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我國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體兩翼三層」
(一) 制定有利於擔保機構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法規。一是結合當前情況和今後發展趨勢,修改完善《擔保法》,使其進一步適應發展的需要。二是國務院盡快出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促進信用擔保機構有序和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政策扶持力度。擔保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承擔著一定公共職能,風險高、收益低,難以覆蓋成本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政府要繼續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對操作規范、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進行重點支持。二是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實行三年營業稅免徵制度。三是對擔保機構業務開展涉及反擔保抵(質)押登記問題,登記機關要提供方便,降低評估、登記費用,避免對房地產等擔保物的重復評估、登記。四是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要對擔保機構平等開放。
(三)推進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平等合作,建立風險共擔制度。對業績突出、制度健全、信用較高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協作銀行要切實分擔一定比例受保企業信用風險,並且在交存保證金、放大倍數、「單筆單戶限額」等方面營造寬松環境。
(四)開展專項治理,凈化擔保市場。鑒於目前部分擔保機構存在明顯不規范行為,潛在風險較大,按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的原則,開展對擔保市場的清理整頓,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一是發展壯大一批。對運行規范、風控較好、信用較高、為中小企業擔保服務好的擔保機構,要加大風險補償、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力度。二是整頓提高一批。對擔保實力不強、服務信用不高、業務開展不充分的擔保機構,鼓勵和引導其增資擴股或合並重組,或被整合退出。三是限制淘汰一批。對長期未開展擔保業務、從事違規、違法業務的擔保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締,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五)強化風險管理,預警防範風險。要切實防範擔保業的制度風險、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加強風險提示,防止風險累積和擴散。一是加強調研,切實掌握擔保業難點和傾向,在制度和政策層面上適時加以引導。二是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經營指導,加強動態監管力度,建立風險預防與預警制度,促其落實各項風險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對擔保業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認證管理,增強擔保機構從業人員自律和風險意識,嚴防道德風險
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定義是什麼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 %,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Ⅲ 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建立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報送工作基礎上開展擔保(再擔保)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30%。
(五)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如第八條第一則。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提交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准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
(四)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擔保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項目申報,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結合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納入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審核批准後,項目計劃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支持項目,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定,將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積極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綜合評估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上年度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匯總報告應包括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反饋的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賬務處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同時廢止。
Ⅳ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不完善
從政治經濟學的層面來看,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結構性缺陷是指ZF的財政性擔保處於絕對主導地位,民間資本型的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所佔份額很低。經營性缺陷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的缺乏,即資金補償機制
Ⅳ 什麼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是按照「選擇重點,規范操作,總結經驗,穩定推進」的指導思想逐步展開的,並注重把握三項原則,即「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擔保體系構建體現為「一體兩翼三層」。「一體」指試點模式的主體,可概括為「多元化資金、市場化操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擔保初始資金要多方籌集、滾動發展;擔保機構無論作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均須獨立於政府進行市場化運作;擔保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機制等全部實現企業化;擔保對象不問出身、擇優扶強,體現政府的產業導向。「兩翼」指國內現有的專業擔保和企業互助擔保,它們是試點主體的重要補充。「三層」指擔保體系中中央、省級、地市級三個層面。其中市一級擔保機構負責轄區內受保企業的直接擔保業務;省一級擔保機構主要對市級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中央一級擔保機構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或由中央政府為主出資設立;或通過地方擔保機構的強制再擔保設立。
Ⅵ 經信局下屬的事業單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咨詢服務中心怎麼樣
你好,很鍛煉人待遇也很不錯的地方,但在事業單位中算是事務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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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51資金項目網投融資專家認為:
1、分散出資,規模過小。許多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幾百萬元。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
2、資金來源單一,缺乏資金補償機制。
3、缺乏專業隊伍。由於過去專業擔保機構少,近兩年,擔保機構擴張迅速,擔保專業人才短缺。
4、擔保基金的運用問題。
5、政府幹預。
6、政府財政資金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
7、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