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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里對實用新型的解釋

發布時間:2021-03-16 09:31:06

Ⅰ 實用新型專利中的具體實施方式指的是什麼

實用新型專利中的具體實施方式指的是以舉例的方式來描述技術方案,方便審查員以及他人能更輕易地理解技術方案。

Ⅱ 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怎樣確定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范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范圍予以界定。對此,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雖然專利法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規定卻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這一問題進行一番探討。本文僅以專利無效行政案件為例,探討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來確定,並且要求只能根據權利要求書用詞的字面意義嚴格、忠實地進行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是"中心限定製",是指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作用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來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但是,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採用過上述極端的"周邊限定製"或"中心限定製",而是或多或少地趨於兩者的融和,這就形成了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一立法原則。對於"折衷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一步解釋道: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採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採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採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周邊限定製嚴格限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其更加傾向於維護公共權益,因而一些專家學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的發展狀況提出,雖然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的尺度,應更靠近周邊限定製,否則將影響到公眾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司法實踐1、當事人自認對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影響。眾所周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客觀內容為准,但當權利要求確定並授權公告以後,能否通過當事人自認的方式重新確定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呢?案例:重慶市永固工程拉筋帶廠有限公司、重慶永固實業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其特徵是:為分組縱向與分組橫向的金屬絲(1)與工程塑料(2)復合而成的格柵狀結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與對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間隔平行排列。於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476號決定中認可了上述內容,並在此基礎上,評價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此兩審法院均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無效程序中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為間隔平行排列,但是該技術特徵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無明確記載,且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是客觀的,其對所有公眾發生效力,不能基於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的主觀認識而發生變化。因此,在評價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當事人的自認不應予以考慮。2、說明書和附圖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中的作用。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寫權利要求。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說明書或者附圖里有所體現,但是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這個技術特徵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在司法實踐中,說明書和附圖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是存在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筆者嘗試著確立以下基本原則:首先,權利要求中已經明確記載的內容,不需要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其次,權利要求中出現的自造詞或其他含義不清的內容,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周步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其特徵在於:有裝於熱水器外的水位探頭,水位探頭與一水位控制電路相連接,水位控制電路中有控制信號處理電路,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前述水位探頭連接,並與裝於太陽能熱水器進水管處的電磁閥連接,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電源電路相接,水位探頭中包括一絕緣主體,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兩電極接有探頭線,在絕緣主體一端的不銹鋼電極上裝有金屬頭部。"對比文件是一名為"太陽能熱水器加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特徵在於包括設置在太陽能熱水器貯水箱溢水管上的探頭,設置在貯水箱進水管上的電磁閥,控制板與探頭和電磁閥連接。該裝置在貯水箱的溢水管上設置一容器,探頭的導電片A、B設在容器內,導電片之間距離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其說明書記載:當處於容器內探頭的導電片A、B浸入水中時,電壓通過繼電器閉合的觸點和水的導電作用加到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上......閥關閉停止加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本專利兩電極與絕緣主體的位置關系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且周步宏主張本專利水位探頭的連接位置與對比文件不同。首先,由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對此可能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內,一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在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含糊不清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說明書中"熱水器水滿後,水從溢水管溢出使兩個電極通過水電阻連通,向外送一個正脈沖"的記載,認定本專利的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這與對比文件在通常狀態下探頭容器中兩導電片之間利用空氣進行絕緣,當兩導電片浸入水中時電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其次,關於本專利的水位探頭的安裝位置,在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是不清楚的。一審法院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周步宏在無效程序口頭審理中關於"水位探頭中的金屬頭部是用於安裝在水管上的連接裝置--......"的陳述來理解,得出了本專利水位探頭上金屬頭部的作用僅在於連接探頭與溢水管的結論。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上述區別均不存在,最終一審法院認定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此案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權利要求出現含義不清的內容的典型案例。由於對該技術特徵的理解並不是唯一的,這時可以根據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從而正確劃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從一審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的結果看,這種解釋是可以被各方當事人接受的。第三,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內容,因不存在解釋的基礎,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漢王科技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片型掃描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v]。專利權人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名片型掃描器,將名片的資料轉換為電子訊號而輸出至一資料處理裝置,其特徵在於有一容置空間的殼體,該殼體設有一名片入口及一名片出口,名片入口與名片出口皆與該容置空間相通;一驅動、掃描裝置,包括一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支承架、一定位於該支承架上的光學掃描元件、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一設於該支承架的驅動馬達,以及一設於該支承架上用以連接該驅動馬達及該滾桿的減速齒輪組;及一電性連接光學掃描元件及驅動馬達的電路板,由該電路板可提供驅動馬達的電源,並控制光學掃描元件資料的傳輸。"本專利說明書記載:滾桿兩端各套設有一樞接套,可相對置於第一支承件與第二支承件上所設的樞接孔,使得滾桿恰可與光學掃描元件用以接觸名片的掃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一定間隔距離。第一、第二支承件上的樞接孔大於滾桿兩端的樞接套的外徑,使得滾桿可於第一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離的活動。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701號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徵僅在於"一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一間隔距離的滾桿",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滾桿應理解為可以上下浮動,否則無法實現有效的掃描。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上述區別技術特徵僅可看出,本專利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有間隔距離而不能得到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的距離是可變的結論。"樞設"作為本領域常用技術術語,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動的含義,"權利要求1中的滾桿可浮動"的觀點僅在說明書中記載,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記載,在評價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中爭議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但在說明書中則明確提到。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掃描儀因紙張厚薄的不同使滾桿或光學掃描元件移動是設計中必然考慮的因素,正是這一區別技術特徵使得本案爭議專利相對於證據1具有創造性。筆者同意一審法院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二審法院認可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僅是在說明書中明確提到,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因而根據上述規定其並不能納入專利的保護范圍。而二審從發明目的出發考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做法,則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製"。而且,在機械領域中,"樞設"本身是一個含義確定的概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對本專利的保護范圍有一個明確的理解,因而此時不需要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進一步解釋。案例2:鄭州力威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可曲撓橡膠接頭"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可曲撓橡膠接頭,由接頭體(4)和外加法蘭盤(3)組成,其特徵是:在接頭體(4)的端部凸緣(6)內鋃有加強環(1);外加法蘭盤(3)由若干圓弧段組成;在相鄰的各圓弧段之間,由加固塊(2)將其連接成一體。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採用若干圓弧段組成的法蘭盤,可在裝配時快速方便地將該外加法蘭盤裝在接頭體的外圓周上,由於加強環的剛性好,與橡膠接觸面積較大,不易錯位松動,......"此外,說明書中再無其他關於加強環剛性、柔性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167號決定中認定,由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所述的加強環是剛性的,與分為若干圓弧段的法蘭盤相配合,可以實現裝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術效果。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加強環的性質,說明書中對於加強環的解釋也僅是剛性強,並沒有說明是剛性環,剛性強與弱是相對的概念,無論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均存在剛性強與弱的差別,並不能由此得出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的結論。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卻認為,依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並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的加強環是剛性的。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用說明書限定權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沒有限定加強環為剛性環,因此不能依據說明書將其解釋為剛性環。退一步講,即使是說明書也只是說加強環的剛性強,並沒有說是剛性環,因此將權利要求中的加強環解釋為剛性更是無從說起,其已經完全超出了專利的保護范圍。案例3:湖南第二人民機器廠(專利權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是在現有混合式折頁機基礎上改進而成,在第二折組之後設有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其中,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具有折刀(10)、擋紙板(9)、三折輥(4)、三折輸紙膠帶(3)和傳紙輪(21),傳紙輪(21)安裝在三折輥(4)下方的傳紙輪軸(24)上;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包括折刀(15)、四折輥(16)、擋紙板(17)和(20)、四折輸紙膠帶(19)、四折出帖膠帶(18),折刀(15)安裝於傳紙輪(21)的下方右側或左側,其特徵在於:第三垂直刀式折組之折刀(10)設置於二折輥(6)的右下方或左下方和雙聯柵式折組之柵欄板(8)的正下方;第四垂直刀式折組的結構形式為水平布置。其說明書記載:"32開、雙聯折頁機組和第三垂直折頁機組均在機內設置、當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32開雙聯折頁機組均為正折安裝時,其第四垂直刀式折組,既可正折方式安裝,也可反折方式安裝,還可正反四折兩種方式同時安裝"。原告主張說明書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是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一個區別技術特徵。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述內容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僅記載在了說明書中,因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並不能直接作為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因此這一特徵已超出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在與對比文件的比較中不能予以考慮。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的觀點。上述案例涉及了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徵的解釋問題。筆者認為,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特徵,不應列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予以解釋。因為《審查指南》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解釋。這就意味著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內容為准,如果一項技術特徵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那麼也就失去了解釋的基礎。

Ⅲ 求專利大師解釋一下,專利中的「實用新型」的具體含義。。。謝謝啦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製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種齒輪的製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Ⅳ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的實質要件是什麼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
《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謂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換句話說,一項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向社會公開過,發明創造的內容不構成公眾能夠得知的現有技術的組成部分。
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准。凡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有相同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完成並公開或者發明人自己公開,比如在新聞發布會、科研鑒定會、展覽會上披露了發明創造的實質性內容,在技術成果誕生後不及時申請專利,而是在產品生產出來試銷或者完全投放市場後才去申請專利,都會導致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權,多年的心血就會付諸東流。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分別做了規定。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發明應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應當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區別,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現有技術中得出該發明的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徵,也不能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試驗而得到。「顯著的進步」是指從發明的技術效果上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長足的進步,這種進步表現在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沒有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或者該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提出了一種嶄新的研究路線,或者該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代表著某種新技術的發展趨勢。
對於實用新型來說,它的創造性比發明要低,只要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所區別和進步,就可以認為該實用新型具備了創造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根據這一規定,發明創造具備下列條件即認為其具有實用性:
(1)產業實用性。這里的「產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包括工業、農業、礦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和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個產業部門能夠製造或者使用,能夠在實踐中實現,就說明它具備了產業實用性。
(2)可重復再現性。所謂「可重復再現性」,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根據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能夠重復實施專利申請中所記載的技術內容,這種重復實施不受客觀因素的影響,並且重復實施的結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據產品發明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有關的技術人員能夠製造出相同的新產品,說明該項發明具備了可重復再現性,但是,類似像上海新浦大橋這樣的整體建築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環境和地質條件等限制的技術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復再現性,因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點完整地再現。
(3)有益性。發明創造的有益性,是說一項專利技術實施後應當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術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任何脫離社會需要、嚴重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能源的發明創造,則因缺乏積極效果而不能授予專利。

Ⅳ 實用新型專利怎麼理解

在專利法中其實沒有著重分開說明實用新型的申報條件:
專利法中是這樣說的,『授予專利』的條件必須具備: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
對外觀的解釋為,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或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想近似,並不得與他們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所以講,實用新型含有主觀看法的成分的在裡面,你申報的是發明,審查員會當發明來審理,你申報的是實用新型,審查員就會當新型來審理!審理的角度就不一樣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Ⅵ 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屬於重大立功

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罪犯在執行期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構成重大立功,應當予以減刑。但是,由於對於什麼是發明創造,什麼是重大技術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罪犯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能否構成重大立功且應予減刑的問題,各地的司法裁決也不統一。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犯罪人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屬於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說的「發明創造」,應該構成重大立功。雖然有的罪犯的實用新型專利未實際投入社會生產、使用,創造社會經濟效益,但這僅僅是減刑幅度長短的一個情節,並不能否定罪犯的發明創造構成重大立功。 另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的「發明創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不能等同,從發明創造的技術含量和對於國家和社會的貢獻程度考慮,《刑法》中的「發明創造」應該僅僅對應《專利法》第二條中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含量較低,貢獻程度不如發明專利,因此不應當認為其屬於刑法中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構成重大立功。 筆者認為,從對法律規定的體系解釋和實質解釋的角度看,認定犯罪人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應該參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考慮立法原意和精神。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將「發明創造」與「重大技術革新」並列,第(六)項作為兜底性條款對其他重大立功表現進行概括時使用了「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表述,由此可見立法者是將「發明創造」與「重大技術革新」以及「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表現相並列的,認為「發明創造」應該是與重大技術革新相似並且是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行為。因此,對於犯罪人獲得專利的情況能否構成重大立功應該區別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認為《專利法》第二條中的「發明創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內涵與外延是一致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而三者有不同的技術含量要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外觀設計則只要求新穎性。發明專利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授予周期較長,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則不需要實質審查,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即可授予專利。從技術含量上講,發明的技術含量很高,因此對於發明專利可以直接認定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而外觀設計的技術含量較小,因此對所有的外觀設計均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 但是,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則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首先,從技術含量看,實用新型不一定比重大技術革新具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不能一概將獲得專利的實用新型都視為《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但是,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含量不亞於發明專利,因此也不能完全否定獲得專利的實用新型不構成重大立功。因為有的發明創造技術含量很高,但是權利人為了盡快獲得專利而放棄申請發明專利而只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如果經過專家鑒定,該實用新型的技術含量很高,那麼可以認定它屬於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構成重大立功。 其次,從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大小來看,也不能簡單否定犯罪人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實踐中,有的實用新型專利雖然技術含量不高,但是經過技術成果轉化投入生產、使用後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可以認為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可以構成重大立功。因此,認定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能否構成重大立功,既要考慮其技術含量,也要考慮其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程度,對於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含量很高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都可以認定為構成重大立功。 另外,由於發明創造包括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和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主要是針對當事人提出專利申請由國家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而實際上當事人有了發明創造後可以申請專利也可以不申請,實際生活中也存在著有的當事人即使有了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因不願向社會公開而不申請專利,只作為商業秘密使用的情況,對此我們也不能否定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屬於《刑法》第七十八條中的「發明創造」。 為此,筆者提出兩點建議: 一、《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因此,為了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消除司法不統一的問題,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發明創造」作出立法解釋,明確其具體含義。 二、建議法律規定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鑒定機構。由於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屬於技術性、專業性問題,對於什麼是發明創造,什麼是技術革新,什麼是重大技術革新,由誰來認定,如何認定等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法官不是技術專家,無法對技術革新、實用新型、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作出准確判斷。因此,法律應該規定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對犯罪人的發明創造、技術革新作出鑒定並出具鑒定結論,然後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作出犯罪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的裁定

Ⅶ 實用新型專利從申請到獲得批准需要多長時間

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時間一般是4-8個月,如果審核順利,不需要答復審查,一般就是5個月左右授權。

申請流程:

1、申請階段

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具備有說明書附圖。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託書。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並且針對明顯實質性問題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答復。

實用新型專利只進行初步審查,沒有像發明專利申請一樣的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四款關於新穎性與實用性規定的;

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3、授權階段

(1)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後,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即可獲得專利證書。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7)經濟法里對實用新型的解釋擴展閱讀:

實用新型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人們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

網路-實用新型專利

Ⅷ 實用新型(名詞解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

Ⅸ 如何理解專利法中所說的實用性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

1.該發明創造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即該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應當是先進的產品,或者是先進的技術,運用於生產實踐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夠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2.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

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任何一種工業部門都能夠製造、使用。

由此可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是產品的,該產品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是方法的,該方法必須能夠在產業上使用。

這里所說的「產業」,包括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及文化、體育和醫療器械行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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