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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加工承攬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15 05:00:39

Ⅰ 產品購銷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

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的一種,有下面這些區別

一般而言,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如一方的義務是按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對方的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而又無法律特別規定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等)的,則屬承攬合同的范疇。否則,不屬於承攬合同的范疇。
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關鍵在於: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體而言,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無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轉移。而買賣合同則必須要轉移物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涉及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如承攬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況下),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卻是最基本的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方可能存在。
3.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既可以自己生產標的物,也可以從他人處購買,或者將生產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當事人並不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
4.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以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而且定作人違反協助義務後果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承攬方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承攬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權利;而在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此權利。
7.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意外滅失的風險,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承擔;而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
一百二十七、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風險承擔也是一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所謂風險,亦稱危險,是指在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產生的損害狀態。所謂風險負擔,即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後不能履行後的損失後果的負擔。承攬合同的風險,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報酬的風險。
從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承攬合同的風險,區分了兩種情況:(1)按合同法第265條的規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攬期間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如果是因承攬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毀損、滅失的,則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對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風險應由誰承擔的間題,合同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原材料的風險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至於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發生風險的,由承攬人負擔;交付後發生的,由定作人負擔。但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定作人受領遲延的,則應由定作人承擔該風險。如果工作成果無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發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在工作完成後發生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如維修房屋,在完成維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風險毀損、滅失的,無論承攬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若於完成維修任務後房屋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則定作人仍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Ⅱ 承攬合同與一般加工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並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范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製作衣服。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制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設備、勞動為其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有時,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攬人負責部分輔助材料。其特點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攬人收取的報酬基本為加工費。加工合同是最為常見的承攬合同之一。既常見於生產中,也常見於生活中。生活中,我們經常做的有帶布料去裁縫處做衣服,拿自己的穀子去碾米,等等;在生產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攬人加工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較有影響,即所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這類合同在我國沿海尤為常見。

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Ⅲ 加工承攬合同是屬於合同法上的關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所以說加工承攬合同是屬於《合同法》上所規定的合同之一。
如果還想了解有關加工承攬合同的其他問題,建議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至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下面是鏈接,可直接點擊閱讀《合同法》法條。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2/16/_0.html

Ⅳ 甲乙雙方簽訂一份加工承攬合同,由甲為乙加工一批零部件,由此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就是甲加工的零部件

【正確答案】 錯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甲、乙雙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並不是甲方加工的零部件,而是甲方的加工勞務。

Ⅳ 承攬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有區別嗎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因此,承攬合同是總稱,加工承攬屬於其中的一種。

Ⅵ 什麼是加工承攬合同給出詳細解釋,非常感謝,急求。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最根本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承攬事務,並以提交工作成果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託合同體現為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活動即為履行義務,並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Ⅶ 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已經廢止。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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