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②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事,急
在甲國分別實行免稅制、抵免制和扣除制的情況下,公司須分別向甲國政府繳納的稅款額為:0.1 0萬美元、2 8萬美元。具體計算見下表。 採用免稅制時 採用抵免制時 採用扣除制時 納稅人國外所得 100 100 100 向收入來源國納稅 30 30 30 向居住國納稅 0 10 28 納稅人稅後所得 70 60 42 免稅制、抵免制與扣除制相比有明顯的差別。實行免稅制的意義,在於一國放棄(或有條件地放棄)居住國稅收管轄權,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的獨佔地位,在跨國納稅人已就境外所得向收入來源國政府繳納了稅款時,本國即完全放棄稅收管轄權。實行抵免制的意義在於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同時也保有居住國的稅收管轄權。由此,跨國納稅人在國外履行了的納稅義務在居住國可以得到完全承認,只是在個別情況下,跨國納稅人才須向居住國另行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實行扣除制則表明居住國無意放棄某種稅收管轄權,或承認外國稅收管轄權具有優先的地位。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繳納的稅款不能從應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予以抵消,只能作為某種費用從向本國繳納稅款的計稅基數中加以扣除,而且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扣除該項「費用"後,跨國納稅人仍有所得,那麼就必須向居住國履行納稅義務。
③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④ 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稅法
你在仔細看一下 題目 兩個一樣嗎?
扣除法舉例 某跨國公司年度境內所得800萬元,境外所得200萬元.境內所得稅率30%,境外所得稅率20%.計算在扣除法條件下該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收. 計算: 應納稅額=〔 (800+200)-(200 ×20%)〕 ×30% =(1000-40) ×30% =288萬元
扣除法指一國**為了減除國際重復征稅,從本國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中,扣除該所得所負外國所得稅款,就其餘額征稅的方法。
個人認為第一題有問題.你按照此計算公式計算就行.不要被模擬題所困,精神可嘉,但浪費時間.我的觀點.
⑤ 扣除法和免稅法的區別及扣除法為什麼不能很好的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單方面放棄對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的征稅權。免稅法能徹底解決國際間雙重征稅問題,但對居住國政府損失較大,一般很少採用。
扣除法是指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征稅時,允許扣除其在國外已納稅稅款,即將其在國外已納稅稅款部分作為一項費用扣除,就扣除後的部分征稅。扣除法也不能完全免除雙重課稅問題。
扣除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數額,不能超過該納稅人已納的外國稅額乘以本國稅法適用的最高稅率得出的數額。所以不能很好的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⑥ 國際重復征稅中的扣除法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
(1200×50%)×(100+100)/1200 100萬元
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 1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10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 50萬元
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 40萬元
抵免後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 51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
綜合抵免限額 〔525×(100-50)/1050〕 25萬元
實際抵免額 25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
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 50萬元
由於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 475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
應納居住國稅額
=(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採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得到抵免後應向甲國
繳納的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後,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 4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4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 26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於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 8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 32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
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
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 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也可採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法舉例
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後,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並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 60萬元
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所得(200-60) 140萬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萬元
乙國徵收預提所得稅(70×10%) 7萬元
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 30萬元
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 40萬元
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於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
實際抵免額 37萬元
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 8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納稅(80-37) 43萬元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居民公司來自境外的所得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居民公司將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⑦ 國際經濟法中雙重征稅的影響有哪些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在各國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
(1)免稅法,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征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征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匯總後,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征稅的方式。
(3)低稅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稅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匯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征的稅額的方法。
⑧ 經濟法中准予扣除是什麼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准予扣除。
(2)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⑨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9)國際經濟法扣除法擴展閱讀: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參考資料:網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