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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16 15:36:13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產生:
哲學上:個人本位——社會本位
西方經濟學上:自由競爭——壟專斷干預
制度經濟學:自由交換—屬—產權界定
法律上:私法自由——社會法的干預
對象上:平等主體——弱勢群體
權利上:一般權利——特別權利
責任上:一般賠償——懲罰性賠償
事實上:自由行為——法律規定(的事實)

經濟法的發展:
1 私權的進一步社會化
2 公權的進一步民主化
3 平等公平的進一步實質化

Ⅱ 論述題: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由於對於經濟法的概念眾說紛紜,而對經濟法的產生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在展開本文的討論之前,我想先對本文中所稱的經濟法及經濟法的產生作一界定。所謂經濟法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稱。 這以界定表明所謂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前提的,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以市場規律為基礎,旨在修正市場缺陷而非取代市場的作用。關於經濟法產生的含義由三種基本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另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即經濟法的制定;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的產生及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本文所稱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
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法學史上令人矚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中國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它是隨著中國體制改革的推進而同步發展起來的,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是社會主客觀條件成熟和發展的結果。
一、 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客觀條件
(一)、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經濟基礎。
法是社會關系的反映,社會關系特別是以生產關系為核心的人們各種物質利益關系及經濟關系,是法的本源。馬克思說:「無論是政治立法或是市民立法,都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經濟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相對應的,缺少需要進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這一基礎,經濟法就沒有產生和發展的必要和理由。在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對經濟主要依靠革命措施、執政黨和國家的政令、領袖及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權威和指示,實施組織管理。總的來說並不重視法律調整,即使制定了一些管理經濟的法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體現的是國家對經濟的直接干預。中國在70年代末開始體制改革,雖然在體制改革的不同階段使用了「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以及最終採用「市場經濟」的提法,中國改革在總的方向上一直是沿著減少國家計劃,增強市場作用前進的。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不斷得到發展,適應國家管理經濟需要的經濟法也就應運而生,並蓬勃發展。雖然改革開放已有二十多年,我國確定將「市場經濟」作為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有十多年,但我們還只能說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經濟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也只能說是在迅速的的完善之中。
(二)大量的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范基礎。
所謂法律部門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研究和運用法律的學術分類,是指具有同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部門的產生和獨立都必須以大量的同類法律規范為基礎。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對象和存在的價值。但是,一國的經濟立法與一國的經濟法並不是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一國單有經濟法的立法並不足以產生本國的經濟法學,美國即是如此;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也有可能產生以他國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並無真正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經濟法,卻產生了經濟法學。 盡管如此,如果沒有本國的經濟法立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將會因沒有本土性的資源而停滯。我們無法想像中國的經濟法學者能夠遠隔重洋很好的研究美國的問題,我們同樣無法想像,中國的學者對純粹的他國法律現象保持旺盛的熱情。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中國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從1979年到1992年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中國開始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實行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體制的,重視以法律為手段調控經濟,這一時期頒布了大量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如不同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總的來說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分不明確,宏觀調控的計劃色彩明顯,並且經濟法中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法立法缺位。從1992年至今是中國經濟法迅速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正式提出了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以來,國家圍繞推進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框架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以頒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起點,進入了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的階段,出台了有關產業政策、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市場規制的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的制定也擺上了議事日程。中國經濟法體系正在迅速形成。與此相適應,中國的經濟法部門也迅速發展起來。
二、 中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主客觀條件
對經濟與法律關系的認識以及對經濟法的認識的加深,是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觀條件。從1979年起,「經濟法」一次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葉劍英同志早在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就曾提出「我們還需要各種經濟法」,這被很多學者認為是經濟法概念首次在領導層提出。當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普遍是模糊的,隨意性大,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也不甚明確。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各種經濟法現象不斷豐富,層出不窮,壟斷問題,不正當競爭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以及社會保障和宏觀調控問題等等,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促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同時,隨著對市場經濟認識的深化以及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在經濟法的研究和實踐中越來越注重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也擺脫了純粹的抽象爭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歷程。

Ⅲ 簡述經濟法的產生和市場經濟的關系

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自覺或被動地承擔起組織,協調經濟的職能,相應的經濟學說形成。
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社會化導致現代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廣泛而深入,"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同。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Ⅳ 經濟法的產生

通常認為,現代民法源於古羅馬市民法。古羅馬法包括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調整羅馬市民相互之間的關系,而萬民法是調整羅馬市民以外的人的相互間及其與羅馬人之間的法律。因為在古羅馬民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商品交換的人們漸漸的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最初的民法。民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從事交易的人們權益和利益,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保證交易秩序的井然有序。因而,為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保證人格的獨立性,保證商品交換者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民法的這三大原則在法學領域中確立了權利本位主義,可以說都是自由精神的體現。近代民法在一段時間內大大的推動了自由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法的一些局限性也就逐漸的顯露出來了
為了彌補民法的各種不足,經濟法應運而生。可以說,經濟法就是為了彌補民法的不足,是自由資本主義在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完全由民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遇到障礙的必然結果。單純以私法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法律調整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經濟法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幹預的觀念,在尊重市場主體私權利的前提下,以適度公權力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整。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生產力要求國家干預市場和政府參與經濟的反映;是經濟管理的現代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

Ⅳ 經濟法產生發展的原因和一般規律如何

學術探討。建議當面溝通交流。

Ⅵ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

Ⅶ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動因

從宏觀上分析,迄今為止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回折更新三大階段。答
歷史背景:際經濟秩序建立和變遷,取決於國際各類成員間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力量的實力對比。各國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於有利於自己的秩序,使這種秩序成為具有約束力、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秩序是內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現實動因:國家,法人,個人相互間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中,經過反復的斗爭和妥協,逐漸形成了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與此同時,各國統治階級在相互妥協,斗爭與合作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維護這種秩序的,具有一定約束力和強制力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

Ⅷ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Ⅸ 復習思考題 試述經濟法的產生 簡述經濟法體系 試述經濟法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 什麼是法律事實,法律行

一、中國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解決政府權力過大的問題,從真正意義上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也可以說主要解決的是政府失靈,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象徵。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最佳法律形式。經濟法就是國家干預之法。經濟法已經具有基本體系和框架,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法律體系,有時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指的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一個呈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相應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三、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系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系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系而共同成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因為宏觀經濟詞控關系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系、金融調控關系、國家計劃關系、產業關系、固定資產投資關系、對外經濟關系等 :類。那麼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即為宏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沖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演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系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演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系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系。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准、規則或准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
五、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以發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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