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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私權

發布時間:2020-11-26 04:55:30

A. 有關經濟法我國有什麼特殊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B.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 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夥企業;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
(5)外商投資企業。
商行為,就是適用商事法律規范的營利行為。從本質上講,商行為就是市場中經常化、專門化和規范化的行為。
4 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第二節 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雖源於古羅馬時代的商事規約,但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意義上的近代商法卻是始於中世紀歐州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確立於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國古代「重農抑商」,商法極不發達,20世紀初以來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進借鑒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國改革開放後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鑒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節 商法的一般原則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
一 強化企業組織
1 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並制度。
2 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系(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
1 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維護交易公平
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 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原則。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強行主義;
2、公示原則;
3、外觀法則(客觀主義);
4、嚴格責任;
5、保護善意買受人(第三人)。

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C. 比較經濟法與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

民法作為傳統的法律部門,從羅馬法以來一直以自由的契約法為核心,「它以民事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制度為核心,主要調整當事人意思自治,亦即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財產流轉關系,並建立相應的主體制度、物權和其他權利制度,與刑法銜接調整較輕微的侵權關系」。[12]民法的發展經歷了從傳統向現代化的轉變,現代民法不再採取權利本位(權利本位的真正含義就是個人權利本位),[13]而是以公共利益、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則約束的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的。 個人主義的勃興形成了傳統民法的精髓,即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私法原則。而在現代社會中,「為了減緩自由市場競爭的盲目性和破壞性,以期合理配置資源,資本主義國家則由治安警察國家過渡到行政國家,主動介入『市民社會』的『私生活』」,[14]因此,從法國民法典的傳統民法,發展到1919年魏瑪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負有義務,其行使應當同時符合公共福利」,以及日本戰後增補民法第1條關於「私權應服從公共福利」的規定,民法已從權利本位發展到社會本位。今天,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都已實現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應運而生。[15]在羅馬法中,「人的活動是自由的,國家保護它不受侵犯……法律保障給予某一主體以求生存和幸福的資料總和是他的財產,因而這種權利本身被稱為財產權」。[16]物權體現人對物的權利,債權體現的人對人的權利,這種完整的權利世界觀是圍繞著財產構成的。與此同時,人格獨立、自由、尊嚴等通過意思自治和民事法律行為來完成,傳統民法的契約自由典型地表現出這一特點。「契約自由被視為意思自治的核心,它使當事人有權擺脫法律為他們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地設置其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17]因此,傳統民法的精髓在於強調人的自由意志,以及財產的穩定性(物權制度)和流動性(債權制度),從人的自由與對財產的完整性保護這兩個基點,完成了傳統民法理論大廈的構築。 社會本位的民法對所有權加以限制,促使所有權社會化,出現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解釋契約的表示主義條款、限制利息租金和價格、禁止房屋出租人強制承租人搬遷、限制權利的履行、限制卡特爾和不當贈與契約、禁止不當招徠等等,所有這些,表明了國家對私權的限制。傳統民法的這種變化,不僅僅是一種表面現象,它是同民法的基礎和出發點的變化緊密相關的。這些變化表現在:

1.債權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的范圍擴大,人與人交往的廣度和深度為歷史上任何時期所不可比擬。由此出現了保護交易安全、防止權利濫用,債權逐步優先於物權的趨勢。人更注重物的價值而不是物本身,財產組成的債權化,人與特定物的聯系弱化,這使法律更加註重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強調人與人的合作。

2.意思自治受到限制。這是現代民法最重要的發展。合同的特殊意志隨著社會精神約束力的削弱,越來越侵蝕國家與社會的利益。「法以普遍意志的面目出現,在保障自由意志的同時,逐漸對特殊意志的自由度施加拘束」。[18]社會現實越來越需要外在性的約束控制機制,合同內在的形式與實質的矛盾,形成了合同法律制度中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沖突。意思自治的衰落與現代民法的發展是一致的,它表現在:強制性合同大量出現;合同中的意思主義逐漸為表示主義代替;合同解釋由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趨向於使之產生法官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即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要訂立公平和符合社會利益的合同」[19]來進行解釋。 民法中意思表示客觀化和形式主義的發展使其得以與商法相融合,對民事法律行為嚴格要求正是其「公法性」的體現,國家通過對特定商事行為形式的要求實現商法的特殊調整。許多學者僅僅強調商法的公法性,卻未看到這種公法性是建立在強調自由意志基礎上的。從另一個角度看,現代民法中強行性規范的增加,正是其社會本位所在。 但是民法的本質在於個人意志的自由,任意性規范才是其精髓所在,強行性規范的增加並不改變民法的性質,而只是縮小自由意志的范圍,導致民法生存的危機。「現代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效力與法律規則效力之間的矛盾顯然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法律行為調整方式與法定調整方式之間的矛盾顯然也不可能得到適當的協調」。[20]因而,社會生活的發展使得民法的意思表示越來越外在化,越來越趨同於商法,民商合一的趨勢使得現代民法出現了無法解決的二難選擇,意思自治與實現有效社會控制這一對矛盾無法在「民法—商法」的架構下得到調和。在商法無法適應現代國家職能轉變的要求時,為了保持民法的自治性,實現經濟法與民法的接軌是現代法律體系的必然選擇。

三、經濟法: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 毋庸質疑,商法的公法化為許多學者解決民法遇到的危機提供了一種思路。

「在商法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裡,新的經濟法仍然在為自己謀求一席之地,一般來說,它仍然難以有足夠的力量來充實商法」。[21]事實上,盡管經濟法與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加入了國家干預的因素,但商法僅僅是通過對意思自治形式化的要求,實現對商事活動的調整,它仍然是由「私的」法律規范組成的。例如商事公司法,它僅僅是從資本組成、成立程序等方面對經濟關系作外在的規定。經濟法則不同,它從組織、內部結構、管理、財務、資本運動等方面,深入經濟關系內部,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調整,因而正如學者所稱,「在公有制企業居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傳統商法的內容基本上都可歸入經濟法」。[22] 經濟法的出現與特點,是由現代經濟生活的發展所決定的。現代國家中組織的日益擴大,即所謂的「橫向一體化」與「縱向一體化」。「企業是許多專業化的個人組成的集合,處於相繼生產階段領域或相繼產業的專業化的企業之間的合並被稱為一體化,這一概念是與專業化相反的對應」,[23]而組織是靠縱向的行政權力指導分配資源的。[24]推動社會變遷的因素不僅僅是技術,制度的變化也是一個重要的參數。[25]制度的變化是國家、組織(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社會博奕的結果。組織的不斷擴大是傳統市民社會與現代社會之間的最大不同。傳統法律以國家與個人為基點構築體系,但是壟斷、跨國公司、國家參與生產經營和市場操作的發展,使得以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以個人為基本主體的民商法無法深入組織內部和(國有、公有)財產權內部進行調整,這種調整的任務不得不由經濟法來承擔。 現代國家職能的轉變也是經濟法興起的重要因素。為了尋求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之間的平衡,國家在各個方面——包括經濟生活、社會保障、國土開發和人口等方面進行調控和管制。「20世紀以來,國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變了不介入經濟生活的舊體制,越來越加強干預經濟生活的廣度和深度」。[26]國家在經濟領域內,作為再分配人通過財政、貨幣、就業、產業等宏觀經濟政策,作為所有權人通過參與經營、對企業組織的鉗制,作為社會經濟秩序維持人通過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等經濟政策,實現了對經濟的完整參與、管理,通過公共供給政策、公共引導政策和公共規制政策[27],實現對經濟調控的目標。國家職能的發展和國家作為不同主體的角色的分離,是現代經濟生活發展中的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28] 社會關系的變化體現在法律上,是「組織因素」、「權力因素」法律規范的增加。正如美國學者加貝爾指出的:「最正確地表述發達資本主義社會經濟運動的調整原則已經不是自由競爭,而是穩固的合作,在橫向和縱向一體化的工業中資本日益壟斷化,勞工在工會中越來越集中,隨著國家進入市場,公共企業的出現,確保失業者購買力的金錢的再分配——所有這些過程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向所謂的多元主義社會經濟的過渡……多元主義需要的法律模式是政府官員的調整干預,是當事人之間的合作或道德行為」。[29] 傳統民商法是以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在其哲學觀中,財產被視為自由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此出發,在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其社會本位只能是外在的、國家對個人意思的硬性規定,從而難以適應現代經濟所要求的合作主義。經濟法則以組織管理關系為調整對象,以實現國家的宏微觀調控為目標,「這種由組織為基本主體參加的,由管理因素和財產因素相結合而構成的經濟關系,也應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律調整的主要方向和重點」。[30]組織因素的法律規范的增加,體現在法律領域的多個方面。在物權領域,國家所有權的經濟化和廣泛發展,使國家從多方面來實現其所有權,包括國有企業運營中的組織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形成。「對此,民法中的源於羅馬法的典型的私人所有權制度,即關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抽象規定,是無法實行有效調整的」。[31]在債權領域,則出現了政府經濟合同,「當我們論述現代契約關系時,有必要加上一個新的因素——權力、等級和命令,雖然權力、等級和命令在原始契約關系中決非不存在」。[32]合同的異化突破了經典合同法的純粹財產關系的范疇,合同已不單純是民法債權的內容。 顯然,組織因素的增加,使得調整各別主體意思自治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已很難再象以往那樣對經濟進行系統而有效地調整。盡管民法商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趨勢使許多學者試圖以商法代替經濟法,希望以現代民法的社會本位來代替國家對經濟的調控和參與。但所謂民法的社會本位,僅僅是對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強行性規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義的發展;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卻是立足於組織和國家的新發展,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的內在協調,這是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更為深刻的內容。「概括地說,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就其性質來說除了不能調整組織管理性質的所謂『縱向』經濟關系外,還有一些『平等主體』間的所謂『橫向』經濟關系或契約性關系,也因為加進了組織管理因素而超出了民商法調整的范疇。」[33]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民法需要經濟法來對組織關系和國家對經濟生活的調控和參與加以調整,以保持其意思自治的純潔性;經濟法也需要民法來對市場經濟的基礎關系加以調整。經濟法不可能將民法排斥在經濟生活以外,它與民法的目標是一致的,即保證社會正義和經濟效益的實現。「民法中的公共道德或公序良俗條款,可以說是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個『銜接點』,被認為違反了公序良俗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須由經濟法的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作具體調整」。[34]經濟法的責權利效原則真正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的特徵,正如美國學者所稱的,現代市場經濟是責任市場,[35]它通過專業化、技術化、社會本位化的法律規范來保護社會整體和個體的利益。

總而言之,經濟法實現了對現代經濟的高層次的調整。 當前,一些人對經濟法抱有不恰當的理解,認為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法。而事實上,經濟法的根本任務是保證經濟民主與促進競爭,其精髓在於對國家管理和參與經濟的有序化控制,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防止其濫用職權。經濟法的哲學觀是統分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通過對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協調而實現與民法相同的價值目標。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言,公有制佔有主導地位,必須將社會利益置於首位,因為「社會主義是天然的,以社會為本位的制度」。[36]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期,經濟法與民法應當攜手並進,經濟法通過它的國家所有權、經濟責任制、經濟合同、[37]經濟管理、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等各項制度,與民法中的物權、債權和民事主體制度相銜接,共同實現國家的立法目標。「公有社會的理想應當這樣界定和實現,以便於加強而不是削弱個人自治的意義以及使個人自治與權威彼此相容」。[38]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模式的建立,應當立足於我國公有制的現實與傳統,以民法為基礎法,以經濟法為基本法,兩者均以社會為本位。如果試圖完全以民法來對市場關系加以調整,必將陷入要麼不顧現代經濟生活的發展,堅持私法自治,從而去「補資本主義課」的道路;要麼為了顧及現代經濟生活的發展,而使行政和民事的強行性規范壓過民法固有的任意性規范,抹煞民法的精髓,不顧我國是一個個體利益發展不充分,急切需要發展私法的國情這一泥潭。

D. 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

E. 經濟法,公司法,商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F. 經濟法與知識產權保護 論文怎麼寫 跪求!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1]「1. it should not be presumed that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reates or increases market power ;2. competition policy should acknowledge and respect the basic rights granted under patent law ;3.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leads to a situation which is less anticompetitive than would occur if there were no license at all(i.e. competition agencies should not implicitly assume that if the restriction were proscribed, the license would still be granted)。 Where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fails this test,i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permit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is associated with sufficient actual or potential efficiency effects.」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3]「But licensing should confer benefit on right owners : that is part of the design of right law and of contracts. And success in the marketplace does not dispossess a firm of the benefits that right law and contract generally convey.」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G.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主要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

(2)法律宗旨和理念不同。

(3)法律關系主體不同。

(4)調整方法不同。

(5)作用不同。

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同屬於國內法體系,都有自己獨立的基礎和原因,有自己獨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H. 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於: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准則,但其並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將其納入其他部門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樣也言之有據。
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於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函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
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正如前述,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但在李先生之諸原則中,如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價值范疇,頗為恰切,但如果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
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作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將其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有所不妥。這一是因為在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恰切,納入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范疇未免有方圓木鑿之嫌。

I. 請結合實際生活,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這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所謂適度干預,就是要求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經濟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應該積極主動地進行,同時,這種干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

2、社會本位原則。這一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

3、經濟公平原則。民法和經濟法都將公平作為自己的基本原則,但是,兩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民法主要強調的是一種機會的公平,而經濟法更注重結果意義上的公平,因而這一原則體現了人類對終極意義上的公平的追求。

4、經濟效益原則。經濟效益原則是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歸宿,也是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和經濟立法的終極。

(9)經濟法私權擴展閱讀:

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

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J. 論述經濟法是如何保障私權的

依法是保障公民的私權,通過他的立法來保障我們的權利實施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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