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經濟法
在中國注冊公司所需材料:
1、股東、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注冊內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
注冊外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護照(外國個人投資)或開業證明(外國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護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還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冊地址證明,主要是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房產證性質必須是商用或工業用途)、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
4、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財務人員的身份證、上崗證與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❷ 《國際經濟法》專業來
累死我了
C.漢薩聯盟的商務規約
C.普惠待遇
B.免稅制
B.到達主義
C.既有程序性專的規定又有實體性規定
D.CIF買賣屬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D.違約險
D.《華沙公約》
A.保證 見索及付保證
C.抵銷救濟方式 這題找到了,就是抵消條款
其他上面幾個不確定的都幫你翻書了啊,
真汗啊,才學了兩年就忘這么多了。。
❸ 國際經濟法是如何產生和法展的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何謂國際經濟關系?學者界說可分為兩大類。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於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各國的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盡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秩序建立起來和固定下來,使它具有拘束力、強制力,於是就出現了各種法律規范。法律就是秩序創建的固定化和強制化。法律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為止
,國際經濟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新三大階段,而每一個大階段又可劃分為若干個時期。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這一階段,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其中包括:
(一)羅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並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由於位於地中海東部的羅得島是當時亞、歐、非海上交通要沖和國際貿易中心,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並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於西歐大陸,後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准則,於是逐漸形成獨立於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行會組織設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與外國、外地商人組成混合法庭,依據商業習慣或共同的行為規范所作出的判決,往往被編纂為各種商事習慣法法典,成為日後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於13世紀的《康索拉多生活費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歐洲中世紀時期城市國家之間締結條約以建立共同商法規則,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約作為近現代國際商務條約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義,最引人注目的是「漢薩聯盟」的商務規約,其目的在於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並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 「商敵」。對於聯盟內部各盟員城市之間的商務爭端,則應當按有關規定交付仲裁。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相應地,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立法,大量出現,日益完備。
(一)雙邊國際商務條約
這個歷史階段的各種雙邊商務條約可以大體區分為兩類,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締約國雙方都是主權完全獨立、國力大體相當的國家,締約時雙方都完全出於自願,條款內容是互利互惠的,這就是平等條約。反之則是不平等條約。
(二)近現代國際習慣
與雙邊國際商務條約並存的,還有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習慣,都貫串著強烈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精神。這是強者用以維持當年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惡法」。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
除了雙邊性商務條約和協定之外,這個歷史階段的後期又陸續出現了多邊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各締約國對於專門針對某些常見的商務問題作出的統一規定都有遵循、執行的義務,其中影響較大的,如《關於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關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關於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等。
(四)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
周期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使各利害沖突的有關國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針對某些「商戰」激烈的專項商品,達成多邊性的國際協定。這就是國際卡特爾專項商品協定。早在19世紀末葉20世紀初期就已陸續出現,特別是經歷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以後,更是層出不窮。其獨特之處:第一,內容和范圍具有特定的專題性或專項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實際上主要用來調整私人之間的涉外經濟關系;第三
,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出現,對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
為了減少和避免誤會和紛爭,提高國際商務活動的效率,有些國際組織或者學術團體,歸納和整理商務活動中的某些習慣做法,制訂和公布各種商務規則,供各國商事當事人自由選擇採用。一經採用,就成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經濟行為規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規則》;1928-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33年,《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等。其特色在於:第一,有關文本都是由國際性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制訂的;第二,所定各項規則,本身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強制力,僅供各國商務當事人立約參考和自由選用,但當事人一旦採用並訂入正式合同條款,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國家政府機關或國有企業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參加國際商務活動,而且在有關經濟合同中明文規定選用某種國際民間商務條規,即同樣要受它約。
(六)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
近現代各個民族國家中商事立法逐漸完備,是因為:第一,近現代較大規模的商事活動向來具有越出一國國境的特性,各國國內商事立法大多參考和吸收了國際商務活動中所約定俗成的各種慣例;第二,由於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因此各國的商事法規也同時適用於本國商人涉外的商務活動或商事行為,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總之,在前述歷史階段時的許多事實表明:近現代各民族國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論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還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趨勢有二:第一,作為國內法的商事法規,內容日益豐富完備,並逐步走向國際統一化;第二,這些國內法同時被用來調整一定的國際經濟關系,成為此類涉外商務活動的行事准則或行為規范,從而大大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推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自從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40多年來,國際社會產生了並繼續產生著重大的變化,第三世界作為一支新興的、獨立的力量登上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爭斗,異致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折,出現機關報的格局,相應地,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出逐步進入「除舊布新」的重大轉折時期。
(一)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
戰後「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訂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在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1947年10月,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隨即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迄今為止,參加前兩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8個以上,參加後一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25個以上,從而使這三項協定及其相慶機構都具有全球性的影響。
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以多邊國際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階段,具有不同於以往階段的新特點:第一,上述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簡略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其有關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於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第三,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規定不一,其適用范圍也只限於締約雙方,而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遍性。
但從本質上和整體上看,它是舊時代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延續,不能認為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斗爭
二戰結束50年來,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始終不渝地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廢除國際經濟法舊規范和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而進行斗爭,有幾個重大回合,是特別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亞非會議(萬隆會議)
1955年4月,包括中國在內的28個擺脫殖民統治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下,討論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問題,並以《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首先吹響了發展中國家共同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而團結戰斗的號角。
2.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的聯合斗爭下,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底通過了《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庄嚴宣布「必須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在1962年底又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它們為發展中國家徹底擺脫新、舊殖民主義的剝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據。
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在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倡議下和大力推動下,1964年底組成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以逐步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亞非拉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聯合組成了「77國集團」,在許多重大的國際問題上,特別是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問題上,都採取統一行動。
4.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50年代和60年代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在除舊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為70年代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來,南北矛盾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發展中國家開始要求對現存的國際經濟結構,從整體上逐步實行根本變革。
聯大於1974年4月召開了第6屆特別會議,圍繞著「原料和發展」這一主題,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這是發展中國家戰後多年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確立的基本法律觀念和基本法理原則,是新型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後進一步建立新型國際經濟法規范體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又增添了相當數量次要的、帶技術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體現了國際范圍內商事法規統一化日益加強的客觀趨勢。1952年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1964年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6年,聯大第21屆會議設立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並在其主持下,制訂通過了一系列國際商務專題公約,諸如1974年的《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通常簡稱《漢堡規則》)、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等。從此以後,國際商事法規的統一化和法典化,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四)區域性或專業性國際經濟公約的出現
二戰結束以來,形形色色的區域性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不斷出現,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第二類是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基本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慶組織,第三類是以發展中國
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間,「77國集團」中的46個國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過並簽署了《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這有助於它們在經濟上實現集體的自力更生,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們在南北談判中的地位。這將對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和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並將推進整個世界貿易的健康發展。
(五)國際商務慣例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國際商務慣例的編纂成文,不斷更新並日趨完備。例如,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歷經多次修訂補充,內容大為豐富發展,適用范圍也更加廣泛;1933年公布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歷經五度修訂,並自1962年起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又於1958年草擬、1967年修訂公布了一套《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並於1978年再次修訂,並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這對於減少國際商務紛爭、促進國際商務發展,都起著重大的作用。
(六)各國涉外經濟法的發展
各國分別制定的涉外經濟法也有重大的發展和轉折,主要表現是:
第一, 發達國家中,各國的經濟立法,包括涉外經濟法,層出不窮,日益細密;
第二, 戰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滲透和逐步交融,內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參照。歐洲共同體已進一步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今後聯盟內部兩系各成員國涉外經濟立法的互相滲透與交融,勢必更加廣泛和深化。
第三, 戰後各種區域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有關條約、規則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這些國家各自對國內的經濟立法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這些成員國的涉外經濟法在有關地區或有關領域內漸趨一致或統一。
第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戰後相繼擺脫殖民統治、取得政治獨立的眾多弱小民族,都極其注重創建自己的涉外經濟立法體系,在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制定有關有法律和條例,藉以保衛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民族經濟權益。
❹ 國際經濟法
呵呵``所有大學生入學前都會這樣想的``
1,就業前景良好,我國在法律方面的人才很缺乏.再加上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方面的法學人才就更加吃香了.
2,我不是學法的,我學經濟,第二學位是法.建議大一有空就多讀讀法條和法條解釋,雖然很枯燥,在你第一年基礎課的時候幾乎沒什麼用,但是你會發現當你後面學的時候會輕松很多.
3,外語的話有法律專業英語.你還可以看原版的法條.這個一半圖書館有閱覽的,網上也有,再就是看著名國際官司的實錄,比如柯林頓的.
4,政府肯定是需要的``不過我認為做跨國企業的法律顧問可能更那個些``呵呵``
❺ 國際經濟法最近有什麼時事熱點或者學術熱點呢
由中國復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製究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2010年9月年會在北京舉行。
此次研討會的主題為「後危機時代的國際經濟貿易關系與國際經濟法」,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中,與會專家學者圍繞國際貿易法與WTO法新進展、國際金融危機與國際金融新秩序、外商投資與對外投資法律問題、國際經濟法熱點問題、國際貿易與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等主題相互切磋,展開深入細致的討論。
❻ 急·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斗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六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七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五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等。
❼ 國際經濟法到底怎麼樣啊,為什麼有人說很不好,有人說還不錯。是不是這個專業以後出國好啊請過來人指點
怎麼說呢,如果要真正要用到國際法所學專業的話,應該還需要配合對應國家的法律政策,僅僅國際經濟法是不夠的
❽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❾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事,急
在甲國分別實行免稅制、抵免制和扣除制的情況下,公司須分別向甲國政府繳納的稅款額為:0.1 0萬美元、2 8萬美元。具體計算見下表。 採用免稅制時 採用抵免制時 採用扣除制時 納稅人國外所得 100 100 100 向收入來源國納稅 30 30 30 向居住國納稅 0 10 28 納稅人稅後所得 70 60 42 免稅制、抵免制與扣除制相比有明顯的差別。實行免稅制的意義,在於一國放棄(或有條件地放棄)居住國稅收管轄權,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的獨佔地位,在跨國納稅人已就境外所得向收入來源國政府繳納了稅款時,本國即完全放棄稅收管轄權。實行抵免制的意義在於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同時也保有居住國的稅收管轄權。由此,跨國納稅人在國外履行了的納稅義務在居住國可以得到完全承認,只是在個別情況下,跨國納稅人才須向居住國另行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實行扣除制則表明居住國無意放棄某種稅收管轄權,或承認外國稅收管轄權具有優先的地位。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繳納的稅款不能從應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予以抵消,只能作為某種費用從向本國繳納稅款的計稅基數中加以扣除,而且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只要扣除該項「費用"後,跨國納稅人仍有所得,那麼就必須向居住國履行納稅義務。
❿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