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的本質是什麼
請參抄考:
一、經濟法的襲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B.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有以下哪些
經濟法是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之法。自奴隸制社會產生國家以來,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發展和運行都需要國家協調。但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法與以往不同,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保障立法的過程,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和對經濟運行的協調愈益深入加強。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法因實行計劃經濟和實行市場經濟而明顯區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政企分開,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是以間接手段為主協調經濟運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重要特徵。為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市場體系,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規范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經濟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時首先提出。在我國,「經濟法」的概念是從1979 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中開始使用。
以簡練的語言說明經濟法概念的內涵,即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重要關鍵是概括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呢?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特定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特定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2.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由經濟法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經濟法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企業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主體。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企業法構成。
(2)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機制,規范市場行為,有效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構成。
(3)經濟法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國家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配置,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稱為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體系以間接手段為主,彌補市場調節的自發調節缺陷,消除經濟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構成。
(4)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社會保證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有助於充分開發、合理利用勞動人力資源,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構成。
根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理解,我們可以對經濟法定義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C. 經濟法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所說的管理與協調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的主體是企業。市場主體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企業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企業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
第二,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即國家為了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在行使管理職能時與市場主體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與前一種關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例如競爭關系、產品質量關系、價格關系、經濟聯合關系等。該部分關系主要是依靠市場規律的作用來調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國家就必須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系。如國民經濟計劃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財政法、稅法、工資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樣,經濟法的本質是由制定法律的統治階級及其產生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所決定的。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它的服務目標是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鞏固。
經濟法的作用是與經濟法的本質和服務目標相一致的,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經濟發展整體目標的實現。
其次,確立和維護企業的法律地位,為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創造條件。
再次,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最後,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法律關系是出法律規范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經不同的法律調整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它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依照經濟法的規定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而經濟法則以客觀存在的經濟關系為前提。因此,經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已被國家認可並法律化的一種經濟關系。它既要反映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更要反映國家的意志。而且,當事人的意志不能與國家意志相違背。因此,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認可並給予保障的思想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思想社會關系也不是隨意製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經濟關系的反映。所以,經濟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並對經濟關系的存續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當事人之間構成權利和義務關系必備的基本條件,即主體、內容和客體,亦即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因此,經濟法律關系也是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其中,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它是聯系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是經濟法律關系實質的核心。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簡稱為經濟法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換言之,就是經濟法主體所追求的具體的經濟目的或利益。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D. 什麼是法律法律的本質是什麼,什麼是主體,什麼又是客體
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法律詳細地規定了人們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或者禁止做什麼,人們只有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辦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一旦違反它,觸犯它,將給自己帶來不利後果。在我國,法律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規章;
7、國際條約。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法比較齊全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框架。
全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
E. 法律的含義及其本質
你好:
一、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1、法律的具體定義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律屬於上層建築范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准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范。2、法律的其他解釋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3、相關法律名詞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准。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許可權,訴訟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里,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二、法律的本質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談到資本主義法律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恩格斯的這一論述,科學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質特徵,對於我們探討和研究法律的本質有著普遍的指導意義。(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階級社會中,在一定的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中處於不同地位的社會各階級,都有著維護自己共同利益的願望和要求,即都有著自己的階級意志,但並不是每個階級的意志都能表現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法律所表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個統治階級利益的共同願望和要求,而不是統治階級中少數成員的任何一種願望和要求,更不是個別人的任性,即便擁有極大權力的統治者,也不能脫離本階級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根本的、共同的、整體的願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即當統治階級的某個成員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總會受到代表本階級整體意志的法律的制裁。這種制裁,正是為了保障統治階級意志的統一性,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二)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但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不僅僅是法律,政治、哲學、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並為統治階級的政治、經濟服務,但它們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質。「被奉為法律」意味著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專門機關制定或認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國家意志」,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現。所以,法律是以國家意志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統治地位,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三)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主要指的是生產關系。一定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特別是所有制關系,決定著該社會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都不能離開其物質生活條件而隨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則,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於違背了客觀經濟條件而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實施。我們說法律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並不意味著它是根據物質生活的要求自發產生的,而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必然引起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發生變化,因而法律也要隨之發生變化。與此同時,法律還要受到其他社會現象的影響。統治階級的政治、哲學、宗教、倫理等觀點,以及政治制度、階級斗爭狀況、文化傳統等等,都對法律的形成和發展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綜上所述,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被奉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在當代中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
你可以摘中間的簡單的歸納下,希望滿意並採納。
F. 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G. 簡答題:有人認為經濟法是關於經濟的法,試述你對經濟法本質的認識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
這個不是答案的答案
H. 經濟法的本質在具體的經濟法制度中如何體現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
1、經濟法的本質
(1) 經濟法本質的兩層含義
Ø 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
Ø 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2)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 。
① 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②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
Ø 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
Ø 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於社會本位法。
③ 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經濟法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
Ø 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
Ø 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④ 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⑤ 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而經濟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並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I. 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是什麼
一、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及政府經濟領導部門和經濟組織的領導者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