? Is the contract frustrated?
(a) usual and customary route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shipment of goods must be via Suez can only prevail if a term is implied, for the contract dose not say so. For the general proposition that in a c.i.f. contract the obligation, in the absence of express terms, is to follow the usual or customary route. It is not the date of the contract but the time of performance that determines what is customary. As the section 32(2) of the Sale of Goods Act, 1893, provides that: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the buyer, the seller must make such contract with the carrier on behalf of the buyer as may be reasonable having regarded to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and the other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refore, if there is no customary route, that route must be chosen which is reasonable. If there is only one route, that must be taken if it is practicable. At the date when the performance was called for, there was no usual or customary route because the Suez Canal was closed and the only practicable route was via the Cape of Good Hope. The sellers could have fulfilled their obligation by a bill of lading via the Cape.
(b) whether the contract was frustrated by the closure of Suez?
The board should consider whether the imposition upon the sellers the obligation to ship by an emergence route via the Cape would be to impose upon them a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obligation which neither party could at the time when the contract was performed have dreamed that the sellers would be required to perform. The board found no justification for the positive answer. A c.i.f. contract is for the sale of goods, not a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primary ty on the part of sellers was to dispatch the groundnuts by sea from one port to destination of the other.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yers attached any importance to the route. They were content that the nuts should be shipped at any date in November or December. There was no stipulated date for arrival at Hamburg. There was no evidence either, that the nuts would deteriorate or the transportation would involve special packing or stowing as a result of a longer voyage, nor any evidence that the market was seasonable. In a word,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yers cared by what route, or within seasonable limits, when the nuts arrived.
What, then, of the sellers? Clearly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will be different and so may be the terms of insurance. In both these respects the sellers may be put to greater cost: their profit may be reced or even disappear. But an increase of expense is not a ground of frustration, the doctrine of frustration must be applied within very narrow limits, and this case falls far short of satisfying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With all these facts before them, the board of appeal made their finding that performance by shipping on the Cape route was not commercially or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shipping via the Suez Canal, and the appeal should be dismissed.

TSAKIROGLOU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V . NOBLEE THORL m . b。H。上議院

亞特蘭大93][1962年

事實:

事實:

日期由一個合同,1956年10月4日漢堡,Tsakiroglou &公司之間。有限公司是作為賣方,和對喀土穆的受訪者,Noblee Thorl g . m . b。h .漢堡/ Hargurg通過代理人進行的,因為買方,賣方同意出售,買方購買約300噸花生殼的基礎上在蘇丹3%,新作物1956/1957摻合料在50美元每1000公斤包括塑料袋的cif價格。漢堡。1956年11、12、裝運,以付款交單方式付款先介紹為95%的數量的臨時發票後再付款,平衡分析最終的發票。合同的形式也要被合並的石油合同出版社,種子協會(以下簡稱「三八」號合同,我們已將I.O.S.A)與仲裁在倫敦。合同第一條規定的I.O.S.A 38號規定的「裝運港…從一個非洲東部由輪船(加油機除外)直接或間接的或有或無轉船。」

雙方的合同的基礎上從港口裝運的貨物將蘇丹。第6條合同提供的:"如果發生禁止進出口,封鎖或戰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抗力防止固定的時間內裝船,或交貨、時期所允許不超過兩個月。在這之後,如果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還是操作,本合同應取消了。」

當合同之日起,兩partied沉思,貨物會經蘇伊士運河。1956年10月29日,以色列入侵埃及,11月1日,英國和法國開始軍事行動,並將於11月2日蘇伊士運河航運堵住了。當合同之日起進入,常規的和正常的路線的裝運港蘇丹從蘇丹落花生去漢堡是經過蘇伊士運河。然而,關閉蘇伊士運河運輸從港口阻止蘇丹運往漢堡,通過運河與不可能通過這條路線一直持續到四月1957年。通過蘇伊士運河的距離大約是通過4,386英里的路程,距離好望角是大約11,137英里。從11月10日,1956年關閉後,運河裡,有25%的貨運附加費是放在通過血管進行貨物的好望角和這是增加到100% 1956年12月13日。

賣方的要求正當,宣布該合同不灰心、到了末日,因為蘇伊士運河的關閉由買方不被接受。

法院程序:

程序之前,法庭

在仲裁程序中,裁判裁決日期,2月20日,1957年,授予,賣方違約,應在買方支付美元的損害5,625的總和15s.連同79美元的成本獎。賣方不滿的獎勵,聽到中的上訴委員會任命上訴1月28日,1958年,解散了上訴,維持裁判員的裁決。

判決:

管轄權

中的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在以下條件:「到目前為止,因為它是一個事實問題,我們發現,只要是一個問題的法律,我們持有:

(我)這些人都是在埃及敵對行動而不是戰爭在材料的時候。

(二)並且戰爭還是不可抗力阻止了一批合同貨物與合同的合同期限裝運目的地,因為通過好望角時也不那麼預防經蘇伊士運河裝運的原因是預防不可抗力。

(3)這不是一項默示合同期內的那批貨的裝運或交通應經蘇伊士運河和運輸貨物的船隻通過好望角不是商業和根本不同的船隻裝運此貨通過蘇伊士運河。所以,合同都沒有挫傷的關閉蘇伊士運河。」

分析問題:

優點:有一項默示的術語,它的貨物,應當由被某個特定的潰敗嗎?是合同煩躁嗎?

(一)常規和習慣航線

爭論貨物的裝船必須經蘇伊士運河只能流行如果一個學期的合同是暗示的,不這么說。在為廣大主張合同義務的到岸價格,在缺乏明示條款,是遵循通常和習慣的路線。它不是合同簽訂之日起,不過時間的表現,決定什麼是慣例。作為部分32(2)的商品銷售的行為,1893年,規定:「除非其他授權由買方、賣方必須做出這樣的合同與載體代表買方合理有認為商品的性質和其他情況下的案子。」因此,如果沒有習慣航線,這條路線的一定要選哪是合理的。如果只有一位路線,必須採取措施,如果它是可行的。在約會當表現是呼籲,沒有普通或者習慣航線,因為蘇伊士運河被關閉和唯一可行的路線是經過好望角。賣方可以履行他們的義務由提單通過的斗篷。

(b)是否該合同是沮喪的封蘇伊士運河嗎?

董事會應該考慮是否在賣方的稅款的義務,由一個出現船通過好望角路線會強加在他們身上是一個從根本上完全不同的義務,任何一方可以在海上保險合同進行的想像中,賣方將被要求完成。董事會發現沒有理由積極的回答。合同是到岸價格銷售的商品,而不是一個運輸合同中的。對部分的基本義務的銷售商是派遣落花生海運從一港運至目的地。沒有證據表明買方的任何重要附路線。他們是內容應該被清理的堅果在任何日期在11月或12月。沒有規定的日期為到達漢堡。不是的,是沒有證據的堅果會退化或交通將涉及到特殊包裝或害羞,結果較長的旅程,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市場得到了及時。總之,沒有證據表明買方關心哪條路線,或在被限制,當螺母及時到達。

那麼,什麼賣方索賠嗎?運輸合同中的清楚的將是不同的,因此可能是整個的保險待遇。在這兩個方面的賣方可能把利潤更大的成本:他們可能會減少甚至消失。但增加的費用支出不是地沮喪,沮喪的教義必須應用在非常狹窄的范圍,而本案異常不夠滿足的必要條件。他們與所有這些事實之前,董事會的求援:他們發現,在開普敦性能由船公司沒有商業路線或從根本上不同於船舶經蘇伊士運河,上訴應該被開除。

⑷ 國際經濟法問題。違約救濟之損害賠償

可以的,請看下面的參考資料:

違約的救濟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違約致使一方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法律所給予的補償辦法。各國法律對於不同的違約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的救濟辦法。各國有關違約的救濟辦法一般有以下幾種:(1)實際履行。有兩重意思,一是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由執行機關運用國家的強制力,使債務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救濟辦法。但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損害賠償的方法及損害賠償的計算,也各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大陸法認為,必須具備3個條件,即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英美法不同於大陸法。根據英美法的解釋,只要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對方就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不以違約一方有無過失為條件,也不以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為前提。關於損害賠償的方法,德國法對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法國法與德國法不同,法國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以回復原狀為例外。英美法對損害賠償採取金錢賠償的方法。至於損害賠償的范圍,德國民法典認為,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所得利息兩個方面。法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英美法認為,計算損害的基本原則,是使由於債務人違約而蒙受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於該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3)解除合同。羅馬法原則上不承認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但在買賣法中,則允許賣方在買方未於一定期限內支付價金時,可以解除合同。這項原則後來被法國法所接受。《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所訂立的債務時,應視為有解除條件的約定。德國法也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英美法同大陸法有所不同。英國法把違約分為違反條件和違反擔保2種情況;美國則把違約區別為重大違約與輕微違約。按英美法的規定,只有在違反條件或重大違約時,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如果一方僅僅是違反擔保或輕微違約,對方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在中國,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才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4)禁令。這是英美法採取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法。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強制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某項消極義務。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種行為。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英美法院僅在2種情況下才會給予這種救濟,一是採取一般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不足補償債權人所受的損失;二是禁令必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5)違約金。這是違約補救的最常用辦法之一。但各國規定有所不同。大陸法認為違約金具有兩重性,即懲罰性和賠償性,英美法認為,對於違約只能賠償,而不能予以懲罰。在數額上,法國及日本等國認為,法院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原則上不得予以增減。德國及瑞士等國法律卻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斟酌予以減少。

⑸ 關於國際經濟與貿易考證的問題

有沒有興趣學個第二外語啊,我個人覺得這個對以後還蠻有幫助的。

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證書及考試細則:
大學英語四、六級證書(CET-4,CET-6):極其重要;
全國計算機二級證書:
獎學金證書、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幹部等
獎學金證書非常重要;
黨員;
第二外語證書;
注冊會計師(CPA)
注冊金融分析師(CFA)
特許公認會計師(ACCA);
報關員證書;
駕駛證;
兼職實習證明;
發表論文、專利證書
競賽獲獎證書;
畢業證、學位證、第二學位;

1月9、10日,碩士研究生考試
11月25日,國家公務員考試
4月25日 湖南省公務員
3月21日 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在線測試
3月27日至3月31日 計算機等級考試 計算機等級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4月10日 湖南從業資格證考試 會計從業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5月22、23日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證券資格在線測試 課程輔導
6月18、19、20日 注冊稅務師 稅務師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6月19日 大學英語四六級(CET-4/6) 四六級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9月18日至9月22日 計算機等級考試 計算機等級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10月17日 審計師 審計師網上輔導
10月23、24日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 證券資格在線測試 課程輔導
10月24日 統計師 統計師網上輔導
11月7日 經濟師 經濟師網上輔導 在線測試
11月13、14日 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口譯筆譯網上輔導
11月21日 跟單員 跟單員網上輔導
BEC???

國際經濟和貿易專業可以考下面的一些證件:
1、報檢員: 認證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考試內容:入境貨物檢驗檢疫、進出境集裝箱、出入境人員健康檢查及申報、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注冊、報檢、電子轉單、電子通關、國際貿易商品分類 、交通運輸工具檢驗檢疫的報檢等。考試方式:筆試。考試費用:考試報名費100元,書費約60元,資料費40元,合計200元。考試難度:4級。人氣指數:5。適合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含報關及東盟方向)、國際市場營銷、國際商務專業。使用教材:《報檢員全國統一考試教材》 。職證工種:獨立承擔報檢業務(自理報檢)的外貿企業、負責報關報檢業務的報關行、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無船承運人、專業咨詢公司的代理報檢企業;國際航行交通工具(上海主要是船舶、民航和火車)的出入境報檢等。報名時間:第一次報名:一般2月份。考試時間:第一次考試時間:一般4月份(一般一年考兩次,2006年第二次考試的報名時間:一般9月,考試時間:11月)

2、外銷員: 認證機構:國家商務部(原國家外經貿部)。考試內容:外貿綜合實務:含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經濟法、國際營銷學和國際經濟合作內容。外貿外語由英語、日語、俄語三個語種任選其一。考試方式:筆試與外語口試。考試費用:考試報名費100元,書費約80元,資料費40元,合計220元。考試難度:4級。人氣指數:3。適合專業:市場營銷、國際市場營銷、國際商務、國際經濟與貿易(含報關及東盟方向)專業。使用教材:《全國外銷員資格考試復習大綱》、《對外經貿理論與實務》上、下冊、《外經貿英語》、《外經貿英語500句》。職證工種: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工作人員,具有外銷員資格證書者,在外經貿部招聘我國駐外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工作人員時優先。報名時間:3月底。考試時間:考試時間為9月底或10月初。

3、國際商務單證員: 認證機構:中國商業技師協會。考試內容:國際商務單證基礎知識與進出口貿易單證實務。考試方式:筆試。考試費用:報名考試教材辦證費用合計280元,資料費10元,合計290元。考試難度:3級。人氣指數:3.5。適合專業:國際市場營銷、國際商務、國際經濟與貿易(含報關及東盟方向)、電子商務專業。使用教材:全國統一教材:《國際商務單證員基礎知識與實務》。職證工種:適合外貿企業進出口貿易單證管理,包括制單、審單、報單、送單等單據業務。報名時間:3月起。考試時間:4月16日、6月11日、10月15日、12月17日。

4、報關員: 認證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考試內容:(1)報關專業知識(包括報關概述)(2)報關專業技能(包括報關程序)(3)報關相關知識基本常識。考試方式:筆試。考試費用:考試報名費90元,書費約60元,資料費40元,合計190元。考試難度:5級。人氣指數:5。適合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含報關及東盟方向)、國際市場營銷、國際商務專業。使用教材:《報關員實務教程》(上、下)《進出口商品名稱及編碼》。職證工種:在海關申請注冊,從事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報關工作。報名時間:7月底。考試時間: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6月6日、11月7日

具有現代國際貿易專業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熟練掌握外語聽說讀寫,熟悉計算機、網路等現代化經營管理模式,精通國際貿易相關法規慣例,富有現代市場意識和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同時又能吃苦耐勞、愛崗敬業,能獨立完成各類企業的進出口各項環節的運作,並能承擔企業的財務核算及日常管理工作.熟悉有關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能從事國際營銷、外貿管理與對外交流工作.比較具體的工作或職位(1)從事專業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工作;(2)從事各類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等的進出口業務工作;(3)從事各類外資企業的進出口業務工作;(4)從事各類專業的報關、承運貨物等國際物流工作;(5)在各類涉外型的企業、機構從事初級財務工作及業務管理工作;(6)從事國際市場調研、策劃及國際貿易糾紛調解的輔助性工作;進外企需要哪些證書\接受哪些培訓?證書:(1)計算機國家二級證書;(2)英語四級合格證書;(3)商務英語初級證書;(4)外銷員合格證書;(5)書法相關等級證書;(6)報關員資格證書;(7)商務英語二級證書
證件 工作職責 報考條件 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 考試內容 備注
國際貿易單證員(國際貿易單證從業人員崗位資格證) 負責國際貿易中運輸、海關、商檢等環節中各種單證的管理和操作 高中以上學歷 每年的5月份、10月份 考試前1個月 國際貿易單證操作實務、外經貿英語函電兩部分,其中國際貿易單證操作實務又包含國際貿易實務和單證操作實務兩部分 單證員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外貿業務結匯的時效和成敗,
國際貿易單證操作技能是每個從事外貿業務工作者必備的基本功,畢業生進入外貿、外資企業從事外貿工作,一般都從單證操作員做起

國際貨運代理員(國家貨代從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有效期為5年) 接受進出口貨物發貨人、收貨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 高中以上學歷,有一定的國際貨運代理實踐經驗,或已接受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每年9月份 每年5、6月份 國際貨代業務和國際貨代專業英語兩部分,其中國際貨代業務包含國際貨運代理基礎知識、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理論與實務、國際航空貨運代理理論與實務、國際多式聯運與現代物流理論與實務等內容 國際貨代行業推行持證上崗制度
外銷員從業資格證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工作人員,是我國外貿行業的中堅力量 中專以上學歷,國際商務專業中專在校生和其他專業大專、大學本科在校生也可報名 每年9月份 每年6月份 外貿綜合業務、外經貿英語函電和外經貿英語口語三部分 《國際商務從業資格證書》是外經貿從業人員上崗和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必備條件,作為外貿企業業務主幹力量的外銷員
在外經貿部招聘我國駐外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工作人員時會被優先考慮
報關員資格證(《報關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經海關注冊,代表所屬企業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務的人員 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及以上學歷 每年6月份 每年3月份 海關報關實務、國際貿易實務、實用報關英語 報關員資格考試難度較大,全國的平均考試合格率僅為8%
含金量相當高
報檢員資格證 在外貿企業、代理報檢企業等企業和機構中專業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人員 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以上學歷,同時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 每年5月和11月 考試前1個月(網上報名,網址為www.bjy.net.cn) 檢驗檢疫有關法律、報檢業務基礎、基礎英語知識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國家外貿領域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外貿業務中的關鍵崗位,負責外貿業務的核算、風險評估等事務 大專畢業,從事外經貿類專業工作滿5年;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取得博士學位;取得外銷員資格,從事專業工作滿8年 每年的9月份 每年的4月份 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國際商務專業知識兩大科目,內容涉及國際貿易、中國對外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經濟合作、微觀經濟學、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營銷與企業管理等 《國際商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是外貿領域中惟一的國家級執業資格證書,也是所有外貿類資格證書中級別最高的一張「硬派司」。通過考試者同時還可獲得中級職稱。
國際商務單證員 測試應試者從事國際商務單證工作必備的業務知識和能力 1、具有一定的國際商務單證業務實踐經歷及從事國際商務單證業務的在職人員。2、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有志從事國際商務單證工作的求職人員或在校學生。3、參加2009年我會組織的國際商務單證員全國統一考試單科未獲得通過的人員 2010年6月6日(星期日) 下午:13:00—15:00 國際商務單證基礎理論與知識
下午:15:30—17:30 國際商務單證操作與繕制 報名網址:全國國際商務單證考試中心:www.icd.net.cn,網上報名時間為3月10日至5月20日, 國際商務單證基礎理論與知識;國際商務單證操作與繕制兩科,每科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
由中國商務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國際商務單證理論與實務》、《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培訓考試大綱及復習指南》等教材
注冊會計師 通過會計、審計、稅務、財務管理、經濟法以及證券投資、信息管理等的學習,使之能夠勝任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業務,以及專業性會計和管理咨詢工作。也適合政府與事業單位、公司企業、金融證券機構等領域的會計和審計工作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2009年9月19日 上午8:30--11:00 審計,下午13:00--15:30 財務成本管理,下午17:30--19:30 經濟法 ,9月20日 上午8:30--11:30 會計,13:30--15:30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17:30--19:30 稅法 4月20日至4月28日登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www.cicpa.org.cn)網上預報名,現場:2009年4月23日至4月29日 專業階段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考試范圍: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在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教師資格證 高中(中專)及以下各類教師資格的所有非師范類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已畢業人員 2010年1月4日至2月25日。衡陽師范學院學員由華泰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前培訓點組織 教育學、心理學 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普通話測試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標准,參加教育教學能力考察(試講)
內容包括備課、說課、上課、答辯四個環節

物流師 從事第三方物流、生產製造、零售批發、電子商務、外貿、郵政、運輸、倉儲、配送等相關工作的人士或謀求發展的人士 物流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大專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中心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
2、本科學歷且有學士學位,經本中心正規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3、持本科學歷,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經本中心正規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4、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經本中心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培訓證書。5、取得助理物流師資格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正規培訓達標准學時數並取得培訓證書。
助理物流師:凡參加本中心物流師資格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不論學歷與資歷均可報考助理物流師。 (全國統考,每年兩次)每年5月第三周周日和11月第一周周日 物流師:1、《現代物流概論》:物流基礎知識,物流系統及其構成,物流成本、服務、質量與標准化,第三方物流,物流技術與設備,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2、《物流管理》:物流市場分析與供需管理,采購與供應物流管理,銷售物流管理,物流信 息管理,運輸管理,倉儲管理與庫存控制,配送管理,物流網路系統、物流設施布置與設計,物料搬運系統設計,倉庫規劃與設計,物流成本管理與控制。
助理物流師:1、《現代物流概論》:物流基礎知識,物流系統及其構成,物流成本、服務、質量與標准化,第三方物物流技術與設備,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 2、《物流實務》:物流市場分析與供需管理,物流信息管理,運輸管理,倉儲管理與庫存控制配送管理,裝卸搬運組織 高級物流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物流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助理物流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公務員(綜合管理類(A類)、專業技術類(B類)、行政執法類(C類)三類。) 2010年
湖南省計劃招考公務員4397名
省直關536名、省以下垂管系統425名、市縣鄉機關3436名(其中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機關公務員190名
2010年4月25日。上午9∶00-11∶00行測,下午14∶00-16∶30考申論,衡陽市
3月20日之前,現場報名 網路報名: 2010年3月14日至23日
資格審查:2010年3月14日至24日
網上繳費:2010年3月14日至3月25日 1、公共科目考試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全部採取閉卷考試方式。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全部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為120分鍾,滿分100分。申論考試全部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為150分鍾,滿分100分。 2、專業科目考試根據招錄機關的申報和招考職位的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設置,並在公布招考計劃時統一公告。專業科目考試按有關規定統一命題、制卷與評卷。 3、面試主要測試報考者在筆試中不能反映出來的基本素質和發展潛能,一般不涉及專業性很強的內容,其測評內容和測評方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公務員錄用考試主要是測查報考者對從事黨政機關工作所應當具備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內容。言語理解與表達主要測查報考者運用語言文字進行交流和思考、迅速而又准確地理解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它包括根據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細節;正確理解閱讀材料中指定詞語、語句的准確含義;概括歸納閱讀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斷新組成的語句與閱讀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據上下文合理推斷閱讀材料中的隱含信息;判斷作者的態度、意圖、傾向、目的;准確、得體地遣詞用字等數量關系主要測查報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系和解決數量關系問題的技能,主要涉及數字和數據關系的分析、推理、判斷、運算等。判斷推理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事物關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對圖形、語詞概念、事物關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資料分析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形式的文字、圖形、表格等資料的綜合理解與分析加工的能力,這部分內容通常由數據性、統計性的圖表數字及文字材料構成。常識判斷主要測查報考者對法律、政治、經濟、管理、歷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識的運用能力。四、申論科目考試(一)申論是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二)申論考試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以及貫徹執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閱讀理解能力——要求能夠理解給定資料的主要內容,把握給定資料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對給定資料所涉及的觀點、事實作出恰當的解釋。綜合分析能力——要求對給定資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內容、觀點或問題進行分析和歸納,多角度地思考資料內容,作出合理的推斷或評價。貫徹執行能力——要求能夠准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解決問題能力——要求運用自身已有的知識經驗,對具體問題作出正確的分析判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或辦法。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對事件、觀點進行准確合理的說明、陳述或闡釋。

⑹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國際法包括後三者。

國際私法主要是解決各國民商事關系中發生的各種法律沖突。以選擇性的條款居多。

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

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一:國際私發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二、國際公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三、國際經濟法特點:

1、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再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4、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6)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擴展閱讀

國際法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1、主權

(1)、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2、承認

(1)、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

(2)、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4、信實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6、國際責任

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

(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

(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7、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⑺ 你好 如果我是學工商企業管理報考國家稅務局公務員審批沒通過說專業不符合

企業管理和工商管理內容不一樣吧,我覺得最好和你畢業證上的專業是一致的,不然核查你檔案時會算做與事實不符吧,我想你最好考慮清楚,不然一旦被認定,以後報考會被限制的,劃不來的

⑻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8)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

⑼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兩者具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

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它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而國際經濟法是實體法。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有關人身方面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突出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或法律適用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9)國際經濟法的事實材料擴展閱讀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事實上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其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既是國內法,又屬於西方法學傳統分科中公法的范圍,即實質上只是一種國內公法。它可進一

步劃分為用以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用。前一類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後一類沖突規范所間接地加以調整的對象其關系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類沖突規范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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