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學去行政化,還是去行政化
教育部官員:大學去行政化不能等同於去行政級別
大學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管理
眾所周知,任何社會組織都離不開行政管理,大學也不例外。大學去行政化的實質不是取消大學級別和層次,而是改變目前政府與學校之間以及學校內部的各種資源配置方式,讓學術權力參與其中,發揮作用。對教授學術水平的評價應以學術同行為主,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政策。高等教育要深化改革,當大學的辦學經費、科研經費主要來源不是政府撥款時,大學的過度行政化甚至官僚化會自然消亡。很明顯,民辦大學去行政化的呼聲就並不高。
大學的去行政化不能簡單地與國外類比。中國的大學是在靠政府主導和提供主要資源的條件下逐步發展的,而國外的大學是在經費自籌的基礎上不斷自主發展的。中國大學行政化色彩越來越濃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費分配和人事任命的掌控,為了防止和減少大學的腐敗現象,政府通過層層上收審批許可權使監管越來越嚴,不能把政府加強監管等同於行政化。
大學的去行政化並不是要去掉大學的行政管理,而是應該去掉學術權力按照行政權力的邏輯來運行的管理模式,去掉給教學和科學機構及其人員的相應行政級別,去掉行政機構對學術事項的決定權,去掉掌握學術權力者也套用官僚作風的行權方式。其實,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有兩種不同的結構模式。行政權力是金字塔結構,每上一級台階都會增加權力范圍;學術權力則不同,研究越深入細節,越有發言權。所以,應該去掉行政管理對教師授課、學生培養和學術研究的非科學性制約。
大學去行政化不能等同於去行政級別
歷史上,給大學校長確定行政級別是為了解決教育處於弱勢地位的問題,這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天,有人認為,大學行政級別的存在,限制了學校獨立行使自主權的空間,用行政規則管理學術,會讓學校充斥衙門作風。那麼,取消了行政級別就沒有衙門作風了嗎?任何社會組織都需要行政管理,管理學理論認為管理的有效幅度是7~8人(或機構),兩千多萬的在校學生、巨額的經費開支,不分管理層級的依據是什麼?
有人認為,取消大學的行政級別後,讓政府和高校之間保持距離,能增強高校的辦學自主權,讓高校學術地位受到尊重。只講從政府拿錢的權利,又要與主辦者保持距離,這算什麼邏輯?只要大學的辦學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大學校長就只能是委任制;只要大學校長採用委任制,大學校長就自然有委任機構的相應級別。
大學的去行政化關鍵不是取消大學校長的行政級別,而是要改變目前大學內部按照政府機構設置的管理部門,避免大學成為政府的下級機構,要在大學內部按照教學和科研的本質規律設置相應的服務部門;大學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教師自身的觀念上,教授不要自覺或不自覺地去與處長、科長工資待遇或社會地位掛鉤。
依法規靠章程才能去行政化
從世界一流大學的發展歷程來看,要實現大學系統的良好運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大學的發展行為,來明確大學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大學,在法律的基礎上辦大學,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研發出創新成果,使大學真正擔當起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急需高質量人才的責任,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為了使大學科學發展,國家已經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明確了大學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前幾年,教育部組織了各大學制定大學章程,進一步規范大學的運行模式,使大學的發展步入科學發展的軌道。
大學要依據《高等教育法》理順大學與政府的關系,在政府指導下充分發揮大學自主辦學的積極性;依據高等教育法和大學章程理順大學黨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真正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依據大學章程處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實現大學由行政主導,轉為行政服務學術發展;靠大學章程規定大學內部制度建設與各機構之間運行的關系,實現科學高效管理,避免大學的行政化。
大學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學術委員會首先要有符合《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人員組成和明確的議事規則,機構和程序規定是學術委員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第二是要有與行政權力交叉相配套的若干制度,對於行政權力干預學術權力的行為設計有效的約束機制;第三是學術委員會組成和規章制度要結合學校學科和文化特色。
大學行政管理的內涵決定高校人才培養的質量。只有當大學行政管理服務於教學與科研,服務於廣大師生,大學的人才培養才能得到科學發展。只有當教授的教學和科研成果被尊重,人才培養方案和計劃被認可,學生的基本權利——學習權利才能被關注和保障,人才培養質量才能提升,行政管理也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職能和作用。
大學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使行政管理確保學術權力的良好運作,監督學術權力的不當偏離,保證教師的教學、科研權力,從而最終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使高等教育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
B. 怎樣理解「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簡單地說,就是淡化行業、職業或某項工作的行政色彩,盡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縛,突出行業、職業的主導地位。
我國第一個中長期《人才規劃綱要》在提到改進人才管理方式的時候,有提到去行政化的問題:
1、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取消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醫療等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
2、建立與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現代大學制度和公共醫療衛生制度相適應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人事制度。鼓勵地方和行業結合自身實際建立與國際人才管理體系接軌的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
各個政府單位在去行政化上的改進:
一、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1、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
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企業三類組織形態的職能定位,將相互交叉的職能剝離歸位:將政府職能中對於事業單位和企業微觀管理的職能剝離出來,分別還給事業單位和企業。
將事業單位承擔的政策制定和監管的職能還給政府,將事業單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產品和服務交由企業提供。通過職能剝離歸位,使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三類組織的職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履職盡責。
2、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政府機關向事業單位分權,退出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事業單位要通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承接政府機關下放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監督機構,事業單位對公共服務的質量、數量、品種等擁有話語權,其代表在理事會中要超過半數。
3、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
政府分權的過程還必須是問責機制建立的過程,要使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分權到位、徹底,必須對下放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問責。在問責機制中,事業單位作為下放權力的承接者和公共服務主體,是必須接受問責的責任人,同時必須設立問責人,賦予其問責的權力。
並建立問責人對責任人法定的問責關系。此外,須明確問責的范圍和標准,通過有效的問責機制,確保下放的權力用於提供公共服務,確保事業單位公共服務的基本價值取向
二、大學去行政化
1、校一級應該設立學術委員會
按照《高教法》的規定,校一級應該設立學術委員會,那麼院一級也應該設立相應的教授委員會,而校長和院長是不能出任該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的。學校學術資源配置權力,應該交給學術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這類機構。
2、大學的行政管理必須適合大學
而不是將社會上的行政管理移植到大學。現在有些大學校長被任命前或是在行政系統或其他系統,從來沒有在大學工作過,當他走上校長或黨委書記崗位,就會把他之前的工作理念移植到大學,造成學校工作行政化趨向。
從這個角度上看,比「去行政化」更關鍵的是大學校長要職業化。
三、國企去行政化
1、將國企高管納入行政系列管理
人的行為都要追求最大化利益,可以有效促進行政效率。這里的利益不單指貨幣收入,也包括行政職級。給國企定行政級別還有一個好處,那就是有助於政府與國企的幹部交流。
2、有助於政府與國企的幹部交流
若國企行政級別被取消,高管沒有對等的級別,無疑就堵住了國企與政府交流幹部的通道。以後國企高管進不了政府;政府官員也進不了國企。如此老死不相往來顯然對政府與國企皆不利。
3、完善治理結構
讓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混合,通過投資多元化改組董事會。國企由國家控股不能含糊,但控股要分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對國家安全與自然壟斷領域的國企,國家應絕對控股;對其他國企,國家只需相對控股
C. 去行政化還是再行政化
目前正在進行全國范圍的事業單位改革。改革之後,所有保留事業性質的單位,將只能從事公益性質的工作。你所說的去行政化即是改革的目的之一。現在很多事業單位都有行政職能。改革後,所有保留的事業單位將不再具備行政職能。原先所有的行政職能將被上級主管機關收回。
D. 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什麼會提出的
我國司法面臨的困境 當今我國司法活動在以下幾個方面面臨嚴重困境。 1、司法的地方化 在目前的國家權力分配製度下,行政權力從中央到省到市到縣,基本上可以維持政令的高效、集中、統一。另一方面,我們的司法卻是高度分散的,因為我們的司法機...
E. 去行政化的治理機制
高校「去行政化」與「教授治校」,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達方式,都是針對「大學治理機制」而談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夠自我創新的大學治理機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體制」(亦稱「行政化」),這已經被大學千年的生成和發展歷程所驗證。
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傾向明顯。「去行政化」改革多年 副部級高校未減一所。
從我國現有高教體制改革歷程來看,大學面臨的最根本的一條規則就是幾十年計劃體制延伸下來的國家包辦大學和統管大學辦學事務,即所謂的「行政主導一切」。包括大學的辦學經費、建設計劃、教學課程、招生計劃、校長等官員的任命(引申出有些校長被定為副部級)等等。
國家層面的「行政主導」,反映到大學內部,就是行政部門在校園內的「行政做大」。因為行政權力掌管著教師的命運,包括職稱評定、科研經費申請、教學課程多少、研究生導師資格的獲得以及住房等等。這樣一來,大學運作與政府部門的運作一樣,其結果必然偏離其終極目標——學術自由、創造知識、培育人才、服務社會。
在筆者看來,討論高校「去行政化」,實為變「行政化」為「服務化」的問題。
而教授治校是大學運轉的體制保障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治學和治校,這兩個方面同屬大學良性運轉的必備支撐條件,就像一駕馬車的左右車輪,須並駕齊驅,缺一不可。
首先,教授治學是從教授的職業而談的。大學教授是大學共同體中的主體,承擔著教學及科研等積累、發現和創造人類文明的職責,俗稱「做學問」,也可稱之為「治學」。如果教授不治學,就如同農民不種田,工人不在生產線上做工,漁民不去打魚,而都成了游手好閑之輩,實為不務正業。正因為如此,「教授治學」的口號,自打它產生時起,就幾乎銷聲匿跡了。
「教授治學」這個職業過程有著獨特的存在內涵,最為鮮明的就是勇於打破各種框框和有形無形的限制,才可能逐步做好。它與追逐經濟利益、短期效益等行為有著鮮明對照,它要求有盡可能明晰和嚴格的程序以及權力控制。因此,「象牙塔」的運作才與眾不同,那就是盡量減少外在權力的干預,而由這個職業群體自己管理自己的學術事務,由此產生「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中的「治」,是明確指向「與大學教學和科研等相關的、遵循教育特殊規律的、積累發現和創造人類文明的」學術事務。只有教授群體才更好地懂得這一事務的內涵,就像漁夫清楚何時何地撒網捉魚,而圍觀者不能輕重不分地亂加指揮,否則不但魚兒不上網,漁船也有沉沒的危險。
誠然,任何一個群體組織,只要有共同的目標,集合在一起,就離不開支撐其運作的行政事務。教授治校不是教授群體給大學打一般行政瑣事的工,而是教授們真正擁有決定大學自身探究學問的決策權。這可能效率低,也可能有失誤,但它是做學問的本真,求實的必然,完全不同於「一切行動聽指揮」的追求「大效率」的政績工程。
F. 國企如何去行政化
與企業自身及其領導人的行政級別沒有關系。雖然個別地方改革舉措里提到「只保留正職有行政級別,副職全部實現市場化選聘」,但問題也在於,如果副職沒有級別,豈非意味著他們將失去成為有級別正職的機會?而如果還有晉升機會,他們的晉升機會基本上以正職為參照。在現實中,國企及其負責人的行政級別雖然在調動資源方面會有利於國企,但是這並不是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因為正常的市場環境強調的是參與主體的平等。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前,曾有媒體報道說,決策層已決定廢除國有企業官員的行政級別,不過最後通過的全會決定並未涉及這個問題,反而是在事業單位改革上率先提出「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當然,這可能也說明這個領域的改革還有不少阻力,但是總體方向上應該是國企「去行政化」,企業管理者取消行政級別,督促他們成為真正的企業家。其次,國資委把混合所有製作為改革的重頭戲來抓,這既符合三中全會提出的精神,也符合經濟規律和人民意願。但是國有企業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所持有的國有股權比例維持在什麼水平?現在有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參股的改革思路,但是涉及的領域還需要更加細化明確,否則就可能極大影響政策的實施效果。因為發展混合制經濟,可行的基本方式是成為公眾公司、實現整體上市,這樣股權的多元化就自然而然。但是,問題馬上就出現了,如果這些上市公司里國有股份處於絕對控股地位,要麼一家或者幾家股東都來自國資系統,那麼「混合」的意義就不明顯,企業的治理結構基本上還會按照傳統國企的模式。當然,我們承認,匆忙把國有股份在國企中的比例降低也未必就正確。不過,應允許一些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股份降到不控股的水平,同時確保它還能起到影響但不決定決策的水平。只有這樣,混合所有制才會有對優質的社會資本形成吸引力,進而改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和提升國資管理水平。再次,國資國企管理人才應以更加市場化的方式招聘。目前,無論是國企的高級管理人才還是普通人才,都屢屢涉及招聘的不正之風。國企高管任用方面,常常出現「養老安置」的問題,政府部門一些領導幹部快到退休年齡時,或因為某種原因達到晉升的「天花板」,就被安排到國有企業任職,無論他們是否擁有管理國企的能力。這種安排往往在最後損害了國有企業乃至全民的利益,既浪費了一份較高的薪酬,也排斥了其他更合適的人才走上該崗位。此外,壟斷性國企的員工招聘不時出現「裙帶關系」、「蘿卜招聘」等不良現象,因為這些企業往往對廣大求職者具有特別的吸引力,這時「領導遞條子」、「親戚找關系」的現象就特別明顯。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國企的發展壯大,事關全民福祉,國企應用更具競爭力的報酬福利吸引人才。而且,鑒於國企的特殊性質,不論是其高管職位還是普通員工的職位,相關就業機會當向全社會開放,讓人們都有機會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在實現公平、公正、公開方面,國企應為社會作表率。
G. 去行政化的定義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門對於高校的管理過多過細,大包大攬。在學校里是以一個權利為中心,而不是以學術為中心。
行政化不僅是一個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話語權。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
6月6日頒布的我國第一個中長期《人才規劃綱要》,再次提到備受關注的「去行政化」問題: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取消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據新華社6月6日電)在近兩萬字的綱要中,媒體顯然對這一條情有獨鍾,很多報紙和網站都把它單獨拎出來,置於頭條位置。
「去行政化」,在今年兩會期間和教改規劃綱要公布時,曾激起激烈的討論。多數意見都認為,過度行政化已經成為諸多教育問題的總病根,必須盡快革除。不少大學校長也直言,並不在意學校和本人的行政級別;但也有一些高校中人對此持保留意見,認為在泛行政化的社會環境下,高校無法單獨去行政化,否則將面臨無法與社會接軌的尷尬。
此次,《人才規劃綱要》從建立科學的人才管理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出發,重申去行政化。可見,過度行政化現象不僅在大學存在,而且在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也廣泛存在,已經影響了我國的人才戰略。綱要中明確,事業單位都要摘除「官帽」,表明中央在這一問題上已有了共識,並開始向過度行政化宣戰。
不過,去行政化的方向雖然正確,但「無法接軌」的擔憂也非常現實。統一取消行政級別或許容易,但去行政化卻非一日之功。
首先,長期形成的「學而優則仕」、「官本位」的思想基礎依然深厚,很多人還喜歡以「官位」和「級別」來衡量一個人是否成功。哪怕離行政權力很遠的部門,也熱衷往官本位上靠。以至於最不應該行政化的學術和科研單位,也愛上了官位。很多專業技術人員也喜歡在名片上印上「相當於正處級」,還有人推導出院士相當於什麼級別、主任醫師相當於什麼級別,真不知道是對學術的抬舉還是矮化。其他諸如奧運冠軍「集體當官」等信息,也在不斷強化這種社會思維。
最關鍵的,行政化不僅是一個思維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特權。在高校、醫院或科研單位,行政權力不僅掌握科研項目、經費分配,還可以判定學術水平的高低。行政權力一家獨大,缺少制衡,整個社會自然要按照行政的邏輯來運轉。
其實,行政權力原本不應該成為一個「貶義詞」,大學等單位一刻也離不開行政管理。之所以要去行政化,是因為行政權力超出了一定邊界,在所有領域都成了支配力量,這樣的趨勢很可怕。權力如果越界,不受制約,缺乏規范,就會放棄自身的服務職能,明火執仗謀取私利,甚至會成為傷人的猛獸。
《人才規劃綱要》指出,改進人才管理方式的主要任務,是規范行政行為。因此,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大家肩膀一般齊,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同時,在學術領域,還要建立一套獨立於行政權力之外的評價體系,讓學術按照自己的標准分出高低,以其對人類的貢獻贏得尊重。這樣,學術才能擺脫行政權力的束縛,「去行政化」才能獲得有力支撐。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28日在「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建設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學校章程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東南大學副校長林萍華表示,章程制定有利於解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交織、行政權力泛化等問題。
事實上,中央和政府對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早有要求。1985年我國就提出「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2010年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也都明確學校等事業單位「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許多教師都是持美國綠卡或國籍的「海歸」,但國家對公派出國規定必須持公務護照才能報銷,一張「綠卡」就卡住了教授們的國際交流;沒有行政級別就沒有事業編制,也沒有養老金,需要給工作人員發一種事業年金,但這一制度還沒有得到上級批准……
H. 什麼是學校去行政化
學校去行政化,就是淡化學校的行政色彩,突破學校的行政束縛,突出學校教育的主導地位。學校去行政化的目標是實現「教授治校」。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門對於高校的管理過多過細,大包大攬。在學校里是以一個權利為中心,而不是以學術為中心。
行政化不僅是一個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話語權。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
去行政化」的目標是實現「教授治校」。高校「去行政化」與「教授治校」,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達方式,都是針對「大學治理機制」而談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夠自我創新的大學治理機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體制」(亦稱「行政化」),這已經被大學千年的生成和發展歷程所驗證。
參考:
http://ke..com/link?url=fkuT9OQe4NBbsjtx5gmncga4-rTNv2DTAf55MKvnfsZeIIU_
I. 法院去行政化有多難
司法地方化是司法行政化的根源,也是去行政化改革的基礎障礙。
法院內部對人財物及法官職務晉升的管理和干預,這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大阻礙。
首先,法官要獨立序列管理,誰來管理?僅靠一個地級市中級法院,上不能突破地市級的束縛,下不能越過縣區級的管轄,因此,這種獨立是徒勞的。
其次,人員的政治待遇沒有了級別,法官靠什麼來區別?法官等級那一點點差別嗎?顯然是不行的,即使實施了「審判長津貼」,也不得不按一個個基本不存在的法庭繼續設置庭長、副庭長,從而對應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等待遇。
第三,法官享受更高的待遇,讓其他公務員想不通。一方面,在他們心目中,法官的工作與其他行政工作並無二致,工作量也不比其他公務員多。那麼去了行政化,如何解決地方上的這些疑慮?對此,在一個將其地位與「公檢司」等同列的地方黨委政府眼裡,法院的任何解釋往往都是蒼白的。
第四,法院內部對人財物及法官職務晉升的管理和干預,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大阻礙。這種內部既包括一個法院內部,也包括上下級法院內部。事實上,現在黨政及其他機關單位,直接干預案件的情形基本不存在了,即使要干預,也會通過法院內部領導進行干預。但法院內部就不同,法院內部的案件干預,法官往往很難拒絕,因為行政領導掌握著法官個人的人財物以及職務晉升的資源,因此,這種干預不論是原來的庭長審批制,還是審判長負責制,都是無法解決的,甚至於審判長負責後,這種行政化干預更甚。
J. 去行政化是屬於什麼管理方法
去行政化,簡單地說,就是淡化行業、職業或某項工作的行政色彩,盡回可能地突破行答政的束縛,突出行業、職業的主導地位。
流程再造是典型的去行政化管理模式。 流程再造的核心是面向顧客滿意度的業務流程,而核心思想是要打破企業按職能設置部門的管理方式,不是以行政管理為中心,代之以業務流程為中心,重新設計企業管理過程,從整體上確認企業的作業流程,追求全局最優,而不是個別最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